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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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2.我国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货物品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出口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竟遭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写的是“Cider”字样.分析:(1)作为出口单位理应知道自己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或要求对方改证,或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二者必居其一。

此例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于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报关时造成麻烦。

(2)Cider中文的含义也是苹果酒,也可以是苹果汁。

所以在向海关申报时要注重货物品名必须与单证一致;苹果酒与苹果汁在海关上的监管、税收和统计分类上并不一样。

如有些伊斯兰国家就禁止酒类进口,所以不应用“Apple Wine”。

3.目的:说明为何要恰当选用同一商品的不同名称美国海关规定:轻型卡车的进口关税为2 5%.而轿车关税为2.5%。

英国四轮驱动多用途卡车对美出口时,美国海关裁定其为轻型卡车,应当交纳 2 5%的进口关税。

英国的Landrover汽车公司争辩说:这种价值4万美金的四轮驱动多用途车是英国皇室最嗜好的交通工具,绝不属于卡车。

(轻型卡车一般售价为1.5万美元左右)官司打到美国财政部,结果被重新定义为轿车,按2.5%纳税。

1991年,美国通过一项“豪华品税法”,规定凡售价在3万美元以上的轿车,要纳相当于售价10%的豪华品税。

但卡车不属子豪华品,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这时英国的landrover 公司又向美国税务局提出,这种多用车应按卡车对待,不纳豪华品税。

因为卡车定义之—是自重6000磅以上,Landrover公司把销往美国的这种多用途车重量都增加到6017磅,成功地避免了10%的豪华品税。

品名、品质、数量、包装和检验条款

品名、品质、数量、包装和检验条款

Plain Silk Satin素绉缎 1) Composition: 100% silk 2) Length : 38/42 3) Width: 43/44"
2020/1/15
国际贸易实务-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
Small red beans: 1) Admixture 1% max 2) other coloured grains 1% max 3) max Moisture 15% max 4) Size: 4.0mm, 5.0mm, 5.5mm and 6.0mm
2020/1/15
国际贸易实务-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
2020/1/15
国际贸易实务-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
商品的名称(name of commodity)
• 以其主要用途命名:旅游鞋、杀虫剂、自行车 • 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羊毛衫、玻璃杯 • 以其主要成分命名:西洋参蜂皇浆、芦荟乳霜 • 以其外观造型命名:赤豆、圆锥滚子轴承 • 以其褒义词命名:青春宝、乐百氏果奶 • 以人物名字命名:孔府家酒、孔乙己茴香 • 以制作工艺命名:二锅头、精制油
2020/1/15
国际贸易实务-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
商品的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对一些已经被广泛接受的标 准,一般倾向于按该项标准进行交易。根据标 准适用的范围和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常用的工业 品国家标准有:
NF(Normes Francaises)法国标准 DIN(Deutsche Industric Norman)德国工业品标准 JIS(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日本工业标准
2020/1/15
国际贸易实务-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包装条款一、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品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称呼或概念案例分析1、广东省新会县历来盛产桔子,并形成了一种优质品种,称为新会柑。

新会柑品质上乘,一直享誉东南亚地区。

新会县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合同的品质条款仅规定:“新会种柑皮”,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柑皮不是新会县当地出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用全县生产的所有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

我方出口公司解释说,合同仅规定“新会种柑皮”,只要是新会“品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

对方认为,合同规定“新会种柑皮”必须是在新会县当地“种”植的柑皮才符合合同要求,双方各持己见,最终,中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赔偿港商了结此案。

质疑:我方处理是否得当?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品质条款应尽量做到准确与严密,过分笼统造成对合同不同理解而引起纠纷。

按照长期的业务习惯来说“新会种柑皮”表示新会品质柑皮,一般泛指新会县及其附近县市一带生长的该风味的柑子,不一定是特指新会县种植的柑子。

品质条款1、品质的重要性及其对品质的要求2、表示品质的方法(1)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看货成交凭样品买卖。

(Sale by Sample)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Confirming Sample)。

关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 is nearly same the Sample)。

"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A、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B、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Chinese Green Tea Special ChunmeeC、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企业标准----指一个企业范围内所制定的标准。

合同中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案例

合同中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案例

案例分析
问题主要出在文字阐明方面。出口商品旳销售包装 上应有必要旳文字阐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 地、数量、规格、成份、用途和使用措施等。
使用旳文字必须简要扼要,并让顾客能看懂,必要 时也可中外文同步并用。详细到本案例,本地人除 了对仕女图投入一瞥外,不知内装何物。虽然消费 者懂得内装为茶叶,但是红茶还是绿茶?分量多少? 质量怎样?还是无从懂得。
商品旳数量
一、约定商品数量旳意义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措施 (一)计量单位(Measuring Unit) (二)计算重量旳措施
1、毛重(Gross Weight) 2、净重(Net Weight) 对于价值较低旳农产品和因包装关系不便分别计算
皮、净重旳商品,可采用“以毛作净” (Gross for Net)旳做法。 计算皮重(Tare Weight)旳措施:实际皮重、平均 皮重、习惯皮重和约定皮重。
案例分析
➢ 本案是因为商品品名条款所引起旳争议。KM企业旳要求合理。 从法律角度看,在协议中明确要求买卖标旳物旳详细名称, 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品方面旳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旳 法律和商业惯例旳要求,对交易标旳物旳详细描述,是构成 商品阐明旳一种主要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品旳一项 基本根据。若卖方交付旳货品不符合约定旳品名或阐明,买 方有权拒收货品或撤消协议并提出损害补偿。所以,品名和 品质条款是协议中旳主要条件,一旦签订协议,卖方必须严 格按协议旳约定交货。另外,在表达商品品质旳措施中,有 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旳品质。不同 产地旳同种货品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旳差别,所以KM企业要 求提供山东大蒜旳要求是合理旳。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 企业能够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告知买方,要求变更协议 或解除协议。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条款及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条款及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包装条款一、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品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称呼或概念案例分析1、广东省新会县历来盛产桔子,并形成了一种优质品种,称为新会柑。

新会柑品质上乘,一直享誉东南亚地区。

新会县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合同的品质条款仅规定:“新会种柑皮” ,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柑皮不是新会县当地出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用全县生产的所有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

我方出口公司解释说,合同仅规定“新会种柑皮” ,只要是新会“品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

对方认为,合同规定“新会种柑皮”必须是在新会县当地“种”植的柑皮才符合合同要求,双方各持己见,最终,中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赔偿港商了结此案。

质疑:我方处理是否得当?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品质条款应尽量做到准确与严密,过分笼统造成对合同不同理解而引起纠纷。

按照长期的业务习惯来说“新会种柑皮” 表示新会品质柑皮,一般泛指新会县及其附近县市一带生长的该风味的柑子,不一定是特指新会县种植的柑子。

品质条款1、品质的重要性及其对品质的要求2、表示品质的方法(1)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看货成交凭样品买卖。

(Sale by Sample) 凭卖方样品买卖( Sale by Seller's 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 Sale by Buyer's sample) 对等样品( Counter Sample),( Confirming Sample )。

关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 (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 ) "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 is nearly same the Sample) 。

"仅供参考( for reference only ) "(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A、凭规格买卖( Sale by Specification)B、凭等级买卖( Sale by Grade) Chinese Green Tea Special Chunmee Grade 1C、凭标准买卖( Sale by Standard)企业标准-- 指一个企业范围内所制定的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第一章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案情]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分析]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案例2 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案[案情]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分析]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

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

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

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国际贸易:商品的品质

国际贸易: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1.某自行车厂向菲律宾出口自行车计3000辆,合同中规定黑色、墨绿色、湖蓝色各1000辆,不得分批装运。

该厂在发货时发现湖蓝色的自行车库存仅有950辆,因短缺50辆湖蓝色,便以黑色自行车50辆顶替湖蓝色出口。

请问:该厂这种做法会产生什么后果?答:该厂在本案例中的所做所为实质上是违背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即品质条款的规定。

对于这种情况,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要求卖方赔偿,也可以撤销合同。

2.大连某厂向中东出口一批门锁,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要买方认可回样之后方能发运。

2月下旬买方开立信用证上亦有同样文字。

该厂三次试寄回样,均未获买方认可,所以该厂迟迟未能如期装船。

到5月份后,外商以延误船期为由提出索赔要求,问:我方应如何处理?答:(1)我方不能受理对方的索赔要求。

因为,虽然我方未能如期装运,但并不是由于我方原因,而是由于对方未能及时认可回样。

(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合同已无法履行,我方应与对方协商撤销原合同,宣布原合同无效,买方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

若买卖双方仍有交易愿望,则属一笔新的交易,与此无关。

3.甲方与乙方订立了一份CIF 合同,甲方出售200箱番茄酱罐头给乙方。

合同规定“每箱装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

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了200箱,每箱24罐,每罐200克,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1倍,但买方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

买方有这种权利吗?为什么?答:本案例中,由于卖方未按合同中关于品质的规定交货,买方应该有这种权利。

因为:(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品质条款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之一,即合同的主要条款。

在本案例中,采用了规格这种方法表示品质,违反规格交货,就说明卖方违反了合同的品质,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除非买方宽容,主动放弃其权利。

在本案例中,买方不能宽容对方的违约行为,所以可以拒收货物。

(2)在实际业务中,买方对规格的要求,是为了将来进口品能够适销对路,而卖方违反规格交货,使买方的营销计划不能实现,从而破坏了买方的商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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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es by Origin
凭规格、等级和标准买卖
良好平均品质 Fair Average Quality (FAQ) 大陆货
适用对象: 品质变化大,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产品。 含 义:
A 指每个生产年度农产品的“中等货” 国际 B 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
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我国 产区当年该产品的平均品质。
1. 致损原因:二个质量标准 2. 风 险:多个标准同时存在,交叉约束 3. 规避方法:样品是表示品质的唯一依据
案例
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 批纱线。合同规定是二级品, 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二级品库存 告急,于是该出口公司以一级 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 “一级纱线仍按二级计价”。 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 妥当?
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 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 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 致美观,颇具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 问津。问其故何在?
案例分析
问题主要出在文字说明方面。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 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 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
上好可销品质 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 ISO 9000 标准
案例 2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 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 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 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 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 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 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 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 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 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 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 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分析
凭样品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
Sales as per Seller’s 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
Sales as per Buyer’s Sample
样品: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和使 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 实物。
凭买方样品时应注意的几点:
✓ 应制作“回样”(Counter sample),经买方确认后 作为成交的依据。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 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 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 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 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 或“封样”的妥善保管重
1. 经济损失--降价 2. 经济赔偿-- 违约 3. 信誉损失
(二)以文字说明表示品质
1. 凭规格、等级和标准买卖
Sales by Specification, Grade or Standard
2. 凭商标和牌名买卖
Sales by Brand or Trade Mark
3. 凭图片和说明书买卖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 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 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 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 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 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
✓ 提交“原样”的同时应留封“复样”(Duplicate sample),以便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纠纷时作 核对之用。
✓ 对非规格化的商品,难以做到货样一致的,应标“大 致相符” 字样。
凭卖方样品买卖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案例 某公司与日本某会社签定一单凭我样品出口“土纸” 合同。货抵横滨港后,经开箱检验,日方即以货品不符合 同品质约定为由,向我提出异议索赔。 我方:复验,与样品相符,拒付 日方: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继续索赔 我方:同意酌情给予赔偿
✓ 区 分 “ 标 准 样 品 ” 和 “ 参 考 样 品 ” ( Reference sample)
✓ 专利责任的规避问题。为防止发生意外纠纷,一般在 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的工业产 权(patent)等第三者权利问题时,与卖方无关,概由 买方负责。
凭买方样品买卖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某厂业务员在交易会上接受日商提供的泡泡纱 面料的睡衣样品,达成一笔交易,回厂后发现此 单无法完成。
1. 致损原因:忽视内在质量 2. 风 险:内在质量易忽视或有些指标达不到 3. 规避方法: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回样
凭买方样品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几点
✓ 样品是以代表整批货物的平均品质,应具有代表性。
商品的品质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 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卖方 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 免的。
凭说明书买卖
适用对象: 机、电、仪、成套设备、汽车、飞机等
风 险: 特殊检验、长期保值、售后服务
规避方法:加注质量检验条款 质量保证条款 技术服务条款
案例
凭牌名或商标买卖
适用对象: 品质稳定,信誉较高的品牌。

险: 仿冒ຫໍສະໝຸດ 非法仿冒 合法仿冒 理解仿冒
规避方法:提供XX地产的原产地证书
注意:品名、商标属于工业产权,各国都制定了商标法 加以保护,可以在销往国办理登记注册(register)手 续,以维护商标专用权(patent)
[案例1] 商品品名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国 际 贸 易 案例分析
朱亚杰
第一节 商品的品质
一、商品品质的概念
亦称商品的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质 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是商品适合一 定用途,满足用户需求的各种特性。
内在质量? 外观形态?
商品品质不仅决定商品的使用效能, 而且还决定着商品的价格和销路。
二、表示品质的依据
(一)以实物表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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