海南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
根据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我厅对《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20〕31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我厅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和修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第三章产业用地审批第四章土地供应基本规定第五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六章产业用地管理要求(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本指引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用地政策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产业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3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来海南工作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外国人及其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本省人才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大力吸引各类急需紧缺的外国人才,不断加大开放力度,稳妥有序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来海南工作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身体健康,具有来本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从事生产、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经营等社会劳动的自然人。
第三条外国人聘用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是指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依法聘用外国人的各类聘用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
第四条科技(外专)部门是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在本省工作的外国人及其聘用单位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五条在本省工作的外国人分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和其他外国人员(C 类)三类,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外国高端人才(A类)是指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国人。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琼人社规〔2021〕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12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为指导我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各市县要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照《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要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解释和说明。
各单位在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服务平台第三章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管理处)]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规范电子劳动合同的管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6〕20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6〕20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3日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优化旅游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不动产登记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由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后将部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开发单位所有,自营或委托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产权式酒店出售的客房数量可由各市县政府根据需要决定,但不得超过客房总数的70%。
所有客房由开发单位统一经营或委托统一经营,以保证酒店的完整性。
产权式酒店不同于商品住宅,属商业性质,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取得产权式酒店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规划许可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施工许可工作。
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客房的预(销)售许可工作。
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产权式酒店的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5.27•【字号】琼人社发〔2019〕113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113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编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6号,以下简称146号文)要求,我厅对照《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清单(2018年版)》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8年版)》,结合我省有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了《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已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工作:一、全面梳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对标省级清单,对本市县人社领域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
梳理对象既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事项,也包括面向特定对象的事项。
梳理结果按照行政审批和社会保险、就业创业、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公共服务进行分类,逐项列明设定依据。
进一步细化子项的,应列明本地区有关依据。
二、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现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清理。
对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服务行为的事项,要按权限主动取消或提出取消建议。
对取消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落空”。
原则上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项清单不超出省级清单范围。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琼办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琼办发〔2021〕36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关键时期。
为推动档案工作与时俱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根据《“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七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档案法,全面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利用体系、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推动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力争从数字档案馆建设转型升级为智慧档案馆,为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贡献档案智慧和力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治统领。
始终牢记“档案工作姓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履行“为党管档”职责,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扎实推进档案工作。
——坚持群众导向。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档案信息的需求为目标,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综合档案馆,建设好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档案利用体系。
——坚持依法治档。
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将法治理念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结合起来,贯穿于档案工作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
准入管理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6.29
•【字号】琼府办〔2022〕31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
理目录的通知
琼府办〔2022〕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有限人为活动,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管理目录适用于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的通知》(琼府办〔2016〕239号)同时废止。
二、本管理目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9日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民办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民办发〔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推动民政系统全面履行普法责任,我部制定了《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2018年8月22日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推动民政系统全面履行普法责任,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明确民政部门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为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把民政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民政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定、行政执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全面履行普法责任,不断提高民政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
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5•【字号】琼府办〔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4〕2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5日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框架下,科学合理划分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省级统筹,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促进我省各级政府更好履职,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全省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监测评估,全省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琼财采〔2006〕2053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采〔2006〕2053号省直各单位、海南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和审批管理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第四章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第五章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和分散采购管理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法》),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单位,是指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省级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省级政府采购是指省级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省级单位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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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海南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民政厅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2010-06-13
【实施时间】2010-06-13
【正文】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和《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在本规程中统称为法规草案;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规范文件。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规范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命令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的工作内容:
(一)民政厅或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法规草案;
(二)民政厅或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件。
第四条本规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上报。
本规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备案、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过程中的立项、组织、协调、指导、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省政府立法计划,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上报和公布。
各业务处(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年度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说明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民政厅可对立项计划进行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项目,政策法规处进行论证后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批准实施。
第三章起草
第八条起草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以业务处(室)为主,政策法规处也可直接起草。
单项内容的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由业务处(室)起草,政策法规处根据需要可提前介入。
综合性、立法技术难度大或时间紧急的法规草案,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有关处(室)起草。
第九条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处(室)职能的,由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确定主办处(室)和会办处(室)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起草。
主办处(室)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十条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由业务处(室)起草,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部门人员共同起草。
其他部门负责起草的内容涉及民政业务的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民政厅可派人参加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起草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民政系统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机构提前介入。
第十二条起草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
经协商意见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草案说明中说明。
第十四条起草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法规及规范文件进行清理,应当废止的,在草案附则中写明。
第四章审查
第十五条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由政策法规处审查。
由业务处(室)起草完成的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经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政策法规处审查。
第十六条送交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规草案、规范文件;
(二)起草说明,包括立法背景、立法依据、主要内容、可行性分析,以及主要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三)有关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政策法规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是否符合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
(二)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三)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处在审查中,认为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将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可以根据需要深入基层或其他省、市、自治区进行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第十九条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政策法规处予以修改:
(一)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要求的;
(二)有关方面意见分歧大,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三)条款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二十条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策法规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缓办或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具备的;
(二)有关部门对法规的条款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协商或论证的。
第五章审议和上报
第二十一条法规草案应当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法规草案审查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厅长同意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政策法规处应当协助办公室在会前3个工作日将提交审议的法规草案分送会议成员。
厅长办公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作说明,对会议成员提出的问题,法规草案说明人或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起草人员应当说明和答复。
第二十二条厅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法规草案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经政策法规处修改后送分管领导审核,由厅长签发上报。
经厅长办公会议三次审议仍未通过的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列入下一年度起草计划。
第二十三条法规草案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
第二十四条规范文件审查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厅长同意或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备案;办公室应从厅长签发之日起10日内报省政府备案。
不经省政府备案登记的,不得公布实施。
第六章规范文件的公布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经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文件以民政厅名义公布。
民政厅和其他部门联合公布的规范文件,使用主办机关的序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由厅长签署公布的规范文件,包括制定机关、规范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签署人签名以及公布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规范文件由办公室印制纸质文件存档,并在民政厅官方网站
()上公布。
第七章规范文件的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范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解释:
(一)规范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文件公布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文件依据的。
第二十九条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有关处(室)协助规范文件的解释工作。
规范文件的解释参照规范文件的审议程序进行。
规范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法规和规范文件的修改或废止
第三十条法规和规范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废止而应当作相应调整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法规或规范文件中规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法规和规范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况发生变化,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或废止,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对同一事项已作出新的规定的;
(四)法规和规范文件施行期限届满的。
第三十二条法规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业务处(室)提出申请,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省政府审议;规范文件的修改或废止,由业务处(室)提出申请,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厅长同意或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省政府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以民政厅名义签署的行政合同、合作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由政策法规处审核,按规范文件的审议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