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程序正义缺失实体公正何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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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从“聂树斌”案入手

我国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从“聂树斌”案入手

我国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从“聂树斌”案入手摘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刑事定罪的证明标准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案证据若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则不能认定为达到了法定证明标准,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以此来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疑罪从无证明标准证据链条一、问题的提出(一)“聂树斌案”基本案情1994年8月,河北省某液压件厂员工康某在石家庄市附近被强奸杀害。

1994年9月,聂树斌被警方以该案嫌犯名义抓捕。

1995年3月,石家庄中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死刑。

后聂树斌提出上诉。

1995年4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罪改判15年,最终合并执行死刑。

2005年,河南省警察抓获王书金,王书金供述称石家庄奸杀案是他所为。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本案。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了本案的再审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二)本案的证明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

第一,无相关证据证明聂树斌与被害人有任何联系;第二,讯问笔录丢失,在案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存疑;第三,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且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第四,证人证言丢失,证人的证明力较弱;第五,原审认定的聂树斌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不能确认;第六,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第七,原审认定康某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第九,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严重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被告定罪证据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聂树斌案

聂树斌案

聂树斌案:探路冤假错案法硕1501 柯晗一、案情回顾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该市西郊孔寨村附近一块玉米地里被强奸杀害。

一个月后,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校办办工厂工人聂树斌被警方以该案嫌疑犯名义抓捕。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及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

聂树斌提出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

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

十年之后的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犯王书金。

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也是他所为。

2006年,邯郸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但起诉书内只字未提与聂树斌案关联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

2007年3月,邯郸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刑。

王书金提出上诉,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其所为。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

2015年6月、9月和12月,聂树斌案复查期限先后延期三个月。

今年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由于申诉代理律师又提交了新材料,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获悉决定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6年6月15日。

二、本案疑点(一)存在刑讯逼供的重大可能性聂树斌被拘禁后,公安办案人员不可能不讯问,当时的刑诉法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必须询问被拘留人。

而且事关命案,公安人员急于破案,在正常情况下必然会连续突击讯问,而且可能使用违法手段。

据办案人员说聂树斌为口吃,需要多次讯问,才能完成案件全过程的讯问任务。

但是,即使这样,聂树斌被拘禁后4天的讯问笔录不翼而飞,极不正常。

工作心得:聂树斌案改判无罪的法治意义

工作心得:聂树斌案改判无罪的法治意义

工作心得:聂树斌案改判无罪的法治意义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从200X年被媒体首次报道,该案始终没有淡出公众的视野。

自1994年案发、1995年判决执行死刑后历经已有二十余年,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巨大。

经过201X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XX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201X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该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到今天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判,以证据不足判决聂树斌无罪,终于尘埃落定。

一、聂树斌案改判无罪具有重大意义,堪称我国刑事司法历史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首先,聂树斌案改判无罪是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中实现的。

案件从200X年王书金出现、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不断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听证、决定再审到最终宣判,虽然步履艰难,但始终在向正确的方向推进。

冤错案件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

中央政法委于201X年7月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201X年10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要求完善再审制度,解决再审启动难、改判难问题。

没有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聂树斌案改判是不可能的。

此案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代表性案例。

其次,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无罪,彰显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重塑司法公信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以及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及负责复查的XX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多次表示,聂树斌案件的复查、再审要经得起真相与历史的检验。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

改判体现了一种审慎的司法观念。

虽然聂树斌已无法复生,但今天的改判是对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付出的慰藉。

再次,聂树斌案再一次为“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作了有力的背书。

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近三十余件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许多案件是按“疑案从无”的原则改判的。

聂树斌案分析3

聂树斌案分析3

聂树斌案件分析事件经过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

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

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

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

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

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

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

而聂树斌案的第四次延期将在2016年6月15日结束,是否会再次延期还不得而知。

2017高中时事作文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

2017高中时事作文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

2017高中时事作文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2017时事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2016年12月2日,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该案时间跨度长,从1994年到2016年,历时22年。

案情复杂,一波三折,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两天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然而在2005年,案件出现了转机,2005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了一个叫王书金的男子。

他交代,1994年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附近给一家工厂装暖气管道时,奸杀当地一康姓女子。

随着媒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的报道,聂树斌案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

2005年3月15日,聂树斌母亲张焕枝正式委托律师代理聂树斌案的申诉事宜,开始走上漫漫长路。

一直到2016年12月2日,11年的上访申诉等待终于换来了儿子的无罪判决,归还了司法保证人权的正义性。

消息一经报道,舆论哗然,立刻引起社会热议。

主流媒体也发表了评论,12月3日,人民日报以《正义永恒提振依法治国信心》为题评论认为,聂树斌案无论从案件发展的戏剧性、复杂性、特殊性看,还是从纠错过程的时间长、难度大、关注多看,聂树斌案都堪称中国司法的标志性案件。

同日,法制日报也以《聂树斌案改判,正义没有缺席》为题发表评论。

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最直接的意义是还了聂树斌及其家人一个公道,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

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聂树斌亲属的伤痛。

那么,作为司法人员,在这其中要吸取哪些深刻教训呢?根据法负责人的说法:一是要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尤其要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新《刑诉法》环境下对聂树斌案再审的思考——从新《刑诉法》第53条为角度

新《刑诉法》环境下对聂树斌案再审的思考——从新《刑诉法》第53条为角度

与 聂 案中 的 《 现 场笔 录》 和《 法 医 明案 件真相 的方法大 肆泛滥 , 注 重 口供 而忽 略了 的其 他证据 以及 态 和被 害人 上肢 的状态 的供 述 ,
排 除合理 怀疑 。
鉴定》的记 载一致 。 0 他对被 害人 生前 所 穿衣服 的 隐藏 地点 及隐
聂树 斌案 发生后 我 国《 刑诉法 》 已经发 生 了一 些变 动 。 新《 刑 藏方式 , 与聂 案 中的 《 现场 笔录》和证 人余某 某 的证言 的记 载一 他的供 述 又形成 许多 的间接 证据 , 最后 构 出的证 据链 比当时 诉 法》 第2 4 2 条: 当事人 及其法 定代 理人 、 近 亲属 的申诉符合 下列 致 。
聂庄 村人 , 原 鹿泉市 综合职业 技校校 办工厂 ( 鹿泉市 冶金机 械厂) 聂树斌 的定 罪量刑 也是 有驳 法律相 关规 定 的。 工人 。 1 9 9 4 年 l 0月 1日, 聂树斌 被 刑事拘 留 ; 1 9 9 5 年, 聂树 斌 因 故 意杀人 、 强奸妇 女被 判处死 刑 , 剥 夺政 治权利 终身 。2 0 0 5 年, 因涉 嫌其他 犯罪被抓 获 的王书金承 认 自己为“ 聂 树斌案 ” 的真凶 。 三、 聂 树斌 案所存 在 的问题
j l I { I } I j 占 缸会
◆法律 经 纬
2 0 1 4・1 ( 下)
新《 刑诉法》 环境下对聂树斌案再审的思考
从新《 刑诉法》 第5 3 条为角度
张梦玲
摘 要 王 书金 对在 石 家庄 西郊玉 米地 强奸杀人 案 的供 述 引发 了人们 对聂树 斌案 的 强烈关 注 ,但是 无论 王 书金 是否 是聂
的侦 查能 力 , 权力 的扩 张以及 被追 诉人权 力不 适度 的限制 , 以至

聂树斌案再审由来、问题与意义

聂树斌案再审由来、问题与意义

聂树斌案再审由来、问题与意义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聂树斌案的再审由来、所涉问题及其深远的社会意义。

聂树斌案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历经多次波折,最终于近年迎来了再审的机会。

这一案件不仅关乎个体正义,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与完善。

本文将详细梳理聂树斌案的再审背景,分析再审过程中涉及的关键问题,如证据的真实性、程序的公正性等,并探讨这一案件再审对于法治建设、人权保障以及社会公正的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够为公众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聂树斌案再审的窗口,并促进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思考与讨论。

二、聂树斌案再审的由来聂树斌案的再审,源于对该案长期存在的疑点和争议的不断累积。

自聂树斌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以来,其家人及社会各界对其案情的公正性一直持有疑虑。

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多年来坚持申诉,坚信儿子是被冤枉的。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司法公正意识的提高,一些新的证据逐渐浮出水面,如聂树斌案中的关键证物“血衣”的真实性受到质疑,以及有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出现等。

这些新证据的出现,使得聂树斌案的再审成为可能。

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也是聂树斌案再审的重要考量因素。

聂树斌案的长期未决,不仅给聂树斌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再审聂树斌案,既是对聂树斌及其家人公正诉求的回应,也是对社会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

因此,经过多方面的考虑和权衡,有关部门决定对聂树斌案进行再审,以期查明真相,实现司法公正。

三、聂树斌案再审的问题聂树斌案的再审,无疑暴露出我国司法制度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证据的审查与采纳,再审过程中显示出了其复杂性。

原始证据可能存在瑕疵或遗漏,而新出现的证据又可能引发对案件真相的重新评估。

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时,不仅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还要关注其关联性,确保每一个证据都能为案件真相的揭示提供支持。

聂树斌案的再审也引发了对于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深思。

“真凶”上诉求增其罪 聂树斌案 绝处逢生(南方周末 2007-11-1)

“真凶”上诉求增其罪 聂树斌案 绝处逢生(南方周末 2007-11-1)

“真凶”上诉求增其罪聂树斌案绝处逢生(南方周末2007-11-1)“真凶”上诉求增其罪聂树斌案绝处逢生来源: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赵凌发自河北[2007-10-31 22:46:43].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DIV.union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DIV.union T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union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union T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此前苦寻2年而一直未得的聂树斌案判决书,在今年4月突然神秘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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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程序正义缺失实体公正何求?
[既然牵涉到听证程序的正义性,那么听证的程序设计如何开展,各方是否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诉求,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辩论程序……这些都是践行听证程序正义的要求,但我们从本次聂树斌案听证会现状来看,情况却恰恰相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8日下午就备受关注的“聂树斌案”举行了听证会。

听证会从下午一点半持续到凌晨左右,连续听证十余小时。

于刑事审判的启动再审而言,听证程序显然属于“法外”制度,即没有可供引用的法律依据,亦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可循。

所以说,山东高院对聂树斌的听证会属于空前的探索。

但是,刑事案件听证的效果如何,从十余小时的听证反响来看,案件争议的焦点并没有交锋、听证程序安排不利于律师一方、听证角色互换等等缺陷显然已经让听证效果大打折扣。

从山东高院微博直播情况来看,听证没有辩论环节,缺少案件焦点的交锋,对于案件争议焦点,双方未能充分表达诉求。

所以说,听证,当然不如庭审,缺少对抗,缺少辩论,缺少交锋,于此,有人认为,河北方面这次是有备而来,而代理律师显得有些被动。

事后得知,律师被动的原因是山东高院的微博选择性直播听证内容,而且,听证程序有多处程序不义,所以,才导致律师一方显得势单力薄。

据悉,聂树斌听证会是代理律师一方提议,但是,代理律师一方估计万万不会想到,这次听证会会演化为原办案单位坚称自己没酿冤案的舞台。

山东高院名义上微博直播听证会,但却选择性摘录;听证过程中没有观点的交锋,缺乏意见的相互影响,导致律师一方的意见给人感觉是屡屡被推翻,以至于还有人质疑律师的专业素养。

事到如今才明白,并不是律师没提出聂案的诸多不法之处,而是听证程序隐匿了律师一方的意见。

在审判中,控方需提出指控犯罪成立的理由和证据,而辩方指出控方指控的瑕疵和不当之处即可反驳成立。

而在聂案听证程序中,控方成了聂母及其代理律师,辩方反倒成了河北高院以及原办案单位工作人员。

这样的角色互换(分配)并不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反倒多会有利于河北方面证明自己办案并无违法之处。

而角色互换的另一结果就是代理律师方虽一再质疑本案的诸多瑕疵之处,而河北方面的回应虽然站不住脚,但都想糊弄过去。

即是说,任凭律师如何指出河北方面办案的实体和错误之处,河北方面都在辩解,哪怕辩解的理由很让人不解,但因为缺失了律师的再回应环节,给人感觉总是律师没“说过”河北方面。

我们都知道,法庭论辩的价值在于让各方各抒己见,然后再将争议焦点予以集中,稍后再对争议焦点进行集中回应。

而在聂案中,各方的分歧甚多,特别是代理律师一方,针对聂案的质疑并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清,所以,由律师一方先行质疑也并无不妥,关键就在于,待原办案单位回应之后,却没有安排律师一方的再回应。

正因为缺乏了再回应环节,给人感觉是原办案单位将律师的质疑推翻了,实质是,律师的再回应完全可以将办案单位给问住,但山东高院安排的听证会却没有此程序。

也不知是不是山东高院故意如此安排,让律师有话不能说,由此才会导致律师一方显得势单力薄。

还是山东高院不曾想到听证会会搞成这样子,让律师和原办案单位不在一个平台上,难以平等对话,无论何种考虑,本次听证会的程序不义已显露无疑。

而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听证规则:“听证人员通过第三方推荐产生,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中立、品行端正;二是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三是未对聂树斌案和王书金案发表过意见。


既然牵涉到听证程序的正义性,那么,当然是听证的程序设计如何开展,各方是否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诉求,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辩论程序,是否把各方意见都能汇总到,是否给予双方充分的机会和表达时间,是否给予双方平等的表达权利······这些都是践行听证程序正义的要求,但我们从本次聂树斌案听证会现状来看,情况却恰恰相反。

第一,听证会的第三方即听证代表,选取的都是哪些人,山东高院并没有公示公开,以至于听证会都结束了公众还不知这些听证人员到底是第三方还是第二方或是第一方。

并且,山东高院有何证据表明这些听证人员符合听证资格要求,又有何证据表明这些听证人员属于公正的第三方。

如果真是第三方,为何只有山东高院一方选任,而不是双方共同选任,又为何不公开这15位代表的身份信息?
第二,听证投票制度是哪门子制度?让15个听证代表投票决定听证结果还是仅仅参考15名听证代表的意见,如果是投票决定听证结果,那么,这次听证难道施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听证结果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虽说,这样的听证和人民陪审团类似,但是,人民听证员的公正性何以保障?你连15名听证代表的选任都成迷,何以保证这15名代表就是公正的第三方,而不是被买通的第二方或第一方。

第三,在聂案听证会上,我们得知,听证是先由律师一方质疑,再由原办案单位一方进行回应,但待河北方面回应后,却没有律师一方的再回应,这样的程序设计,说白了就是让原办案单位名义“推翻”律师的质疑,你看,原办案单位都回应了,律师却“无话可说”,实际则是听证会就压根没想让律师再回应。

这样的听证会程序设计,显然不利于律师充分阐述理由和意见,更无法让案件事实予以充分澄清。

在这样的听证程序中,除了让原办案单位表面上“推翻”律师的质疑外,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揭示又有何作用?
第四、听证让律师先讲,没有论辩,缺乏了反驳环节。

虽说,之前山东高院也说明,听证会不同于庭审,不进行论辩和交叉询问,不知山东高院是否想到,这样的听证会除了公示案件材料外还有何意义?如前所述,律师一方阐述申诉理由后,河北方面直接回应,等同于律师一方无法再辩解,那么,给人造成的假象只会是河北方面“推翻”了律师的申诉理由。

我们假设一下,如果先由河北方面介绍案件的处理情况,再由律师一方发表质疑意见,然后,不让河北方面再回应,这样的后果会是什么?
第五、山东高院选择性公开听证会内容让人对听证的程序正义更产生怀疑。

之前,我们还天真的以为,这次听证会微博直播了,司法公正又迈进了一大步,殊不知,听证归听证,直播归直播,听证会直播并不
等同于全部直播,而是有选择性的直播。

我们从本次听证会直播内容来看,显然是有利于河北方面,代理律师一方的意见较少直播,反倒将河北方面的回应意见一一摘录,这样的后果就是给人造成河北方面的回应胜过律师质疑的假象,似乎聂案启动再审无望。

而等到李树亭以及陈光武律师逐步公开听证会内幕消息后,民众方才明白,原来,听证会的直播是有选择的呀,山东高院,你真狠!
第六、在听证会议程中,仅让原办案单位代表介绍案件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依据等,为何不让律师一方也介绍一下自己认为的案情概况?毕竟,在聂案存有多方争议的情况下,本身各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等的认识和评价就不同,任何一方介绍也定会从有利于本方的方面介绍,既然让河北方面介绍了自己认为的案情,为何不让律师一方介绍自己认为的案情?由此,在双方对案情、事实、证据等的介绍和争议中,案件焦点才能更为集中,案件事实也才能更为澄清。

第七,让山东高院主持有河北高院一方参加的听证会,而且,本次听证会是来质问河北高院的,从法院级别上看,河北高院为何要听山东高院的?我和你平级呀?为何山东高院可以主持本次听证会。

当然有人会说,这是最高法院指定山东高院复查本案,所以山东高院组织本次听证会,那么问题就来了,同是平级法院系统,山东高院能不给河北高院面子么?山东高院会为难河北高院么?山东高院会让河北高院下不了台么?面对这些疑问,我们也便知晓,原来听证会这出戏,虽然是律师一方提出,但山东高院完全可以把本次听证会变成河北方面洗脱罪名的独角戏,不信,从听证会的各个方面去看,哪一个方面山东高院“为难”了原办案单位代表?
第八,既然聂案关注度如此之高,还来了个听上去很美的听证会,当初,山东高院何不直接来个电视直播(需保护被害人隐私等不得公开的信息),这也好让全国人民围观聂案,这样,谁是说非,聂案是否算冤案,是否需要启动再审,岂不天下皆知,而且,还胜过几百个几千个普法宣传,在全民围观中,我不信山东高院还会胡来。

不知这样的提议,山东高院认可否?
上述几点便是聂案听证会的程序不义之处,既然程序不义,又何求实体公正?所以说,从听证会的效果来看,非但没有平息舆论,反倒引发了对山东高院组织本次听证会程序不义的争议。

那么,当听证会结束了,聂案新一轮的争议又开始了,下一步,是启动再审,还是继续掩盖久拖不决,虽然名义上由山东高院决定,背后谁决定,我们都懂得。

但愿聂案启动再审不再遥远,法治愈加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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