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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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因征地而需要
搬迁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市居民等进行经济补偿的一项制度。

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关系到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保障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重要环节。

首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济南市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征
地补偿标准中,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内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计算,确保被征地人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而搬迁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则是为了帮助被征地人顺利搬迁安置,解决因征地而产生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次,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
利用情况、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

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补偿标准,不能一刀切,要因地制宜,确保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济南市还注重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

在征地补偿标准的
确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被征地人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同时,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开公示,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总的来说,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科学
合理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才能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因此,济南市将继续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为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0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7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根据2024年10月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其管理范围内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民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济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济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济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济南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规定和执行。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依法进行公示和听证。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被征地土地的等级、位置、土地利用权期限、土地利用年限、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土地被征收前的利用状况、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相减少补偿标准。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合法、公正、公平。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遵循合法程序,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依法进行公示和听证。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市场价格、农民生产生活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调整幅度和范围。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保障。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保障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保障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合法、公正、公平。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保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管理和监督。

以上就是济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目录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1)【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15)【济政发[2004]19号】 (15)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19)【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19)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25)【市政府令第159号】 (25)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 (36)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 (36)【济发[2005]20号】 (36)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新) (4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通知. 66【鲁政发〔2006〕117号】 (66)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82)【济南市人民政府223号令】 (82)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99)【济南市人民政府230号令】 (99)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2003年4月28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实施。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征地办做好征用土地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的组织工作,保障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市计划、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相关工作。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176000元/亩;基本农田:211200元/亩;建设用地:176000元/亩;未利用地:140800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136000元/亩;基本农田:163200元/亩;建设用地:136000元/亩;未利用地:108800元/亩。

3.其他。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家更加关注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平时的生活中,人民经常会遇到征收用地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必须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每个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补偿标准可能不同,那么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二、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山东省济南市市区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北至:黄河-泺口街道东边界-济青高速;东至:绕城高速;南至:绕城高速;西至:京台高速-铁路-陡沟街道郑庄村北边界-腊山街道王府庄村、大杨庄村西边界-兴福街道大金庄村、于家庄村、彭家庄村西边界-兴福街道彭家庄村、演马村北边界-吴家堡街道西吴家堡村西北边界-美里湖街道西沙王庄村西边界-药山街道大魏社区、新徐社区西边界。

补偿标准:区片价:176000元/亩;基本农田:211200元/亩;建设用地:176000元/亩;未利用地:1408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东至:历城区行政区界东边界;南至:巨野河街道山圈村、李家窝村、王家鹊山村、逮家鹊山村、孙家鹊山村南边界-彩石镇东彩石村、西彩石四村、西彩石五村、西彩石六村南边界-港沟街道神武村、蟠龙村、高家洼村、夥路村、有兰峪村、港沟村南边界;西至:绕城高速-济青高速-华山街道盖家沟村西边界-黄河;北至:荷花街道北边界-鲍山街道北边界-临港街道小达子营村、西折腰村、东折腰村、大张庄村、张安村北边界-董家镇张而村、王合村北边界-济青高速。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同名1237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同名1237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
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作者:chn148 来源:未知日期:2010-12-1 15:57:55 人气:612
导读: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本表内容未表述详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以相关业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济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题要
按照新标准,征收搬迁费由每平方米 22 元涨到 30 元;过渡 期限内发放的临时安置费也由 22 元/平方米/月,涨至 30 元。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住 宅房屋按每平方米 30 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 35 元 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计发。
▲济南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济南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 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 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
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 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 的居民进行参考。
房子是我们生活的基础,没有房子为基础的生活是不能 算作生活的。而由于国家政府发展的需要,需要重新规划城 市用地来弥补土地的不足。拆迁就理所当然的被提上日程 了,而每个地区也会有不同的拆迁补偿标准。今天我们就来 讲讲▲济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 偿; 二、货币补偿。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 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 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 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 待。在这里我只、安置费和搬迁费 ;4 、困难补 助和奖励 ;5 、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6 、非住宅房屋营运 损失补偿等。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 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 ( 区片价 ) ,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 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 60%执行。河北 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 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 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 值 16 倍支付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原则上 20%归村集体所 有, 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 计算,见国土资见 (2004)238 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合计按 30 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 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14 倍。此费用专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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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1)【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15)【济政发[2004]19号】 (15)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19)【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19)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25)【市政府令第159号】 (25)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 (36)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 (36)【济发[2005]20号】 (36)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新) (4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通知. 66【鲁政发〔2006〕117号】 (66)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82)【济南市人民政府223号令】 (82)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99)【济南市人民政府230号令】 (99)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2003年4月28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实施。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征地办做好征用土地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的组织工作,保障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市计划、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管理第五条市政府实施统一征用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事宜,不得与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统一征用土地可以通过成片征用、项目捆绑征用、单独选址征用三种方式实施。

成片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需要,大范围集中连片征用土地的行为。

项目捆绑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将多个项目用地捆绑后成批次征用土地的行为。

单独选址征用土地是指政府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或单独报批条件的项目用地,按项目征用土地的行为。

第七条通过项目捆绑和单独选址方式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持用地申请、立项批准文件、规划定点意见等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1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第八条征用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征地办在征用土地所在区域张贴市政府征地冻结通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修、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事宜。

(二)征地办会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拟征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权属、地类、现状、人口进行调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还需编制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三)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10日内,征地办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四)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办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五)征地办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

(六)征地办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并于90日内将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

第九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根据土地用途,可将征地补偿费用分为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条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被撤销的,征地办应与被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管乡(镇)、办事处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主管乡(镇)、办事处,由主管乡(镇)、办事处按规定用于被撤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办应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农民生活,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被安置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应当按征用土地协议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对提前完成补偿安置任务交付被征用土地的,由市政府给其所在地的区政府、乡(镇)、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奖励。

第十三条新增建设用地收益缴纳市财政后,由市、区两级政府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

征地办可在征用土地总价款中按一定比例计取征地服务费,征地服务费列入征地成本。

征地服务费的计取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土地补偿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的确定按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池,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10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6-8倍。

(三)征用菜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菜地年产值的8-10倍。

(四)征用林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相邻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5-6倍。

(五)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建设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相邻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5-7倍。

(六)征用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相邻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3倍。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第四章人员安置第十六条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土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根据征地确定的安置人员数量和被安置人的年龄构成确定具体被安置人。

被安置人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评议产生,报乡(镇)、办事处批准后确定。

乡(镇)、办事处应当将被安置人员登记造册,报征地办备案。

第十七条人员安置补助费分别为:土地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就业补助费、抚养费和医疗补助费。

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二、三。

征用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人员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对被安置人可以采取社会保险、就业、调整土地等形式进行安置。

采取社会保险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下列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方式支付:(一)被安置人员是五保户的,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人员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乡(镇)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二)被安置人员是现役士兵的,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人员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后,由民政部门作为安置费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三)被安置人员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其人员安置补助费由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专户储存,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条征用人均耕地不足132平方米的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需要支付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每亩最多不能超过5个人的标准。

该费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

第二十一条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除依法生育的人口外,其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被安置人员的范围为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含外出上学的大、中专学生);被安置人员年龄,从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第二十二条青苗补偿费按被征用耕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第二十三条政府成片开发建设征用土地,村庄需要搬迁的,被拆迁人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补偿安置。

房屋补偿安置以建房安置为主,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原住房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安置,其不足部分由被安置人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补足;原住房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房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被安置人应当按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购买。

按本条规定安置的不再提供宅基地,原住房面积与安置房规定标准面积相同部分不予补偿。

被安置人自搬迁之日起至搬入安置房止,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安置人租住房屋。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少量征用,且需要拆除零星住宅的,其拆除的住宅以货币形式补偿。

被拆迁人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补偿安置。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补偿后由被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为被拆迁人重新安排宅基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五条被安置人的房屋被拆除,需要搬迁的,其搬家费按每人50元标准计发,一户不足两人按100元计发。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拆除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乡镇企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拆除房屋附属设施以及搬迁损失、搬运费用等,按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0%-15%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原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自行失效,由有关部门予以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抢栽的树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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