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野下的公诉工作
科学发展观视野下对公诉工作的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叁』查塾盒竺!;!堡!型圭!童i!i盏圈圈匿蕊科学发展观视野下对公诉工作的思考刘婷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检察工作,检察工作又如何为社会发展服务,也就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重点,而公诉工作是检察业务中司法专业化程度最高、综合办案能力要求最强的业务工作之一。
为此,本文拟结合当前公诉工作实际,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下开展公诉工作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公诉工作社会发展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03.02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作为我们党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它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其目的是用来指导实践工作的。
检察工作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职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认真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涵义,自觉地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检察工作,对探索和实践检察工作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主要的业务部门之一,是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点,是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的集中体现。
当前形势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在司法领域中贯彻执行,新颁布的《律师法》正在争议声中发挥法律效力,以及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可能对检察机关公权力进一步限制,这些都对公诉工作提出了很大挑战,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公诉工作才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科学态度,从查找自身的薄弱环节入手,坚持各项公诉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更好的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公诉方式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公诉方式[摘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针对公诉工作涉及的内容很多,如恢复了卷宗移送制度,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等程序。
这对检察机关而言是一次全新的挑战,公诉工作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
本文试从新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方式的修改说起,浅谈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公诉;检察机关一、我国现行提起公诉方式及存在问题提起公诉方式,是指公诉机关审查决定起诉之后如何将案件移送法院的形式。
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案卷移送主义、复印件主义、起诉状一本主义。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公诉方式属于典型的全案移送主义。
该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这种起诉的方式和程序存在使法官先入为主,导致庭审走过场的弊病,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被质疑。
为解决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此方面存在的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吸收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制度的某些合理因素,对公诉方式作了重大改革,形成了现行的公诉方式。
即《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这就将全案移送主义变为复印件移送主义。
旨在通过变实体审查为程序审查,提高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保障程序公正和判决客观。
16年过去了,司法实践表明,复印件移送主义并没有达到立法初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并未排除庭审法官预断移送部分证据的立法宗旨之一是排除庭审法官对于案件实体性问题的庭前预断,而这种折衷型的公诉方式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该公诉方式虽然不要求移送全部案卷,但是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的移送丝毫不会阻断法官在开庭前对实体问题的接触和了解。
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主要证据的范围规定得过宽,除了少数只能对案件起辅助性作用的证据外,几乎所有对案件定罪量刑起证明作用的证据都可以纳入主要证据的范畴。
新刑诉法对接公诉环节案件的补充侦查

新刑诉法对接公诉环节案件的补充侦查【关键词】公诉环节;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关乎国家如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而且牵涉到司法机关的诉讼权力如何科学配置。
随着新刑诉法的修改,在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的具体内容也在发生着变化,逐步完善,同时与其它措施相衔接,进而促进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公诉环节中补充侦查的内容的完善,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巧妙衔接,充分体现着刑诉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任务,更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价值取向上的与时俱进。
一、补充侦查的渊源和发展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案件存在证据问题时,就需要通过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来弥补,以确保公诉案件的质量。
1996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严格了控审分离原则,作了两点修改,一是明确规定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二是明确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修改补充侦查制度的一个重大目的在于解决超期羁押这个老大难问题,期望通过上述的两点修改起到遏制超期羁押的作用。
关于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的补充侦查,原《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外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中第二百六十二、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六十八条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具体情形、期限和次数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视野下完善公诉制度的思考

( ) 诉权和 审判权 制度设 计上存在 缺 陷, 二 公 导致 实践 中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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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阶段公诉监僭 } l 判实践 中存在的 问题和原 因分析 t  ̄ l 审 h
( ) 一 公诉监 督刑事 审判 的立 法 不够完善 , 导致 实践 中监督 难 杈 , 只 同级 人民代 捉大 会 负责,两者 之间 分工负责 、 互制 均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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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空间, 导致公 诉机关在刑 事审 判法 伴 峪臀 时往往 陷于一种 法 于形式 , 离 丁删事 抗 诉法 律 制度 殴 汁的初衷和 目的 , 偏 客观一 J J ̄ :u
机关利法 院 尚未就 舰范化 量刑达 成… 致的情 况下, 量刑幅度 则由 法院 自行掌握 。 实践 中, 公诉 机关 就量刑 不 当而抗诉成 功的案件
少之 又少, 诉难度 较大 。 抗
行 。究其原 因, 眺有传 统司法 体制 权力配 置不 尽合理 的挚肘 , 也 有公诉机 关内部制度 没汁不尽合卫 的因素 ,小 型 十 林总总 , 胜 牧举 。 本 文拟 以 阶段公 诉机 关开展 刑事 审判监 督过 程 中存 在 的 问题 为 出发 点, 分析 产生 问题的 原因 , 并提 出完善 的意 见和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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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 南于审判 权 自身具有 最终 裁判 的权 能性质 , 于检察机 关 但 对
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摘要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也要清醒的看到,本次大修对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是无可估量的。
如何适应这一变化,使公诉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是每一名公诉人必须高度关注和研究探讨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影响非法证据简易程序作者简介:汪新利、王漠,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加大了控方举证难度本次刑诉法修改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
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一类是非法言辞证据的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条件下,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具体设置了可操作性的排除程序。
另外,还规定了“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以上举措,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也将提高侦查机关取证的门槛,进而影响公诉方举证的难度。
(二)律师权利的扩大使控辩双方更趋势均力敌本次刑诉法修改使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得到保障,使律师得以全面介入公诉活动,其对抗国家公诉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这将深刻改变公诉方天然强势的局面。
第一,如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具有辩护人身份,“名正”后必然“言顺”。
第二,如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执法理念的更新

社会 主义 法 治理 念 由依法 治 国、 执法 为 民、 公平 正 义 、服 务大局 、党 的领 导五个 方 面的主要 内容 构成 ,这 五个方 面所 涵盖 的公 正司法 、制 约 监督 、以人 民利益 为 出发点 和落脚 点 、理性文 明
察权 的关 系 ,既要 严格 依法行 使公 诉权 ,又要 考 虑地 方经济 和社 会发 展大局 ,坚 持党 的领导 和人
关 键 词 :执 法 理 念 ;更 新 ;证 据 ;公 诉 ;监 督 中图 分 类 号 :D 9 1 5 . 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2 - - 6 0 5 7( 2 0 1 3 )O 5 — 9 1 一的 内涵
的重 大 进 步 ,对 新 时期 检 察 工 作 提 出 了 诸 多 挑 战 。具 体 到公诉 工作 ,主要 面临 的挑 战有 :一是 受 辩 护律 师介人 时 间提前 ,证 人 、鉴定人 出庭 作 证 ,非 法证 据排 除等 程序 的影 响 ,在办 理案 件过 程 中案 件变 数可 能会 增加 ,指 控犯 罪 的难 度 和风 险会增 大 ;二是 简易 程序 全部 出庭 和庭 审环节 的 增 加 ,使得 出庭 案件数 量增 加 ,任务 加重 ;三是 四个 特 别程序 的增 加 ,给公 诉部 门带 来 了许 多 新 任务 。还有根 据辩 护人 申请 调取 证据 、对 涉案 的 某些 证人 的保 护 、羁押 必要 性审查 等 ,均增 加 了 公诉 工作 量 。这些 新挑 战不 禁让 我们 思考 :一是 公诉 人 与辩护 律师 是不是 还 在处 于对抗 和相 互独 立 的角 色? 除了指 控犯罪 之外 ,要 用一 种什 么样 的态度 来 面对辩 护 律师所 提 出 的意 见 ?二是 对侦 查机关 所 取得证 据 的审查 认定 是采 取全 部采 纳 的 态度 ,还是 比以 往更 加 审 慎 的 审查 证 据 的三 性 ? 三是对 于羁 押必 要性 审查 、未 成年 人犯 罪特 殊程 序 等是 否仅 仅考 虑犯 罪嫌 疑人本 身 的情况 ,还是 要 结合 案件 的社 会影 响 ,犯罪嫌 疑 人 的成 长 背景 等 多方 面 因素综 合考 虑? 四是对 于刑 事 和解 的认 识 ,公诉 职 能是 仅处 于打击 犯罪 职 能 ,还 是 已经 成 为在 社会 矛 盾 化 解 中发 挥 重 要 作 用 的成 员 之 ?等 等 ,这 些 问题都 是我 们亟 待思 考和 解决 的 问题 。如果执 法 观念 和执法 意识 没有更 新 ,把握 不 到位 ,这些 工作 的开 展就 会 困难重 重 。
浅析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及对策

浅析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及对策【摘要】刑诉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带来了不少的新挑战。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公诉部门应当准确把握新刑诉法精神实质,找准公诉工作的面临的各项挑战,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和准备工作,依法全面贯彻执行。
【关键词】刑诉法;公诉;挑战;对策一、公诉工作面临的挑战(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都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大公诉人的工作量。
(二)证据制度对公诉人的挑战刑诉法修正案对证据制度方面的修改也很大,一是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二是把辨认笔录归入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增加了侦查实验笔录;三是增加了电子证据。
刑诉法修改后,鉴定意见仅作为鉴定人的意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成为案件审查的重点,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首先应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也要进行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鉴定。
修正案还对电子证据的地位进一步确立,为公诉人使用电子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举证制度的变化带来的挑战一是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了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对于公诉人而言,证人出庭作证无疑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尤其是当证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的压力时,如何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积极的方面看,证人出庭作证将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新刑诉法下辩护权及证据规则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新刑诉法下辩护权及证据规则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前言:《法网狙击》是香港tvb电视台最新完结的一部连续剧,该剧讲述的刑事案件,虽有涉及到取证技术、法律适用及辩论技巧,但更多呈现的是证据变化带给控辩双方的控辩优劣势的大逆转,即证据博弈对犯罪事实认定的影响。
剧中被害人季慕芝在派对上被富少庞世帮强奸一案,讲述的正是控辩双方证据博弈而引发庭审结果失控的故事。
剧中,被害人季慕芝在案发后及时到医院验伤,其多处受伤,尤其脸部有被巴掌打过的明显痕迹,应当说认定犯罪嫌疑人庞世帮使用暴力及季慕芝反抗的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但庭审中,辩方律师提供了季慕芝在大学时因为家境贫困当过“拳手”(在酒吧陪客人划拳的职业)及其朋友诗婷当晚参加派对系援助交际的证据,暗示陪审团季慕芝当晚可能因家贫而进行援助交际,使陪审团对被害人的人格产生不信任,间接使得受害人受伤这一客观性证据成为“空中楼阁”。
之后,针对警方搜集的红酒销售员v拍摄的案发前庞世帮和季慕芝进行拉扯及季慕芝在被庞世帮拉进房间后多次呼叫救命的短片,辩方律师亦提出两个证人证言予以辩护,其中辩方提供的证人诗婷证言,证实案发后诗婷看见慕芝裸露上身背对门口坐在世帮身上(实际此时慕芝已昏迷,因诗婷只看得见背面,误以为慕芝清醒),运用诗婷证言否认红酒销售员v的证言,使二人的证言真伪难辨。
此后,对警方采集目击证人j的证言(证实看见季慕芝被庞世帮扇耳光后昏迷以及被强奸的整个过程),但辩方律师亦提供证据季慕芝母亲曾汇款十万元到该证人帐号(实因慕芝母亲为感谢此人出庭作证而支付,并非贿买)的银行汇款记录,辩解证人j证言系收受财物后所作的伪证,使得该份关键证言被当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案件庭审经多次举证、质证,但最后因证据矛盾无法排除且关键性定罪证据的真实性受到怀疑,最终陪审团裁定检控庞世帮强奸罪名不成立。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对电视剧的结局深表遗憾和无奈。
但同时,该剧所反映的以法庭审理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的立法精神,辩护律师全面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及证据规则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对新刑诉法实施后的公诉办案工作也有着相应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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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野下的公诉工作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
既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新职责新任务,又对检察执法办案提出严峻的挑战。
从公诉工作上看,新刑诉法的实施,公诉工作责任加重,诉讼监督任务增多,为公诉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发展机遇,也对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在执法理念、职责任务、素质能力、体制机制都面临着新的考验。
一、执法理念面临的挑战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的关键在于观念的转变。
修改后的刑诉法如何执行,应当说,执法理念的挑战是最大的挑战。
1996年刑事诉讼法曾确立了对抗制、无罪推定等先进的理念和原则,在立法上也取得较大成就,但由于立法变革较大、发展过快,实务部门缺乏必要的学习和消化,使得这些理念和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在检察工作中,部分检察人员某种程度上还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推定、轻无罪推定”以及“重配合、轻监督”等执法观念,这些执法观念在诉讼各个阶段都有所体现,与人权保障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
有的侦查人员仍然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口供中心主义根深蒂固。
在侦查监督环节,有的执法人员仍然存在构罪即捕的思维定式。
在审查起诉环节,有的执法人员仍然坚持有罪即诉的执法观念,造成不诉率偏低。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强调在打击犯罪的时候,更加注意对人权的保障,这一观念对于指导检察人员办案至关重要。
公诉工作要更新执法理念,适应修改后刑诉法要求:一是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调措施以及审判程序等环节,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是强化证据合法理念。
三是强化诉讼监督理念。
四是强化办案效果理念。
二、公诉标准提高,指控犯罪面临的挑战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使公诉工作从单纯的指控犯罪转向同时负起两个证明责任: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所谓证明责任,是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证明的标准要使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何谓“确实、充分”?修改后刑诉法新增加了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三条具体规定,即要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检察机关在审查判断证据、作出起诉决定的时候,要按照这个标准来办理案件,确保指控犯罪经得起法庭质证和辩论,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如果有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决不予认定、不予起诉。
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立,证明犯罪面临的挑战证明责任,是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明责任。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这个证明实质上就是要排除非法证据。
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可能会面临三种角色的定位:一是在法庭审理中是公诉人的角色,一旦非法证据被排除,可能整个公诉证据受到削弱;二是在自侦案件中检察机关充当被审查角色;三是在审判前阶段检察机关充当裁判者的角色,检察机关可以对非法证据直接作出决定,也即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违法作出一个基本裁判。
这样三种角色的转换,对公诉权的思维方式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检察机关要落实这个制度,一是要尽量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在法庭开庭以前。
要正确适用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庭前会议程序,尽量在庭前意见交换程序中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二是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权。
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过程中,如果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坚决予以排除。
四、公诉职责任务的增加面临的挑战1、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
将1996年刑诉法所规定的检察机关庭前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修改为“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这就意味着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环节和开庭前阶段两次查阅、摘抄、复制公诉方案卷材料的机会。
通过开审前的全面阅卷,辩护律师可以对公诉方所掌握的有罪证据进行全面的查阅和防御准备,也可以获悉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甚至可以申请法院调取那些没有被检察机关装入案卷中的证据材料。
他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去搜集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或者在法庭上指出指控犯罪证据材料的疑点。
这些证据材料,辩护人未必轻易向公诉人透露,他们会在法庭上随时抛出,公诉人需要有效应对。
这就要求公诉人要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提高讯问被告人的技巧和能力,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提高庭审过程中应变能力。
2、证人、鉴定人出庭及证据制度的变化,加大公诉难度。
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及制度设计中的缺陷,证人基本不出庭,证人证言不能在庭审中得到有效质证,严重影响庭审制度的改革,影响了案件真实的发现。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条件,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若证人出庭得以实现,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比较差、易变性、不稳定性的特点,对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提出了新的挑战。
同时,修改后的刑诉法引入了类似国外专家证人参加诉讼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做法,规定了当事人有权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席法庭,协助辩护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这样既有利于搞清一些技术性很强的专门问题,又对出庭公诉人提出了要求。
因此,公诉人要强化证据意识,一是切实履行对证人的保护义务,严格按新刑诉法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要做好说服证人出庭作证工作,争取证人自愿出庭并保持证言的真实性。
二是既要重视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固定,更要注重其他实物证据的采集和使用。
三是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和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的合法审查,提高审查判断鉴定过程、鉴定依据是否真实准确的能力。
四是要开展公诉人信息化专业知识培训,系统学习电子数据收集、审查方法,提高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指控犯罪的能力。
3、庭审中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启动。
如果当事人、辩护人等在法庭上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这对出庭的公诉人也是考验。
修改后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随着非法证据范围的扩大,有些物证、书证一旦被排除,必然削弱指控证据的证明力,案件被告人也可能被判无罪,指控风险进一步加大。
如何证明指控犯罪证据的合法性,驳斥当事人、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无理申请等,对公诉人的临场应变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一是要严格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强化证据观念。
二是要做好证据合法性证明工作,强化证据的证明力。
4、量刑程序纳入法庭审理。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的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进行调查、辩论。
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此,检察机关要适应量刑程序纳入法庭审理的新变化、新要求:公诉人必须切实摒弃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观念,必须树立量刑意识,改变过去主要重视对构成犯罪的证明,而忽视对量刑情节证明的现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要从以定罪事实证据为主转向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并重。
具体诉讼行为表现为:在审查案件时加强对细节的审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身份、作案动机等方面;在审讯中也要加强对上述细节的讯问;在审查报告、讨论笔录等文书中均要反映出如何提出量刑建议以及提出的幅度等问题。
办案检察官需要从办案方式、查证内容、辩论技巧以及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相应的改变。
5、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公诉人全部出庭。
根据1996年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力量主要放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上。
此次修法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层法院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所有案件,并明确要求公诉人必须出庭支持公诉。
适用范围扩大,在基层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下,虽然对诉讼效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但是符合诉讼规律和现实需要,有利于法庭形成控辩审三角构造,确保公正审理案件。
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这一新规定,所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出庭,所有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也都要派员出庭。
目前,检察机关应对出庭工作量增多的问题:一是采取相对集中移送、集中审理的办法;二是确定相对固定的办案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简易程序案件;三是采取增加编制、配齐人员的方式等,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诉讼效率。
6、辩护制度的完善。
修改后的刑诉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和作用;辩护的起点提前至侦查阶段;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完善了会见权;扩大了阅卷范围;增加了辩方证据开示义务;降低辩护律师职业风险;增加了阻碍辩护人行使职责的救济渠道;聘请辩护人主体范围扩大。
这些规定使得辩护人更为有效地参与诉讼,这对公诉人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公诉案件的风险防控、质量监督、强化诉讼监督等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在具体办案中:公诉人必须弱化对口供等言词证据的依赖,强化证据补强意识,重视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在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新庭审模式下,证人当庭提供的证据将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使得控辩双方的对抗大为增强;公诉人和辩护人的交叉询问将会大幅上升,法庭调查和法庭发问将成为庭审工作的重点。
要提高公诉人出庭抗辩能力:一是加强对修改后刑诉法的交流培训,增强质证过程中的讯问、询问逻辑思维能力和提高论辩技巧。
二是要提升公诉人员审查证据的能力。
三是要提升公诉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
四是要提升公诉人员应对风险、化解矛盾的能力。
参考文献:[1]童建明:《新刑诉法的挑战与检察执法方式转变》,《人民检察》,2012年第11期。
[2]于天敏:《强化法律监督尊重保障人权》,《人民检察》,2012年第22期。
[3]陈瑞华、黄永、褚福民:《法律程序改革的突破与限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8月版第161页。
[4]甄贞:《立足法律监督定位切实履行刑事诉讼法监督职能》,《人民检察》,2012年第7期。
[5]陈瑞华:《适应法律新变化新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人民检察》,2012年第7期。
(作者通讯地址: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山西临汾 04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