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适用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区域性考察及其罚则改革探讨

犯 罪 的数 字十分惊 人 , 而其 中绝 大多数是监 禁刑 , 非 监 禁刑适用 较少 。从 监禁 刑 内部 的适用 比例来 看 , 有期 徒刑 的适用 比例 远远 超 过 了拘 役 和无 期徒 刑 。 至 于未成年 人犯罪 能否 适 用无 期 徒 刑 , 同的学 者 不
人和 4人 ; 处罚金 的人 数分别 为 1 人 、2人 和 3 单 1 2 3
的接 触 , 利 于 实现 改 造 罪犯 、 防犯 罪 的刑罚 目 有 预
( ) 一 矫正措 施单一 、 禁刑 的适 用 比例过 高 监 尽 管我 国号称 实行“ 育 为主 、 罚 为辅 ” 教 惩 的未
收稿 日期 :09—1 20 2—1 0
基金 项 目 : 东 省教 育 科 学 研究 项 目“ 广 和谐 社会 构 建 中广 东 省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相 关 问题 研 究 ” 项 目编 号 :7T 2 ) 阶段 性 研 ( 0 J 16 的
未成年 人犯罪刑罚适 用的现 状及其缺 失 广东 省高级人 民法 院提 供 的数据 显 示 :0 4年 20
至 20 0 6年 , 东 省 全 省 法 院 共 判 决 未 成 年 罪 犯 广
年人 犯罪规 定在成 年 人刑 法 之 中 , 与成 年人 适用 同 样 的制裁体 系 。同时也没有 非刑罚措 施优 于刑罚 的 规定 , 而且非 刑罚措 施单 一 , 这些 缺 陷无 疑使 “ 育 教
禁刑基本 处 于空置状 态、 缓刑 适用 率不 高、 非本 地 户籍 的未 成年犯 罪人基 本 不适 用缓 刑等 缺 陷。 对 应 实事 求是 地从 未成年 人既容 易受惑犯 罪 、 又易于矫 治的立场 出发 , 从既要 “ 惩罚 ” 们 , 他 更要 教 育、 拯救他们 的立场 出发 , 建立科 学的刑 罚体 系、 消 未成年 人犯 罪无期徒 刑 的适 用、 大非监 禁刑 的 取 扩
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它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刑罚人本主义的倾向,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的。
与其他刑种相比,罚金刑具有避免交叉感染、打击经济犯罪、减少犯罪人痛苦、增加国库收入等优点,集中反映出新的刑罚价值取向。
1997年颁布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标志着我国罚金刑步入“快车道”,但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尚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拟对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仅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3类罪无罚金刑的规定,涉及罚金刑的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0种增至160余种,对罚金刑的运用有了很大的扩展。
笔者认为,在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轻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以相当的罚金刑也能够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减少再犯的可能。
修订后的刑法中补充了大量的轻罪条款,适用相应的罚金刑对轻罪犯罪人的惩治与改造都有良好的个体效应与社会效应。
实践中,对轻罪犯罪人应多适用罚金刑。
2.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一个明显倾向,就是加强了对贪利型、财产型犯罪的打击。
这类犯罪都与经济利益相关,是犯罪人犯罪的目的或动机所在,对其处以罚金刑有利于打击其犯罪欲望,剥夺其犯罪资本。
但这类犯罪人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对他们来说,罚金刑只是增大犯罪成本,通过进行新的犯罪就可以弥补“亏损”。
因此,罚金刑必须与其他刑种配套使用,比如用自由刑使犯罪人失去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与时间,或用资格刑剥夺受贿罪、贪污罪等依靠身份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这样就可减少再犯的可能,反而比罚金刑具有更好的效果。
3.修订后的刑法未明文规定罚金刑适用于过失犯罪,仅将罚金刑适用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局部的过失犯罪中。
笔者认为,过失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小,处以罚金刑能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缴纳罚金吗?

一、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制度之现状1、罚金存在执行难、易空判等问题不可否认,罚金具有不剥夺人身自由,增加国库收入、打击犯罪等优点,世界各个国家的刑法条款中都有相关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往往出现执行难、空判的现象。
导致上述现象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人或代缴家庭无缴纳能力;正处于十六周岁到十八周对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大部分正处于上学阶段,鲜少偶出来自食其力的,即便已出来参加工作的,财富积累也匮乏,因此,自身没有支付罚金的能力。
在实践中,笔者发现,犯盗窃罪的未成年人多数家庭条件不富裕,这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方面原因,因而,父母为其代缴罚金的能力亦有限。
第二、缺乏强制执行罚金的主体。
关于罚金执行的主体,虽然《刑法》做出了规定“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但却忽略明确执行的主体。
因此,学术界及实务界对此颇有争议,有认为执行的主体应当是法院执行局的,也有认为是刑庭的,还有认为应当是司法警察的,故导致各地法院作法不一,执行效果也不一。
2、罚金所起的效果不甚明显罚金虽有很多优点,却也容易间接致使未成年人树立错误的价值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由于未成年人普遍没有缴纳罚金的能力,罚金大多由家人代缴。
而家长没有义务去代缴罚金,因此,当部分未成年人的家人代缴罚金后,其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容易树立树立一种错误的刑罚观念“钱能解决的事就不是事”。
论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

免。 交叉感染 ; 不影响犯罪人的正常工 成年犯罪人就会被判处实刑甚至较重刑 以判处较轻 的自由刑罚 ,罚金就 多由父
作、 生活 和学 习 ; 有利 于 犯罪人 的改 造 ; 罚。 未f 年 ^ 正处于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 母 或监护人代 为缴 纳。而我 国刑 法并无 增加 国库收入 ;有力打击牟利 性犯罪等 的关键时期 , 面对这种情况就会使他们对 明文 规定父母和监护人 必须代其承担 经
就会偏离其预设的目标方向,从而导致 认识产生扭曲, 甚至仇视社会。那些因全 年人缴纳 罚金 ,那 么判决将 面临无法执 额 缴纳罚金而得 以从 轻处理 的未 成年人 行的尴尬 境地 ,这必然有损 于法律的严 系列负面影响。
一
一
、
会有一种侥幸心理, 容易让他们产生。 花 肃性和权威性。 对未成 年人大量适用 罚金刑的 钱 可以买刑 的错误认识 , 极易对 他们进 三是对未成年人适 用罚 金刑不利于 行 后期的帮教及 日后的健康成长 产生不 刑罚平衡。在司法实践中 , 一方面出于减 少未成年犯 罪人监 禁刑 ,促进他 们正常
( 1 9 6 1 一) , 男( 汉族) , 山 东潍坊人 , 抚顺市矿区人 民检 察院研 究室主任 , 主要从事 法律研 究。
罚 金 ,是人 民法院判处犯罪人 向国 部分缴纳 , 有的则因为家中条件困难而无 于未成年人来 说 ,他们多数处 于在校学 家缴纳一定 金钱 的刑罚方 法 ,属于财 产 力缴纳。最终, 法院会根据罚金的缴纳情 习的阶段 , 而 且我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和 性 的一种 , 它的特点是 既可 以独立 适用 , 况来判决主刑, 那些足额缴纳罚金的家庭 劳动法又有禁止 招收未成年做 工的明确 又可以附加 于主刑适用 。罚金刑具有 不 可能会因此获得缓刑 , 而那些因家庭经济 规定 ,所 以他们 很少有经济来 源和个人 剥 夺犯罪人人 身自由 , 免于关押 , 从而 避 困难不 能全额缴纳 或无 力缴纳罚 金的未 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 , 为了自己的孩子可
未成年罪犯罚金刑适用问题探讨

点的同时, 未成年罪犯是否适用罚金刑颇有争议。 对
一
、
各国对 未成年 罪犯适用罚金刑的情况
各 国对 未 成 年 罪犯 适 用 罚 金 刑 的情 况 不尽 相 同, 的 国家 对 未成 有
年罪犯普遍适用, 西方 国家的刑法中一般没有禁止对 未成年罪犯科处 罚金的规 定。 有的国家对未成年罪犯科处罚金的 比率还很 高, 如英 国
一
代为缴纳罚金后 , 家庭困难 的, 无疑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 , 监护人可
能会 迁 怒 于 未 成 年 罪 犯 , 利 于 未成 年 罪 犯 的进 一 步 教育 改造 。 不 持 肯 定 观 点 的 人 认 为 : . 照“ 1按 罪刑 法 定” 原 则 , 了罪 就 应 依 的 犯
共 有 10余 个 , 17 6 与 9 9年 的 2 3个 罪 名 相 比 , 论 是 从 适 用 范 围还 无
防 的 效 果 。3 不 利 于 未 成 年 罪 犯 的 教 育 改 造 未 成 年 罪 犯 的 监 护 人 .
罚金刑作 为一种刑罚方法越来越受到重视 , 在各 国刑罚体系 中地位不
断 上 升 。 在 19 97年 修 订 的 刑 法 典 中 , 法分 则 中挂 有 罚 金 刑 的 罪名 刑
对于反对观点, 笔者认为存在 以下 问题 : . 1将适用 罚金刑存在 的 普遍性问题局限于未成年罪犯, 为不应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的 作 理 由, 但同时又认为应对成年罪犯适用 。 I对于株连无辜 的弊端 , () 根 据我国的现状 , 对罪犯判处罚金刑均可能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家人承
担 , 不 仅 存 在 于 未成 年 罪犯 , 于 成 年 罪 犯 也 是 普 遍 存 在 的现 象 。 这 对
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 多由其家庭代缴 , 使监
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法律规定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法律规定关于犯罪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事,但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形。
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1、《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我国刑罚体系,分为主刑、附加刑。
其中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以下刑种:1、死刑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对于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给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未成年人意识到社会的温暖,重新对待生活,激发对生活的希望,以在以后更好的发展,对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2、无期徒刑《刑法》第17条第3款,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无期徒刑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
3、剥夺政治权利未成年人本身就不满十八周岁,而对于大部分政治权利而言,具备政治权利能力的年龄条件是已满十八周岁,因此,未成年人还未享有的政治权利就无所谓剥夺问题。
4、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未成年人通常都是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同居住,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尚无参加工作赚钱的能力,其家庭的财产除个人生活用品外,基本为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所有。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

二 探讨刑事责任年龄
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减刑假释上的从宽,很大程度
我 国是以刑事责任年龄为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但是以年龄 上体现 了我国教育为本的方针。由于立法的限制,未成年人与成
为标准来确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够科学 ,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制 年人罪犯的减刑假释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差别 ,而未成年犯罪一般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及原因
不适宜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
()近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明显低龄化 ; ()作案的成年 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未成年人一般都是 由父母抚 1 2
人文化程度普遍比较低 . 一般都是小学文化 ; ( )女 眭未成年人 养 ,这就不会有个人所有的财产。没收财产是一种极其严厉的财 3 犯罪人数持续上升 ; ()作案人员无业闲散人员为主 ; ()未 产刑 ,主要只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贪污性犯罪。“ 两大犯 4 5 而
而主要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家庭 的教育问题、学校对 刑 等刑 罚 。
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加以不力、社会不 良环境对青少年的
四、简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执行上
影响、未成年人 自身素质不高 ,认知能力低 ,抵御能力差,导致 虽然新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做 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是具体方 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 良风气影响。 面还不够 完善 。 (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假释减刑应做明确规 1
社 会脚步 的不断更新发展 ,人 民的观念 又得 到了很大的变 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与其 回归社会。[ 所以 ,不应把剥夺政治权 4 】 化 ,各种刑事案件不断上升 ,当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特别严重。 利的规定增加 到法律 中。 ( )不适宜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 2 具统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增长趋势 。未成年是国家的未来 ,
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适用有关问题的探讨

与缓 刑适 用 条 件 相 对 应 的 是缓 诉 制 对 一 度。缓诉本意是检察机关保 留对某个案 I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极为不利的。对于 没 有工 作 和 固 定 收入 , 其 判 处罚 金 ,
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适用有关问题冁
李静
( 城 满族 自 治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宽 河北宽城 0 70 ) 6 0 0
讨
我 国现 行 刑 法 对 未 成 年 人犯 罪适 用 享 有 完 整 的政 治 权 利 ,往 往 不 像成 年人 犯 罪 类 型 在 未成 年人 犯 罪 类型 中 并 不 多 刑 罚 明 确 规 定 了 “ 轻 或减 轻 ” 原 则 , 那 样 明显 地 出 于 对 政 治 权 私 有 意 滥 用 , 见 。因此 , 未成 年 人 犯 罪 不 需要 适 用 没 从 的 对 在 司法 实践 中 , 何 把 握 这 一 原 则 , 者 有 可 以宽 容 的 一 面。 时 , 国 对 违 法犯 收 财产 刑 。 如 笔 同 我
l 政治 权 利
罚方法。作 为未成年人很 大一部分 由父 微 ,依 照 刑法 规 定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罚或 者
J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 母 抚养 , ,可以作 他 她 不
I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产 , 有 , 目也 不 大 。 并且 没 收 财 产 出不起诉决定 。 即使 数 “ 笔者认为 , 缓诉的适用条 l属于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 一般是针对 是 一 种 严 厉 的财 产 刑 ,一 般 只 适 用 于 两 件应 该介于酌定 不起诉与起诉 之间 , 亦
l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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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率呈不断上升趋势,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有其必要性,合理性的一方面,但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也存在诸多弊端和不足。
本文详尽的分析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的必要性和弊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对于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
关键词:未成年人;罚金刑;执行难;社区矫正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率呈明显上升趋势,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如何惩治?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
人们比较认同的做法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否科处罚金刑,既没有明确的肯定态度,也没有明确的否定态度,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对未成年人犯罪是能够适用罚金刑的。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既有其必要性,合理性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弊端和不足,现分述如下:一、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的必要性(一)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规定了80多个全部情节都是必并科罚金刑的罪名,又规定了75个基本情节是并处或单处罚金的罪名。
因此只要犯罪人的行为触及了这155个罪名,无论其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必须并处或单处罚金刑。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刑法分则规定的这八类犯罪中,抢劫和贩卖毒品罪的法定刑中均规定了罚金刑,而且还是必罚制。
这就意味着对于触犯这两个罪名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法判处罚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同时还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单处罚金。
”据此可以肯定,我国刑事立法关于罚金刑的适用对象,并未将未成年人排除在外,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罚金刑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二)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符合刑罚经济原则的要求刑罚作为遏制犯罪的一种手段,可以视为一种投入或代价,和经济活动一样,要想在刑罚执行后获得收益就离不开对司法成本的研究。
在刑罚体系中,生命刑执行简单但是不能创造价值,自由刑可以通过强制犯罪人劳动来创造价值,但国家要付出昂贵的代价,要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和执行人员。
相比之下,罚金刑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其成本非常低甚至为零,而其带来的收益却相当可观。
国家通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不仅给国家增加了收益,而且不必为改造犯罪分子支出相应的监管费用,还可带来预防、威慑、安抚等刑罚所具有效益。
罚金刑能够将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效益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降低了执行成本,与现代刑罚所倡导的经济原则相一致。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可减少“交叉感染”隔绝犯罪文化的传播使刑罚的教育目的具有了实现的现实基础。
众所周知,监狱及劳动改造场所是关押和改造各种犯罪人员的地方,犯罪人难免会交流犯罪方法,增加对社会的仇视情绪。
但是对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因其不需在监狱中服刑,可以有效的防止其在狱中感染恶习,将犯罪文化的传播途径切断,使犯罪分子在一个相对没有”污染”的环境中执行刑罚,有利于罚金刑教育目的的实现,尤其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所具有的特殊属性更适合适用罚金刑。
(四)罚金刑的轻型化和非人身处罚性更适合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转型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正处于形成时期。
其人格的可塑性大,易于矫正和教育改造,自由刑具有不利于复归社会的副作用。
因此,根据未成年人特有的心理和生理特点,不适合适用监禁刑。
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型犯罪和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对社会危害较小,罪行较轻,正符合罚金刑处罚的要求。
罚金刑有其独特的功能如惩罚功能、改造功能、威慑功能、感化功能、补偿功能等,这些功能也正好适应未成年犯这一特殊群体的需要,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育特点。
二、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的弊端社会的发展使得罚金刑诸多优点得以凸显出来,也推动了罚金刑的广泛使用,但是罚金刑也有其不足和弊端,现分述如下:(一)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执行难我国1997年新刑法中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较以往有了较大的扩展,然而,”依据犯罪学的研究得知,犯罪人口之经济状况常较一般普通人口的平均水准为低,故罚金刑常有难以执行或未能执行之情事发生”。
随之而来的司法实务现状显然印证了这一论断。
据统计,1998 年全国法院已执行的罚金刑判决仅为应执行数额的20%,执行难成了罚金刑适用上难以逾越的一个障碍。
1、罚金刑执行难的立法根源首先,罚金刑规定过于僵硬,导致司法适用缺乏灵活性,从而导致罚金刑执行难。
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罚金刑适用条件的规定,忽略了罚金刑的执行问题。
刑法总则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这一规定表明,罚金数额确定的唯一根据是犯罪情节,这样的规定,完全忽略了罚金刑自身的属性和执行问题。
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其适用应当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因为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直接关系财产刑能否被执行,不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情况而确定罚金数额必然导致罚金刑的判决与执行相互脱节,最终的结果是判者判之,执行者无法执行。
其次,立法上缺乏罚金刑执行的变通措施。
法律是确定的,而社会生活是不断变化。
即使罚金刑的立法规定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也很难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纷繁复杂。
司法实践中会不可避免地发生使罚金刑无法执行的情况。
因此,在立法上应该建立一种用以解决罚金刑确实执行不了问题的变通机制。
例如瑞士刑法关于以自由劳动偿付罚金的规定,日本刑法关于罚金易科劳役的规定,都是在罚金刑确定执行不了的情况下,所采用的变通措施。
这对于维护判决的权威及预防犯罪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但是我国刑法中没有这类相应的变通措施,从而导致很多罚金刑因为行为人无能力缴纳而不了了之。
2、罚金刑执行难的司法原因首先:罚金刑的判决具有盲目性。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罚金刑的规定绝大多数是硬性的,即必须对犯罪人适用罚金,没有取舍的余地。
这就使得审判人员只是简单地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罚金,而不考虑所判罚金能否执行的问题,这种盲目的判决当然难以执行。
其次:罚金刑的执行主体不具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5条规定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应是原审人民法院,但具体是原审法院的哪一个部门负责并不明确。
因此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致,有的法院由刑事审判庭直接担任罚金刑的执行主体;有的法院则由专门的执行部门--执行庭执行,还有的法院由司法警察执行。
这种具体执行部门不统一的现状破坏了罚金刑执行的严肃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有违罪责自负原则“罚金刑不象自由刑那样直接指向行为人本人,而是指向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财产,因此,罚金刑其刑罚的效果很难集中在受刑者本人。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来说,一般没有经济来源。
罪责自负原则要求”一人犯罪一人当,谁犯了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只处罚有罪的人,不累及那些罪犯的家属、亲戚、朋友、邻居等与犯罪无关的人”。
一般而言,成年人犯罪被判处罚金刑是由犯罪人本人自己承担,坚持了罪责自负原则,而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却恰恰相反,因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能承担责任,父母替交子女罚金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是与刑罚的罪责自负原则相佐的。
(三)违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首先,”教育为主”无法实现。
由于未成年人经济上的不独立,对其判处的罚金,父母代缴的现象普遍存在。
罚金刑是由于未成年人犯罪而判给未成年人的,而真正缴纳罚金的却是其父母。
法律适用对象和执行对象的偏差,带来的首要问题是罚金刑个别预防功能的缺失,不能适用于正确的对象,将不能实现罚金刑作为刑罚所应具有的刑罚目的。
换言之,判决书希望通过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而达到刑罚的教育目的,而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执行的对象往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那么教育的对象发生了转移,执行虽然有结果但是对未成年人却没有真正的教育效果,致使教育目的落失。
其次,”惩罚为辅”也无从谈起。
”罚金刑是通过给犯罪人以剥夺财产的痛苦,镇压其犯罪性,并使其下次不能犯罪为目的的刑罚”。
将其归类为刑罚,惩罚性是其题中应有之义,执行时要达到惩罚的效果。
自由刑、生命刑具有不可替代性,只能对犯罪分子本人执行,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然而,罚金即金钱具有可替代性,不能标识其所属,缴付行为也没有规定必须是受刑人自己缴付。
所以,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缴付的行为被广泛的替代。
刑罚的目的无法实现。
所以说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背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三、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的完善措施(一)罚金刑执行难的具体对策1、罚金刑执行难的立法对策完善刑法总则关于确定罚金数额根据的规定,罚金刑是国家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刑的执行以犯罪人具有向国家缴纳判决所确定的数额的金钱的能力为前提。
在确定罚金的数额时,必须考虑判决是否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也就是要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情况。
因此,刑法上应明确把犯罪人的经济情况作为确定罚金数额的一个因素。
即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经济情况决定罚金数额。
2、罚金刑执行难的司法对策一方面罚金刑的判决应摒弃盲目性,打有准备之战。
审判机关在确定犯罪人的罚金数额之前,一定要对犯罪人乃至犯罪人家庭的经济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以便在法律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
首先建立先行调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制度,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甚至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人都有可能想方设法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无财产的假象,就会给判决和执行带来困难。
所以要实行财产登记,避免出现执行时”身无分文”的现象。
其次在审判阶段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确定财产保管义务人,明确其法律责任,冻结存款,查封财产,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确保罚金的执行。
另一方面罚金刑的执行主体要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财产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因为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由原审人民法院的哪一部门执行,使得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一。
既损害了罚金刑执行工作的严肃性,统一性,也影响了罚金刑执行的有效性。
笔者认为,罚金刑的执行应统一由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即执行庭负责执行。
因为其是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既有执行工作经验,也有完成工作的时间保证。
(二)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应体现罪责自负原则刑法个别化是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有效地将罪刑法定与刑法个别化相结合,不仅有助于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而且更有利于使罪犯重新复归社会。
鉴于此,对有独立财产和无独立财产的未成年人分别对待,虽然形式上不平等,却可以实现实质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