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仿制药运作模式
“药都”印度是怎样炼成的

76Z'Magazine遵义2018“药都”印度是怎样炼成的文丨 陈 勇仿制药是“山寨药”吗?并不是。
相对于专利药品,仿制药是指专利药的专利保护期到期后,由其他厂家所生产的与专利药成分相同的药物,但具体的生产工艺和配料比例可能不同。
仿制药是与专利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替代药品。
据了解,仿制药价格较低,有利于控制治疗成本,提高患者用药保障水平,在各国均受到高度重视。
比如《我不是药神》中所影射的高价药“格列卫”,事实上,印度正规的仿制“格列卫”和瑞士诺华的品牌“格列卫”有效成分100%一样,仿制药本身的效果也经过了无数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的测试,和品牌药没有区别。
世界各地都有人服用印度的仿制药并不新鲜,据报道,印度生产了全球20%的仿制药,印度药品出口到200多个国家,甚至60%以上出口到欧美、日本等国,美国市场上的仿制药品近40%来自印度。
据统计,全球药品出口总额在2016年达到3180亿美元,欧洲占据了80%市场份额,而亚洲仅占9.2%,而在亚洲这9.2%中,印度以116亿美元的出口额独占鳌头,而超过30亿美元的仅有新加坡和以色列。
为了穷人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时候,印度还在沿用英国统治时期的产品专利法,药业管控很严格。
当时的情况是,印度本土药企没能力研发出好的专利药,人们只能购买欧美厂商的昂贵处方药。
但是多数人消费不起,因此就出现了需求空缺,有人看到了机会。
最早开始行动的就是如今印度排名前几位的制药企业兰博西的创始人,他瞄准了当时没有在印度注册专利的罗氏公司生产的一种镇定剂,然后下手仿制。
在当时,这款镇定剂正版的价格是12000美元一公斤,但仿制品价格仅为3000美元一公斤。
仿制镇定剂一投入市场,极大的成本优势立刻拥有了巨大的销量。
之后印度的仿制药基本遵循这一模式,通过仿制的方式,为穷人提供物美价廉的药品。
看到“兰博西”的方法不仅带来巨额利润,还因为低价拯救了很多穷人,印度政府也转变了态度,决定鼓励这么干。
印度仿制药产业是如何崛起的

印度仿制药产业是如何崛起的?对慢性髓性白血病和恶性胃肠道间质肿瘤患者来说,格列卫(Glivec)是福音,可定向抑制相关癌细胞的增值和诱导其凋零。
这就降低了对正常细胞的杀伤,全身毒副反应较低。
格列卫最早于2001年在美国批准上市,被视为癌症治疗的革命性药物。
格列卫由瑞士诺华公司研制。
2011年该公司格列卫的销售业绩为46.59亿美元。
这药贵,100mg每粒120粒装的一盒参考价为25500元。
一般剂量是400mg 每天,每粒200元,一天药费就是800元。
这个药适合长期服用,那一个月就是2.5万元,一年是30万。
这对不是富人的普通人来说,长期服药构成巨大的财务负担。
不过,在互联网时代,淘宝等电商成为国内患者获得廉价仿制药印度格列卫的渠道,这是印度Natco公司生产的仿制药,取名Veenat。
印度格列卫便宜,2.5万的专利药,印度仿制药只要一千元多些,差不多只有前者的1/20,一年服用成本才一万多元,是一个大多数人承受得起的价格。
这让国内的患者纷纷通过各种渠道购买印度格列卫。
诺华公司声明,称这侵犯其合法知识产权。
中国国内的司法实践是分销印度格列卫等印度仿制药者犯了销售伪劣药品罪,因为这些药物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进口药物注册证,所以也算假药。
印度是不承认侵权的。
印度专利法为了适应世贸规则进行了修改,已于2005年1月生效。
在药物这一领域,专利法只对1995年以后发明的新药或经改进后能大幅度提高疗效的药物提供保护,不支持衍生药物专利。
这当然是为了保护印度的仿制药产业。
全球1/5的仿制药产自印度,其中一半出口到国外。
问题是,要是所有的国家都不支持衍生药物专利,那谁会去改进药物的疗效啊?所以那些研制药物的主要国家对衍生药物也是提供专利保护的。
许多制药公司会在一个药物专利保护到期之际,推出改进药效的衍生药物,以获得新的专利继续赚钱。
照理说,即使印度保护衍生药物的专利,印度的制药公司完全可以仿制失去专利保护的原药。
印度仿制药是假药吗?

印度仿制药是假药吗?——《我不是药神》电影引出的五个法律问题一、印度的仿制药在全世界都是非常出名的,很多国家的患者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去到印度购买比较便宜的仿制药。
那么印度的仿制药是假药么?什么样的药才是假药呢?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假药基本分为两种。
第一种:真的是假药。
比如说自己在家拿面粉制造的,或者把别的药拿来当这个药卖,这种叫“真的是假的”。
另外一种,不一定的是假的,但是是缺少相关手续,或者是违反一些规定的,比如说药品管监管规定。
《刑法》并没有规定何为假药,而是规定要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判定。
《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另外一个情况是“按假药论处”,是指这些药品本身并不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假药,但由于它们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律规定按照假药予以处理。
第一种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这些药可能有药效的确能治某种病,但因为某种原因被禁用了,比如说很久以前我们吃的某种大片的头疼片,后来因为发现会使人上瘾所以被禁用了。
第二种是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
药品从研发到流向市场是一个长长的链条,尤其是进口药,要经过批准才能生产的。
即使这个药真的有疗效,但是没有经过批准就生产就是违法的。
所以说印度的仿制药,如果是批准进口的药品,那就是“真药”,如果是没有批准进口的药品,那就要按假药论。
第三种,对已变质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第四种,被污染的药品,比如说在运输途中被其他物质污染了,也按假药论处。
第五种,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也就是这个药没有使用有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而是使用了没有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那这个成品药也要按假药论。
第六种,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也就是说药没问题,标识标的有问题,也按假药论。
印度为何成为仿制药的“世界药房”

印度为何成为仿制药的“世界药房”作者:张燕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28期5年前曾轰动一时的“陆勇代购案”又被热议。
如今的陆勇已经不再从事代购,但远赴印度买药的人仍然络绎不绝。
陆勇是江苏一家外贸公司的老板,被查出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后,难以负担售价高昂的进口药物,在得知低价印度仿制药后,他走上了海外购药的道路。
随着跨境购买仿制药次数增多,陆勇在解决自己困境的同时,还为上千名患有同样疾病的病友代购药品。
陆勇在印度购买的仿制药被称为“印度格列卫”,药物名称是伊马替尼,由瑞士诺华公司在1992年研制成功,是世界上首个分子靶向治疗药物。
2001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以3个月的审批速度批准伊马替尼以“格列卫”的名字问世。
2002年其进入中国市场。
格列卫近几年年销售业绩均达到数十亿美元,而且增长迅速,目前年销售额已经超50亿美元,并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近40个国家申请了专利。
过去十几年里,格列卫在中国的售价为2.35万元/盒,每位患者每月需要服用两盒,一年的用药费用就高达60万元。
而印度生产的格列卫仿制药每盒只需300~400元,巨大的价格差异让众多患者选择跨出国门,到印度购买仿制药。
“在新德里的几家大药房里,每天都会有来买药的中国人,有病人和家属,也有专门做代购生意的中介,有些销售人员都会说简单的汉语。
”已经在印度从事五六年代购生意的李涯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据他介绍,除了在药房拿货的“散客”,部分药企还有中国区代理,直接从药企那里拿货发往中国,有些药房甚至在微信上做起了邮寄的生意。
李涯是一家国企驻印度分公司的员工,来印度不久后,国内亲戚开始托他从印度捎药回国,一开始是一瓶两瓶,随着亲戚介绍的病友越来越多,李涯代购的量已经达到了每周上百瓶。
在李涯的QQ代购群分享文件里,有各种癌症药物的图片、中文名字、药品简介和国内外价格对比,除了大量的印度仿制药,还有一些尚未在国内上市的原研药。
其中,被标红的价格对比格外引人注目,一些在国内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药物,印度的售价只有几百元。
印度关于仿制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印度,作为全球最大的仿制药生产国,其仿制药产业在全球医药市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印度仿制药以其价格低廉、质量可靠等特点,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
然而,印度仿制药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印度仿制药法律规定进行概述与分析,以期为我国仿制药产业提供借鉴。
二、印度仿制药法律规定概述1. 药品管理法(Drugs and Cosmetics Act)《药品管理法》是印度仿制药产业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40年颁布,经过多次修订。
该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销售、进口、广告、检验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要求,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2. 专利法(Patent Act)《专利法》是印度仿制药产业的核心法律,于1970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专利申请、审查、授权、保护等程序,旨在鼓励技术创新。
然而,印度专利法在药品领域存在一定争议,特别是关于专利期限和强制许可等问题。
3. 专利规则(Patent Rules)《专利规则》是《专利法》的配套法规,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具体程序和审查标准。
在仿制药领域,专利规则对于仿制药企业的研发和生产具有重要影响。
4. 药品价格控制法(Drug Price Control Order)《药品价格控制法》于1952年颁布,旨在控制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
该法规定了药品价格控制的范围、方法、程序等,对仿制药产业产生一定影响。
5. 强制许可法(Compulsory Licensing Act)《强制许可法》于2005年颁布,旨在解决专利权滥用问题。
该法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政府可以授权第三方使用专利技术,生产仿制药。
强制许可法在印度仿制药产业中具有重要地位。
三、印度仿制药法律规定分析1.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对仿制药的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有利于提高仿制药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然而,该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执法不严问题。
2. 专利法印度专利法在药品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专利期限:印度专利法规定,药品专利期限为20年,与多数国家相同。
印度仿制药产业现状及发展策略浅析

印度仿制药产业现状及发展策略浅析印度仿制药产业现状及发展策略浅析摘要:近年来,印度仿制药产业发展迅速,产品定位明确、市场竞争力强。
从2015年开始,印度仿制药产业的出口价格相对于国内市场价格有较大的优势,在国际市场竞争力中位居第一。
但是,由于印度仿制药技术水平有限,产品研发投入不足,缺乏新产品研发,仿制药产业发展受到影响。
本文通过对印度仿制药产业现状及可行发展策略的分析,提出了加强产品研发投入、推进尖端科技应用、构建合理的产品定价等改进措施,以推动印度仿制药产业发展。
关键词:印度;仿制药;发展策略正文:一、印度仿制药产业发展情况印度仿制药产业源自20世纪80年代早期,但在2009年及2014年间,印度仿制药产业发展得不错,出口增长率达到18.93%和21.1%,产品定位明确、市场竞争力强。
从2015年开始,由于印度仿制药原料、包装等节省成本,印度的出口价格相对于国内市场价格有较大的优势,在国际市场竞争力中位居第一。
二、印度仿制药产业发展策略1、加强研发投入:研发的力度太小,导致国内拥有的仿制药技术水平偏低,仿制药的生产和制造效率也处于落后水平。
为提高印度仿制药的技术水平,应加大研发投入,利用外部资源开展研发,如与国外企业签订研发合作协议,引入国外先进技术。
2、推进尖端科技应用:充分发挥生物技术在仿制药中的作用,将尖端科技付诸实践,如采用基因工程技术、病原体及开发抗体技术等,以提升国内仿制药的科技水平。
3、构建合理定价策略:印度仿制药产品价格较低,但存在部分产品定价过高的问题,不利于印度仿制药产业发展。
应根据印度仿制药产品的形成成本和使用效果,对仿制药精确定价,以促进产业发展。
三、结论印度仿制药产业发展稳步推进,产品定位正确、市场竞争力强,但因技术水平有限,仿制药产业发展受到影响。
提出加强产品研发投入、推进尖端科技应用、构建合理的产品定价等改进措施,以促进印度仿制药产业发展。
四、发展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推动印度仿制药产业发展,应深化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市场,遏制不合格仿制药的流通,保障患者使用安全合格的仿制药。
浅析印度何以成为“世界药厂”

浅析印度何以成为“世界药厂”药价贵、看病难,这样的抱怨在中国已随处可见,于是,在大批人从国外代购质量有保证的奶粉之后,也开始有一些人从国外购买价低质优的药品。
个人出国时购买或托亲友代购邮寄完全没问题,但是当有人发现其中的商机而试图规模化经营时,就可能触犯法律。
据报道,近日深圳有一对夫妻从印度购入抗癌药,然后通过淘宝网在国内销售,因为未取得从事药品经营的许可证,而被认为涉嫌销售假药,被刑事拘留。
但这其实只是从印度转售仿制专利药行为的冰山一角。
之所以出现很多这样的经营行为,是因为患者有巨大需求,而代销者又有巨大利润可赚。
据报道,这对夫妻销售的印度仿制抗癌药格列卫,因瑞士生产商诺华公司在中国已申请专利,因而价格很高,一盒售价为2.5万左右,而夫妇俩所卖的印度仿制药则一盒只有1600-180 0元。
虽然这些人涉嫌非法经营药品,但这对贫穷的中国癌症患者却是一个好机会,可以让往往高达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年治疗费大大降低。
而印度药企之所以能生产便宜的格列卫,是因为印度政府并未给予诺华公司专利保护,而是允许本国药企仿制格列卫等药品。
诺华当然不愿接受这一点,为了要求印度承认格列卫的专利权,曾经打了持续多年的官司,但最终在今年4月,印度法院终审否决了诺华的请求。
诺华只是被印度拿来“开刀”的诸多国际药企之一。
2012年初,印度以德国拜耳公司生产的药品多吉美过于昂贵为由,允许本国制药公司强行仿制,拜耳起诉反对被印度专利法庭驳回。
印度限制对国际巨头的药品的专利保护,既为本国的庞大人口提供了廉价药品,也成 为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输送特效仿制药的大基地,有“世界药厂”之称。
据“无国界医生组织”估计,非洲有约17万人使用抗艾滋病仿制药,其中80%的产地是印度。
而印度之所以能频频向国际药业巨头设限,拒绝给予其在中国等国被给予的专利保护,其所依据的一个重要的法律理由是药品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即不经专利人同意就可仿制其药品的制度。
印度关于假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假药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卫生问题,印度作为全球第二大制药市场,其假药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打击假药,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印度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假药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印度假药的法律规定、案例分析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印度关于假药的法律规定1.《印度药品法案》(Drugs and Cosmetics Act, 1940)《印度药品法案》是印度关于药品监管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假药的定义、处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案,假药是指含有非药理学、毒理学、病理学或微生物学等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药品。
2.《印度药品规则》(Drugs and Cosmetics Rules, 1945)《印度药品规则》是《印度药品法案》的实施细则,对假药的定义、检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假药的定义为:(1)不符合药品注册规定的药品;(2)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药品;(3)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程序生产的药品;(4)伪造、篡改或冒用他人药品注册号的药品。
3.《印度药品控制规则》(Drugs (Control) Rules, 1955)《印度药品控制规则》主要针对药品的生产、销售、储存等环节进行监管,对假药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规则,生产、销售、储存假药的,将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4.《印度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6)《印度消费者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中对假药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生产、销售、储存假药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5.《印度刑法》(Indian Penal Code)《印度刑法》对生产、销售、储存假药的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规定。
根据该法,生产、销售、储存假药,情节严重的,可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印度尼西亚假药案2014年,印度尼西亚发生一起假药案,涉及印度某制药公司生产的抗疟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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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仿制药运作模式
印度和诺华之间持续7年的诉讼终于在近期告一段落。
4月1日,据美联社报道,印度最高法院驳回瑞士制药巨头诺华公司对改进后的抗癌新药格列卫(Glivec)专利保护的要求。
认为印度本土“仿制”的癌症特效药可以继续售卖。
和往常一样,判决引起了不少争议,支持者们认定,这一判决保障发展中国家民众获得平价药品的权益,无国界医生(国际)主席卡云勒卡亚医生(DrUnniKARUNAKARA)说:“对于依赖来自印度的可负担药物的数以百万计发展中国家的病人和医生,以及无国界医生等的治疗机构来说,这真如释重负。
”而诺华公司一方则认定,这一判决严重“阻碍创新”。
不管如何,这一判决被认为是印度仿制药市场的分水岭。
从此之后,作为“世界药房”的印度将会把仿制药进行到底。
诉讼拉锯战
在印度首都新德里,数百民众走上街头,高举“专利杀死病人”的标语,抗议瑞士诺华制药公司挑战印度专利法。
在此之前,来自150个国家的近30万公众,以及“无国界医生”等国际非政府组织联合发出呼吁,要求诺华终止对印度政府的法律行动。
这场诉讼持续了整整7年多,争议的焦点在于诺华的抗癌药是格列卫(Glivec,或称Gleevec),这种1993年就开始被诺华开发的药品,其分子化合物又叫做伊马替尼(Imatinib)。
据介绍,这种药品
主要用于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恶性胃肠道间质肿瘤,是现阶段一种重要的抗癌药物,目前已在世界范围广泛使用,并且在40个国家获得专利权。
然而在印度,格列卫却并未被授予专利。
依据印度2005年才修改的专利法,印度只支持1995年后开发的新药,不支持现有药物混合或者衍生药物申请专利,格列卫被拒绝的理由是1995年就已经存在新药的升级版,不属于创新药。
另一方面,印度也在生产自己的格列卫。
这种仿制药在效果上,和诺华公司格列卫区别不大,但不受专利束缚。
由于无须支付专利费,仿制药的平均价格只有专利药的20%-40%,个别品种甚至相差10倍以上。
诺华“格列卫”一个月治疗花费高达4000美元,印度仿制药仅需73美元。
对于贫穷的患者来说,印度的格列卫无疑更受欢迎。
可是对于诺华来说,一旦印度打开仿制药的大门,不仅将扩大其在第三世界药品市场的优势地位,还会进一步让其在欧美药品市场进军,这样一来,公司将会损失惨重。
诺华一直寻求印度法院认定这家企业研制的抗癌药“格列卫”改进型应受专利保护,宣称改进型更易于人体吸收,是一次重大改进。
不过,印度最高法院最终认定,这种改进型药品“不符合创新和独创两项标准”,支持印度专利局先前判断。
这一判决意味着印度制药企业可以继续合法“仿制”这种药品。
癌症患者援助协会律师阿南德。
格罗弗说:“判决对于向贫困人
口提供平价药品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
“诺华对印度专利法中的攻击已然失败,印度的专利办公室应该将此视为一个清晰的信号,该法例必须严格执行,轻率、不严谨的专利申请应该被拒绝。
”无国界医生“病者有其药”项目驻印度经理孟甘妮(LeenaMENGHANEY)更是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诺华当天发布声明,批评这一判决“阻碍日后创新”。
英国《金融时报》3月31日报道,这家瑞士制药企业先前威胁,如果输掉诉讼将停止向印度市场供应新药。
在诺华的中文网页上,印度产“格列卫”仍被称为“假药”。
印度仿制药业
这一判决被认为是一大分水岭,印度制药企业先前主要仿制那些售价高昂、用于治疗艾滋病、肺结核和癌症的药品。
如今,则会将目光放在更多药品制造领域。
印度一直有着“世界药房”之称,这里的仿制药产业十分发达,产量占全球仿制药的1/5.这些仿制药在剂量、安全性和效力、质量、作用以及适应症上,都和原专利药类似。
一般来说,西方国家昂贵药品一经上市,印度制药企业在本国专利法保护下可以仿制同类产品。
由于没有对药品化学成分的专利保护,印度的药品价格为全球最低,一直受到贫穷患者和人道医疗组织的欢迎,很多发展中国家都依赖印度生产的价格较低的药物。
为了捍卫本国的仿制药业,印度以法律的形式与西方制药巨头
博弈。
上世纪70年代,印度的政府不承认西方国家药品专利,直到2005年,作为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协议的一部分,印度才开始恢复了药品专利。
2005年1月生效的印度专利法只对1995年以后发明的新药或经改进后能大幅度提高疗效的药物提供专利保护,而不支持原有药物混合或衍生药物专利。
同时,印度政府可根据需要实施“强制许可”。
《印度时报》4月1日报道,一家印度药企已经推出美国默克公司的糖尿病治疗药品西他列汀的仿制版,显现竞争已步入慢性病药品领域。
孟甘妮表示:“我们已经看到印度专利法的实施对保障公共卫生的好处。
有赖印度严谨的法律,越来越多的药物需要引入仿制药的竞争,令其价格变得可以负担。
”
中国可否借鉴
这起诉讼是印度在WTO相关知识产权协议过渡期满之后,遭遇的第一起药品专利诉讼。
诉讼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发展中国家能否继续获得价格较低的药物,以及WTO专利保护条款如何落实等重大问题。
“判决不仅影响印度,同时对其他亚非拉国家具有参考意义。
”对此,印度大型制药企业西普拉医药公司律师普拉蒂巴。
辛格说。
作为仿制药的另一大市场,中国仿制药生产和印度相比无论是在规模还是质量上,都有着极大的差距。
近几年印度获批的仿制药申请基本都占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约1/3,暂时性批准占到近40%.数据显示,目前在印度,有近100家制药厂获得
FDA的批准,这些工厂多半生产用于出口的仿制药,年销售额多年以来均超过60亿美元。
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的5年间,全球将有多达631个专利药到期。
专利药到期高峰的到来,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意味着仿制药将有更多的市场和空间。
国内医药行业专家边晨光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跨国医药公司要求申请专利延长是出于利益的驱使。
由此以来,在跨国医药公司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便产生了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那便是利益与民生的对抗。
“企业的根本立足点是利益,而国家政府的立足点则是民生,为本国人民考虑。
外国药品价格高昂,让许多病人望而却步,但国家不能见死不救,因此便采取…强制仿制‟的方式,以提供价格较低的仿制药。
”边晨光说道。
边晨光表示,目前中国并没有鼓励仿制药的政策和法规,其中一个原因在于中国并不像印度那样疾病肆虐。
但如果在未来中国出现急需仿制药的情况,“强制仿制”或许是唯一的方法,而这时,将会由政府更多地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以保障民生。
无国界医生(国际)主席卡云勒卡亚医生说:“目前,药物创新的资金来自专利垄断下的高昂药价,无法负担这些价格的发展中国家病人和政府便为此付出代价。
与其想方设法扭曲规则,以寻求旧药的长青专利保护,来滥用专利系统,制药业不如集中精力寻求真正的创新。
政府也应该发展出一个框架,使药物的研发得以用另一方式进行,
而药价又是病人可负担的。
”
与此同时,边晨光也呼吁西方制药公司和发展中国家展开积极的对话:“这场对话需要进行,我们邀请诺华成为解决方法的一部分,而不是成为问题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