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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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年论文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作者

院(系)

专业法学

年级 2005级

学号

指导老师

论文成绩

日期

中文提要:

公正是一个人人都向往的东西。更多的更是一个被理想化了的境界。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学者们都从不同角度予以分析并提出许多方案。但,这些方案最终还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关键词:

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司法公正中西方比较

正文:

序言

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司法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正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体现了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一直以来,我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全国法院系统集中教育整顿中,共查出程序有问题的案件74143件,而实体性错误的案件反有12045件,程序有问题案件占85. 86%。过于强调实体否达到目的姑且不论,执法、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公然违反法律,在一个以法治建设为目标的国家里,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司法公正,是人民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也是司法部门的神圣职责。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把司法公正的要求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司法部门也制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做到司法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反之,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针对这一问题,作为法律的学习者,本人予之以微浅的探索尝试,以期对此课题有一个较为明朗的掌握。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①

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绝对不能实现的。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也正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正义。

这就是在公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些薄彼那也算是公正。这便是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公正。也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于是我们发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得如此不切合实际。

最理想的答案便是能做到二者并重。我们应首先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之上的实体公正。

三、欧美国家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国家一向重视程序,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西方学者对此也多有论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施一项残暴的法律,也不愿以不公正的程序去实施正义的法律。”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是什么样的结果。

相信大家一定对米兰达案有着深刻的印象。它的结果是那么的让人无法接受。是的,犯罪者居然逍遥法外司法机关竟不予以惩治。但,我相信一点,就是在中国一定很难发生米兰这种达事件,这便是实体公正对中国人民的影响。但是,在西方,它却可以被接受认可。

1965年,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小镇发生的一起强奸案引发了“米兰达警告”的产生:一名叫欧内斯特·米兰达的成年男子在一个月白风清的夜晚挟持一妙龄少女至镇外并将其强奸,案发后米兰达便老老实实地招供案情,法院据此裁决其犯绑架、强奸两项重罪,判刑50年。但米兰达在与律师交谈后立即提起上诉,官司居然一直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九头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终身大法官,系美国宪法的守护神)以“警察未告知米兰达享有沉默权”、且“存在刑讯逼供”等行为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即:警察法官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为由判决将米兰达无罪释放。同时,厄尔·沃伦大法官通过传媒将该判例建立的两项刑事诉讼规则公开告诫于警察,其中之一便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又称米兰达忠告),其大意为:大凡拘捕或审讯犯人时,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如下说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的说话将会用作不利于你的呈堂证据”。这句对白经常在欧美、香港拍摄的电影、电视中由警察在办案、缉捕犯人时重复地、不厌其烦地使用,对于听惯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中国人来说,如此场景如同米兰达最终被无罪释放一样令人百思不解。

沃伦大法官对于米兰达逃脱了正义的惩罚、沉默权是不公正的等等抨击进行了回应:判处米兰达50年刑期,是不公正的程序产生了公正的实体,而释放米兰达,虽是实体的不公,但却维护了程序的公正。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换句话说,明知实体不公,也要维护程序公正,这就是最高法院坚定不移的立场。

在美国人的眼中,司法公正,首先就是要程序公正。司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十分严格地遵守程序,而不能任意地破坏司法程序。其用意与我国古代先贤之观点不谋而合:个案的实体不公正无法得到纠正仅仅是破坏了水流,对整体司法制度的危害仅是局部的;但程序不公正而得不到纠正却是破坏了水源,从而将导致整体司法制度的受损。

四、中国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极为普遍和自然。这于中国根深蒂固的历史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中国人会认为重程序是死脑筋。所以中国人是无法忍受米兰达案的存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亦认为: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程序优先。(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

(二)程序公正本身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实体不公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恢复,程序不公则不然。比如超期羁押对于当事人的损害是无以弥补的。②

这是一个传统问题。一直以来我国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过程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见因过分强调实体正义而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但受害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就连受诉都也因身份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而遭受不应有的拖累。这样的结果,不管当事人哪一方都是不愿意接受的。由此也可发现其严重弊端。对于实体公正的过分强调并不能有效地保障正义的实现,绝对的实体正义也是实现不了的。

五、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保程序公正的理由:

(一)司法行为主要是一种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独立进得判断的活动,而程序是实现这种判断过程产生公正结果的必要条件。

(二)只有将司法程序活动纳入公正程序的轨道,司法活动才能摆脱任意性的支配,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

(三)程序公正在某些情况下是判断一个案件在实体上是否公正的测检器。

(四)只有做到程序公正,才能使人民群众对特定的司法行为具有公正的感觉。

(五)程序公正是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能够评判和实现的公正标准。只要这种标准设计科学,合理,程序公正应该是能够实现的;而只要程序是公正的,那么结果通常就是公正的或者应当视为公正的。③

六、生活中的公正:拨开云雾见光明。

最新推出一部日本影片:《死亡笔记》,这部影片在大中学生中掀起一股热潮。我个人认为真正意义上的正义,也许往往与人们所期望的相反。就如此片中的龙琦与夜神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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