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数量条款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合同不成立
合同实务

合同实务多年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合同管理工作中,尤其对于频繁发生的合同类型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
但是,在合同实务中,我们所遇到的问题是多种多样,异常复杂的,所发生的情况并不会如法律条文那样直接明确。
这就要求我们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我国的《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法律制度有深入的、体系的了解,从而才能在实务中,在合同的特定履行阶段了解自己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当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出现合同争议以后如何催告、抗辩,如何依法解决合同争议,作好诉讼准备。
我们的合同工作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是非常高负荷的,很难有专门的时间来进行合同法的系统学习。
制作本《合同实务》目的就在于帮助我们的合同管理人员深入了解与业务有关的重要合同法律制度,有关的合同条款的制定方法(尤其是业务中频繁使用的买卖合同),出现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解决途径,以求在业务中得以实践,灵活运用。
本实务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合同知识准备,包括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无效,合同法的任意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等。
这些内容仅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但对我们的业务是最重要的。
我们几乎在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的过程中都会遇到这些法律问题。
该部分并不求全面,但求重点突出,贴近实务。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的制定。
包括具体条款的制定的规范目的,合同条款的制定方法。
第三部分:合同的履行控制。
包括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对方违约等各种问题时,如何进行通知、告知、催告、保全证据和提出权利主张或和解方案,进行诉讼准备。
第一部分合同知识准备合同与合同法在谈论一个个的具体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想想平常我们是如何订立合同的。
这是一个卖家,他想把他生产的一些产品卖给你。
他初次来时,给你送来了他们的产品介绍。
这种产品正是你所需要的,你向他询问了报价。
当然,对方很愉快的告诉了你他们的报价,并且会询问你,你所需要的产品的规格、以及大概的用量,要货的可能时间。
合同法把民间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转化为法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与诚信原则一样,公序良俗原则在性质上也是授权性的规定,它的目的在于,当发生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该原则判决行为无效。
这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生活习俗。
因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判决市税务局不负赔偿责任,施海涛的医药费由市化工局解决处理。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如何补充的问题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XX、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根据本条解释的规定,认定合同成立,而不能将《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一般条款都作为合同必备条款,以缺少非必备条款为由认定合同不成立。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一节合同的内容一、合同内容概述1、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
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合同性质的决定以及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例如,法律规定合同应具备当事人、标的、数量等条款;又如,有息借款合同决定此类合同必须具备利息条款;再如,合同当事人约定买卖合同中应当具备对买卖标的物的特殊包装条款。
这些条款都属于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2、就合同条款对合同成立所起的作用而言,合同条款可分为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
3、绝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如果不具备则合同不能成立的条款。
(1)“当事人”、“标的”、“数量"是合同绝对必要条款。
《合同法》第12条提示性地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条款中的“当事人”“标的”、“数量”是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相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不具备则依习惯或者依法推定成立的条款。
如,《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涉及的可推定成立条款为相对必要条款,可推定成立条款为相对必要条款,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一般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4、绝对必要条款与相对必要条款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为合同必要内容,不可缺少;区别之处在于前者之欠缺影响合同的成立,后者之欠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前者因约定而存在,后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存在,没有约定的推定存在。
5、依据习惯推定成立的相对必要条款与依据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附随义务容易混淆,因为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目的、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演绎而形成的,不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也不是法律预先设定的。
合同审查的原则与方法

合同审查的原则与方法(一)合同审查的原则1. 合法有效性审查原则合同合法有效性审查原则是合同审查的最基本原则。
一般来说,一份合同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即为合法有效。
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即签约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注意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合同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目的。
合同目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如果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正当,系达到一种违法的目的,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该合同归于无效。
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合同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当事人不得采取口头形式;关于合同的签订程序,要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构成要求,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登记或备案才生效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或备案。
2. 公平合理原则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要重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公平、合理。
对于当事人任何一方而言,享有多少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不能只强调己方的权利而忽视对方的权利,更不能己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还要合理,既要考虑到不可抗力,也要考虑相应的情势变更。
如果在合同中过分强调己方利益而忽视对方利益,对方可能会拒绝签署合同,己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3. 可操作性原则合同具有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完成交易、避免纠纷、实现当事人各方利益的重要保证。
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
一份缺乏可操作性的合同,是一份有缺陷的合同。
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含混不清,没有达到“明确、具体、清晰”的要求。
有关借款合同的说明及范本模板

【导语】借款合同,是当事⼈约定⼀⽅将⼀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他⽅于⼀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其中,提供货币的⼀⽅称贷款⼈,受领货币的⼀⽅称借款⼈。
以下是⽆忧考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篇⼀】 什么是借款合同 概念 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称借贷合同。
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
按合同的⾏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基本特征 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1.贷款⽅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融机构,包括中国⼈民银⾏和专业银⾏。
专业银⾏是指中国⼯商银⾏、中国⼈民建设银⾏、中国农业银⾏、中国银⾏和信⽤合作社。
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权与借款⽅发⽣借贷关系。
2.借款⽅⼀般是指实⾏独⽴核算、⾃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权向⾦融机构申请贷款。
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商业户、实⾏⽣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信⽤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
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
借款⽅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申请贷款;贷款⽅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与借款⽅签订借款合同。
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民币和外币。
⼈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
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的。
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
借款⽅向银⾏申请贷款时,必须有⾜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有权拒绝提供贷款。
采购合同常见的漏洞及注意事项

二、采购合同签订时的漏洞及注意事项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主体资格 ★注销与吊销的区别 无独立主体资格 应具备但不具备相关资质或经营许可的 ●可能产生的漏洞: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的法律风险。
◆注意事项 :
(1)如果对方是法人的,我们要应注意 审查其营业执照等基本文件,确定其是否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采购合同签订时的漏洞及注意事项
三、标的条款 合同的标的有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 ●可能产生的漏洞: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约定,则合 同不能成立。如果约定不明确,则可能会在履行中发生争议。 ◆注意事项 : ①如果是标的物的给付,应明确该标的物的权属状态。 ②应使用标的的正式名称,而且在首次提到时要使用全称。 ③对标的进行描述时,必须明确、具体、详尽。 ④要注意各种不同标的物的性质,保证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
二、采购合同签订时的漏洞及注意事项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确定合同 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合同的依据。 ●可能产生的漏洞:如果约定不明或 者约定条件无法实现,那么就会造成 履行困难。 ◆注意事项 : ①应在合同中写明具体的履行起止日 期,避免因履行期限不明确而产生纠 纷。 ②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的具体地 点。 ③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当的履行方式。
二、采购合同签订时的漏洞及注意事项
四、质量标准条款 质量条款是衡量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履行的客观标准,也是当事人提出 索赔的依据。 ●可能产生的漏洞:质量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就会导致当事人对 质量标准的不同理解,从而产生不利的诉讼风险。
二、采购合同签订时的漏洞及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
①企业签订质量条款时,应当首先明确合同相对方需求的产品或服务应 当达到的质量标准并写明该标准的名称以及编号。如果合同标的需要企 业自己作出一定标准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描述。
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
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对于不少合同当事人来讲,这个问题是很重要的。
只有合同在成立之后才能说合同是否能生效的问题,究竟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包括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都必须合法(四)必须是互为有偿的(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二、书面合同的签订(一)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1.是合同成立的证据2.是履行合同的依据3.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二)合同的形式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书面合同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条款较完备、内容较全面的正式合同。
另一种是内容较简单的简式合同,如销售确认书和购买确认书。
这两种形式的合同,虽然在格式上、条款项目和内容的繁简上有所不同,但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合同的内容书面合同的内容一般由下列三部分组成:1.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
此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
2.本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通称为合同条款。
如品名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条款、交货(装运)条款、支付条款、及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等。
3.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
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准据法的问题,因此要谨慎对待。
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
三、合同的修改和终止合同一经订立,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但在实际业务中,合同签订之后,有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发现需要对合同的某些内容加以修改或补充。
合同条款订立时应予注意的要点

合同条款订立时应予注意的要点1.《民法典》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执行性。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
《民法典》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属任意性规定,仅具有建议性或者提示性的作用。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除了按照合同性质必须具有的条款外,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条款的内容。
2.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根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到合同的成立。
非必备条款则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未对合同成立的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
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3.当事人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当事人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当事人是合同关系的主体。
当事人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当事人则无合同关系,也无订立合同的基础。
因此,合同中应包括当事人的条款。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4.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标的条款的合同,应当认为不成立。
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标的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合同首要的、绝对不可缺少的条款。
其他条款都是对标的的质或量等问题所作的说明或限定,没有标的这一条款,就不会有其他条款,也不会有合同的存在。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5.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缺少数量条款的,无法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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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数量条款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合同,不成立
缺少数量条款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合同,不成立
发表时间:2011年04月14日关键词:合同,条款
北京-朝阳区
麻增伟
811419086
摘要
可以看出,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在缺失上述条款,且无法通过当事人协商补充确定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法成立的。
缺少数量条款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合同,不成立
作者:麻增伟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不同,合同成立主要强调是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具有双方当事人;二是当事人对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合意。
但我国《合同法》对于哪些条款属于必备条款,缺少必备条款是否导致合同不成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数量条款,是否属于合同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能否成立,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相对比较混乱。
笔者认为,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补充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然后按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承担各自的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数量条款属于合同条款之一。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该条虽规定了订立合同时,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但该条款不具有强制性,属于合同的任意性条款,也就是说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一定全部包括以上条款,但未包括以上全部条款,并不一定影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其次,《合同法》规定的,可以通过行业惯例或其他方式,后续补充确定的条款中,不包括数量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并在第62条规定了除当事人、标的、数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条款以外的其他缺失条款的确定方式。
而对于缺失的当事人、标的、数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条款,如何确定并未作出规定。
但违约责任条款和解决争议办法条款,都是可以依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解决争议方式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解决,但对于缺失的当事人、标的、数量条款,无论是通过法律规定还是交易习惯,都是无法确定的。
再次,最高法
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认定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不成立。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
”从该规定,也可以看出,若合同缺少数量条款,会导致合同不成立。
综上,可以看出,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在缺失上述条款,且无法通过当事人协商补充确定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法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