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撤销权的检讨与建构_胡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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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撤销权

浅议撤销权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议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是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设立撤销权制度,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制度能够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处分自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已成为现代各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撤销权也称废罢诉权,源于古罗马法。

当时是指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六篇《诉权》规定“债务人为了要欺骗债权人,将其所有物交付他人,而其物业经总督命令由债权人占有者,债权人得主张撤销交付,并诉请恢复该物,这就是说,可主张该物未曾交付,从而它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

”在罗马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注重债务人的主观要件,即重视债务人主观的诈害故意,但其实行时难免发生困难。

14世纪的意大利各州法律开始取销主观要件,近现代各国立法多将撤销权分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和破产外的撤销权。

《法国商法典》第424条以下规定了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它继承了意大利法的精神,不强调主观要件,而法国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的破产外的撤销权仍然依罗马法主义,仍以诈害的故意作为主观要件。

随后,德国、日本等国纷纷效仿,规定了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和破产法外的撤销权。

我国台湾民法第244、245条规定了破产外的撤销权,破产法第78条至82条规定了破产上的撤销权。

在我国历史上,清末民初草拟的大清明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都对债权人撤销权拟就了条文。

一九二九年十一月制定的中华民国国民法债编,建立了正式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了破产上的债权人撤销权,但长期以来未建立破产外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直至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国才在法律上确立了现代意义上较为完整的撤销权制度。

撤销权几个问题的探讨

撤销权几个问题的探讨

撤销权几个问题的探讨
刘春梅
【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2(015)001
【摘要】撤销权是债务人从事危害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构成不应以债权是否到期为条件,其对象应该是财产类的法律行为,表现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结果损害了债权并且导致债务人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在司法解释中,可考虑纳入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的行为.对于撤销权的期间,应去掉对债权人知晓的主观推定的规定,只规定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和被撤销行为发生之日两种起算点.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某些原则性问题尚未明确,在撤销权诉讼中显得无法可依.
【总页数】5页(P37-41)
【作者】刘春梅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1000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2
【相关文献】
1.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几个问题的研究 [J], 陈礼苋
2.股东会决议撤销权之探讨——对《公司法》第22条的解析 [J], 张荣健
3.关于物权法规定的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几个问题 [J], 秦学恩
4.债权人撤销权若干问题探讨 [J], 叶知年;潘运华
5.关于合同中的撤销权问题的探讨 [J], 丁文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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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下反悔权设计的利弊分析及完善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下反悔权设计的利弊分析及完善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下反悔权设计的利弊分析及完善反悔权特指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反悔权,区别于消费者保护中的反悔权,是指在调解协议作出后,当事人于协议送达之前或者是送达之时,对协议所作出的反悔表示,拒绝签收,不愿意认可调解协议的权利。

反悔权的产生源于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97条和第99条规定。

该法第97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即当事人依法调解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而第99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此条即是反悔权的直接法律依据。

反悔权作为一种民事主体的自由处分权,有着无因无责性、再选择性、共享性和时效性等特征,其立法宗旨着眼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使是在调解协议作出后,当事人仍能就其利害得失做最后考量,进行选择。

但在反悔权的设计及实践运作中,却存在着当事人任意行使,损害了法院权威、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增加了诉讼成本、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等诸多问题。

目前,全世界范围内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发展,美国的和解会议、法院附设调解十分发达;英国的法院同样也注重法院调解,鼓励当事人于案件审理前、审理中达成诉讼和解;日本的法院附设调解对于审判程序有效补充,符合日本社会和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本文即是对反悔权制度的利与弊展开分析论证,通过借鉴国外的ADR模式,完善我国反悔权之设计。

一、我国反悔权制度之利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反悔权制度,是因为反悔权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具有很强烈的现实需要和相当的合理性。

(一)反悔权是调解协议后的再选择权,有利于实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双重保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自愿、公平等原则,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围绕其运作,在当事人自由选择和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第一重意思自治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作出后仍可以表示反悔(第二重意思自治保障),双重保障下最大限度保障意思自治,贯彻落实当事人的自愿、公平原则。

案外人撤销权的法律后果(3篇)

案外人撤销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案外人撤销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因他人违法的民事行为而遭受损害,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将从案外人撤销权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对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二、案外人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撤销行为的效力案外人撤销权成立后,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原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解除。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各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2)物权变动无效:被撤销的物权变动无效,原物权人恢复对该物的所有权。

(3)债权债务关系无效:被撤销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2. 责任承担(1)债务人责任:债务人应当承担因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具体责任形式包括:①赔偿损失:债务人应当赔偿因撤销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②返还财产:债务人应当返还因撤销行为所取得的财产。

(2)受让人责任:受让人应当承担因其恶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具体责任形式包括:①赔偿损失:受让人应当赔偿因撤销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②返还财产:受让人应当返还因撤销行为所取得的财产。

3. 案外人撤销权的行使(1)提起诉讼:债权人或案外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或他人的违法行为。

(2)提供证据:债权人或案外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或他人的违法行为,包括:①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②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证明受让人在转让财产时知道债务人存在违法行为。

论撤销权

论撤销权

论撤销权作者:陈杨沈小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0期摘要撤销权制度发源于罗马法,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此项制度,并得到了发展。

撤销权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

本文试从撤销权的性质、构成、行使三个方面入手对撤销权进行论述,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關键词撤销权性质构成行使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73-01一、撤销权的性质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在学理上颇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为请求权或称为债权。

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

撤销的效果,仅产生债权的请求权,而不发生溯及的物权效力,使物权当然回复为债务人所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撤销权为形成权或称之为物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讼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使原归属受益人的权利自始失其效力,复归于债务人。

第三种观点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且使债务人在财产上地位回复原状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请求受益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笔者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

其一,撤销权的行使无须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形成权的特征。

撤销权性质各学说评析

撤销权性质各学说评析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撤销权性质各学说评析【合同撤销权】撤销权性质各学说评析1、请求权说。

本文认为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对于请求权说的批判深值赞同。

如上所述,请求权说中就关于构成债权的原因存有三种不同观点,依据基于法律规定之返还请求权的观点,如债务人无偿转让其财产与第三人,债权人可对第三人请求返还财产,于是在债权人与受益人间形成债的关系。

但是,受益人基于其与债务人间有效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的财产于法有据,债权人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前,何以能直接请求其返还财产?依据基于侵权行为之请求权的观点,债权人直接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是因为受益人侵害了其债权。

但是,受益人与债务人间的行为仅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并未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并且,在债务人为无偿行为时并不以受益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且在债务人为单独行为(如权利的抛弃)之时,受益人实际上并未做出任何行为,此时认为其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实与现实不符。

依据基于类似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观点,债权人直接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是因为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

但是,债权人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前,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并非是不当得利,而且受益人也并未侵害债权人的债权而获得利益。

2、形成权说。

按照反对形成权说的一般观点,形成权说于“理论上至为适合,然为收撤销之实效,更须援用债权人代位权,其不便孰甚。

”我国有学者认为,撤销权的主要目的在于撤销民事行为,而返还财产只是因行为的撤销所产生的后果。

如果不能提出返还,则撤销的目的并没有真正达到。

进而认为撤销权不是纯粹的形成权。

我国更有学者明确认为,认为如债权人怠于请求第三人返还利益,债权人仍须再行使代位权,始能达到代位的目的,与民法设定撤销权以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本旨相违。

上述反对观点不无道理。

但如前所述,形成权说又可分为三种观点,按照第一种观点,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后,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之时,方可提起代位之诉;按照第二种观点,债权人于提起撤销之诉时即可一并提起代位之诉;按照第三种观点,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无须再提起代位之诉,而可对受益人所获利益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撤销权概念之析

撤销权概念之析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撤销权概念之析“撤销”一词,在民法上时常运用,且有不同的含义。

法人的撤销、监护人的撤销等,均系使某种法律资格归于消灭;失踪宣告的撤销、死亡宣告的撤销,系指取消某种决定。

这两类场合的撤销,均归授予法律资格或者做出决定的国家机关,属司法权力或行政权力的活动。

与此不同,民法上民事行为的撤销,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行使撤销权,使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

此处的撤销权系一种归属于具体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而非“权力”205。

本文所论撤销权仅指后者,为了明确区分,可以表述为私法性质的撤销权。

以下所论皆在此种意义上使用撤销权的概念。

现有的民法学研究常见对某种具体情形的撤销权做出探讨,特别是对债权人的撤销权和意思表示瑕疵方的撤销权论述较多,偶见对二者作比较的也主要是从二者的区别而言。

将民法中散见之撤销权加以归纳并为撤销权概括一个统一的定义,依笔者短浅视野所及未能得见。

事实上,经过梳理,我们即可发现,撤销权是体现了民法几大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概念。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可谓众说纷纭,诸多著述主要围绕其性质探讨,而鲜有论及其体现的民法价值以及各具体撤销权间的共性。

本文不求对其性质做出探讨,而希冀从另外的视角,即试图挖掘撤销权中蕴涵的价值并对撤销权进行统一的界定。

一、撤销权的源起撤销权制度源于古罗马法撤销之诉(actio pauliana,德语所谓Anfechtungsklage,法语所谓Actionrevocatoire,由法语译为“废罢诉权”),此诉讼系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保罗( paulus)所创,故以其名名之。

今之德语paulianischeklage、法语actionpaulienne即由拉丁语actio pauliana转化而来。

这种诉权,最初系为破产而设,后来非破产程序中也予以适用 474。

罗马撤销之诉存在三种形式(或曰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首先是旧式破产程序之撤销之诉。

民法中撤销权检讨及构建

民法中撤销权检讨及构建

浅谈民法中撤销权的检讨及构建摘要:我国民法还有司法中都提到了撤销权,但是并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

仔细对撤销权各方面进行分析,会发现撤销权存在很多漏洞及不完善的部分,本文通过对撤销权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建议,对构建完善的撤销权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民法;撤销权;检讨;构建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一、民法撤销对象按形式分,撤销对象分四类。

(一)《民法通则》里“民事行为”:(1)行为人对整个行为的内容存在严重误解的。

(2)明显失去公平的。

行为被撤销后从行为起初起变的无效。

若一方通过诱骗、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导致对方在违背了自身真实的意思的情况下签下合同,受害方有权利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合同进行撤销或者变更。

(二)要约。

合同里规定:要约可撤销。

撤销要约通知应该在受要约的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以前送达到受要约的人手中。

(三)遗嘱,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自己的遗嘱。

(四)合同。

按照《合同法》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1)因为存在很严重的误解而订立下来的;(2)订立的合同明显失去公平的。

但是存在下列情况的,撤销权权利消失:①撤销当事人在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情况下,一年之内没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利的;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这件事情后,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的。

按法律归属划分,撤销权撤销对象包含三类。

(一)行为人本人的行为。

(二)他人行为,如债务人无偿的转让自己的财产或者放弃到期债权,从而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而且受让人也知道这情况,债权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掉债务人这一行为,并且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所花的费用,也判给债务人承担。

(三)行为人与其他人订立的合同。

按行为效力划分,撤销权撤销对象包含两类。

(一)没有民事效力行为。

比如,合同法里规定:赠与人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掉赠与,但是具扶贫、救灾等一些社会公益活动或经过公证的具道德义务类性质的赠与合同,前款的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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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法中撤销权之类型化梳理
“撤销权”在民法中运用范围不断扩大,可归 入撤销权的制度性规定可谓内容丰富。① 须通过 体系化思维方法对其予以整合,目的在于说明并
实现 法 秩 序 在 价 值 判 断 上 的 一 贯 性 与 统 一 性。[2]524 通过多维度、深入细分的方式对现有撤销 权予以类型化梳理,在揭示撤销权本质和所彰显 价值的同时,为从整体上对撤销权进行必要检讨 与改进作准备:
第二,根据撤销权对象不同,可将撤销权区分
收稿日期: 2010 - 12 - 14 作者简介: 胡卫( 1978 - ) ,男,贵州毕节人,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 民商法。 ① 在民商合一的背景下,民事法律中撤销权主要有: ( 1) 立遗嘱人的遗嘱撤销权( 《继承法》第 20 条) ; ( 2) 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9 - 8003(2011)03 - 0072 - 07
撤销 乃 取 消 之 意。 “撤 销 ”运 用 到 法 学 领 域 时,其所取消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或法 律行为,使其溯及地或例外不溯及地不发生原本 应当产生的、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依通说, 撤销权属形成权,拥有撤销权之人根据自己一方 的意思即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使得权利 人在不必得到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侵入相对人的 权利范围,打破了合同的各种事项必须得到相对 人同 意 的 原 则。[1] 我 国 民 事 法 律 中 广 泛 地 使 用 “撤销”这一术语,但并未 形 成 统 一 的 撤 销 权 制 度。
2011 年 5 月 第 3 期( 第 26 卷,总第 135 期)
法学论坛 LegalForum
May. ,2011 No. 3( Vol. 26,Ser. No. 135)
民法中撤销权的检讨与建构
胡卫
(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摘要: 我国多部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撤销权,但未形成统一的撤销权制度。通过对撤销权的类型化梳理,
第七,从撤销权所涉法律关系属性看,区分为 涉及财产关系的撤销权与涉及人身关系的撤销 权。基于人身关系强烈的人身特性,不轻易创设 撤销权依一方意思表示而更改或终止当事人之间 的人身关系,其中既有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也有 人身关系特殊属性的充分评判。从各国立法例 看,撤销权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例外地运用于人 身关系: ( 1) 涉及财产关系的撤销权。这是撤销 权适 用 最 为 广 泛 的 领 域,撤 销 权 在 物 权 法、合 同 法、继承法、公司法、信托法等财产法领域广泛适 用,如债权人的撤销权、集体成员撤销权、信托撤 销权等。( 2) 涉及人身关系的撤销权限于婚姻撤 销权。《婚姻 法 》仅 将 胁 迫 规 定 为 婚 姻 的 撤 销 原 因,这是世界各国或地区立法例中最为狭窄的一 种。从世界婚姻法发展趋势看,是在逐步减少无 效 婚 姻 的 种 类,相 应 地 扩 大 可 撤 销 婚 姻 的 范 围。 因而,我国婚姻法仅列举胁迫一种情形是不够的,
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 59 条) ; ( 3) 要约撤销权( 《合同法》第 18 条) ; ( 4) 效力未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合同 法》第 47 条、第 48 条) ; ( 5) 意思表示瑕疵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 54 条) ; ( 6) 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第 74 条) ; ( 7) 赠与人任意 撤销权( 《合同法》第 186 条) 、赠与人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 192 条) 及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的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 193 条) ; ( 8) 格式条款撤销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 9 条) ; ( 9) 集体成员撤销权( 《物权法》第 63 条) ; ( 10) 业主撤销权( 《物权法》第 78 条) ; ( 11) 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物权法》第 195 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7 条) ; ( 12) 股东( 大) 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权( 《公司法》第 22 条) ; ( 13) 债权人信托撤销权、委托人信 托撤销权、受益人信托撤销权( 《信托法》第 12 条、第 22 条、第 49 条) ; ( 14) 婚姻撤销权( 《婚姻法》第 11 条) ; ( 15) 破产撤销权( 《企业 破产法》第 31 条、第 32 条) 。
法,则容许赠与人撤销该契约,不须有任何理由或 事由。[7]( 2) 对未生效法律行为的撤销,包括效力 未定合同及遗嘱的撤销,因其并未发生效力,实为 对法律行为的撤回。
第四,就法律行为的撤销而言,根据意思表示 的数量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的撤销、双方法律行 为的撤销、共同法律行为的撤销和多方法律行为 的撤销。( 1) 单方法律行为撤销的典型是遗嘱的 撤销。( 2) 双方法律行为的撤销主要是合同的撤 销,如意思表示瑕疵合同的撤销,赠与人撤销赠与 合同、委托人撤销信托等。( 3) 共同法律行为的 撤销( 我国民法中未规定) 。共同行为系具有相 同内容的多方意思表示,经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 为,为“平行的合致”,包括“对外的共同行为”和 “章程行为”。[8]( 4) 多方法律行为的撤销。为防 止多方法 律 行 为“多 数 决 ”所 带 来 的“多 数 人 暴 政”的弊 端,法 律 上 常 设 置 实 体 合 法 和 程 序 理 性 两道防线以控制其可能带来的损害,并赋予利害 关系人撤销权。
第一,依撤销权权利属性不同,可将其区分为 公法上撤销权与私法上撤销权。( 1) 公法上撤销 权,系以国家行政或司法权力为载体,撤销相应的 法律行为或资格等,该种意义上的撤销权系公权 力。如法人资格的撤销,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决定 的撤销等,尽管置身于民事规范之中,却系公法上 的撤销权。( 2) 私法上的撤销权,为依当事人一 方撤销意思表示即使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的权 利,属形成 权。[3] 民 法 中 的 撤 销 权 限 于 私 法 上 的 撤销权,如债权人撤销权、业主撤销权等。
还应当包括受到欺诈、暴力等情形,同时未达到法 定婚姻的早婚、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而成立 的婚姻亦应划归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二、我国民法中撤销权制度之检讨
我国民法中撤销权规定颇为零散,理论上及 实务中均将这些具有消灭或终止民事关系的权利 称为撤销权,但未形成统一的撤销权制度,内部也 并不和谐,存有若干值得检讨之处:
发现民法中撤销权存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如未将撤销权与撤回权作区分,撤销权行使方式过于依赖司法权,撤销权
除斥期间规定存有缺陷,制度设计未有效地平衡撤销权人、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利益等弊端。对上述问题的检讨并
促其改进,建构统一的撤销权制度,不仅于民法理论体系上使撤销权臻于完善,也 法律行为
第五,根据被撤销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撤销权 人参与,区分为撤销自己的行为与撤销他人的行 为。( 1) 撤销自己的行为。撤销权的对象多为自 己行为,符合撤销权之形成权属性,不经对方同意 侵入对方意思领域而发生效力。如对意思表示瑕 疵合同、赠与合同、遗嘱、婚姻及信托等的撤销即 是。( 2) 撤销他人的行为。因他人行为损及权利 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权利人撤销权,主要有三种: 一是债权人撤销权。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存有法定 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时,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 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经济自由的有机平衡,债权 人可以申 请 撤 销 债 务 人 的 诈 害 行 为。[9] 此 外,债 权人的信托撤销权、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对 损害其利益的抵押物处置协议的撤销权,系债权 人撤销权的有益补充。二是多方法律行为的撤销 权。包括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集体 成员请求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负 责人侵害其权益的决定,以及业主请求撤销业主 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侵权决定。三是破产撤销 权。《企业破产法》授予管理人以撤销权,确保各 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基本价值得以实现。从规范配 置类型上看,撤销他人行为的法律规范属授权第 三人规范,权利人据此被授予撤销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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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 民法中撤销权的检讨与建构
为意思表示的撤销与法律行为的撤销。一种观点 认为,撤销的对象为意思表示,因为法律行为的核 心要素为意思表示,撤销意思表示必然导致法律 行为溯及地失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撤销的对象为 法律行为,而撤销原因则可以是该法律行为的意 思表示存在瑕疵,亦可以是其他损害他人权益的 法律行为。[4]该两种观点仅在瑕疵意思表示的法 律行为撤销时具有区分的价值,从民法中整个撤 销权宏观视角看,应理解为法律行为撤销为妥,因 为撤销法律行为即意味着意思表示失去效力,但 仅有撤销意思表示则不一定导致法律行为失效, 尤其是在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及多方法 律行为的场合存在价值与效果上的差异。[5]480 从 立法体例 上 看,《德 国 民 法 典》将 错 误、误 传、欺 诈、胁迫撤销的规定置于“法律行为”一章之“意 思表示”一节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亦是如 此。以体系化的解释方法,应理解为法律行为撤 销为妥。我国民法中撤销权的对象有两类①: ( 1) 意思表示的撤销,限于要约的撤销。( 2) 法律行为 的撤销,无论这种法律行为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还 是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抑或多数人决定的场合。
①有观点认为,民法中撤销权还包括准法律行为的撤销。参见李锡鹤《论民法撤销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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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2011 年第 3 期
第六,根据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区分为以形成 宣告方式行使的撤销权与以形成之诉方式行使的 撤销权。通常,形成权的行使就是向特定的形成 相对人表达形成宣告,从而取得形成的效果。但 有些情况下,立法规定还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 达到形成的效果,此时形成权人不能依靠单方行 为达 到 目 的,而 是 要 提 起 一 个 特 别 的 形 成 之 诉。[1]( 1) 以形成宣告方式行使的撤销权,通过向 撤销相对人表达撤销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 生撤销效果。这种撤销宣告的意思表示须以相对 人接受为必要,未当面作出的应当在到达时生效; 若相对人事先或者在撤销意思表示到达的同时提 出异议,则该撤销宣告无效。① 我国民法中,对要 约、效力未定合同及遗嘱的撤销采形成宣告方式。 赠与合同的撤销方式则未明示为形成宣告还是形 成之诉,可 以 理 解 为 以 撤 销 宣 告 的 方 式 为 之。② ( 2) 以形成之诉方式行使的撤销权。我国民法中 的撤 销 权 多 属 此 类,如 婚 姻 撤 销 权、债 权 人 撤 销 权、业主撤销权等皆以形成之诉为之。原因在于 这些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重大或者广泛的法律利 益及交易安全,基于防止撤销权被滥用的考虑,只 有经过法律确认之后才能发生形成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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