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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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两个核心要素。

程序公正指的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平等、公正地进行审理;实体公正则是指法院在判决案件时,依法依规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准确、公正的判断。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辅相成,共同确保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本文将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展开论述。

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的诉讼权利程序公正要求法院对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上平等对待,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条件等是否有利于其诉讼权益的保障。

法院应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诉讼条件和机会,确保所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公平的对待。

2. 公开的法庭审理程序公正要求法庭审理的公开,即诉讼过程应对公众进行公开进行。

这样可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防止司法不当行为的发生。

3. 独立的审判权程序公正要求法院的审判行为应独立于任何外来的干预,即法院应在合法权力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审判权。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以法律为依据,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和影响。

4. 充分的辩论权程序公正要求法院给予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出庭辩论和提起异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指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准确判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审理事实的真实性实体公正要求法院在判决案件之前,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和调查。

法院应仔细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实体公正要求法院在判决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法官应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确保对案件的判决合法合理。

3. 公正的判断和决策实体公正要求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法官应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遵循司法程序,做出公正的判断和决策。

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与重要性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它们密切相关,相互依存。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探讨一个重要的话题: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哪一个更重要?我方的观点是: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什么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简单来说,就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真正实现了公平正义。

程序公正,则侧重于案件处理过程中遵循的法定程序和规则,确保各方在程序上的权利得到保障。

实体公正之所以比程序更重要,是因为实体公正是司法的最终目标和核心价值。

司法存在的意义,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公正,即使程序再完美,也无法达到司法的根本目的。

例如,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定罪判刑,即使整个审判过程严格遵循了程序,这样的结果难道是我们所期望的吗?显然不是。

实体公正的实现,能够让人们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实体公正的实现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当一个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处理,真正的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社会公众会对法律和司法机关产生认同感和信任感。

相反,如果实体不公正,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还会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和质疑,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例如,一些重大的冤假错案被曝光后,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谴责,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再者,程序公正固然重要,但它更多的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和保障。

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应当服务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如果程序过于繁琐、僵化,甚至成为实现实体公正的障碍,那么这样的程序就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比如,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果一味地遵循繁琐的程序,可能会导致证据的灭失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逃脱,从而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

这时候,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灵活处理程序,以确保实体公正的优先实现。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可能需要对程序进行一定的突破。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对道德、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法律领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含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行为或状况本身而言的公正与平等。

它关注的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是否符合道义与公平,即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福祉和利益。

在实体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它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

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和重要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使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通过程序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优势群体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决策。

例如,法官不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偏袒某一方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果可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将受到质疑。

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公正而繁琐,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真正需求。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和保障。

只有在实现了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的结果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实体正义关注行为本身的公正与平等,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

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

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

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论文摘要]司法公正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也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核心价值。

司法公正具有二方面内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精髓,但某些条件下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

正因为二者之间冲突的存在,使得它们的关系一度成为诉讼法学界的热议话题。

文章通过对二者内涵的思考,试图揭示它们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关系,以希对司法活动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司法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它集聚着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渴望。

司法公正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方面所表现的公正,它深受英美法系的青睐。

正如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所说:“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由于英美法系以经验主义哲学为主导哲学思想,故此在对事物的认识上多持怀疑主义,他们认为人的认识具有非至上性,不能完全发现案件的真相。

也正因此,才有人说,“人们对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不能抱有太高的期望。

”另外,英美国家素有“程序先于权利”的伦理传统,其所强调的是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或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善性,而不是看该行为究竟导致了一个怎样的结果。

这就意味着在英美法系的,只要是基于公正的司法程序作出的裁判,即认定该裁判是公正的。

自美国学者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首次引入程序公正这一概念,程序公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其价值也被人们一步步发掘。

(一)程序公正的价值⒈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司法程序设计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实体公正,也就是说程序公正的价值亦在于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只有完全遵照所设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所达到的实体结果才可能是公正的。

⒉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罗尔斯说:“不可能把法规设计的使它们总达到正确的结果。

”就是说不论程序设计的多么完善、执行得多么严格,实体公正也未必能完全实现,那么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实体公正和程序的定义。

实体公正,指的是结果的公正,也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能够真正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而程序,则是指为了实现实体公正所遵循的步骤、方式和规则。

实体公正之所以比程序更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实体公正是法律的终极目标。

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不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那么即使程序再完美,也失去了法律存在的价值。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一个真正的罪犯因为程序上的漏洞而逃脱了应有的惩罚,那么对于受害者和社会公众来说,这是何等的不公?他们所期待的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相反,如果为了追求程序的完美,而忽视了实体公正,导致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无辜的人受到冤枉,那么这样的法律又有何意义?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实体公正能够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当人们看到法律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能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就会愿意遵守法律,相信法律。

而如果仅仅强调程序,而忽略了实体公正,导致一些明显不公的结果出现,那么公众就会对法律产生怀疑和不满,甚至可能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实体公正还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结果的公正合理。

比如在民事纠纷中,如果仅仅遵循程序,而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么可能会导致矛盾的激化,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而只有实现了实体公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然,对方辩友可能会说,程序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程序能够保障公正的实现,防止权力的滥用等等。

但是,我们要清楚,程序只是手段,而实体公正是目的。

程序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如果程序不能服务于这个目的,那么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浅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浅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浅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作者:俞超文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5期摘要:在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中,曾经指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他确信,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有意思的是,边沁在关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上却没有依照他的功利主义说,推断出“只要程序是正义的,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而是选择把程序公正归结于是实体公正对其的需要,提出了主张实体公正的工具主义论。

关键词: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323-01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概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以下几种观点:(1)实体优先论;(2)并重论;(3)程序优先论。

从字面上不难理解,实体优先论讲的是实体公正比程序公正更重要,所以应该优先考虑;程序公正则主张程序优先,以程序公正为主;并重论,即两者的地位相当,在实际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两者并重,而不分优先。

二、何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一)实体公正包括了标准公正和结果公正两方面:1、标准公正,即:评价事物的标准要公正。

马克思曾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够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

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

”如果立法者难以站在公正的角度上制定规则或者法律,那么注定这个标准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至于接下来的程序制定越完美,就越远离正义,亦就越不公正。

2、结果公正。

西方人由于笃信基督教“原罪”说教,而中国人笃信“性本善”,中国人的确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缺点,但西方人也的确染有重程序、轻实体的劣习。

美国的辛普森涉嫌杀人案,经过庭审,一般人都认为被害者是辛普森杀的,而且后来的民事案件也判决辛普森赔偿被害者家属一大笔钱,但刑事判决却判他无罪释放,理由是警察在没有搜捕证的情况下搜查了辛普森的住宅。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

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

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

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

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

①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绝对不能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也正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正义。

这就是在公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

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些薄彼那也算是公正。

这便是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也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于是我们发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得如此不切合实际。

最理想的答案便是能做到二者并重。

我们应首先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之上的实体公正。

三、欧美国家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国家一向重视程序,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

西方学者对此也多有论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施一项残暴的法律,也不愿以不公正的程序去实施正义的法律。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律适用的标准和程序是公正的。

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公平和公正,即法律规定的结果是公正的。

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本身的公正,即司法程序中各项规定和程序的运行是公正的。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它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程序的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司法公正常常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司法权力滥用、裁判结果不公等。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和改革司法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总之,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保障。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和改革司法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社会监督等,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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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年论文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作者院(系)专业法学年级 2005级学号指导老师论文成绩日期中文提要:公正是一个人人都向往的东西。

更多的更是一个被理想化了的境界。

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学者们都从不同角度予以分析并提出许多方案。

但,这些方案最终还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司法公正中西方比较正文:序言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

司法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正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体现了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

一直以来,我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全国法院系统集中教育整顿中,共查出程序有问题的案件74143件,而实体性错误的案件反有12045件,程序有问题案件占85. 86%。

过于强调实体否达到目的姑且不论,执法、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公然违反法律,在一个以法治建设为目标的国家里,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

司法公正,是人民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也是司法部门的神圣职责。

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把司法公正的要求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司法部门也制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做到司法公正。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反之,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针对这一问题,作为法律的学习者,本人予之以微浅的探索尝试,以期对此课题有一个较为明朗的掌握。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

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

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

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

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

①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绝对不能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也正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正义。

这就是在公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

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些薄彼那也算是公正。

这便是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也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于是我们发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得如此不切合实际。

最理想的答案便是能做到二者并重。

我们应首先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之上的实体公正。

三、欧美国家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国家一向重视程序,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

西方学者对此也多有论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施一项残暴的法律,也不愿以不公正的程序去实施正义的法律。

”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是什么样的结果。

相信大家一定对米兰达案有着深刻的印象。

它的结果是那么的让人无法接受。

是的,犯罪者居然逍遥法外司法机关竟不予以惩治。

但,我相信一点,就是在中国一定很难发生米兰这种达事件,这便是实体公正对中国人民的影响。

但是,在西方,它却可以被接受认可。

1965年,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小镇发生的一起强奸案引发了“米兰达警告”的产生:一名叫欧内斯特·米兰达的成年男子在一个月白风清的夜晚挟持一妙龄少女至镇外并将其强奸,案发后米兰达便老老实实地招供案情,法院据此裁决其犯绑架、强奸两项重罪,判刑50年。

但米兰达在与律师交谈后立即提起上诉,官司居然一直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九头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终身大法官,系美国宪法的守护神)以“警察未告知米兰达享有沉默权”、且“存在刑讯逼供”等行为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即:警察法官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为由判决将米兰达无罪释放。

同时,厄尔·沃伦大法官通过传媒将该判例建立的两项刑事诉讼规则公开告诫于警察,其中之一便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又称米兰达忠告),其大意为:大凡拘捕或审讯犯人时,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如下说话——“你有权保持沉默。

否则,你的说话将会用作不利于你的呈堂证据”。

这句对白经常在欧美、香港拍摄的电影、电视中由警察在办案、缉捕犯人时重复地、不厌其烦地使用,对于听惯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中国人来说,如此场景如同米兰达最终被无罪释放一样令人百思不解。

沃伦大法官对于米兰达逃脱了正义的惩罚、沉默权是不公正的等等抨击进行了回应:判处米兰达50年刑期,是不公正的程序产生了公正的实体,而释放米兰达,虽是实体的不公,但却维护了程序的公正。

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

换句话说,明知实体不公,也要维护程序公正,这就是最高法院坚定不移的立场。

在美国人的眼中,司法公正,首先就是要程序公正。

司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十分严格地遵守程序,而不能任意地破坏司法程序。

其用意与我国古代先贤之观点不谋而合:个案的实体不公正无法得到纠正仅仅是破坏了水流,对整体司法制度的危害仅是局部的;但程序不公正而得不到纠正却是破坏了水源,从而将导致整体司法制度的受损。

四、中国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极为普遍和自然。

这于中国根深蒂固的历史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中国人会认为重程序是死脑筋。

所以中国人是无法忍受米兰达案的存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亦认为: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程序优先。

(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

(二)程序公正本身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实体不公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恢复,程序不公则不然。

比如超期羁押对于当事人的损害是无以弥补的。

②这是一个传统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过程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见因过分强调实体正义而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但受害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就连受诉都也因身份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而遭受不应有的拖累。

这样的结果,不管当事人哪一方都是不愿意接受的。

由此也可发现其严重弊端。

对于实体公正的过分强调并不能有效地保障正义的实现,绝对的实体正义也是实现不了的。

五、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保程序公正的理由:(一)司法行为主要是一种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独立进得判断的活动,而程序是实现这种判断过程产生公正结果的必要条件。

(二)只有将司法程序活动纳入公正程序的轨道,司法活动才能摆脱任意性的支配,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

(三)程序公正在某些情况下是判断一个案件在实体上是否公正的测检器。

(四)只有做到程序公正,才能使人民群众对特定的司法行为具有公正的感觉。

(五)程序公正是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能够评判和实现的公正标准。

只要这种标准设计科学,合理,程序公正应该是能够实现的;而只要程序是公正的,那么结果通常就是公正的或者应当视为公正的。

③六、生活中的公正:拨开云雾见光明。

最新推出一部日本影片:《死亡笔记》,这部影片在大中学生中掀起一股热潮。

我个人认为真正意义上的正义,也许往往与人们所期望的相反。

就如此片中的龙琦与夜神月,他们争论的焦点便是谁才是真正的正义。

夜神月利用死亡笔记使许许多多钻了法律空子逃脱法律制裁的人受到了应得的惩罚。

他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是申张了“正义”。

这可以拟化为实体公正,可是我们也看到了他的这一做法带来的后果:社会混乱,疯狂,人们整日生活在恐惧之中。

如果这便是公正,那么我想更多的人们更希望不要这样。

大一时老师曾向我们讲述了一个著名案例:《肖申克的救赎》,我深深的为男主人公的聪慧所折服。

我们也同样可以看到在判处其有罪时,律师的猜测指控和陪审团激愤的情绪确实左右了法官的判决。

试换一角度想:如果严格执行程序上的公正,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我们的主人公有罪,那么又怎会出现这一不公正的判决呢。

也因此,程序公正应当逐渐转化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我认为程序的公正应当深化为绝对的程序公正,正如米兰达案件,即使诉讼程序仅存在小小的瑕疵,也应当因程序不公所导致之实体公正持否定态度,因为我们最终是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的公正。

这才是最终愿望。

七、我们如何做到追求真正的公正,在矛盾在寻平衡,两权相害取其轻。

实体公正优先从个人行为伦理的角度看,有利于个案正义,但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或个案正义的最大化,有利于实现法律之外的正义,可,却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内在本质。

并与其有着难以相容的矛盾。

于是,追求真正的公正便是追求二者的统一。

从逻辑上分析,程序公正,其结果可能是实体公正,也可能是实体不公正—我们所要努力的,就是二者的统一。

如果程序不公正,其结果虽同样可能是实体公正或实体不公,但无论哪种情况,我们都不可能得到两者统一。

因为这种情况下丧失了执法公正的一个支柱,一个基础。

○4程序公正有可能放纵犯罪,但决不会枉及无辜;程序不公正,虽可能在某种情况下不让罪犯漏网,但却极易冤枉及无辜。

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法治的精神认为,枉及无辜的危害远远大于暂时的放纵罪犯,所以对程序公正的追求理应放在首位。

在此,我们需要强调一个观念:不冤枉一个好人,往往需要我们做出这样一种有胆识的决择——暂时放过一个我们主观上认定的“坏人”。

因为从法律上说。

没有合法,足够的证据认定的“坏人”,仍然是一个应当洗清嫌疑的“好人”。

○5附录本课题就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含中西方比较)的一些浅薄研究是笔者在法学专业张宇琛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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