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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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存在社保异常问题注册人员及单位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存在社保异常问题注册人员及单位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存在社保异常问题注册人员及单位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10.28
•【字号】2019年第73号
•【施行日期】2019.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公布存在社保异常问题注册人员及单位名单(第二批)
的公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供的社保异常注册人员线索,部分存在社保异常问题的注册人员及注册单位涉嫌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目前仍未主动整改。

请相关注册人员及注册单位在公告之日起20日内到注册单位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动接受调查处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整改材料或书面申辩材料(均应含非注册单位出具的社保缴纳及就职证明)。

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注册单位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交本级负责行政处罚的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或申辩材料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

同时,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提供相关注册人员及注册单位存在“挂证”的证据材料和线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28日存在社保异常问题注册人员及单位名单(第二批)。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77号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77号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77号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长白山管理委员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现将《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2017年11月30日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入住老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管。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机构。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青民发〔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08—2020—0013青民发〔2020〕110号各市(州)民政局、工商联: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76号)精神,规范我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商会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研究制定了《青海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2020年10月10日青海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商会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厅字〔2018〕30号)和《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76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乡镇、街道商会,是指会员以所在乡镇、街道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愿发起组建,以该乡镇、街道命名,依法登记的联合类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乡镇、街道商会申请成立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按照条件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推进。

在符合登记条件的前提下,一个乡镇、街道只能成立一个乡镇、街道商会。

第四条乡镇、街道商会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名称+商会”的方式构成。

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商会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关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现状的调研【可编辑版】

关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现状的调研【可编辑版】

关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现状的调研关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现状的调研完善民间组织治理体制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改革的稳步推进,民间非营利组织迅速成长并日益壮大起来。

他们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扶助弱势群体和开展各种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服务方面,发挥着政府与市场所难以取代的积极作用。

但是,在其发育和成长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制约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从民间组织的发展与现状,近年来我们所做的工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作一阐述,供调研组参考。

一、民间组织的由来1996年,中央从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格局的角度出发,决定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当时的“民办事业单位”)交由民政部门进行统一归口登记。

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肯定了民间组织的作用,明确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和原则,提出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任务。

这一文件明确了民间组织包括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组织,登记管理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

1998年6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批准成立了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10月,国务院发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这两个条例对社团和民非单位分别作了界定,确立了各自的组织特征和法律地位;规定了对社团和民非单位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分级登记管理体制,同时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各自的职责;完善了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保障了社团和民非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社团和民非单位的基本行为,强化了以章程为核心的自律管理机制;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处罚措施。

至此,我国民间组织管理有了重要的法规依据,走上了日益规范化的道路。

按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定性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河北省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管理建筑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采集信用信息并应用评价结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建筑活动)的在冀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冀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对其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是指按依法管理、公开公平的原则,运用在冀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按本办法明确的在冀建筑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建筑企业建筑市场行为实施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在冀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组成。

基础信息是指用以识别信用主体身份和记载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客观性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注册登记类信息等,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为准。

良好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中产生的守法诚信信息,包括建筑行业省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信息、企业承揽工程项目获奖信息以及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依法纳税情况。

其中,表彰奖励信息以颁发单位文件及证书等佐证材料为准;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依法纳税情况以本省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数据为准。

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以及被列入本省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的信息。

其中,企业在本省产生的不良行为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主管部门文件及行政执法文书为准;在省外产生的不良行为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为准。

2023年最新的“放管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报告3篇

2023年最新的“放管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报告3篇

2023年最新的“放管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报告3篇放管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报告3篇(篇一)按照州政府放管服工作具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民政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向纵深发展,州民政局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审批权力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简政放权方面根据省民政厅和州委州政府要求,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XX年以来,我局先后组织对民政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三轮梳理,共取消了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审批和成立、变更、注销和全州性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审批2项。

目前,我局共有行政审批项目4项,分别是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事项;因公牺牲审批;假肢和矫正器(辅助器具)生产企业资格认定事项;州级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事项。

对照州民政局权力责任清单,我局共有行政事项65项。

其中,行政处罚46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监督3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方面1、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制度。

取消了州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下放异地商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审批权限,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登记流程,对12家社会组织实行了直接登记。

至XX年底,全州查处注销了8个僵尸组织,对不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给予了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3月13日至3月30日,我局社会组织专项组办公室在全州开展了排查整治非法组织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专项行动。

2、全力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改革工作。

全部完成了对全州性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证书换发工作,XX年,将全面完成全州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工作,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和诚信社会建设。

依托XX省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对全州社会组织网上登记、年检、评估、督查等信息化管理,改进了对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长民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民发〔2015〕10号各区、县(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现将《长沙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民政局2015年5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长沙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发展,规范养老机构行为,保障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审批、登记、服务规范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民间专业运营机构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

本市鼓励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六条各区县应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并鼓励不同性质、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入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并协助政府开展以下工作:(一)开展行业业务培训;(二)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三)制定标准规范,推动本市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四)推广新技术、新理念、新模式,推动养老机构信息化;(五)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照料护理等级评估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六)调解辖区养老机构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豫政办[2008]99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8]9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采取改革体制、明确职能,调整结构、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

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布局合理、覆盖广泛、功能到位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设立、发展、运作和退出机制,初步形成法制健全、管理规范、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

(三)基本原则。

1.市场化原则。

实行行业协会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自律发展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确立行业协会的独立法人地位。

2.政会分开原则。

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

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的问题。

3.依法监管、规范发展原则。

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以发展为主线,以规范为手段,通过法律规范、政府监管、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推进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民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民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民发〔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直属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现将《民政部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二○○八年一月十八日民政部2008年工作要点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还是改革开放30周年和北京奥运会举办之年。

做好今年民政工作,对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意义十分重大。

今年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解决民生,积极促进基层民主,着力优化民政公共服务,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的基本权益,努力铸造社会平衡稳定机制,充分发挥民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按照这个总体要求,今年重点做好九个方面工作:一、加强救助制度完善衔接配套,发挥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能。

(一)着力抓好制度衔接。

抓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灾民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之间的相互配套;促进各项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以及最低工资制度、再就业制度的相互衔接;推动各项制度内容和操作上的对接,发挥各项救助制度最大效能。

(二)适时提高补助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办法和正常增长机制,适时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别关注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适时提高补助水平,增加临时补助,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存在社保异常问题注册人员及单位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存在社保异常问题注册人员及单位名单(第一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0.13•【字号】2019年第61号•【施行日期】2019.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公布存在社保异常问题注册人员及单位名单(第一批)的公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供的社保异常注册人员线索,部分存在社保异常问题的注册人员及注册单位涉嫌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目前仍未主动整改。

请相关注册人员及注册单位在公告之日起20日内到注册单位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动接受调查处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整改材料或书面申辩材料(均应含非注册单位出具的社保缴纳及就职证明)。

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或申辩材料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同时,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提供相关注册人员及注册单位存在“挂证”的证据材料和线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0月13日存在社保异常问题注册人员及单位名单(第一批)各市住建部门联系电话石家庄市住建局*************、66188377承德市住建局************、2288234张家口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类)************(建造、监理、造价)秦皇岛市住建局************唐山市住建局************廊坊市住建局************保定市住建局************沧州市住建局************衡水市住建局************邢台市住建局************邯郸市建设局************定州市住建局************辛集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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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冀民[2011]11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11.29
【实施日期】2011.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民〔2011〕11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省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了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扩大社会组织的知名度和公信
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服务民生工作的能力。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17号)精神,省厅
制定了《河北省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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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07〕17号)精神,提升河北省社会组织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有力、贡献突出
的水平,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社会组织中广泛开展诚信建设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
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扩大社会组织的影响,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知名度和公信力,增强社
会组织“服务企业、促进发展,服务农业、促进增收,服务社区、促进和谐,服务民
生、促进保障”的能力,为建设经济强省、构建和谐河北做出突出贡献。
二、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标准
(一)遵纪守法好
1、社会组织遵守国家宪法 、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严格遵守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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