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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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5•【字号】南府字[2004]9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南府字[2004]9号)近年来,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严重影响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为加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依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手术。

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必须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取得医学证明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取得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方可施术。

二、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物。

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计划内怀孕有下列情形之一,取得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方可终止妊娠:(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孕妇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从2021年5月1日起,甘肃省施行全面二孩政策,为保障女性的权益和人身健康,同时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和数量,甘肃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8日发布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以此来禁止非法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胎儿性别鉴定的现状性别鉴定由于技术的发展,已经实现了早期的性别预测。

一旦知道胎儿性别,往往会出现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过度纵容家族观念,并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

性别鉴定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人类伦理问题。

对于女性而言,跟随着性别鉴定的结果,不少人面临着非法处理或者令人不愉快的结果,这种行为的后果不仅使得社会风气受到负面影响,更对女性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因此,对于过度纵容家族观念,并带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家庭,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遏制这种乱象,防止胎儿性别鉴定的乱象继续蔓延。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为了杜绝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甘肃省制定了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这个规定同时规定了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在胎儿性别没有危害到母体健康的情况下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违法的。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尤其是女性身体健康的不断提高,中国在可预见的未来将进入一个生育高峰,这个规定的实施对于有效保护女性权益,加强社会风气建设,推动人口出生率提升以及控制人口性别比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法情况下的胎儿性别鉴定虽然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是被禁止的,但在合法情况下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是被允许的。

一般情况下,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原因是因为一些疾病和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筛查。

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应该在正规的情况下进行性别鉴定,鉴定结果不得泄露给任何人,除非是涉及到临床治疗的需要。

小结甘肃投票通过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在胎儿性别没有危害到母体健康的情况下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违法的,旨在切断广大人民群众不恰当性别观念的连线,积极推进人口健康和社会进步,保护新生儿的生存权益和父母权益等。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母婴健康,维护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

第三条保健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坚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四条保健院应当加强母婴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认识和支持。

第二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第五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胎儿性别鉴定工作。

第六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胎儿性别鉴定人员;(三)具有先进的胎儿性别鉴定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第七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二)必要性原则:仅限于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得用于非医学目的;(三)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胎儿性别信息。

第八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经过孕妇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使用国家批准的检测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及时向孕妇反馈鉴定结果,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保健院应当对胎儿性别鉴定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禁止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第十二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十三条保健院开展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人工终止妊娠人员;(三)具有先进的人工终止妊娠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责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

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上墙。

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医院审批,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药物流产所使用的药物(米菲、米索等)实行严格管理。

七、实施终止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完善
相关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

八、凡发现(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责任人和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科室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胎儿性别平等权益,维护人口性别比例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在胎儿出生前,非因医学原因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在胎儿出生前,因非医学原因,故意终止妊娠,以达到选择性别的目的。

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三)组织查处违反本制度的重大案件;(四)定期公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三)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案件;(四)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B超机使用人员禁止“两非”承诺书三篇

B超机使用人员禁止“两非”承诺书三篇

B超机使用人员禁止“两非”承诺书三篇篇一:B超机管理使用人员禁止“两非”承诺书为切实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严格禁止“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术)行为,我特向本医疗单位、XX县集中整治“两非”领导小组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终止妊娠的手术;二、严格遵守B超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为育龄妇女依法进行B超检查时,对胎儿性别不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告知或暗示;三、按照技术服务规定,对B超检查项目等进行实名登记,做到不漏登、不空项,以存档备查;四、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时,认真查验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受术者的身份证件,不做假手术,不开假证明;五、如果本人违反规定,实施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终止妊娠的行为,对照《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本人、本单位、集中整治“两非”领导小组各一份。

承诺人所在单位(盖章):承诺人(签字盖章):20XX年月日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自查情况表填报单位:填表时间:年月日门,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交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办公室一份,自留一份。

篇二:B超机使用人员禁止“两非”承诺书为切实遏止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严格禁止“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我特向本单位整治“两非”领导小组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组织、介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二、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两人在场操作,严禁超范围检查和向检查对象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信息,并做好检查项目实名登记等相关记录和签名,做到不漏不登,不空项,以存档备查。

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

未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禁止利用B超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

医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医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为了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溺弃女婴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

为此,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签定“B超”及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我们承诺:
1.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加强B超及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遂人口发[2007]59号文件精神)。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不向被检查者索、拿、卡、要。

3.科室领导对本科作“B超”检查的孕妇负总责,其他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孕妇“B超“检查负直接责任。

4.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5.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孕妇B超检查诊断登记”,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

6.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凭主管医生、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同意《胎儿性别鉴定申请审批表》,方可施行性别鉴定。

7.终止妊娠施术者必须查验术者所持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施术证明介绍,才能施术。

否则,视为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并填好《终止妊娠登表》和完善医疗档案。

8.若本人对孕妇非法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将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和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三份,医院、责任科室、责任人各执一份。

主管单位:XXX。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卫生部部务会议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卫生部部长张文康药品监管局局长郑莜莫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合同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及溺弃女婴协议甲方:顺场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男出生日期:住址:女出生日期:住址:为确保党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关爱女孩”行动得到具体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六盘水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1、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自愿三个月一次到乡指定的孕检点参加孕检,外出务工人员,每三个月寄回一次孕检证明,出现一次不按时参加孕检或不按时寄回孕检证明的,按照《村规民约》相关规定履行责任;2、孕妇持证妊娠14周以上的,不得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害健康的],出现终止妊娠的按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3、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在婴儿死亡的24小时内及时向乡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经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处理婴儿善后事宜,出现婴儿死亡后未报告的,经司法机关调查是溺婴的,按照国家法律追究责任,并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4、婴儿出生后被父母遗弃或送养的、父母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二、甲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1、发放《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派人每月到持证对象家中了解孕情;2、对到乡服务站作孕检的孕妇,实行全免费;3、对持《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让》或《二孩生育证》的妇女,作四种病毒监测和出生缺陷药物干预时,只收取成本费;4、对独女户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500元,每月发给5元保健费至子女14周岁;5、对签定本协议的计生户优先落实“三结合”帮扶物资和帮扶项目,优先落实惠民政策。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承诺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承诺书计划生育,人人有责。

为改变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现状,优化出生人口性别结构,达到男女平衡,解决适龄人群婚配难的社会问题,造福子孙后代,使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保持在正常范围内,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社会的和谐发展,我自觉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从自己做起,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两非”行为,特承诺如下: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文件精神并严格贯彻执行,提高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认识,讲大局、讲政治、守规矩。

二、自觉遵守B超使用与管理、主要分娩实名制登记、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管理、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三、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抵制“两非”行为,对他人实施“两非”的行为进行据实积极举报。

四、自觉做到:1、绝不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2、绝不利用超生技术、血液检验技术、中医技术以及其他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3、非紧急情况,不得为无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怀孕14周及以上的妇女实施流引产手术;4、绝不为无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摘取宫内节育器、开展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5、对接诊的怀孕14周及以上的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孕产妇,及时通报给县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特此承诺,否则,愿接受一切组织处理。

承诺人基本情况:加入中国共产党时间:年月日身份证编码:□□□□□□□□□□□□□□□□□□职业资格证书类别:,证书编号:执业证书类别:,证书编码:现工作岗位:单位科室从事工作承诺人(签押):二〇一七年元月十五日本《承诺书》一试三份,科室、医疗机构、县卫计局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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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合同书
甲方:羊桥土家族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乙方:(村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严禁瞒报、错报婴儿性别。

对错报、瞒报的责任人,按“村规民约”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二、乙方严禁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乙方严禁非法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

未经乡计生办批准,擅自发布人流、引产、药物流产等涉及计划生育技术广告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乙方严禁溺弃女婴和以收养为名贩卖婴儿的违法犯罪行为;歧视虐待女婴的,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有意制造假死亡等情况的,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乙方严禁非法引产、做假手术、出具假证明、报告假死亡等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否则乡计生办将对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羊桥土家族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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