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馆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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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和领事馆有什么区别

大使馆和领事馆有什么区别

大使馆和领事馆有什么区别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

两个国家断交,一定会撤销大使馆,但不一定撤销领事馆。

大使馆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全面负责两国关系,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

大使馆的首要职责是代表派遣国,促进两国的政治关系,其次是促进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系,使馆同时具有领事职能。

促进两国关系和人民间的往来是领事馆的重要职责,但其最主要的职责是领事工作,比如: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大使馆的职责范围遍及驻在国各个地区,领事馆只负责所辖地区。

大使馆通常受政府和外交部门的直接领导,而领事馆通常接受外交部门和所在国大使馆的双重领导。

许多国家在多数国家只设大使馆,不设领事馆。

设不设领事馆、设哪个级别的领事馆,主要看侨民和领事业务的多少以及所在地区的重要性,并依照对等原则进行。

如中国在美国设有大使馆和5个总领事馆,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领事业务。

在个别小国,外国只设领事馆和派驻领事官员。

目前,中国在166个建交国设有157个大使馆、60多个(总)领事馆。

大使馆的级别最高,大使馆代表国家行使全面的代表职能。

只有建交的国家,才互设大使馆。

领事馆的级别要低许多,领事馆仅仅能代表国家的部分职能,或者处理部分地区,部分事物的代表职能。

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或者地区,不能互设大使馆,但是可以互设领事馆(例如:美日英法等国在台湾地区设有领事馆)。

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首都之外的城市或地区,可以设置领事馆(例如:XX国家驻上海领事馆)。

无论有无外交关系,都可以互设某一地区或某一领域的领事馆(常见的例如:商业领事馆,文化领事馆等)。

大使馆的主要工作人员享有外交豁免权。

有外交关系的领事馆,通常是大使馆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其主要工作人员也享有外交豁免权。

国际法知识点1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而通常所称的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包括领馆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权和领事官员、其他人员和外交人员、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两个方面。

领事制度的产生较常设外交使团为早。

在职务上,领事职务主要是保护、促进、了解和发护照签证等、帮助派遣国国民、公正登记和行政事务、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极其航行人员等等,而使馆则主要有代表、保护、谈判、了解和报告、促进五项主要职务。

在人员类别方面,按照1963年维也纳公约,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consular officer),行政和技术人员(领馆雇员consular employee)和服务人员(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领事官员是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the head of),而使馆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mission)则分为外交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diplomatic staff),行政和技术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adi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ff)和服务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其中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官官衔的人员,包括馆长如大使、公使、代办和其他外交人员,如参赞、一、二、三等秘书,各种专员,陆、海、空武官,外交代表(diplomatic agents)则仅指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人员。

领事馆(consular post)和使馆(diplomatic mission)都是执行本国对外政策的对外关系机关,但有很大的差别,主要在于: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过来说是带全局性的,而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为经常性的事务;3、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则一般限于领区;4、使馆设立则领馆必然设立,设立领馆则不一定设立使馆,使馆被撤撤销而领馆不一定撤销。

领事馆的职责范围

领事馆的职责范围

领事馆的职责范围领事馆是一个国家驻外的官方机构,负责处理与外国公民和外国事务相关的事务。

领事馆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领事保护、签证和居留许可、外交事务等等。

以下是对领事馆职责范围的详细介绍。

一、领事保护领事保护是领事馆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领事馆负责保护自己国家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无论是遇到意外事件、罪案、失踪、被拘留、被监禁还是其他紧急情况,领事馆都会提供紧急援助和协助。

领事馆也负责处理公民的死亡、遗体运回等相关事宜。

二、签证和居留许可领事馆负责签发签证和居留许可。

签证是外国公民进入某个国家的合法手续,而居留许可是允许外国人在某个国家合法居住和工作的文件。

领事馆会根据国家的移民政策和法律规定,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和材料,并决定是否发放签证或居留许可。

三、外交事务领事馆作为国家驻外的代表,负责处理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事务。

这包括与外交部门的协调、与外国使领馆的交流、处理外交文件和文件等。

领事馆也会参与国际会议、活动和谈判,代表本国政府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和合作。

四、公民服务领事馆还提供各种公民服务,包括公证、认证、护照申请和领取、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领事馆也会为公民提供一些基本的法律咨询和援助,例如婚姻和家庭、财产继承、劳动纠纷等方面的问题。

五、文化和教育交流领事馆也负责促进本国文化和教育的交流。

领事馆会组织和支持各种文化活动、艺术展览、音乐会和电影放映等。

同时,领事馆还会提供有关本国教育体系和学校的信息,协助外国学生和学者到本国留学和研究。

六、经济和商务合作领事馆也会促进本国与外国的经济和商务合作。

领事馆会提供有关本国经济和商业环境的信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投资和商务合作的指导和支持。

领事馆还会组织和参与各种经贸活动、展览会和商务洽谈等。

七、危机管理和紧急救援领事馆在外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恐怖袭击、战争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国公民的撤离和救援工作。

领事馆会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合作,确保本国公民的安全和福祉。

领事制度

领事制度

六、领馆的主要任务
1 在领事区域内维护本国的利益,保护本国公 民和法人的利益 2 在所驻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本国侨 民,给予他们必要的协助. 3 以合法手段了解领事区域内的政治 经济 科技 文化和教育等方面情况处理领事区 域内有关本国与所驻国之间的商业和经济 业务,进行正当的文化宣传.
4 办理护照、签证、公证、认证方面的业 务 五 在不违反所驻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 下,监督和检查派遣国商船 民用航空品并 给予必要的协助.
16世纪,领事不再从居住地的本国商人中选任, 而改由国家派任,称为“派任领事”。 18世纪中叶以后,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领事制度的价值和重要 性义日益被各国所重视,存在于各国间的领事 制度被系统地发展起来。 领事的地位、职务和特权成为各国通商航海条 约和领事条约的主题;法国、荷兰、美国、英 国等主要商业和航海国家还制定了本国的领事 条例和领事法。
(2)领事馆(Consulates)
由领事担任馆长的领馆,是第二等级的领 馆地位仅次于总领事馆,为《维也纳领事 关系公约》等国际公约,双边领事条约以 及许多国家的同内法和在外国的设领实践 所确认。 领事馆一词有时也泛指馆 副领事馆 (Vice-consulates)
(二)清朝时期的领事制度
鸦片战争之前 同外国没有建立正式的领事关系。 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按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将 领事裁判权制度强加于中国,向中国派遣领事并 设立领馆,单方面享有领事裁判权。 1868年7月中美《天律条约》续增条款规定中国可 向美国各迫商口岸派驻领事。 此后,清廷陆续派遣领事在东南亚、欧洲和美洲 一些国家设领。 清廷在外国设领却遇到有关国家的于扰和刁难、 清廷也未建立起自己完整的领事制度。
由副领事任馆长的领馆,是第三等级的领馆,地 位次于领事馆。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国际公约、许多国 家的双边领事条约和国内法承认副领事馆为一 级领馆但是在实践中,在外国设立副领事馆的 国家并不多。 中国在国内法和双边领事条约中承认副领事馆 为-级领馆,但是中国未在国外设立、也未接 受过外国在中国设立副领事馆。

外交部的职务构成

外交部的职务构成

外交部的职务构成
外交部的职务构成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政策制定和参谋机构:其中包括总参谋部、中央事务局、国际事
务局、研究室、财政局、机关事务司、政策研究室、法律局、外事特务司、外交关系处、公共外交司等;
二、派出机构:主要包括境外大使馆、境外领事馆、境外外交办公室、境外文化中心、境外经商办事处、境外学术机构、国际机构等;
三、支持机构:其中包括总参谋部外事侦察处,国际组织处,翻译翻
印处,外事保卫司,外事记者司,外事联络司,外事会务处,外事语言处,外事政策咨询处等。

以上就是外交部的职务构成,总而言之,外交部职能以设计、实施有
效的外交政策、促进国际合作,防范外部威胁为主要任务。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声明书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声明书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中国的使领馆办理的公证书在国内使用是否要认证这是个在领事认证中被经常问到的问题。

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就首先要了解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和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关系。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亦有涉及公证和领事认证的规定,如:“为任何国籍的个人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应派遣国国民的要求,为其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认证派遣国有关当局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中国驻外使领馆主要办理以下几类公证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健在公证、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是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上驻在国外交部门或者认证机构的印章及签字予以确认的活动。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申请:(一)辖区范围内的认证申请。

我馆辖区范围为驻在国全境/×××(请领馆具体列明辖区范围);(二)驻在国认证机关及人员的印章、签字在我馆进行了备案,符合规定形式;不符合印章、签字备案要求的文书,不能在我馆办理认证;(三)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四)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

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针对的是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加入外籍的华人是不能办理公证的,只能办理认证。

因此,中国的使领馆办理的公证书在国内使用可以直接使用,无需认证。

境外授权书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馆认证流程境外授权书在国内使用的越来越频繁,包括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代表处,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品牌商标使用权等等,这些授权要想做国内发生效力,就必须办理好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手续。

新编国际法学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新编国际法学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一) 概念与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是外 交机关及人员在接受国享受的特 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代表说 职务说
外交代表是国家与君主的代表,平等 者间无管辖权。
为保证其执行职务之须。
治外法权说 领土的延伸,视使馆如本国领土内。
(二)领事关系
领事
一国派驻外国某一地区,维护本国 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 官员,其工作机构是领事馆。
领事职责:促进与驻在国的经、贸、教、科、文关系, 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 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外交官职责:负责与驻在国全面的特别是在政治方面 的关系。
(三)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常设
临时性的 (特别使团)
使馆
常驻使团 (国际组织)
政治性使团
礼节性使团
大使馆 公使馆 代办处
访问、开会
贺喜、奔丧、道歉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二)使馆的职务 (三)使馆人员 (四)馆长等级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是否建交和设立使馆,以及设立什么级别的使馆, 多依据相关国家之间协议。
三、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四、构成外交邮袋之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之外部标记,以 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3、通讯自由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7条
五、外交信差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其身分及构成邮袋 之包裹件数;其于执行职务时,应受接受国保护。外交信差 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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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是目前关于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法律依据。《维也纳公 约》规定:“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 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 效地执行职务。”它兼顾了外交使节的代表资 格和外交职务的有效执行两个方面,是比较妥 当的。这也是现今国际上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根据的普遍接受的观点。
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所负义务
• 根据公约第55条的规定,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
负有以下义务:
• 领馆、领馆人员和其他享有领事特权和豁免的人
员,其行为和活动必须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 规则。
• 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容的任何
用途。
• 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 • 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
▪ 领馆馆舍(consular premises)在一定限度内不 可侵犯。领馆馆舍是指专供领馆使用之建筑物或 建筑物之各部分,及其所附属之土地。领馆馆舍 在一定限度内不得侵犯.

公约关于“一定限度”的规定
▪ “接受国官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 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 工作之用的部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时应迅速采 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领事馆的级别
领事馆分为四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 事馆和领事代理处。相应地,领馆馆长分为, 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
目前,中国在外国只设立总领事馆和领事馆。 外国在中国设立的领馆均为总领事馆。在实 践中,各国根据其国内法,可委派各种职衔 的领事官员,中国目前委派的有总领事、领
领馆馆长就任
通知
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 一定限度的人身不可侵犯 • 一定限度的司法管辖豁免 • 一定限度的作证义务的免除 • 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 领馆人员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
证所规定的义务,免除接受国关于雇用外国劳工 所规定的任何有关工作证的义务,免于适用接受 国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个人劳务和公共服务,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 领馆工作的便利 维也纳公约规定,接受国应给予 领馆执行职务的充分便利.接受国应便利派遣国 置备馆舍或协助领馆以其他方法获得房舍,在必 要时应协助领馆为其人员获得适当房舍.
▪ 使用国旗(national flag)和国徽(national emblem) 领馆所在的建筑物及其正门上,以及领 馆馆长寓邸和在执行公务的交通工具上可以选怪 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领事特权与豁免
▪ 1963年维也纳公约关于领事特权和豁免的规定 是各国处理领事特权和豁免问题的标准。探视各 国在某些方面的实践,较之公约中的规定,已经趋 向于接近外交特权与豁免.
▪ 中国自1980年以来,已经同二十几个国家在平等 互惠的原则下缔结或重订了领事条约.这些条约 是建立在维也纳公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但对某 些特权与豁免的规定有所发展.了解有关国家的 领馆及其人员应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除了1963年 维也纳公约的规定外,还应该看双边领事条约.
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 派遣国通知接受国有关领事职务业已终止; • 领事证书被撤销; • 有关人员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 • 领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 • 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发生战争 • 公约规定,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断绝外交关系时,领事关系 是否断绝视两国的意图而定.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
• 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根据存在三种有重大影响的学 说.
• 治外法权说(extraterritoriality)它以使馆和外交代 表处于接受国领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和豁 免.
• 代表性说(representative character)这种学说把外 交特权和豁免建立在使节的代表性上,认为使节是君主 或国家的代表,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其使节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第二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 l999年5月8日,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大使馆遭
到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军事集团的三枚导弹从 不同角度的袭击,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20 多人受伤的惨案,使馆大楼遭受严重破坏。这 是外交史上史无前例的野蛮暴行,直接违反了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第 29条和l973年《关于制止和惩治侵害应受国 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侵
领馆人员的组成
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领馆雇员和 服务人员。领事官员是执行领事职务 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领馆雇 员,即领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包括 办公室秘书、译员。服务人员包括汽 车司机、传达员等担任领馆杂务的人 员。领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不属于
领事官员
领事有两种:专职领事和名誉领事。专职领 事是一国政府正式派遣的领事官员,由派遣 国国民担任。名誉领事是派遣国从居住在其 领馆所在地国家的人士中选任的,一般选择 接受国有实力的经济界人士或律师担任,旨 在增进两国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商业关系。 名誉领事(honorary consular officers)不 是派遣国国家人员编制,也不领取薪金,通 常以领馆所收的手续费、规费为报酬。名誉 领事并不委任其担任所有领事职务,一般只 担任核发签证,出具原产地证明和公证等职 务。
• 职务需要说(functional necessity)这种学说以使馆和 外交人员执行职务的需要来说明特权和豁免.
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兔
• 使用国旗和国徽 •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 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 通讯自由 • 行动及旅行自由 • 免纳捐税和关税
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 人身不可侵犯 • 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 管辖的豁免(刑事管辖的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 使馆馆舍不得以与使馆职务不相容的方 式加以使用
• 尊重接受国的法律与规章 • 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 执行职务。派遣国委派领事,应将领事委任书通 过外交途径或其他适当途径送至接受国政府, 领事馆馆长经接受国准许方可执行职务。接受 国发给领事证书即是接受国准许的表示。
• 领馆馆长取得领事证书后,方可开始执行职务。 但领馆馆长在获得领事证书之前可以临时执行 职务。一国拒绝发给领事证书,无须向派遣国说 明拒绝的理由。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在原则 上,由派遣国自由委派,派遣国一般只需将名 单连同职衔书面通知按受国即可。
领事馆的职务
促进两国之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 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 了解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了解接受国境内 商业、经济、文化和科学活动的状况及发展情形, 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办理护照和签证。 帮助派遣国国民; 从事公证和行政事务。执行公证、民事登记等职务 和办理若干行政性质的事务; 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保护派遣国和国民的 利益. 监督、检查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 人员。
领事馆与使馆的区别
领事馆(consular post)和使馆(diplomatic mission) 的主要区别在于:使馆全面代表 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 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 进行交涉;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国 来说是全局性的。例如,关于接受国违反国 际法或两国之间条约所规定的重要原则,而 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于经常性的事务;使 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 则一般限于在领区。
作证义务的豁免,管辖豁免的放弃与执行豁免的放弃) • 免纳关税和查验 • 免纳捐税 • 根据1961年维也纳公约的规定,外交代表还享有下列
特权和豁免:棉与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 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如服兵役,担任陪审 员等,并免除关于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
使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 免人员的义务
不享受特权和豁免的人员
• 下列人员不享受公约规定的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在接
受国内从事私人有偿职业的领馆雇员或服务人员;这些人 员的家属或私人服务人员;领馆人员家属本人在接受国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第22条规定:
“领事官员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拘留的外国人, 仅就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或者领馆服务人员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 在中国永久拘留的外国人,除没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所涉 及事项作证外,不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私人服
▪ 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 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 宁或有损领馆尊严之情事.
▪ 领馆馆舍,设备以及领馆的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 受国防或功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如 确有必要,应向派遣国进行迅速,充分和有效的赔 偿.
▪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 ▪ 通讯自由 ▪ 行动及旅行自由 ▪ 免纳捐税和关税 ▪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得到接受国有关
领事特权与豁免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 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领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 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领馆及其人员享有特权和豁 免的根据,和外交特权与豁免一样,采取职务需要说, 同时也考虑到代表性。
▪ “此等特权及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 确保领馆能代表本国有效执行职务。”但领事特权与豁 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又不同,领馆及其人员享有的特权 与豁免比使馆及其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要少一些。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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