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机器设备在损坏时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赔偿,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的协议。
一、保险标的1.1 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机器设备,具体设备型号、数量、价值等详见保险单列表。
二、保险责任2.1 乙方承担甲方因以下原因导致的机器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运输过程中的碰撞、坠落等意外事故;(4)机器本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3.1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3.2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及风险等级计算,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保险期限4.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投保人义务5.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保险标的的情况,包括机器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价值等。
5.2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
5.3 甲方应在机器设备损坏时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六、保险人义务6.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6.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赔请求后,及时对损失进行核定。
6.3 乙方应对甲方的咨询和索赔请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七、赔偿处理7.1 机器设备损坏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7.2 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对损失进行核定,并与甲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7.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在确定的赔偿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8.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8.2 在保险期限内,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3 在保险期限内,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对机器设备投保损坏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1. 甲方就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以下简称“保险标的”)向乙方投保机器损坏险。
保险标的的详细描述、数量、质量及价值等信息,由甲方在本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
2.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代表保险标的的估算价值。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保险金额信息真实准确。
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乙方有权按比例赔付。
二、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功能,乙方负责赔偿:(a)火灾、爆炸;(b)雷击、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c)意外碰撞等意外事故;(d)机器本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等。
2. 除外责任:对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a)战争、军事行动等;(b)核反应或核辐射等异常事件;(c)甲方人为过失或故意行为;(d)维修不当导致的损坏等。
三、保险期限与费率1.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费率标准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率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和风险评估确定,并向甲方公布。
本合同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全部保险费。
四、赔偿处理与权益转让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乙方将根据损失情况,对甲方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根据损失程度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2. 乙方在赔偿后,将获得保险标的的代位追偿权。
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追偿工作。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届满时终止。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电话:[甲方法人电话]乙方(保险人):[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电话:[乙方法人电话]鉴于甲方就其机器设备向乙方申请机器损坏险,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机器损坏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有的[具体机器设备名称及型号]的机械设备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标的物。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机器设备的详细资料,包括品牌、型号、购买日期、制造商信息等。
二、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坏或丧失,乙方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意外碰撞或外部物体撞击;(4)电气或机械故障;(5)其他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2.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保险期间1.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XXXX年XX月XX日零时起至XXXX年XX月XX日二十四时止。
2. 如有必要,双方可协商调整保险期间。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费。
3.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五、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书面提供事故原因、损失情况等详细资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核定。
3. 若经核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4. 若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导致乙方错误核定或拒绝赔偿,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2. 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发现乙方在承保过程中存在错误或违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3.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承保人对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质损失,需要修理或重置时,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五)锅炉缺水;(六)物理性爆裂;(七)暴风雨、严寒;(八)除本条款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意外的事故。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核子反应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六)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膜、可调换的工具、印刻滚简、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七)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八)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九)承保人财产保险单承保的各种责任。
三、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承保机器的保险金额,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式、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上述重置价值时,其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发生损失时,承保人仅负比例赔偿的责任。
如被保险机器设备多于一项时,每一项目将按照本条规定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四、退保和退费(一)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的修理),停工期间保费按下列办法退还被保险人。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就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就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就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就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就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就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就是一次事故,也可能就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就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就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就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就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与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就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就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她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就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就是本条不就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就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与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她保险财产的损坏。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对机器设备投保损坏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甲方因意外事故导致机器设备损坏时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指定的机器设备,具体设备型号、数量、价值等详见保险清单。
三、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机器设备损坏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4)机器本身的缺陷或制造过程中遗留的隐患;(5)其他约定的意外事故。
2. 对于机器设备因非正常操作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双方共同商定的金额确定。
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计算,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险期限可根据甲方需求进行续约。
六、保险事故处理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评估和核定损失。
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便乙方进行理赔。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合同到期后,若甲方需要继续投保,应办理续保手续。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3月备案)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不负责赔偿:(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六)火灾、爆炸;(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九)机动车碰撞;(十)水箱、水管爆裂;(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5篇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所拥有的机器设备损坏风险,达成如下保险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机器设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机械、电器设备、办公设备及其它相关附属设备等。
具体机器设备型号、数量及价值等详见附件一。
二、保险责任乙方承担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机器设备直接或间接损坏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洪水等风险。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用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提供的机器设备价值确定,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2.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得出,保险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甲方需一次性支付乙方保险费用。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______年。
到期后如需续保,双方应重新协商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五、赔偿处理1. 在保险期间,若发生机器设备损坏,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对损失进行评估和核实。
2. 经双方确认损失后,乙方按照损失程度及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3. 若涉及第三方责任,乙方在赔偿甲方损失后,有权代位追偿。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2.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支付保险费用或提供虚假信息,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保险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篇2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对机器设备投保损坏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与保险标的甲方为确保其机器设备在遭受意外损坏时能得到经济赔偿,特向乙方投保机器损坏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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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四、停机退费
如任何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气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
连续停工:三个月~五个月退费15%
六个月~八个月退费25%
九个月~十一个月退费35%
十二个月退费50%
五、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更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旧。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机器设备的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作和技术人员,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2.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损坏的机器部分配备稳压装置;
3.按照机器的规范要求,对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在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将修理记录提供给本公司。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的实物证据;
4.在保险机器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
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七、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单责任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的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保险金额,即重置价值时(见三、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
如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八)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承担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九)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
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十)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