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

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

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篇一: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大队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法定代表人:黄典民电话:3357296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三、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23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

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

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2011)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

原告反映的现代机械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将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

大圩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

2022特殊工种退休工龄怎么算

2022特殊工种退休工龄怎么算

2022特殊⼯种退休⼯龄怎么算
现在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65岁,那对于哪些特殊⼯种退休年龄是怎么样算的?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特殊⼯种退休⼯龄怎么算⽅⾯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2022特殊⼯种退休⼯龄怎么算
凡参加城镇基本养⽼保险社会统筹的⼈员,按特殊⼯种办理退休⼿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年满45周岁;
2、缴费的年限是:1992年底前参加⼯作的连续⼯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商户及其帮⼯、⾃由职业⼈员连续⼯龄(含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本市城镇养⽼、医疗办法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实际缴费满5年是指1993年1⽉1⽇以后在本市城镇单位缴费且记⼊个⼈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参加个体⼯商户及其帮个⼯或⾃由职业养⽼、医疗保险后的缴费年限之和)。

3、从事特殊⼯种的年限:必须是从事⾼空和特别繁重体⼒劳动⼯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温⼯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体健康⼯作累计满8年。

另外,职⼯从事多个特殊⼯种的,可将其从事特殊⼯种的实际⼯作年限相加计算,但是在决定退休条件时应根据这⼏个特殊⼯种要求从事⼯作年限最长的⼀种来确定。

以上内容就是⼩编对“2022特殊⼯种退休⼯龄怎么算”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任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任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任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5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郁娟【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郁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任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任某【当事人-公司】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任某在阿里高寒地区工作的四年时间是否应当折算为六年工龄。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任某在阿里高寒地区工作的四年时间是否应当折算为六年工龄。

工龄折算是国家对从事特殊工种或者在特别恶劣环境下工作,身体健康受伤害较大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特殊保护的政策。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核职责,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对于法律、法规、政策没有规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破坏正常的社会保障制度。

任某在阿里高寒地区工作四年有相关人事档案资料证实,是不争的事实,但该工作期间能否折算六年工龄,还取决于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虽然《劳动保险条例》曾对折算工龄作出规定,但该条例并未将在高寒地区工作的军人纳入折算工龄的主体范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有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但从该办法第一条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hellip;&hellip;”的规定可以看出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军人不属于上述法规适用范围之内。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名目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名目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0.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二部分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一、煤炭1.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2.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3.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4.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二、冶金1.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2.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3.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5.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三、机械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2.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四、化工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2.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五、石油1.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2.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六、水利、电力1.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3.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七、轻工、纺织1.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2.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3.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4.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5.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6.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7.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8.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9.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10.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11.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八、建工、建材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九、电子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十、兵器、核工业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十一、医药、卫生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十三、地质、地震、测绘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 十四、邮电、广播电视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5.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十五、造船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船总人字〔1987〕1433号)十六、林业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十七、渔业、水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十八、粮食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十九、新闻出版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二十、城市建设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

特殊工种的工龄怎么折算

特殊工种的工龄怎么折算

特殊⼯种的⼯龄怎么折算我国规定了男性达到60周岁,⼥性达到了55周岁,就可以申请退休,但是对于⼀部分从事特殊职业的员⼯有提前退休的资格,并且可以按照⼀定的折算标准,折算⾃⼰的⼯龄。

店铺⼩编就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特殊⼯种的⼯龄怎么折算折算⼯龄:折算⼯龄是职⼯在特定⼯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产劳动的⼯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折算⽐率计算出的⼯龄。

按照现⾏规定,职⼯从事井下,⾼温、低温,有毒有害等有害⾝体健康的⼯作,达到规定年限,且按特殊⼯种退休条件退休的,其1991年底前从事特殊⼯种的年限可以折算⼯龄。

未按特殊⼯种退休的,其曾从事特殊⼯种的⼯作年限不再折算⼯龄。

从事井下、⾼温、低温等特殊⼯种的,每⼯作⼀年,按⼀年3个⽉计算⼯龄,折算率为四分之五;从事有毒有害特殊⼯种的,每⼯作⼀年,按⼀年6个⽉计算⼯龄,折算率为⼆分之三;从事⾼空、特别繁重体⼒劳动的⼯作时间,不能折算⼯龄。

例如:某职⼯1972年6⽉⾄1983年5⽉在煤矿从事井下⼯作11年,其折算⼯龄为11×0.25=2.75年;某职⼯在1986年5⽉⾄1994年4⽉在某化⼯⼚从事有毒有害⼯作,其1991年12⽉底前可以折算⼯龄的⼯作时间是5.67年,折算⼯龄是5.67×0.5=2.84年。

常年在海拔3500⽶以上的⾼⼭⾼原地区⼯作的,可以参照从事井下、⾼温作业的规定折算⼯龄;常年在海拔4500⽶以上⾼⼭⾼原地区⼯作的,可以参照从事有毒有害⼯作的规定折算⼯龄。

国家还规定:职⼯从事井下、⾼温、有毒有害等特殊⼯种的折算⼯龄不能超过5年。

特殊⼯种⼯龄的相关法律规定(1)国家对从事有害⾝体健康⼯作的职⼯,在退休年龄条件和⼯龄计算⽅⾯都有照顾。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规定,从事有害⾝体健康⼯作的职⼯,可以⽐从事⼀般⼯作的职⼯提前5年退休。

但是,只有在有害⾝体健康⼯作的岗位上(包括原来从事⼀般⼯作,后调做有害⾝体健康⼯作)退休才能这样办。

有关工龄的法律法规汇编

有关工龄的法律法规汇编

有关工龄的法律法规汇编工龄有关规定目录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2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2 三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 ..................................................................... .. (2)四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3 五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3 六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员考入农业院校毕业后分配做农业技术干部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4 七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 ........ 4 八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高原地区工龄计算及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 5 九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 .... 5 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6 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 6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7)十三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 7 十四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8 十五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集体职工大学毕业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8 十六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8 十七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9十八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 ................................ 9 十九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工应征入伍复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10 二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 10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 .. (10)二十二 ........................................... 劳动部关于退职职工再次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11二十三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被判处徒刑以后又撤销原判或改变了处分,其已“服刑”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 .. (11)二十四 ..................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私营企业职工和小商贩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1二十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12 二十六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 (12)(劳社厅函〔2002〕323号)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政策文件资料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政策文件资料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政策文件目录: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内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1978年6月2日)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1978年7月11日)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创伟安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之十二

创伟安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之十二

CWAP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解读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 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 „2000‟143号) 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 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 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 126号)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 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 社部发„1999‟8号) 徐州市创伟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徐州市创伟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CWAP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解读
3、特殊工种与特种作业常见问题 电工作业是特种作业吗? 电工是特殊工种吗? 从事电工作业人员能享受特殊工 种提前退休待遇吗?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呢?
徐州市创伟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CWAP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解读 有关特殊工种规定的三个阶段
徐州市创伟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CWAP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解读
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 “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 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 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 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 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 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 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 建材人劳字841号) 徐州市创伟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CWAP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业务简介 二、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提交材料(以徐州市为例)
1、《徐州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2、《退休申报表》 3、退休职工档案(含劳动保险卡片) 4、其他可以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 历史资料 5、退休职工养老手册 6、本人免冠近照1寸5张职工 7、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徐州市创伟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
苏劳社[2000]125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原行业统筹单位,省各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的有关精神,现就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予贯彻执行。

一、职工1991年底前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可折算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特殊工种的确认,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新的特殊工种名录前,暂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各行业特殊工种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业所属各单位,其他行业不能参照。

三、曾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高限掌握。

如:某男,现年55周岁,曾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6年,后又从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两者相加达9年,虽符合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的退休条件,但不符合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退休条件,不得办理退休手续。

四、未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工龄,也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五、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