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查制度
浙江出台一案双查制度实施方案

浙江出台一案双查制度实施方案
浙江出台“一案双查”制度实施方案
近日,浙江出台了一项名为“一案双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这一制度旨在加强对涉及的案件的监督和审查,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的原则得到贯彻。
该实施方案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步骤和相应的责任分工,以确保该制度能够有效地执行。
根据方案的规定,涉及“一案双查”的案件主要包括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腐败案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这些案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重大影响,因此要特别重视其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按照“一案双查”制度的要求,每当一个案件被受理后,除了传统的司法审查,还将进行行政审查。
司法审查由法院进行,行政审查由监察机关负责。
这样的双重审查机制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并且能够有效地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实施方案还规定了“一案双查”制度的操作流程。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不同,司法和行政审查的时间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但都要以推进案件的审理、破案和办案质量为出发点。
另外,方案还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合作机制,确保在实施过程中能够顺利合作,确保制度能够真正落地并有效运行。
浙江出台“一案双查”制度实施方案的发布,标志着该制度将正式在浙江省范围内实施。
这一制度的出台,对于保护群众利益、
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将通过该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安全生产一案双查

安全生产一案双查安全生产一案是为了保障企业、员工以及社会的安全和利益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安全生产一案中,双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核查,同时也是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的一种方式,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持续改进。
双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一方面,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和安全生产流程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自纠,随时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在安全生产一案中,双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查要重点关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员工严格执行。
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并抽查部分员工的安全操作行为,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其次,双查要重点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情况。
企业应按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再次,双查要关注安全生产流程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最后,双查还要关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
企业应按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通过双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和社会的利益。
企业要充分重视安全生产一案的双查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意识的培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完整版)一案双查制度

“一案双查”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XXX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纪工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XXX党工委和纪工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及一案双查制度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工作导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签字背书”是指,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在拟任用人员的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上签名,表示同意该人员任用,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党工委负责人应当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工委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实行签字背书制度。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拟任用各单位、各部门副职以上职位人员人事命令下发前,公司办公室要制作“公司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写明拟任用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公司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并加盖公司党工委公章。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五条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在签字背书前,必须按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不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并留存核实底稿。
第六条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可采取参加会议、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必要时可向拟任用人员的现岗位负责人调查了解。
第七条签字背书样式见附件范本,背书情况复杂时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签字背书与干部考察报告一起存档。
第八条签字背书底稿可以作为责任追究时,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程序性证据。
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处理和处分第九条纪工委为签字背书制度的监督单位。
第十条经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签字背书的任职人员,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按照连带责任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一案双查”相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未成年人一案双查制度

未成年人一案双查制度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机制,防范和杜绝未成年人在旅馆中被侵害案件的发生,福安市公安局根据部署要求,积极主动作为,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开展旅馆业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专项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高度重视,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福安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要求各派出所、相关办案单位认真按照要求宣传到位,督促辖区相关企业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认真做好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强化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到实处。
切实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工作机制,持续督促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严格执行“五必须”规定,有效防范遏制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
2、加强检查,及时堵塞安全漏洞辖区派出所将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落实“五必须”情况作为重点日常检查事项,治安大队开展常态化暗访检查。
对因安全管理要求不落实被查处等风险较高的住宿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今年以来,福安公安通过日常强化检查,发现3起旅馆未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者及有关人员进行依法查处追责,并及时通报,形成警示教育,有效强化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措施。
3、倒查案件,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各办案单位认真梳理分析查处的各类案件中涉及入住旅馆特别是未成年人入住旅馆的,及时通报辖区派出所和治安大队进行倒查,对不如实登记旅客信息或未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的旅馆进行处罚。
对在旅馆等住宿经营单位发生的涉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面实行“一案双查”机制。
今年以来,福安公安通过案件倒查,发现2起旅馆不如实登记旅客信息、5起旅馆未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治安处罚,有效震慑旅馆业主守法经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浅谈一案双查

浅谈“一案双查”反腐败关乎人心向背,关系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有人认为腐败是经济繁荣发展的“润滑剂”,这种观点十分错误。
客观讲,大力反腐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影响一个地方的发展,但长痛不如短痛,只有割掉腐败这个毒瘤,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在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轨道上运行。
为确保经济健康发展,各地相继制定了“一案双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并对“发生腐败窝案串案、一年内先后发生两起党纪或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连续两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违纪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等”一律实行一案双查。
“一案双查”就是严格执行问责机制,不仅追究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干部的责任,同时追究责任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如果组织和领导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履职、不尽责,同样要为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负责。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反腐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人民群众对中央的反腐败行动拍手称快。
然而,一件又一件案件查处,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要从根本上治理腐败,还得依靠制度及机制,王岐山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讲:“当前反腐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
中央在抓腐败案件查处的同时,正在有序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一案双查”就是一项很好的制度。
“一案双查”制度正在各地积极探索试点,试点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
如行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行贿人在其行贿犯罪事实或其本人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未受到调查谈话、询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办案机关、所在单位、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员投案并交待自己的行贿行为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个别人对这一规定就有不同的认识,认为这不符合“一案双查”规定,强烈要求在查处受贿人员的同时,对行贿人一并查处,否则,让违纪违法人员逍遥法外,不利于从根本上治理腐败。
一岗双责制度、一案双查规定

一岗双责制度
顾名思义,是一个岗位承担两方面的职责。
“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
也就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比如,某个业务处室的领导,他的岗位主要职责是搞好业务工作。
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处室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
定义1
双责”是指国有企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在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履行行政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定义2:
一岗双责就是指同一种岗位担负两种职责.对于系统维护员(a岗)我们拟采用岗位工资全额发放制度,根据工作内容完成的情况,全额或者减额发放
定义3:
一岗双责是指每一个岗位同时担负党风廉政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双重责任.实施一岗双责是双向纳入的具体化.通过一岗双责实施责任分解建立责任网络使责任由软变硬、由粗变细、由虚变实。
一岗双责制度内容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组的决定,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封法发〔2012〕138号封丘法院“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我院反腐倡廉建设和司法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一案双查“,是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庭室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法院违法案件的内查,司法违法案件的外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管理规程实施。
第四条“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以下简称内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我院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领导成员为副组长。
监察、业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一案双查”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为常务副主任。
第三章工作分工第六条“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全院“一案双查”工作。
“一案双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部署;(二)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和申诉,下达复核决定书;(三)决定离岗人员;(四)其他处理事项。
第七条“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各个庭室、工作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司法案件的专项调查。
(三)对我院在“一案双查”中涉及科级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由市中院“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一案双查”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负责检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和调查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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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查”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XXX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纪工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
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XXX党工委和纪工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单位内设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第六条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时应当注意发现发案单位及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或有关线索,由案件检查室在移送审理前向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建议,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会商,提出是否进行“一案双查”的意见,经分管党风政风的领导审核同意后,
报街道纪工委审定。
第七条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请党工委参与调查。
第八条“一案双查”主要围绕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案情涉及的责任情形和第五条所列检查对象进行。
第九条“一案双查”的时间范围一般为主要案情发生前一年度至立案调查期间。
必要时可自主要案情发生前两年度开始检查。
(一)主要案情发生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情况: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重要会议、重大部署情况,组织研究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重大事项情况,组织研究并明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分工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对班子成员进行教育情况,对班子成员苗头性问题发现和纠正情况,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2、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情况:包括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情况,对分管范围内业务工作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情况等。
(二)主要案情发生后至案件初核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是否发现涉案当事人相关违纪违法事实或有关线索、是否收到群众涉及案情的举报或反映、是否在调查处理其他案件(或信访件,含上级交办)时发现有关线索,
以及调查、处理、纠正等情况;是否存在消极漠视、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放任、包庇、纵容等问题。
(三)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支持配合案件初核和调查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或者干扰、阻碍、破坏初核和调查工作的问题。
第十条“一案双查”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检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将“一案双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的书面报告与案件调查资料一并移送审理。
“一案双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结论以及是否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根据检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同违纪案件处理意见一并报街道纪工委研究。
确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纪工委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暂行办法的第一责任人,XXXX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