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智能终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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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2.04•【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电子信息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8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2016年2月4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7.14•【文号】工信部通[2014]302号•【施行日期】2014.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3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我部组织制订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信部规〔2001〕632号)同时废止。

附件: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7月14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以及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应用程序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即时通讯、新闻资讯、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网络音视频、生活服务等类型。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应用商店、快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浏览器插件平台等类型。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五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章应用程序提供者第六条应用程序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2.10•【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有关行业协会,各互联网企业、终端设备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部署,进一步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政策措施,确保老年人更好地共享信息化发展成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集中力量解决老年人在日常使用智能化产品、享受智能化服务时遇到的困难,持续推动充分兼顾老年人需求的信息化社会建设,切实维护老年人在信息时代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工作(一)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的电信服务。

1.保留线下传统电信服务渠道,持续完善营业厅“面对面”服务。

各基础电信企业要保留一定比例的线下营业厅及“面对面”服务模式,优先接待老年人,设立老年人爱心通道及无障碍设施,不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简化办理手续,为老年人做好引导、解释工作。

(部内信息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企业)2.持续优化电信客服语音服务,提供针对老年人的定制化电信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防护指南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防护指南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防护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9•【文号】工信部网安〔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防护指南的通知工信部网安〔202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防护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1月19日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防护指南工业控制系统是工业生产运行的基础核心。

为适应新时期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以下简称工控安全)形势,进一步指导企业提升工控安全防护水平,夯实新型工业化发展安全根基,制定本指南。

使用、运营工业控制系统的企业适用本指南,防护对象包括工业控制系统以及被网络攻击后可直接或间接影响生产运行的其他设备和系统。

一、安全管理(一)资产管理1.全面梳理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等典型工业控制系统以及相关设备、软件、数据等资产,明确资产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工业控制系统资产清单,并根据资产状态变化及时更新。

定期开展工业控制系统资产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配置、权限分配、日志审计、病毒查杀、数据备份、设备运行状态等情况。

2.根据承载业务的重要性、规模,以及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建立重要工业控制系统清单并定期更新,实施重点保护。

重要工业控制系统相关的关键工业主机、网络设备、控制设备等,应实施冗余备份。

(二)配置管理3.强化账户及口令管理,避免使用默认口令或弱口令,定期更新口令。

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合理设置账户权限,禁用不必要的系统默认账户和管理员账户,及时清理过期账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移动物联网(NB-IoT)建设发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移动物联网(NB-IoT)建设发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移动物联网(NB-IoT)建设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6.06•【文号】工信厅通信函[2017]351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移动物联网(NB-IoT)建设发展的通知工信厅通信函[2017]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企业:建设广覆盖、大连接、低功耗移动物联网(NB-IoT)基础设施、发展基于NB-IoT技术的应用,有助于推进网络强国和制造强国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发展。

为进一步夯实物联网应用基础设施,推进NB-IoT网络部署和拓展行业应用,加快NB-IoT的创新和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NB-IoT标准与技术研究,打造完整产业体系(一)引领国际标准研究,加快NB-IoT标准在国内落地。

加强NB-IoT技术的研究与创新,加快国际和国内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在已完成的NB-IoT 3GPP国际标准基础上,结合国内NB-IoT网络部署规划、应用策略和行业需求,加快完成国内NB-IoT设备、模组等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标准制定。

加强NB-IoT增强和演进技术研究,与5G海量物联网技术有序衔接,保障NB-IoT持续演进。

(二)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增强NB-IoT服务能力。

针对不同垂直行业应用需求,对定位功能、移动性管理、节电、安全机制以及在不同应用环境和业务需求下的传输性能优化等关键技术进行研究,保障NB-IoT系统能够在不同环境下为不同业务提供可靠服务。

加快eSIM/软SIM在NB-IoT网络中的应用方案研究。

(三)促进产业全面发展,健全NB-IoT完整产业链。

相关企业在NB-IoT专用芯片、模组、网络设备、物联应用产品和服务平台等方面要加快产品研发,加强各环节协同创新,突破模组等薄弱环节,构建贯穿NB-IoT产品各环节的完整产业链,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产品和应用系统。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附件: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为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拟对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以下称“移动智能终端”)加强进网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进网许可的移动智能终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要求,检测机构在进网检测时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二、生产企业申请移动智能终端进网许可时,应当在产品介绍材料中对操作系统、预置应用软件及其提供者等信息进行说明。

三、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用户安装具有以下性质的应用软件:
(一)含有恶意代码的;
(二)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
(三)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耗费、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的;
(四)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信息内容的;
(五)其他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

四、通过与生产企业合作方式定制移动智能终端的企业,不得在其定制的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
用户安装具有第三条所述性质的应用软件。

五、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发生较大功能变化或者新增预置应用软件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六、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产品包装上标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进网许可标志真伪查询网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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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者:国家工信部部网站。

移动智能终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移动智能终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为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拟对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以下称“移动智能终端”)加强进网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进网许可的移动智能终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要求,检测机构在进网检测时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二、生产企业申请移动智能终端进网许可时,应当在产品介绍材料中对操作系统、预置应用软件及其提供者等信息进行说明。

三、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用户安装具有以下性质的应用软件:
(一)含有恶意代码的;
(二)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
(三)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耗费、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的;
(四)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信息内容的;
(五)其他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

四、通过与生产企业合作方式定制移动智能终端的企业,不得在其定制的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
用户安装具有第三条所述性质的应用软件。

五、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发生较大功能变化或者新增预置应用软件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六、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产品包装上标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进网许可标志真伪查询网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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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为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拟对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以下称“移动智能终端”)加强进网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进网许可的移动智能终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要求,检测机构在进网检测时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二、生产企业申请移动智能终端进网许可时,应当在产品介绍材料中对操作系统、预置应用软件及其提供者等信息进行说明。

三、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用户安装具有以下性质的应用软件:
(一)含有恶意代码的;
(二)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
(三)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耗费、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的;
(四)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信息内容的;
(五)其他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

四、通过与生产企业合作方式定制移动智能终端的企业,不得在其定制的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
用户安装具有第三条所述性质的应用软件。

五、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发生较大功能变化或者新增预置应用软件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六、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产品包装上标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进网许可标志真伪查询网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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