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保护公平竞争的意识逐渐增强。
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采取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监管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然而,如何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以及评估其效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显得异常重要。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是指利用独立的评估机构对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政策、法规和机制进行综合评估和监督。
其目的是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发挥应有的效果,避免滥用职权和不公正行为的出现。
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引入,可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使各方更加信任和服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首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可以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估结果。
第三方评估机构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全面了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对其进行科学评估和分析。
他们并非政府部门的一部分,不受政府利益的影响,因此能够提供相对客观的评估结果。
这使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行修正和改进,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可以提供独立的监督和反馈机制。
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可以通过调研、访谈、听证等方式,了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他们可以对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给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执行效果。
再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可以提升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参与和专业评估结果的发布,可以增加外界对监管部门工作的信任度。
其评估报告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可以成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这使得政府在制定和完善公平竞争政策时能够更加坚定和有力,为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和维护提供可靠的保障。
最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可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细则》有关招标投标的内容
主要有2条:
第十四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 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 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 与市场竞争;
《细则》有关招标投标的内容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 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 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 条件;
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 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细则》有关招标投标的内容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 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 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 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 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 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平 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7〕1849号)
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制定政策措施(市场准入、产业发展、 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 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 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 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细则》有关招标投标的内容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 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 限于: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 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 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 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 机构。
论公平竞争审查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

Sweeping over the Management管理纵横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45论公平竞争审查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胡志宏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云南昆明 650051政府采购在本质上与企业、集体、个人的采购是没有区别的,都是为了应对需求而进行采买的过程,政府采购应对的是公共需求,采购的过程中,同样需要考虑采购的成本以及商品的质量。
现代社会,政府相关部门的服务体系逐渐完善,使得政府采购带来的需求持续增加,已经成为了目前市场经济的最大消费者。
而政府采购与普通的采购行为存在的最大区别,消费者本身就是监管者,这使得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十分微妙[1],近年来,巨大的利益纠葛加上不完善的监督机制,使得政府采购行为当中的公平竞争逐渐丧失,这显然对于市场的发展来讲十分不利,因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非常亟需的。
一、政府采购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一)地区封锁地区封锁是政府采购当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限制竞争行为,一般是出于对当地企业的保护或者是自身利益的驱使,导致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存在的一种相对偏狭的考量,进而在采购行为中直接指定本地供应商或者排除外地的供应商,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流动,影响了市场的正常发展。
(二)区别对待区别对待的动机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手段往往是在审查的过程中产生的区别对待,直接通过不同的准入门槛淘汰掉一部分参与竞争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中,对于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的审查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采购的领域、产品种类等具有很大的差别,因此虽然规定中要求采购人员只能对供应商的社会义务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审查,但是实际上履行合同能力的审查既可以只审查相关的资质,也可以审查其他更多的东西,因此导致了区别对待的发生,一些政府采购过程中以审查的名义明目张胆的对供应商进行排挤。
(三)指定交易这里的指定交易,一般指的是在供应商中标之后,本应该开展后续合作的时候,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供应商在合作存续期间必须与政府相关部门指定的其他企业进行合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例如某供应商被迫与政府制定的原材料供应商进行合作,无形中对市场生态造成了破坏。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自查报告近年来,国家加快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设和实践,强化了市场监管的力度和质量,取得了显著成效。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环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已成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之举。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引导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报告,以期挖掘存在的问题并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效果和水平。
一、制度建设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框架和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政府监管的职责和范围,加强了对市场经济的调控力度,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此外,还针对不同的行业或领域,出台了专项规定,如电力、金融、电信、药品等领域的反垄断规定,针对性较强,能够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然而,在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规体系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在某些国家,除了反垄断法等,还有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规和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其次,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细则和标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中,对主要的市场行为进行界定和评估,是构建制度体系的关键。
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完善关于经济领域的相关理论,将其应用到公平竞争审查中,更好地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
二、监督管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需要通过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来保障其有效性和可靠性,而我国的监管机制相对完善,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公正,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公平竞争审查监督方面,管理体系不够科学和完善,缺少定量和定性的精准监控手段,虽然通过日常监督和网上投诉来了解市场行为,但对涉及市场性质模糊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判断。
为了完善监管机制并提升监督管理效果,还需要加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讼、非讼制度,加强依法监管,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市场参与者的维权意识,并完善举报、投诉等监督机制,特别是引导企业注重内部约束、自我管理,防止出现价格垄断、捆绑销售等独占行为,从根源上遏制市场不正之风。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三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第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课程论文-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分析与完善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分析与完善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分析与完善陈宇超1(东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1620)摘要: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既是政府采购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又是实现政府采购法制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如何建立、完善高效可靠的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以顺利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和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就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监督制度的完善一、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概念及意义要对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下定义,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政府采购。
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主要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系统的各个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具体而言,就是政府采购监督主体为确保政府采购不出现失误或减少失误而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规范的各种法律规定、方式方法的总和。
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既是政府采购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又是实现政府采购法制的重要保障。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起步较晚,虽然有一定的体系架构,1作者简介:陈宇超(1987.5- ),男,浙江绍兴人,东华大学人文学院行政管理专业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与法。
E-mail:douglas_cyc@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否认,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问题,越来越不适应政府采购发展对监督的要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1.禁止垄断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禁止市场主体进行任何可能导致垄断形成或者加强的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非法垄断协议等。
2.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防止市场主体采取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监督市场合并与收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对市场上的合并与收购案例进行审查,以防止行业垄断和扭曲竞争。
4.约束国家垄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仅约束私人企业的行为,也要求政府在市场中表现出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保护和维护竞争者的权益。
首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能够推动企业不断创新、提高效率,从而惠及消费者,促进经济增长。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存在,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运行。
其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会更加注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以争取消费者的选择和信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存在,能够提供一个监督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机制,确保市场上的产品和服务能够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
此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会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调整生产和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变化。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存在,能够防止市场出现过度集中和垄断,保障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审查的效果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
由于市场竞争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量较大,需要拥有专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调查。
另一方面,立法和执行制度的完善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指南需要与市场实践相结合,不断完善和更新。
总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能够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推行和执行这一制度时,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公平竞争监管机制,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体制确立,对于公平竞争行为的认识变得日益重要。
公平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也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这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本论文旨在探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特点以及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述1.制度的形成背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形成顺应了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
国际上,竞争已成为世界各国实施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内方面,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WTO,也要求我国需要建立具有国际惯例水平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内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的竞争状况进行监管和调节的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合并等方面。
反垄断是公平竞争中的核心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则针对市场不正常竞争行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进行规范。
反垄断合并则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之间的合并和收购行为,需要进行审查、监管和调节。
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1.具有先行的特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制度建设过程中,注重了先行的特点。
这一点表现在实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过程中,国家就加强公平竞争执法力度,明确了国家对于公平竞争的态度和观点,并通过实际操作不断形成了新的规范。
2.体制化的建设在制度建设中,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呈现出体制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专业人员培养、执法机构建设、市场监控体系、行业竞争等方面。
专业人才的培育,使得公平竞争掌控能力从指导层扩展到专业执法部门。
同时,在执法机构建设和市场监控体系的配合下,各行业发展趋势得以掌握,对于竞争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3.全面的保护市场合法权益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运作过程中,注重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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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
《意见》确立一方面表明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对正确处理市场和政府关系进一步的深刻认识,另一方面也强调公平竞争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推动竞争政策立国的重要手段,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确立并非空穴来风,此制度是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竞争观和当代社会主义竞争观在竞争理论上的继承和创新,对发展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和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措施,保
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百利而无一害。
实践中,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大量存在。
其中,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大量区域封锁、对供应商歧视待遇、指定或限定交易对象、实行信息壁垒等政策措施对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破坏性极强。
虽然作为“事后执法”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事前防御”的有效制度能够弥补反垄断执法“事后执法”中的缺点与不足。
因此必须对政府采购领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才能有效规制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完善政府采购领域监督机制,促进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审出现审查主体缺乏拘束力、审查对象不明确、审查标准的文件位阶低、标准模糊、审查程序不明、缺乏救济一系列阻碍公平竞争审查在政府采购领域适用的难题,不利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体落实,不利于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不利于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
率和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功能。
对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问题和不足,在借鉴澳大利亚、美国、韩国、日本四国将竞争政策作为立国之基,
设立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制定具体行之有效的评估标准、程序等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以下四个方面落实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
第一、在审查主体上增强拘束力,实现自我审查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有机结合,两者缺一不可。
第二、在审查对象上,明确审查对象,优先审查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严重的政策措施。
第三、在审查标准上,加强审查标准法治化,细化审查标准,提高审
查的执行力。
第四、在审查程序上,在初步评估和深入评估的过程中明确具体审查流程,完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