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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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民政厅党组关于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中共河北省民政厅党组关于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中共河北省民政厅党组关于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冀民组[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河北省民政厅党组关于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冀民组〔2009〕17号)在全省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是推动河北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密切我省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加强河北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为确保这项活动取得实效,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讲话精神及省委和省政府有关意见的总体安排,现就省厅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强化“忠诚尽职、团结奉献、风清气正、干事为民”的河北民政精神,为推进河北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目标要求: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总体要求是,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围绕“深入实际,破解难题,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着力强化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实干意识、廉政意识,着力改进作风、提高能力、解决问题、健全机制,着力打造“改革创新、真才实学、求真务实、公正廉洁”的新时期民政干部队伍。

突出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要达到的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有新增强;推进改革创新、破解发展难题的能力有新提高;服务创新创业、促进科学发展的环境有新优化;拒绝理由、雷厉风行、狠抓落实的作风有新改进;应对风险挑战、推进富民强省的实践有新业绩。

三、方法步骤:这次“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从2月中旬开始年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强力启动、形成声势阶段(2月中旬-3月底)强大声势的标志是:主要领导沉下去,所有干部动起来,广大群众感受到。

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冀农普组字[2006]9号•【施行日期】200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冀农普组字[2006]9号)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第二次农业普查是国务院布置的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各级政府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部门职能优势,确保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结合河北农普的实际情况,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制定了《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了各单位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分工,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是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各成员的共同职责是负责参与全省农业普查的组织领导,出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农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督导、检查、指导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省各地的农业普查工作。

为做好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处级干部担任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各项普查任务的具体实施和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省统计局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我省农业普查的日常工作,全面组织实施我省农业普查。

主要职责是:1、抽调人员,组成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农业普查的日常工作;2、编报省级普查经费预算,管理普查经费,合理开支,节约使用;3、做好全省普查各项准备,负责资料、表格、包装箱等普查用品的制作和分发工作;4、承办普查工作的各类会议、文件,做好上传下达;5、制定普查工作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6、负责相关部门农业普查工作的业务协调;7、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工作;8、开展市县级普查人员培训;9、组织普查现场登记工作;10、负责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组织质量验收和进行质量评估;11、负责普查数据的汇总、上报和发布,建立和维护普查数据库;12、制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规划,组织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承担综合性分析研究任务;13、做好普查总结表彰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冀政办[2000]57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贯彻实施工商领域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安排相关经费的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3、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

4、将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5、不再保留河北省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加强的职能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除利用外资项目外,不再参与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会签。

3、简化计划指标体系,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4、不再确定和下达具体项目的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1.04.26•【字号】冀民〔2001〕67号•【施行日期】200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民〔2001〕67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民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和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省厅制定了《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省厅。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河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全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在我省境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审核、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区域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设立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安全区域内,并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

第六条社会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业管理标准,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冀民[2012]6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7.23【实施日期】2012.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冀民〔2012〕61号)各设区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民政厅直属各单位:2007年第十二次全省民政会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对党尽责、对民尽心、以民为本、为民解困”,锐意进取,求真务实,团结奋进,拼搏奉献,整体推进全省民政工作,为建设经济强省、构建和谐河北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彰显典型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民政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一)评选范围: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及民政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及民政系统的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名额分配:此次表彰名额为: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60个,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个人100名。

各设区市及省厅直属单位拟表彰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河北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成绩显著。

河北省经普办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河北省经普办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河北省经普办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冀经普组字[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经普办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冀经普组字[2008]1号)各设区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河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已经河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设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参照执行,并制定本级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完成所担负的经济普查的各项任务。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河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2008]13号)精神,为加强部门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共同高质量完成我省第二次经济普查任务,现制定河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省统计局:对整个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进行具体业务指导,做好普查的相关工作。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组织协调全省调查队系统参加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有关工作,具体负责规模以下工业普查有关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普查的有关协调工作。

省委宣传部:协助制定普查宣传具体方案,做好"经济普查宣传月"活动,加强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阶段的宣传工作,做好普查结果公布与宣传。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做好普查各阶段的宣传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加大对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人员变动情况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调整情况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新乐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新乐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8日附件1新乐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秦振山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丁英宾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崔绍鹏市政府信息化中心副主任成员:李军市委宣传部文联主席陈军伟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琪市委网信办副主任赵红利市人大法工委主任李伟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莉娜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田戊申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刘培山市教育局党组成员李荣杰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成员李正辉市公安局副局长康辉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巨永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尚增虎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吴朱立市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杨玉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贾立新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杨利斌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副局长杨雷刚市卫健局党组成员徐玎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杨建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芳市统计局副局长牛建波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主任杜清河市总工会副主席张向向团市委副书记樊晨英市妇联党组成员杨青军市科协副主席付军杰市残联副理事长刘建芬市工商联秘书长刘娟市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心副主任鞠彦辉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附件2新乐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根据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及《石家庄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整顿公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整顿公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冀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整顿公墓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2009〕22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双凤山革命陵园: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及省政府宋恩华副省长对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所做的“此项工作很必要,务求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的批示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墓建设管理,确保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取得实效,省民政厅起草了《河北省清理整顿公墓实施意见》,并经“河北省清理整顿公墓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安排组织好本辖区的清理整顿公墓工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河北省清理整顿公墓实施意见为了更好贯彻执行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把我省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切实收到成效,根据民政部《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方案》(民发〔2009〕1号,以下简称《方案》),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国家殡葬法规为准则,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墓合法守信经营及规范化建设,促进文明殡葬、生态殡葬和文明节俭办丧事风气的形成。

二、工作目标(一)取缔未经批准建设的非法公墓,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非法出售、出让、出租骨灰存放格位或墓穴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得到有效治理。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冀拥[2008]2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拥[2008]2号)各设区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全省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深入、扎实、持久、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双拥办重新修订了《河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河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全省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深入、扎实、持久、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是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军队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等方面成绩突出,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之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按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当地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八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督导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对其行政许可的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中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划拨用地和其他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监管,在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的运营收入、出让、转包、转租、变更、终止等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星级养老机构在政策、资金扶持方面适当倾斜。

享受财政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分别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及卫生防疫等部门当年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九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第十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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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群众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发挥民政部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工作优势,充分调动各级民政部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做到职责明确、密切配合、有效衔接,切实将民政系统群众工作落到实处,省厅决定成立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并对组织领导机构及其各相关处室局的工作职责做如下规定:一、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群众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民政系统群众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全省民政系统群众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安排部署等工作,积极推动群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设。

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构成如下:组长:xx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副组长:xx厅党组成员、副厅长xx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邓小社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xx党组成员、副厅长xx文汇厅党组成员、省老龄办专职副主任xx省民政厅巡视员成员:xx办公室主任xx政策法规处处长xxxx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xx顺优抚处处长xx退伍处处长xx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处长xx救灾处处长xx社会救助处处长xx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马新农区划地名处处长xx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xx方规划财务处处长xxxx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xx人事处处长xx离退休干部处处长xx纪检组副组长、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机构设置、职责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巡视员陈先琴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对抽调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业务工作属原部门领导,群众工作归群众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业务工作与群众工作发生冲突时,要以群众工作为主。

为了工作需要,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可随时直接抽调人员,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工作推动组。

(一)综合协调组职责:起草综合性文稿,采编报送工作信息,工作联系协调,筹备组织会议以及文件运转。

组长:许祯科纪检组副组长、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成员:xx人事处副处长xx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副调研员xx民间组织管理局副调研员xx救灾处主任科员xx社会救助处副主任科员xx信息中心主任科员(二)工作推动组职责:整体谋划安排、组织推进工作;掌握各阶段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日常工作督导检查,推进措施落实。

组长:xx办公室主任成员:张文书办公室副主任xx优抚处副处长xx退伍处主任科员xx劲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主任科员xx机关党委副主任科员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办公室在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协调组织、安排部署、督导检查全省民政系统群众工作。

负责做好全省民政系统综治维稳、安全稳定和群众信访接待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民政系统惠民政策、法制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民政系统普法工作),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做好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方面群众工作。

具体负责做好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以及有关社会组织的综治维稳和信访接待工作。

优抚处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等方面群众工作,关注军属、烈属、老红军、老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等服务对象生产生活,具体做好优抚方面的群众信访接待工作。

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做好有关直属单位综治维稳和安全稳定工作。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负责指导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残疾军人接收安置等方面的群众工作,具体做好退伍安置方面的群众信访接待工作。

组织做好新时期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探索解决退伍安置工作遗留问题。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处负责部队移交本省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方面的群众工作。

具体负责军休方面群众信访接待工作。

救灾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慰问灾民,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具体负责救灾方面的群众来访来信接待工作。

社会救济处负责指导全省开展低保救助、五保供养和社会救济方面的群众工作,监督检查救济救助工作运行和有关资金的落实情况。

具体做好救济救助方面的群众信访接待工作。

指导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机构、乡镇敬老院等直属单位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负责全省村(居)群众自治组织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群众工作。

指导社区服务管理、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

具体负责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群众信访接待工作。

区划地名处负责全省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方面的群众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协调,承办裁决工作,承办乡(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或审批工作。

具体负责区划、地名方面群众信访接待工作。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负责全省殡葬、婚姻登记以及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等方面的群众工作。

具体负责殡葬、婚姻登记、流浪和乞讨人员救助、残疾人、老年人等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规划财务处负责拟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计划,监督民政事业费实施,有效发挥民政专项资金服务群众的作用。

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驻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指导全省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承办全省民政系统模范先进人物、先进集体表彰工作,不断提高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广大党员干部工作能力,更好地做好群众工作。

加强社工队伍建设,发挥社工队伍在群众工作中的作用。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方面的群众工作,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做好离退休干部方面的群众工作。

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全省民政惠民政策的落实、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放使用,及时协调督办或组织查处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或行为。

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局要对群众工作高度重视,要始终坚持“对党尽责,对民尽心,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目标,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职责,坚持“忠诚尽职,团结奉献,风清气正,干事为民”的工作精神,科学谋划,强化服务,全力推进群众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发布部门:xx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11年03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03月14日(地方法规)关于印发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和各镇乡(街道)工作职责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和完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乡(街道)的作用,现将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和各镇乡(街道)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宁波市鄞州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提高救助效益为工作总目标,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为区委、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具体职责如下:一、办理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二、研究提出全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实施办法,经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议定后组织实施;三、负责各成员单位的分工、联系、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四、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收集、整理、汇总、上报救助工作情况;五、不定期编发《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简报》;六、负责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会务工作;七、组织成员单位联络员培训工作;八、承办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xxxx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一、区农办协助组织开展农村贫困状况检测与统计,结合扶贫开发,配合有关部门把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纳入全区农村奔小康进程,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区总工会积极参与制定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政策;关心困难职工生活,及时反映困难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困活动。

三、团区委积极在青少年中开展社会困难群众救助的宣传活动;参与组织建立对社会困难群众的社会化志愿者服务体系;组织青少年开展帮助贫困学生爱心助学活动,实施希望工程。

四、区妇联依法维护困难家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掌握全区困难家庭妇女儿童的情况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组织开展困难家庭妇女扶贫工作,积极开展城镇“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和农村“双学双比”活动,提高困难家庭妇女的科学文化水平及劳动技能。

五、区残联积极参与制定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政策;加强与生活困难残疾人的沟通、联系,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生活困难残疾人救助联络机制;组织开展生活困难残疾人扶贫解困、扶贫助学和劳动就业等工作。

六、区慈善总会积极参与制定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一日捐”和“助残、助困、助孤、助老、助医、助学”等送温暖活动。

七、区发展和改革局八、区教育局研究制定社会困难群众子女教育收费的减免政策;指导、督促各教育机构落实有关政策;根据新情况,及时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九、民政局承担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的综合性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社会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整“三老”人员、精简职工及相关人员困难群众救助政策的落实。

十、区监察局积极参与有关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政策的调研和制定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社会困难群众救助款物的募集、发放工作;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十一、区司法局研究制定针对社会困难群众法律援助方面的政策;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引导困难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十二、区财政局根据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需要,积极参与救助政策制定;按照公共财政要求,研究制订有关资金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十三、区人事局积极参与有关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政策的调研和制定工作;会同区财政局适时调整原机关事业单位精简退职职工及相关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十四、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参与有关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政策制定,切实维护失业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针对社会困难群众的劳动技能培训,加大再就业扶持力度;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参与制定社会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十五、区建设局研究制定针对社会困难群众的住房政策;依法维护社会困难群众在房屋拆迁中的合法权益;参与制定社会困难群众建房优惠政策;参与制定城乡社会福利设施规范。

十六、区农林局开展社会困难群众免费农技培训工程,研究制订向社会困难群众倾斜的农业扶持政策,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强化服务,积极探索困难群众脱贫致富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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