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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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1. 保费退还案例:小明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意外险,意外发生后,小明成功获得了保险金,并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他还获得了一定比例的保费退还,这让小明感到十分满意。

2. 投保人意外身故案例:小红是中国人寿的一名客户,她购买了一份寿险,意外发生后,小红不幸身故,根据保险合同,小红的家属获得了一笔可观的保险金,这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

3. 重疾保险理赔案例:小李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重疾险,不幸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小李成功获得了一笔巨额保险金,帮助他支付了高昂的医疗费用,减轻了他的负担。

4. 意外伤残保险案例:小张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导致严重伤残,他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伤残险,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伤残保险金,这帮助他维持了生活的基本支出。

5. 健康保险报销案例:小王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健康保险,患上了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根据保险合同,他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大大减轻了他的经济负担。

6. 退休金领取案例:老杨是中国人寿的一名长期投保人,他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如今退休了,每月可以获得中国人寿支付的养老金,这帮助他过上了幸福的退休生活。

7. 教育金保险案例:小刘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教育金保险,保险合同规定,在孩子成年之前,如果父母意外身故,孩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教育金,这让小刘安心。

8. 养老年金保险案例:老张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养老年金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他可以每月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养老金,这帮助他在退休后维持了生活的稳定。

9. 重疾保险理赔案例:小刚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重疾险,不幸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小刚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重疾保险金,这帮助他进行了进一步的治疗。

10. 意外医疗保险案例:小芳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意外医疗险,意外发生后,小芳不仅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还得到了专业的医疗服务,这让她感到非常安心。

人寿保险的相关案例

人寿保险的相关案例

人寿保险的相关案例案例一:老王的未雨绸缪。

老王这人可精了,他有老婆有孩子,一家老小全靠他在工厂打工那点工资。

有一天,他听邻居说人寿保险这事儿,就开始琢磨。

他想啊,自己每天在工厂里跟那些大机器打交道,指不定哪天就出个意外。

要是自己真有个三长两短,老婆孩子可咋办呢?于是,他咬咬牙,给自己买了一份保额还挺高的人寿保险。

你还别说,这事儿就巧了。

有一次,厂里的一个设备突然故障,老王当时就在旁边,虽然及时躲了一下,但还是被飞出来的一个小零件砸到了脑袋,当场就晕过去了。

这可把一家人急坏了,送到医院抢救,命是保住了,可这医疗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好在老王之前买了人寿保险啊。

他这一受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给了一大笔赔偿金。

这笔钱不仅把医疗费给解决了,剩下的还能让老婆孩子在他养病期间生活无忧。

老王躺在病床上就感慨:“这人寿保险就像是我给家里人留的一个超级大的备胎,关键时候可太顶用了。

”案例二:小李的糊涂与幸运。

小李是个年轻的小伙子,刚参加工作不久。

公司有个福利,就是可以团购人寿保险,价格特别划算。

可是小李呢,他觉得自己年轻力壮的,身体倍儿棒,吃嘛嘛香,哪需要什么人寿保险啊。

那些买保险的同事他还觉得人家是瞎操心呢。

结果有一天,小李和朋友出去自驾游。

路上遇到了山体滑坡,他们的车被一块大石头砸中了,朋友只是受了点轻伤,可小李就没那么幸运了,他伤得特别重。

这一下,家里人可急坏了,到处筹钱给他治病。

这时候,小李就后悔了。

他看着病床上的账单,心里想:“我要是当初听公司的话,买了那个人寿保险多好啊。

”不过呢,幸运的是,开车的朋友买了一份附加了乘客意外险的人寿保险。

因为小李是坐在他车上的,所以也能得到一部分赔偿。

虽然没有自己买保险赔得多,但也算是解了燃眉之急。

从那以后,小李逢人就说:“这人寿保险啊,就像一把伞,你觉得天晴不需要,可真到下雨的时候,你就知道它的好了。

我以前真是糊涂啊。

”案例三:张奶奶的远见。

张奶奶是个很有远见的老人。

寿险优秀理赔案例

寿险优秀理赔案例

寿险优秀理赔案例寿险(人寿保险)是一种经济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的家庭、亲人或指定受益人提供金融保障,使他们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患有严重疾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然而,由于保险业务的复杂性和纷繁多样的情况,理赔过程常常被认为是令人头疼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介绍几个优秀的寿险理赔案例,展示出在关键时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家庭的责任和承诺。

案例一:刘先生的意外身故刘先生是某公司的高级经理,购买了一份高额寿险保单,以确保他的家人在他离世后能够得到足够的经济支持。

不幸的是,他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

他的妻子李女士深陷悲痛之中,却迎来了令她感激不尽的理赔过程。

根据合同约定,李女士径直联系了寿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并提供了所有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寿险公司在收到李女士的申请后,立即启动了理赔流程,并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所有的核查工作。

他们还提供了心理辅导专家,以帮助李女士度过丧偶之痛。

最终,寿险公司依约支付了高额赔偿金,为刘先生的家庭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支持。

案例二:王女士的重大疾病王女士是一名年轻的白领,在事业上正处于巅峰期。

她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医疗费用和生活支出的风险。

令人沮丧的是,她被诊断出得了罕见的癌症。

王女士第一时间联系了寿险公司,并提交了她的病例和其他相关文件。

寿险公司立即组织了专业的医疗团队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条件。

在短短几天内,寿险公司确认了王女士的重大疾病申请,并启动了理赔程序。

他们迅速支付了王女士豁免保费的待遇,并提供了医疗费用垫付服务。

此外,寿险公司还为王女士安排了一位专业的康复治疗师,以帮助她度过艰难的康复过程。

案例三:张先生的意外伤残张先生是一名建筑工人,每天都面临着危险和风险。

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他购买了一份意外伤残保险。

在一次工作事故中,张先生不幸失去了他的左臂,就此面临了生活和工作上的种种困难。

张先生向寿险公司提交了他的伤残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

中国人寿理赔案例

中国人寿理赔案例

中国人寿理赔案例一、黄女士甲状腺癌重疾给付案2005年3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投保年龄34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核保同意加费承保。

2007年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约15*12mm,当时未予重视,肿块无伴随症状。

8月份在上海瑞金医院门诊查B超示右侧甲状腺低回声,右侧颈部淋巴结肿大,CT示右侧甲状腺冷结节。

入院行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淋巴转移。

经委托上海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二、陈女士宫颈癌重疾给付案2003年4月,投保人陈女士投保我司康宁定期保险15万元,投保年龄29岁。

2006年9月,门诊TCT示CIN3累及腺体,部分组织浸润,到中山肿瘤医院住院,行子宫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宫颈鳞癌。

经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三、蒋先生神经变性病高残给付案2005年3月,投保人蒋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10万元,投保年龄44岁。

2008年4月,被保险人因四肢麻木乏力、行走困难,到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检查发现四肢肌力明显增高,住院期间肌力持续增高,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出院诊断:神经系统变性病。

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为高度残疾。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3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四、廖先生食道癌重疾给付案2003年1 0月,投保人廖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5万元,投保年龄48岁。

2007年6月,被保险人在梅县人民医院行纤维胃镜检查示食管中段鳞癌,到广医三院住院,行放疗+化疗,出院诊断:食道中段鳞癌。

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五、黄女士左颊鳞癌重疾给付案京市分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

调查后,寿险北京市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孟某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鸿丰”保险责任身故赔偿3倍保额的规定,2009年1月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相关继承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318.6万元,受益人对公司理赔工作表示满意。

人寿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人寿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未来,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终身寿险产品。

合同约定,张某每年需缴纳保险费人民币10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生效后,张某如约缴纳了保险费。

2015年,张某不幸因心脏病突发去世。

张某的家属在整理张某遗物时发现了该保险合同,遂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某的家属不服,将某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其是否患有心脏病,张某明确回答“没有”。

然而,在张某去世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张某的病历资料,发现其既往病史中确实有心脏病史。

关于张某是否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存在两种观点:1. 张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张某在投保时,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却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构成未如实告知。

2. 张某已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本案中,张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其是否患有心脏病,张某明确回答“没有”。

从表面上看,张某已如实告知。

然而,由于张某的既往病史中存在心脏病史,且在投保时未主动告知,因此存在争议。

二、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仍然同意承保的,不得解除合同。

”本案中,保险公司知道张某患有心脏病,但仍然同意承保,因此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理赔调查经典案例

人寿保险理赔调查经典案例

人寿保险理赔调查经典案例案例一:天灾保障的扩展张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其中包括了意外伤害保障以及天灾保障。

不幸的是,他在一次重大车祸中受伤,导致严重残疾。

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对他的伤情进行了调查,确认了伤残程度,并批准了相应的保险金。

然而,当他提出申请天灾保障的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了异议。

保险公司称这次车祸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而非自然天灾,因此不属于天灾保障的范围。

为了处理这个争议,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

他们了解到,在当天地区发生了一场暴雨,路面非常湿滑,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这些调查结果,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张先生的天灾保障理赔申请,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金。

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通过调查事故的具体情况,了解到了导致事故发生的自然灾害因素,并最终做出了正确的决定。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遇到类似的理赔争议时,保险公司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进行全面的调查,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案例二:身故理赔的核实李女士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

不幸的是,她突然因心脏病去世。

当李女士的家属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以核实李女士的死亡原因和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公司对李女士的医疗记录进行了详细的审核,并请医生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文件,确认她确实因心脏病去世。

此外,为了核实其它可能的身故原因,保险公司还进行了现场调查,与李女士的家庭医生和朋友进行了交流。

通过这些调查和证明文件的审核,保险公司最终确认李女士的死因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并支付了100万的保险金给受益人。

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核,以确保李女士的身故原因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这个案例的经验是,保险公司在面对身故理赔时需要严谨地进行调查和审核,以避免虚假理赔的发生。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理赔调查是保险公司在核实理赔申请时的必要步骤。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申请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核,以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人寿险案例15则

1.人寿险案例15则

学生练习用第一部分寿险常用条款1.此案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案例介绍: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9年8月底,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年龄误告索赔遭拒案案情介绍:199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

199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岁显然是不真实的。

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3.案例:保单复效后宽限期如何计算?王先生1996年5月10日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王先生在1997年和1998年均按期缴纳了保险费。

但直到1999年7月10日,超过缴费宽限期王先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1999年8月2日,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并缴纳了1999年度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王先生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

2000年9月6日,王先生因车祸身故,此时王先生还没有缴纳2000年度的保险费。

王先生的夫人张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在办理完王先生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整理)人身保险案例汇编.

(整理)人身保险案例汇编.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1、被保险人A,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88年12月3日,A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

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

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2、A是某县农民,于1998年4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10月16日,A 伙同B(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给B。

10月19日,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外两人再次偷鸡回来,刚好被B碰上,B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A伤害致死。

事发后,A父亲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A父遂向法院起诉。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刘某1999年5月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9月其尸体被人从河中发现,系溺水身亡。

刘某家属报案后,公安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

家属遂以刘某失足落水属意外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分析,推断刘某有自杀嫌疑,拒绝赔付保险金。

双方争执不下引起诉讼。

在控辩双方均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应赔付?健康保险1、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

半年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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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人寿保险是一种保障个人安全及财务稳定的保险产品。

下面将介绍几
个人寿保险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人寿保险的作用和优势。

案例一:王先生的家庭保障计划
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高级经理,拥有一份高薪的工作,妻子是一名全
职太太,两个孩子正在上小学。

考虑到家庭稳定和孩子的未来教育费用,
王先生购买了一份高额的人寿保险。

该保险计划在王先生去世或身故时,
能够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其家庭的日常开销和孩子的教育费用,保障了他
们的经济安全。

案例二:李女士的养老保障计划
李女士是一名退休的公务员,享受着相对稳定的退休金。

然而,她担
心退休金不足以覆盖生活开销和医疗费用。

因此,她选择购买了一份养老
人寿保险。

该保险计划提供了一笔保证金,李女士可以在退休后每月领取
一定的养老金,以弥补退休金的不足。

这样,李女士能够享受到更多的财
务自由和安全感。

案例三:刘先生的企业保障计划
刘先生是一名中小企业的老板,公司正在蓬勃发展。

为了防范意外风
险对企业的影响,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刘先生购买了一份企业人寿保险。

该保险计划可以为企业提供一笔资金,以弥补企业所有者或关键人员突发
身故导致的收入损失。

这样,企业可以在关键人员意外离世后,利用保险
金稳定运营并进行顺利的过渡。

案例四:张先生的贷款保障计划
张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车,并选择贷款购车。

考虑到贷款期限较长,还款压力较大,以及如果他意外去世可能对家庭带来负担,张先生购买了一份贷款人寿保险。

该保险计划可以在其身故时,为剩余的贷款提供额外的保障,确保家庭不会因贷款而陷入经济困境,同时还能保证他的家人能继续享受购车带来的便利。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可以在人们生活、工作、退休等不同阶段提供全面的保障和支持。

它可以帮助个人和家庭应对风险,保护财产和利益,提供经济保障。

通过购买适合自己的人寿保险,个人能够安心生活,享受更好的生活质量,为未来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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