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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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验收

买卖合同验收

买卖合同验收
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买卖合同验收。

买卖合同验收是买卖双方在交易完成后进行的重要环节,旨在确认交易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和完整性。

以下是买卖合同验收的范本条款,供您参考:
一、验收时间和地点。

1. 买卖双方约定,买方应在收到货物/服务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验收地点为______。

二、验收标准。

1. 货物/服务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要求。

2. 货物/服务的数量应与合同约定一致。

3. 货物/服务应完好无损,无任何瑕疵或缺陷。

三、验收程序。

1. 买方应在验收时对货物/服务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任何质
量问题或数量差异,应立即通知卖方。

2. 卖方应配合买方进行验收,并在验收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和支持。

四、验收结果。

1. 若货物/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买方应在验收合格后的
____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确认验收结果。

2. 若货物/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买卖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在______个工作日内达成一致意见。

五、验收后责任。

1. 验收合格后,货物/服务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至买方。

2. 验收不合格后,卖方应负责修复、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相关
费用和损失。

六、其他条款。

1. 本验收条款作为买卖双方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以上是买卖合同验收的范本条款,如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制
或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买卖合同验收条款模板范本

买卖合同验收条款模板范本

买卖合同验收条款模板范本一、验收标准1. 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规格。

2. 标的物的外观应完好,无明显损坏或变形。

3. 标的物的功能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

4. 标的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验收程序1. 买方在收到标的物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进行验收。

2. 买方应按照约定的验收标准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并出具验收报告。

3. 买方应在验收报告中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接受标的物,如果对标的物有异议,应在验收报告书中详细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

4. 如果买方对标的物无异议,或异议被卖方及时合理解决,买方应在验收报告书中签字或盖章,确认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5. 买方应在验收报告书中签字或盖章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三、验收异议的处理1. 如果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应在验收报告书中详细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并将异议通知卖方。

2. 卖方收到异议通知后,应立即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 如果卖方对异议的解释或补救措施不能满足买方要求,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验收期限1. 买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

2. 如果买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验收,买方应提前通知卖方,并商定合理的延长验收期限。

五、验收费用1. 买方应承担验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2. 如果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无法完成验收,卖方应承担买方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六、验收资料的保存1. 买方应妥善保管验收报告书和相关验收资料。

2. 买方和卖方应共同承认验收报告书的法律效力,并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七、其他1.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验收标准、程序、期限等事项,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2. 本验收条款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3. 本验收条款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货物出入库检验

货物出入库检验

货物出入库检验协议书甲方:(买方)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购买乙方的货物,并检验其出入库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货物信息1.1 乙方同意出售以下货物给甲方:(列出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详细信息)1.2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有权进行检验,并确认货物的出入库情况。

第二条检验流程2.1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进行检验,以确认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2.2 若甲方发现货物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则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并要求乙方进行调查及解决。

2.3 若甲方同意接收货物,则应确认出入库情况,并在出入库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争议解决3.1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双方存在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2 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本协议的内容及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获取的商业信息应予以保密。

4.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涉及到的商业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条其他条款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5.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的内容。

5.3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条款

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条款

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条款1.引言1.1 介绍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条款作为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品交易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买卖合同验收条款作为规范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其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商品的买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交付和验收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确保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规范了交易双方的行为,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适用范围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商品的买卖交易,无论是实物商品还是虚拟商品,在交易中都需要严格遵守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规定。

了解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对于参与商品交易的各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这也是本文要重点阐述的内容。

1.2 强调了解相关法律条款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涉及到各种买卖交易,而买卖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验收条款则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买卖双方而言,了解相关法律条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可以帮助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

合法合规的交易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了解相关法律条款,才能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可能导致在纠纷发生时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了解相关法律条款,特别是买卖合同验收条款,是保障自身权益和避免纠纷的重要步骤。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我们将对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和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履行和违约情况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重要法律条款。

1.3 提出文章的目的和结构提出文章的目的和结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条款,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该法律条款的重要性、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履行和违约情况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对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基本概念和含义,法律适用和相关规定的分析,以及对具体内容和要求、履行和违约情况的探讨,读者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买卖合同验收条款在实际交易中的作用和意义。

货物质量检验和验收规定

货物质量检验和验收规定

货物质量检验和验收规定合同书甲方:(买方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卖方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鉴于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货物,为确保货物质量,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货物质量检验标准和程序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验,确定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货物的检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外观、尺寸、颜色、功能、包装等方面。

3. 检验程序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甲方通知乙方提供货物样品进行检验,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样品。

甲方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在一定时间内向乙方发出检验报告。

4. 如果货物未能通过检验,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重新制造或提供货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货物验收标准和程序1.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验收。

2. 货物的验收标准应符合质量标准,并按照甲方提供的验收标准进行。

3. 验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货物进行外观检查、性能测试、功能检验等。

4. 如果货物通过验收并符合要求,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确认验收完成。

5. 如果货物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修复、替换或退还货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三、货物质量问题的处理1. 如果在货物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2. 甲方应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将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要求。

3. 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尽快对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甲方提供解决方案。

4. 对于乙方承认的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修复、替换、退货退款等。

5. 对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四、其他约定事项1. 双方应确保合同的履行,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市场需求。

2.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买卖合同中约定验收条款模板

买卖合同中约定验收条款模板

买卖合同中的验收条款是双方对货物质量、数量、包装等方面进行检验和确认的规定。

以下是一份买卖合同中约定验收条款的模板,供您参考:第五条验收5.1 买方收货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包装等标准对货物进行验收。

验收应在收货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5.2 买方对货物的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的货物应由买方签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不合格的货物,买方应在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卖方,并说明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5.3 卖方收到买方的不合格通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前往买方所在地进行复验。

复验确认不合格的货物,卖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负责更换或退货,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运输费用。

5.4 卖方对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等承担保证责任。

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短少、变质等情况,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5 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货物存在问题,应及时与卖方沟通,以便卖方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货物质量。

5.6 买方在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买方延迟支付货款的,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货款总额的0.05%。

5.7 验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收人员费用、复验人员费用、运输费用等,由承担责任的方承担。

第六条验收资料6.1 卖方应提供以下验收资料:(1)货物清单,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2)产品质量保证书或者合格证明;(3)产品说明书或者使用指南;(4)其他合同约定的验收资料。

6.2 买方在验收合格后,应签字确认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保留作为买卖合同履行完毕的证据。

第七条验收争议的处理7.1 买方对货物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应在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出,并说明理由。

卖方应在收到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买方。

7.2 双方对验收结果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验收条款供您参考,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请注意审查验收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合同中的检验索赔条款1

合同中的检验索赔条款1

合同中的检验索赔条款1
根据合同中的检验索赔条款1,当一方认为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中的检验责任或隐瞒了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时,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具体条款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检验责任:约定了各方对产品、设备、资料等进行检验的义务和方法。

其中可能规定了检验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标准。

2. 隐瞒信息:约定一方在签订合同前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如实向另一方披露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一旦发现对方隐瞒重要信息,索赔方有权要求赔偿。

3. 索赔程序:约定了索赔方提出索赔的方式、时间和程序。

可能包括书面通知、提供证明材料和时间限制等要求。

4. 赔偿方式:约定了索赔方获得赔偿的方式和金额计算方法。

可能包括返还支付的款项、修理或更换不合格产品、承担额外费用或赔偿损失等。

请注意,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内容可能因合同类型、当事人间协商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具体情况下,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检验索赔条款1,以了解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购销合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条款

购销合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条款

购销合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条款一、引言。

在购销合同中,明确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条款是非常重要的。

这就像我们去市场买菜,要清楚知道菜的新鲜程度、品种等要求一样。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这些条款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避免纠纷的关键。

二、质量要求。

(一)产品基本质量描述。

1. 外观方面。

- 对于[产品名称],其外观应无明显瑕疵,如划痕、磕碰、变形等。

就像我们买手机,屏幕不能有划痕,外壳不能有磕碰,不然就影响使用和美观了。

- 颜色要符合约定的标准色卡或者样品颜色。

比如说我们订做一批蓝色的工作服,如果收到的是绿色的,那就不符合要求了。

2. 尺寸规格。

- 产品的尺寸必须精确在规定的公差范围内。

例如我们购买的家具,桌子的长度、宽度、高度都要符合设计要求,误差不能太大,不然可能就放不进我们预留的空间了。

(二)性能质量。

1. 功能正常。

- 如果是电子产品,像手机,所有的功能,如打电话、发短信、上网等都要正常运行。

如果是机械产品,如汽车,发动机要能正常启动,刹车要灵敏等。

2. 性能指标达标。

- 对于一些有特定性能指标的产品,如电池的续航时间、灯泡的亮度等,都要达到合同约定的数值。

就像我们买的充电宝,如果说能给手机充三次电,但实际只能充一次,那就不符合质量要求了。

三、技术标准。

(一)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

1. 遵循情况。

- 如果有适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产品必须遵循这些标准。

例如食品行业,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像食品中的添加剂使用量、微生物指标等都有严格规定。

- 在建筑行业,建筑材料要符合相应的建筑材料国家标准,这样才能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2. 标准版本。

- 要明确遵循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版本号。

因为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更新,所以确定版本可以避免因标准更新而产生的歧义。

(二)企业特定标准。

1. 存在情况。

- 如果卖方有自己的企业特定标准,而且这些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那么在合同中要明确说明。

例如某些高端电子产品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检测有自己更严格的流程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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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篇一:买卖合同,检验期间篇一:从一则案例谈谈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以案说法:从一则案例谈谈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案例简介: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在收货时30日内验收,验收无误后付款。

甲公司人员在收货后由于忙于其他事务而未验收,到了第2个月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遂向乙公司要求退货,乙公司以过了检验期为由拒绝退货。

甲公司为此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问题一: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货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一则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到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157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1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检验期间为收货之日起30日内,这就要求甲公司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0日内对设备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将质量瑕疵通知乙公司,而甲公司并未在约定期间内履行通知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甲公司不得要求乙公司退货。

问题二:假设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限,本案如何处理呢?《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间,那么甲公司应在发现质量问题之日起合理期间内通知乙公司,对该合理期间如果双方存在争议时,可由法官根据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确定,但该合理期间最多不得超过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

问题三:如果合同中有质保期的规定,如何处理?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约定了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上述两年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明确质保期为3年,那么,甲公司在收到设备之日起3年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在此期间向乙公司提出质量异议。

问题四:如果乙公司故意将有质量问题的设备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是否受通知时间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的规定,如果甲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付时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时,甲公司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而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篇二:未约定货物数量和质量检验期间的处理——对合同法第158条“合理期间”如何理解未约定货物数量和质量检验期间的处理——对合同法第158条“合理期间”如何理解20XX-05-1111:12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经常拖延或者怠于对货物检验和通知卖方检验结果,由此造成纠纷,对此如何处理呢?合同法第158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该条是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怠于履行检验义务和通知义务的后果的规定。

该条属于法律上的推定。

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推定包括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

前者指基础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推出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后者指非由法律规定而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论。

很明显,该条是由买受人未检验或者未通知之事实推定出标的物质量合格这一事实,而这一推定的逻辑关系是基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条属于一个法律推定条款。

司法实践中,基于买受人未履行检验义务或通知义务而直接认定标的物质量合格,即是对这一规定的适用。

实践中,涉及质量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出卖人起诉请求付款,买受人以质量问题作为抗辩,这种情况下,如果买受人能够证明履行了通知和检验义务,出卖人应承担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当然,其举证责任可以是举出产品质量合格证即为已足,此时,提交证据的责任转移给被告(被告可以通过申请鉴定来否认质量合格证);在穷尽了各种证据手段,质量问题仍然不明的情况下,出卖人承担不利后果,即买受人的抗辩成立,有权支付相应的价款;反之,如果买受人没有履行通知和检验义务,则举证责任在买受人,其需通过申请鉴定来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否则其抗辩不成立;由于买受人提出质量问题的目的在于作为一种抗辩对抗出卖人的付款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其只能拒绝履行买受人相应的付款义务,故而如果质量鉴定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买受人还需通过申请质量评估,确定其有权拒绝履行部分的具体数额。

另一种情况是买受人起诉主张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在买受人。

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质量不符合约定,而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买受人必须举证证明质量确实不符合约定,否则其诉讼请求就应当驳回。

在这里特别讨论一下第158条第2款的关于合理期间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质量、数量检验期间的情况下,《合同法》没有对数量或质量违约的情形进行分类,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买受人提出异议的期间,而规定了“合理期间”。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就要针对不同的买卖合同,不同的标的物,不同的用途功能、不同的交易习惯、不同的数量或者质量情形,进行具体个案的分析认定。

法官要遵循诚信、公平和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以下几个因素可以作为主要的参考点,用来判断买受人异议通知的时间是否合理。

第一,根据买受人接受标的物的场合及占有的时间长短;第二,标的物对买受人的重要程度及其买受标的物的目的;第三,买受人是否受到意志以外的、不能克服的外界干扰、阻碍,导致买受人无法对标的物及时进行检验;第四,买受人可能发现标的物瑕疵的主、客观条件及难易程度;第五,非买受人自身原因导致标的物受损的情形;在对以上述情景综合分析后,当无法判断、认定买受人是在“合理期间”外提出异议时,就要认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了异议,通知了出卖人。

篇三: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交付风险转移检验价款支付等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p91)(一)标的物的交付(p92)1.交付地点的确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单证、资料的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解释】“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3.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p93)1.一般规则: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现违约行为:按不利于违约方原则处理(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标的物的检验(p94)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四)价款的支付(p94)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2.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五)其他重要规定1.出卖人的权利担保义务(p92)(1)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2)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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