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指引机器损坏保险(汇编)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总则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缘故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缺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体会、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缘故;(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缘故。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缘故造成的缺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差不多明白或应该明白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差不多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定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有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难(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难;(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缺失或费用;(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依照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缺失或费用;(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运算的免赔额。
07.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54个)

xx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54个)本附加险条款是机器损坏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1.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3.清除残骸费用条款4.特别费用条款5.空运费条款6.专业费用条款7.不受控制条款8.临时保障条款9.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10.安装设备扩展条款11.重新安装条款12.传送带、刀具扩展条款13.场外维修及改造条款14.索赔费用条款15.试车条款/调试条款16.突然及意外放射性污染条款17.不使失效条款18.污染清理条款19.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20.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21.错误和遗漏条款A22.错误和遗漏条款B23.自动升值条款24.租用的设备及财产条款25. 80%共保条款26.锅炉损后重新启动费用条款27.传送带及链条意外损失条款28.设计、安装错误险条款29. 85%扩展条款30.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二、规范类1.资产增加条款2.保险单制作人条款3.标题条款4.抢险施救条款5.取费标准条款6.完全置换价条款7.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xx条款8.抵押权条款9.免检条款10.独立被保险人条款11.约定保险单为首层保险单,且扩展保险单不予分摊条款12.连续损失特别条款13.违反条件条款14.指定公估人条款15.预付赔款条款A16.预付赔款条款B17.索赔单据条款18.紧急抢险条款19.分期付费条款A20.分期付费条款B21.配对成套条款22.成对和成套财产条款23.蒸汽、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24.电动xx检修条款一、扩展类(30个)1.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以及在此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机器及附属设备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原型机;(二)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含)的机器及附属设备;(三)账面净值低于账面原值的10%的机器及附属设备。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谋反、政变、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六)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七)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八)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九)火灾、爆炸;(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十四)虫蛀、鼠咬、鸟啄。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被保险人:[单位名称]鉴于被保险人提出保险需求,并明确表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投保机器损坏险,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承保。
现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位于[具体地址]的机器设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列举设备种类及详细型号]。
以上设备的详细信息作为本合同附件,为保险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以及设备的重置价值(即保险价值)已明确标注在保险单中,为机器设备购置成本的合理估计值。
投保人需按此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确保该保险金额真实反映设备的实际价值。
保险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机器设备损坏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意外碰撞、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4. 机器本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5. 其他列明的风险。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损失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承担赔偿。
第四条不保险事项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不在本保险范围内:1. 战争、敌对行为或军事行动;2.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3.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4. 机器的正常维修及例行保养费用;5. 其他不在本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XX年/月,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 年XX月XX日止。
合同期满前,可经双方协商续约。
第六条保险费与支付方式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及相应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支付方式应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时间。
逾期未支付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单。
第七条赔偿处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完整资料后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赔偿决定。
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则按保险金额与损失比例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机器及附属设备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原型机;(二)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含)的机器及附属设备;(三)账面净值低于账面原值的10%的机器及附属设备。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谋反、政变、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六)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七)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八)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九)火灾、爆炸;(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十四)虫蛀、鼠咬、鸟啄。
机器损坏保险承保实务附件

机器损坏保险承保实务附件
附件一:机器损坏保险禁止承保业务、限制承保业务和鼓励承保业务
总公司2010年的承保指南中对机器损坏险业务有如下规定:
一、禁止承保业务
1、投保设备实际使用年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业务;
2、投保标的为易损易坏部件或正处于危险状态的机器设备(如超负载、超负荷运行的设备,未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老设备和停止使用的设备,未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定期保养、检修的设备)或拼装设备及无法确定价值的设备;
3、未投保财产险的机器设备,仅要求承保机损险的业务;
4、承保条件不符合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规定的项目;
5、使用未经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条款。
二、限制承保业务
1、保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超临界电厂、超超临界电厂、芯片半导体项目;
2、单套联合循环机组装机容量15万千瓦(含)以上项目的机损险;
3、投保设备实际使用年限接近设计使用年限且保额占比超过80%的机损险业务(如承保应将原条款按重置赔付的约定改为按实际价值赔付);
4、各种设计和使用中的技术、材料、工艺等均未成熟的原型机;
5、电网类、长期企财险等无法直接进入再保险合约业务;
6、承保责任范围超出公司标准条款责任范围的业务。
三、鼓励承保的业务
运行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设备,往年赔付率小于30%,维护保养良好、风险评估为优的工业、商用和民用设备。
包括:
1、楼宇类项目的各种机器设备;
2、轻工业产品制造厂的各种机械设备。
机器损坏险承保与理赔指南

断或营业额降低、毛利损失,以及为恢复正常营业而需额外支出的损失。利损险是以财产险或机损
险为基础,承保机损险附加利损险的,机损险的风险就是利损险的基本风险。
为便于比较财产主要险种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异同,将关键差异点列于下表:
A
B
C
D
E
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 装 工 程 财产一切险 机损险
机损利损险
一切险
机损险的保险责任突出事故是突然的和不可预料的。 除外责任 在机损险的条款二中列出了 14 条除外责任。机损险在判别保险责任和计算赔偿费用时应一一核对除 外责任。
除外责任主要包括: · 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及易损品,条款二中(一)、(二) · 其它险种承保的责任范围,条款二中(六)、(七)、(八)、(九)、(十)、(十五) · 被保险人及代表在承保前已经知道机器设备的缺陷以及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条款二中(三)、(十一) · 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其它方负责的损失或费用,政府或当局规定的命令,条 款二中(四)、(十三)、(十六) · 公共设施部门引起的意外事故,战争、罢工、暴动、核裂变等,条款二中(五)、 (十二)、(十四)
总之,不了解机器设备的有关工程技术,很难深入解决机损险问题。特别对于重大标的一定要重视。
机损险在美国财产保险中属重要险种,它需要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来参与,在承保时应将保险与检查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承保人对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质损失,需要修理或重置时,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五)锅炉缺水;(六)物理性爆裂;(七)暴风雨、严寒;(八)除本条款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意外的事故。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核子反应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六)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膜、可调换的工具、印刻滚简、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七)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八)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九)承保人财产保险单承保的各种责任。
三、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承保机器的保险金额,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式、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上述重置价值时,其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发生损失时,承保人仅负比例赔偿的责任。
如被保险机器设备多于一项时,每一项目将按照本条规定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四、退保和退费(一)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的修理),停工期间保费按下列办法退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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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指引(机器损坏保险)一、机器损坏保险的特点1.不承担火灾、爆炸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机器损坏保险承保的是安装调试完毕且正式投入运营的机器设备,主要承担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不负责火灾、爆炸和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以重置价作为计算保险金额的基础。
普通的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投保人根据要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定保险金额,机器损坏保险与之不同,它要求不论要保机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如何,一律以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3.有停机退费的规定。
由于一些工业受季节性影响比较明显,如机器设备在生产淡季连续停工若干时间,会得到保险人退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二、机器损坏保险的适用条款及附加条款1.主险条款:机器损坏险条款2.机器损坏保险附加条款的使用在机器损坏保险承保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保险经纪人会提出要求增加本保险提供的主体保障以外的附加保障,有时保险公司为约束被保险人而在保险单主条款外增加某些条款,于是便涉及到附加条款。
这些附加条款分为三类:一是扩展承保责任的;二是改善保险保障的;三是制约被保险人行为的。
对于投保人要求扩展承保附加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机器设备的风险情况,适当收费或加责任限额以后承保。
对于投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提出除以下机损险附加条款之外的扩展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需提供条款的内容,并经分公司承保中心审核后方可同意附加承保。
有一些经纪人将一些扩展的费用保险如场地清理费、专业费用及其他条款等列在扩展条款中,而不是我们通常做的将该部分扩展费用列在总保险金额中一并考虑风险和收取保险费。
这种做法也可以接受,但在审核承保条件时,一定要严格审核扩展责任在保险责任之外保险公司又增加了多少责任,严格控制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并在厘定费率时将该部分责任的因素考虑进去。
扩展承保责任的附加条款包括: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损失条款和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
改善保险保障的附加条款包括: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清除残骸费用条款、特别费用条款、空运费条款和专业费用条款。
制约被保险人行为的附加条款包括:电动马达检修条款和蒸汽、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
三、机器损坏保险的风险评估(一)对机器设备的评估1.新设备着重审核以下资料:(1)供货合同,尤其是合同双方风险安排和责任划分的规定。
供货合同中,合同双方对一些人为原因、不可抗力、质量原因造成的设备的损失应有明确的规定,对供货人保证期也应约定。
掌握该资料,可在由于设备质量、设计、原材料等原因造成损失时,直接向供货人索赔。
(2)生产设备合格证书。
如是国产设备需具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主管行业颁发的合格证书,如是进口设备需具备国际上认可的评估机构颁发的证书。
具备这些证书,是供货人产品质量一个基本的证明。
(3)了解安装完毕后是否经过试车和验收,并察看验收证书。
设备在制造或安装过程中的种种缺陷,大部分都会在试车时暴露出来,通常来讲,签发验收合格证书之前仍属于安装期间,此时发生的损失应在工程保险单项下索赔;签发验收合格证书以后属营运期,此时应购买机器损坏保险及其他相应的保险。
(4)安装期间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如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应了解有无保证期责任保险。
2.旧设备应着重审核以下资料(1)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是否为超期服役。
掌握设备的设计和使用年限,是承保旧设备的基本要求,对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备不予承保机器损坏险。
(2)以往的损失记录和修复情况。
了解所保设备的出险频率、易发生事故的部件、采用何种方式修理等,除对所保设备的损失记录进行分析以外,了解本地区内同类设备或相似设备的运行和损失情况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3)最近几年的设备保养、维修和改造情况。
机器设备应按照设计要求定期进行维修,这样可以保证设备良好的运营状态,降低事故发生率。
对技术改造项目需注意改造部分是否经过技术论证,是否进行过测试。
(4)易损或精密部件是否具备断电保护措施。
本条是被保险人的义务,保证易损或精密部件不会因突然断电而被损毁。
(5)如是进口设备,与我国的电、气、水及其他设备的匹配情况。
进口设备其运转频率、负荷等是否按照我国情况设计。
(6)设备的零部件是否还在生产。
购买已淘汰产品的零部件一是较困难,二是价格高;如设备的维修或供货渠道受市场因素制约,存在垄断现象,往往会加大修理费用。
(二)对经营管理水平的评估主要评估企业管理人员的构成、知识机构和管理经验。
具备现代管理意识的管理层,必将具备高度的风险管理意识。
对经营管理水平的评估评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工人、技术人员是否经过上岗前的培训及培训形式。
岗前培训是工人、技术人员上岗前必备阶段,也是被保险人的义务,熟练的工人、技术人员是确保机器设备安全运装的基本要求。
2.是否具备操作规程,有关人员是否遵守,是否具备完善的奖惩措施。
工人、技术人员必须了解、掌握设备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违反者必须给予惩罚。
3.是否具备中文的操作说明书,有关人员是否依此操作。
指进口设备或零部件的操作说明必须要让操作人员了解、掌握。
4.企业对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
是否定期进行防灾防损检查及责任的落实情况,对有关人员是否定期进行培训。
5.企业维修保养水平,维修人员的技术力量以及维修设备的质量。
6.零配件的库存情况,尤其是易损部件的库存情况。
(二)PML值的测定PML值(最大可能损失)的测定对于确定自留额以及厘定费率和免赔额都非常重要。
机器损坏保险PML值的测定与财产险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由于一台机器发生事故不易波及到其他机器设备,机器损坏保险的PML值一般不超过一台机器的保险金额。
但是,如果承保的机器中包括压力容器或高速运行的设备,则要视机器设备之间有无有效间隔,如无有效间隔,一台机器发生事故则很可能波及到其他机器设备。
那么,PML的值则可能大于一台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
四、机损险承保的注意事项1.投保单是投保人就要保机器设备的保险情况向保险人发出的要约,是保险单的组成部分,保险业务人员应协助投保人认真仔细地填写好投保单。
对于机器设备,应要求投保人尽可能地提供详细的材料,并附加设备清单。
2.保险单是保险双方就要保机器设备签定的正式保险合同,保险单的内容应当与投保单的内容一致。
3.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将要保设备的详细情况按照设备明细表中的要求(名称、数量、规格、重置价、产地、制造年限等)认真填写。
要投保的每一个项目,以及主要的技术参数都要在机器明细表中列明。
只有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才能享有保险保障。
4.保险人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均投保,一般不同意被保险人对其所有的设备根据风险情况选择投保(除非被保险人愿意支付较高的费率)。
业务人员应尽力说服投保人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投保,避免选择性投保,因为保险人对选择性投保将收取较高的费率,相对全部投保而言并不能节省较多的保险费。
5.虽然从理论上讲,如机器的使用人能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定期进行科学合理的保养维护,可较大幅度的延长机器设备的使用寿命,但旧设备(包括二手设备)因其使用年限过长,有的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使用年限,这样的设备一是设备老化,事故频率高,二是其零部件市场上有的已经不再生产,在承保这样的设备时一定要谨慎,或者不予承保。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是不确定的,对于必然要发生的损失,是不能承保的;对于发生频率相当高的风险,一般也不宜承保。
6.机器损坏保险适用于所有安装验收完毕并转入生产运营的机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但对于内部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设备管理制度落后的企业,在承保时应严格把关,谨慎从事。
对一些生产规模很小的企业,一般不予承保。
对频繁损坏、运行不良、正处于危险状态的机器设备(如超负载、超负荷运行的设备、未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和停止适用的设备,未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定期保养、检修的设备)在承保时应予以剔除。
7.机器设备仅投保机器损坏保险并不能获得充分的风险保障,应同时投保财产险或财产一切险。
五、承保条件的制定(一)(二)保险金额的确定机器损坏保险的投保金额为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投保金额应列明被保险机器设备单项的保险金额,并且应与投保标的项目中的机器设备对应起来,不能仅列明一个总的保险金额。
实际操作中,对于安装完毕、试车验收并签发合格证书以后正式投入生产的机器设备,经核算列入企业固定资产帐的机器设备价值,我们视同重置价值并以该价值承保。
对使用多年的机器设备,应由被保险人根据要保机器设备或相似设备市场上的最新价格,附加各种费用后投保;也可以按照要保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原值以一定的物价波动指数承保,使其保险金额等于或近似于重置价值,使被保险人获得一个较充分的保障。
对一些市场已更新换代的机器设备或者超龄服役的机器设备,建议不保。
如客户坚持投保,应按照设备的账面余额(账面原值扣除折旧金额)承保或低于重置价值的金额投保,或者特别约定双方共保,发生损失时比例赔付或按照约定赔付。
(三)(四)费率的厘订机器损坏保险的费率厘定相对其他险种较为复杂,原因是其承保的对象的风险变动因素较大,即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机器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所以,保险人评估风险的结果也不同。
与其他险种相比,机器损坏保险的费率除了同样包括赔付率、各种营业费用、利润等因素外,对于风险的具体情况的评估和判断也将对费率起到较大的影响作用。
通常,作为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承保一个机器损坏的风险之前,应对风险进行专业的检验和评估,根据检验和评估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和承保的费率。
机器损坏保险是以一台设备或一条生产线为一个风险单位的,所以,通常费率的厘定应是针对某一台设备或生产线的,在分别计算出各个设备或生产线的保险费之后,再根据总保险费和总保险金额倒算出一个平均费率作为对外报价的基准费率。
目前使用的机器损坏保险的费率表是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性质制定的11类企业的参考性费率。
由于机器损坏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在厘定费率对外报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对风险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确定是否承保以及对于参考费率做出必要的修正;2.应确定投保人在保险标的的确定上是统保,还是选择投保。
应尽可能避免接收选择投保的方式,以防止逆选择。
如果投保人坚持选择部分标的进行投保,应考虑大幅度调高费率或者提高免赔额;3.机器损坏保险一般均要设定免赔额,故应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免赔额,免赔额的形式和具体数额可以根据风险的情况灵活掌握和确定;4.应严格控制承保使用年限长、已经淘汰的机器设备;5.应了解投保机器设备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费用水平,尤其是进口机器设备;6.应确定是否存在成套、成对性质的设备;7.机器设备的使用者或者操作者的情况,包括他们的技术熟练程度和管理制度等;(五)免赔额的确定免赔额是保险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保险谈判之初便应向被保险人解释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