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中“视为”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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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法典关于合同约定条款

2024年民法典关于合同约定条款

民法典关于合同约定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a)“合同”指本文件及其所有附件、附录和附录,构成各方之间的完整协议。

(b)“甲方”指合同编号所示名称的当事人。

(c)“乙方”指合同编号所示名称的当事人。

(a)“交易日”指正常的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末。

(b)“合同期限”指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的期间。

第二章合同目的2.1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

2.2合同标的: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某项交易或合作。

第三章合同期限与终止3.1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a)合同期满,除非双方同意续签。

(b)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终止协议。

(c)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四章义务与责任(a)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便乙方履行合同。

(b)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合同款项。

(a)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质量履行合同。

(b)保护和保密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第五章争议解决5.1协商解决: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纠纷。

5.2仲裁条款: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3诉讼管辖:如协商无果且双方未选择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章履行与交付6.1履行时间: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各自义务。

如一方需变更履行时间,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6.2履行地点: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各自义务。

如一方需变更履行地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6.3履行方式: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各自义务。

如一方需变更履行方式,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a)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b)乙方履行合同所需的证明文件。

6.5交付验收:乙方交付合同标的物时,甲方有权进行验收。

合同 真实意思表示 条款

合同 真实意思表示 条款

合同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合同是一种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认真考虑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合同可能存在着一些真实意思表示问题,即合同中的条款并不准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便需要法院通过解释合同的真实意思来判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问题可能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语言表达不清晰:有些合同可能由于当事人表达能力有限或语言无法准确表达而导致合同中的条款不够清晰明了。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存在对合同条款的误解,容易发生争议。

二、欺诈行为:有些当事人可能会以欺骗、胁迫等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造成合同条款并不反映真实意思。

这种情况下,被欺骗方可以向法院主张合同的无效性。

三、信息不对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可能掌握更多的信息,导致对方在签署合同时无法完全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从而导致真实意思表示问题。

针对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问题,法律对此有一些规定:一、意思表示一致性原则: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即意思表示一致。

如果一方当事人证明合同存在真实意思表示问题,法院会解释合同的真实意思,以实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一致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诱使对方签署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存在真实意思表示问题,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的无效性。

第二篇示例: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参与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署合同之前,参与者必须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所有条款。

有时候,合同的内容可能会使用法律术语或其他专业术语,可能会让签署者感到困惑。

这时候,就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分析,以确保签署者不会在未来出现任何纠纷或争议。

在合同中,条款是对合约中的各种规定或要求的描述。

合同法对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对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对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的规定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实际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合同法对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隐性合同的概念和规定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在明示合同外形成的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没有明示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民间惯例确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隐性合同的适用条件和确定方式。

隐性合同的适用条件包括:一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的主要内容没有明示约定;二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民间惯例确定。

隐性合同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即根据该行业或者地区的惯例确定;二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民间惯例确定,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惯例确定。

二、默示条款的概念和规定默示条款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示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应当包含的条款。

合同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没有明示约定的,适用与该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默示条款的适用条件包括:一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没有明示约定;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包含。

默示条款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即根据法律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即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陈述确定。

三、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的作用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在实际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可以填补合同中的空白。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某些重要内容时,通过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内容更加完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可以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通过适用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民间惯例或者法律规定,可以确保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平衡,避免一方因信息不对等而受到损失。

最后,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可以提高合同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合同默示条款

合同默示条款

合同默示条款三论引言在英国法中,作为合同内容的合同条款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明示条款 (express terms)和默示条款 (implied terms)。

合同中的明示条款是合同的当事人合意的明确表现和权利义务的基础,当事人缔结合同之后,其权利义务的内容、范围普通通过对该合同的明示条款审查即可知悉。

但是实践证明,在不少的情形下,对合同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考察不能局限于既存的明示条款,这往往会缩小或者扩大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与当事人基于合意或者根据法律应该具有的权利义务形成一定的不符。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面对因合同而生的纠纷时,普通对合同进行综合衡量,并在必要时会通过向合同添加默示条款的方式,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不足、不当之处进行弥补、完善与修正,使争议得到解决。

合同的默示条款制度是英国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创立对英美法系合同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但由于种种原因,英美法在我国当代的法学研究推介尚处于初始阶段,有关于默示条款的认识与理解尚存许多偏颇之处,本文力图在详细考证和前人论证的基础上集中阐释和分析该项制度下的三个问题:默示条款的基本理论、法理分析及其实证考察.一、英国法中合同默示条款的基本理论建构(一)关于默示条款的含义与分类1、默示条款的含义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也译为隐含条款, 是指英美法中在形式上与明示条款相对的一种合同条款。

由于法律文化和思维习惯的原因,英国的判例与合同法著作中鲜见有人对默示条款进行完整的定义.我国台湾的杨桢教授对其的定义为:“除了双方曾经明示之条款外,契约之内容亦可能自其已有之内容,衍生出其他条款,或者经习惯或者经法律或者经法院之推论而成,此即所谓默示条款。

” 也有国内学者将其定义为“合同本身虽未规定,但在纠纷发生时由法院确认的、合同中应当包括的条款。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所谓默示条款是指:“合同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是由法院判断当事人默示的意图添加进合同的条款。

合同 真实意思表示 条款

合同 真实意思表示 条款

合同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它记录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和责任。

合同中的条款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签署合必须要明确理解每一项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下面将详细介绍合同中常见的一些条款及其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通常指合同当事人的双方。

甲方通常是提供服务或商品的一方,乙方通常是购买服务或商品的一方。

在合同中,甲方和乙方有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必须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之一是“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提供商品或服务、支付费用、保证质量等内容。

在签署合双方必须要明确自己的履约义务,并且要按时按质履行。

否则,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的大小取决于违约的程度和造成的损失。

签署合双方必须要明确违约责任的范围和金额,以避免日后发生争端。

合同中常见的“保密义务”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时承诺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保密义务是一种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的措施,双方必须要严格遵守。

一旦泄露商业秘密,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如何解决。

通常情况下,双方会约定仲裁或诉讼的解决方式。

在签署合双方必须要明确争议解决的程序和规则,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迅速解决。

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要明确理解其真实意思表示。

只有在签署合仔细阅读并理解每一项条款,才能有效避免纠纷和损失。

希望本文对您理解合同条款有所帮助。

第二篇示例: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双方之间的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真诚和诚信,遵守合同条款,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合同条款可能存在虚假、模糊或陷阱性的情况,造成了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包装条款一、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品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称呼或概念案例分析1、广东省新会县历来盛产桔子,并形成了一种优质品种,称为新会柑.新会柑品质上乘,一直享誉东南亚地区。

新会县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合同的品质条款仅规定:“新会种柑皮”,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柑皮不是新会县当地出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用全县生产的所有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

我方出口公司解释说,合同仅规定“新会种柑皮",只要是新会“品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对方认为,合同规定“新会种柑皮"必须是在新会县当地“种”植的柑皮才符合合同要求,双方各持己见,最终,中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赔偿港商了结此案。

质疑:我方处理是否得当?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品质条款应尽量做到准确与严密,过分笼统造成对合同不同理解而引起纠纷。

按照长期的业务习惯来说“新会种柑皮”表示新会品质柑皮,一般泛指新会县及其附近县市一带生长的该风味的柑子,不一定是特指新会县种植的柑子。

品质条款1、品质的重要性及其对品质的要求2、表示品质的方法(1)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看货成交凭样品买卖。

(Sale by Sample)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Confirming Sample)。

关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 is nearly same the Sample). ”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A、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B、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Chinese Green Tea Special Chunmee Grade 1 Art。

协议书的明示与默示条款

协议书的明示与默示条款

协议书的明示与默示条款协议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协议书中,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重点探讨协议书中的明示与默示条款,并分析它们在合同中的作用与意义。

一、明示条款明示条款是指在协议书中明确表述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条款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约定,但在协议书中必须明确表露。

明示条款的作用是确保合同双方对争议问题有共同的理解和约定。

在协议书中,明示条款应当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约定事项。

例如,在房屋租赁协议中,明示条款会涵盖租金、租期、物业维护责任等内容。

这些条款在协议签署时双方必须明确达成一致,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受到保护。

明示条款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还在于对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当出现争议时,法院或相关仲裁机构会根据协议中的明示条款来解决争议。

因此,在签署协议书之前,双方需要仔细阅读明示条款,并确保自己对条款的理解与对方一致。

二、默示条款默示条款是指在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但根据交易性质、行业惯例或法律规定等进行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默示条款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力,无论双方是否明确约定,都会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默示条款的存在是基于合理预期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双方在协议书中没有明确规定某一权利或义务时,法律会根据交易性质和行业惯例来推定双方对该条款有着约定。

例如,在商品销售合同中,默示条款会推定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

默示条款的作用是填补合同中的漏洞,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

然而,默示条款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它的适用范围和强制力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和法律进行判断。

因此,在签署协议书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以避免因为未明确约定而引发的纠纷。

总结协议书中的明示与默示条款在保障合同双方权益和解决争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明示条款确保了双方在协议签署前达成一致的权利与义务,而默示条款填补了合同中的漏洞,保证了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条款的明示与默示约定解读

合同条款的明示与默示约定解读

合同条款的明示与默示约定解读合同是人们在法律保护下达成的一种约定,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中,明示约定和默示约定是合同条款的两种重要形式。

本文将对这两种约定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中的条款。

一、明示约定明示约定是合同中明确且明确表达的条款。

它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达成的共识,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在合同中。

明示约定可以是对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时间等具体事项的明确规定,也可以是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

明示约定的优势在于明确性和可证明性。

由于明示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达的,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依据明示约定来解决纠纷。

此外,明示约定还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图。

然而,明示约定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明示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在合同中,否则无法成为合同的有效条款。

其次,明示约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的灵活性。

一旦明示约定确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按照明示约定履行义务,无法随意更改。

二、默示约定默示约定是指在合同中未明确表达但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存在的条款。

它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言辞和交易背景等因素进行推断的。

默示约定可以填补合同中的空白,使合同更加完整和合理。

默示约定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和适应性。

由于合同无法面面俱到地规定所有细节,默示约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断和补充,以适应特定的交易需求。

此外,默示约定还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

然而,默示约定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由于默示约定没有明确表达,可能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从而引发纠纷。

其次,默示约定的存在和内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推断和证明,可能会增加合同解释的复杂性和成本。

结论合同条款的明示与默示约定是合同中的两种重要形式。

明示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达的条款,具有明确性和可证明性的优势,但也存在限制。

默示约定是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推定存在的条款,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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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视为”的条款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对发包方有利)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

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

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对承包方有利)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对承包方有利)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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