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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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预装软件是什么

手机预装软件是什么

手机预装软件是什么第一篇范文:Android手机预装软件Android手机预装软件Tip:存储器分为随机存储器(RAM)和只读存储器(ROM)两种。

手机ROM相当于PC上的硬盘,用于存储手机操作系统和软件,也叫FLASHROM,决定手机存储空间的大小。

手机RAM相当于PC的内存,其大小决定手机的运行速度。

要把大象装冰箱里总共分三步,而Android系统中把软件安装到SD卡上,比这还简单,两步就够了:一、存储卡分区1.FAT32分区。

找到代表SD卡的磁盘分区,点击右键,选择“删除”命令,删除已有分区。

当成为“未分配”分区时,点击右键,选择“创建分区”,在弹出的对话框中,文件系统选择:FAT32,创建为“主分区”,设置好分区大小1.35GB,点击确定按钮。

2.E某t3分区。

在剩余的494MB分区上,点击右键,选择“创建分区”,在弹出的对话框中,文件系统选择:E某t3,创建为“主分区”,设置好分区大小494MB,点击确定按钮。

3.确认分区。

上述分区设定完成后,软件只是记录了分区操作,并没有真正在SD卡上进行分区。

点击软件工具栏中的“提交”按钮,确认执行分区操作,提示“操作成功完成”说明分区成功了。

二、将软件移动到SD卡存储卡分区完成后我们只需要把系统默认的软件安装目录/data/app转移到SD卡的E某t3分区上,然后通过ln命令建立软链接,使系统自动把软件安装到SD卡上,达到节省手机内存空间的目的。

将存储卡装回手机,重新启动,使系统识别到E某t3分区。

在手机上运行超级终端,依次输入以下命令来验证系统是否识别了E某t3分区:u(会提示高级权限授权,选择“总是同意”)buybo某df–h如果显示的列表中有/dev/block/mmcblk0p2的信息说明系统已成功识别了E某t3分区。

然后依次输入以下命令将/data/app目录转移到SD卡的E某t3分区:cp–a/data/app/ytem/d/(将/data/app目录复制到/ytem/d/下)rm–r/data/app(删除/data/app目录)ln–/ytem/d/app/data/app(建立软链接)Reboot(重启手机)重启之后,手机上安装的所有软件就全部转移到了SD卡上,看看你的手机可用空间是不是增大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1.25•【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1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48号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6年四季度及全年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一)行业稳步发展,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截至2016年底,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5.3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3.2亿户;“宽带中国”战略稳步推进,宽带提速效果日益显著,固定宽带接入用户达到2.97亿户,其中8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91.0%;移动宽带用户达到9.4亿户,占比达71.2%,其中4G用户维持高速增长,1-12月净增3.4亿户,总数达到7.7亿户。

(二)网络安全畅通,服务水平保持稳定。

2016年,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平稳,通信服务质量整体稳定,电话接通率、互联网可接入率等符合《电信服务规范》指标要求。

通信行业积极应对地震、暴雨、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全力做好G20杭州峰会等重大活动应急通信保障,累计投入应急通信保障人员61.4万人次、保障车辆21.3万次、应急设备22万台次,发送各类应急短信18.6亿条,确保了应急指挥畅通和公众通信平稳运行。

(三)互联网在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应用取得成效。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促进信息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推动制造业和互联网深度融合,加快制造强国建设。

2016年,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累计达93.6亿吉比特,同比增长123.7%;固定互联网使用量保持较快增长,固定宽带接入时长57.5万亿分钟;智能手机出货量持续增长,达到5.22亿部,同比增长14%;物联网终端用户达到9561.8万户,同比增长20.6%。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关于下架侵害用户权益APP名单的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关于下架侵害用户权益APP名单的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关于下架侵害用户权
益APP名单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1.04.06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关于下架侵害用户权益APP名单的通报2021年3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通报了136家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APP企业的名单。

截至目前,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核查复检,尚有53款APP未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完成整改(详见附件1)。

各通信管理局按工业和信息化部APP整治行动部署,积极开展手机应用软件监督检查,此次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检查发现仍有7款APP未完成整改(详见附件2)。

依据《网络安全法》和《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上述60款APP进行下架。

相关应用商店应在本通报发布后,立即组织对名单中应用软件进行下架处理。

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架的应用软件名单
2.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下架的应用软件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附件1
附件2。

笔神作文投稿被下架

笔神作文投稿被下架

笔神作文投稿被下架
截至目前,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核查复检,
尚有23款APP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工信部昨日通报对上述APP进行下架。

20xx年x月x日,工信部向社会通报了101家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APP企业的名单。

截至目前,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核查复检,尚有23款APP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依据《网络安全法》和《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工信部组织对上述APP进行下架。

相关应用商店应在本通报发布后,立即组织对名单中应用软件进行下架处理。

另外,7月以来,国家网信办持续深入开展20xx“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针对网课学习栏目存在的突出问题,联合教育部专门启动了涉未成年人网课平台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违法违规信息和行为。

截至目前,全国网信系统累计暂停更新网站64家,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取消违法网站许可或备案、关闭违法网站6907家;有关网站平台依据用户服务协议关闭各类违法违规账号群组86万余个。

笔神作文APP“家族广场”栏目中存在多个明星应援群组,且平台中存在大量“男女”“恋爱”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

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

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
按照2020年信息通信行业行风建设暨纠风工作部署,为切实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更健康、更干净的信息环境,我部决定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时间为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10日。

具体事项如下:
一、整治目标
依据《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和《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等规定,深入推进技管结合,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强化APP个人信息保护,及时整改消除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和骚扰用户、欺骗误导用户、应用分发平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净化APP应用空间。

2020年8月底前上线运行全国APP技术检测平台管理系统,12月10日前完成覆盖40万款主流APP检。

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暂行规定》
法律状态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序号
2.3
2.4 2.5 2.6 2.7 2.8 2.9 2.10
文件名称
发布机构
生效时间
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 2015-3-1 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10-1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10-8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定》
2017-10-8
法律状态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机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
2.11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全评估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
2.12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业人员管理办法》
2.13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
2.1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 估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 N/A
委员会
《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
公安部
2019-4-10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 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 N/A

云服务提供商提供无偿提供漏洞检测报告

云服务提供商提供无偿提供漏洞检测报告20XX年X月,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20〕164号)》,依据《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和《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等规定,针对于APP服务提供者、软件工具开发包提供者、应用分发平台进行专项整治,主要整治APP&SDK违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设置障碍频繁骚扰用户、欺骗误导用户、应用分发平台责任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针对于各个参与方提出了具体的合规要求。

20XX年,工信部等4部委共检测APP超过百万款,截至X月份,工信部及地方通管局已对1400余款APP进行公开通报,已超过2020年的1300多款,监管逐渐趋严。

20XX年XX月,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及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发布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检测分析报告》,针对20XX年APP隐私安全整改工作进行了总结,总结中指出针对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还存在启动弹窗索要无关权限、敏感权限声明和获取超过必要范围、未征得用户同意情况下收集用户数据等众多合规问题。

APP如违反法律法规要求,被通报下架,将导致企业形象受损、用户量下滑,影响用户经济利益。

华为云VSS漏洞扫描服务移动应用安全检测,为华为云客户提供移动应用的合规检测能力(预计20XX年X月底正式提供商用服务),遵循工信部164号文要求,针对安X(apk)和鸿X(hap)应用进行安全和隐私合规问题检测。

安全漏洞方面,服务提供了配置安全、加密安全、组件安全、签名证书安全、存储安全、权限安全、网络安全等的安全组件检测能力。

隐私合规方面,服务提供了不规范隐私声明使用、不合理权限申请、违规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等隐私合规检测能力。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办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办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为推动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网络环境,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移动互联网市场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发展,鼓励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企业积极开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产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引导企业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预置和分发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范围内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按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第四条生产企业和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2修订)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4•【文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通信业,电子信息正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以及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应用程序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即时通讯、新闻资讯、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网络音视频、生活服务等类型。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应用商店、快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浏览器插件平台等类型。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五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App浪潮下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解决方案


01 我国已形成以法律为统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为支撑的多层级规范体系,适用于包括 App 在内
的所有网络运营者。
1、基本建立 App 数
《网络安全法》
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护制度体系。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2 相关部门陆续加强 App 专项管理政策制定。
设置注销限制条件多,存在数据过度留存风险
3.1 默示征询个人情况多,存在数据违规收集风险
隐私政策:运营者应在用户首次
注册、登录 App 时以弹窗、超链接等 明显方式提醒用户阅读隐私政策,以 直观的方式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个人信 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使用户充分 了解其个人信息如何被收集、存储、 使用、传输、共享、销毁,在知情了 解的基础上保护其个人信息安全。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
三、国内外移动应用(App)数据安全管理现状(国内)
2、加快完善 App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 息保护配套标准。
01 制定多项安全保护技术标准,作为法律法规 的重要补充和配套。

国内外移动应用(App)数据安全管理现状
三、国内外移动应用(App)数据安全管理现状(国外)
1、管理制度:
完备的基础性数据 安全立法奠定监管基 础。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以个人信息保 护为切入点,抓紧出台和完善数据 安全基础性和行业性法律。
在移动互联网应用安全专门法规方 面,美国也有一些成功探索。
三、国内外移动应用(App)数据安全管理现状(国外)
3、管理方式:
行业组织多管齐下 引导行业自律成共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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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工信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7月1日起,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未经明示且用户同意,不得有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行为。

下面是小编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快来看看吧。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407号各相关单位:现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2月16日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为推动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网络环境,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移动互联网市场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发展,鼓励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企业积极开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产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引导企业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预置和分发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范围内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按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第四条生产企业和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依规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网络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预置软件(以下简称预置软件)的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实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三)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提供代收费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计费、收费行为的管理,杜绝不明扣费;收费企业应对用户确认信息和计费原始数据至少保存5个月,并为用户查询提供方便。

(四)生产企业应约束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并提示用户终端在销售渠道等环节被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相关信息。

(一)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通过用户提示、企业网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信息,包括名称、功能描述、卸载方法、开发者信息、软件安装及运行所需权限列表等,明确告知用户应用软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目的、方式和范围等。

(二)生产企业应在终端产品说明书中提供预置软件列表信息,并在终端产品说明书或外包装中标示预置软件详细信息的查询方法。

生产企业在提交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申请时,应提供相关产品符合前述要求的声明。

(三)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第七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

(一)移动智能终端的基本功能软件是指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应用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基本组件、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基本通信应用、应用软件下载通道等。

终端中预置的实现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

(二)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软件之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由用户方便卸载,且在不影响移动智能终端安全使用的情况下,附属于该软件的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文件等也应能够被方便卸载。

(三)生产企业应确保已被卸载的预置软件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升级时不被强行恢复;应保证移动智能终端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预置软件的一致性;移动智能终端新增预置软件或有重大功能变化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八条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负有以下管理责任:(一)应登记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应建立应用软件管理机制,对应用软件进行审核及安全、服务等相关检测,对审核和检测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等违法违规软件,不得向用户提供;对所提供应用软件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软件,建立完善用户举报投诉处置措施等。

(三)应要求应用软件提供者在提交应用软件时声明其获取的用户终端权限及用途,并将上述信息向软件下载用户明示。

(四)应留存所提供应用软件,以及该软件有关版本、上线时间、功能简介、用途、MD5(消息摘要算法5)等校验值、服务器接入等信息以备追溯检测,相关信息的留存时间不短于60日。

(五)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应用软件,以及在通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相关企业应予以及时下架。

(六)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以及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保障自身系统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九条通信主管部门应对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本规定相关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通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生产企业预置的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开展监督检测和恶意应用软件认定工作,相关企业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便捷的获取应用软件的条件。

(二)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和认定报告提交通信主管部门。

通信主管部门依据报告,要求并监督相关企业进行整改,通知并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下架恶意应用软件。

(三)通信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

(四)对于紧急情况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及时下架违法应用软件的,通信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要求有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条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应进一步完善服务保障措施,提高用户权益保护水平。

(一)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投诉举报受理制度,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方式,接受、验证和处理用户投诉举报。

如用户发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违反本规定要求,可向相关企业投诉举报,企业应在规定和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妥善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的,用户可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

用户发现恶意应用软件,以及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或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可向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举报。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指导相关企业对已签名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验证并显著标识。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相关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形式,建立恶意应用软件黑名单,实现黑名单信息在相关企业、专业检测机构以及用户之间的共享。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用软件线索,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移动智能终端是指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和卸载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英文简称APP)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过网站、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是指网站、应用商店等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平台。

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是指由生产企业自行或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作在移动智能终端出厂前安装的应用软件。

恶意应用软件是指含有信息窃取、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系统破坏等恶意行为及其他危害用户权益和网络安全的应用软件。

商业性电子信息是指利用电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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