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溪湿地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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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溪湿地福寿螺清理长效管理制度

西溪湿地福寿螺清理长效管理制度

西溪湿地福寿螺清理长效管理制度
•查清福寿螺分布范围,掌握扩散传播动态,明确重点防控区域和关键防控措施。

•采取排水晒田、清理杂草淤泥、整修沟渠等措施破坏福寿螺的越冬场所。

•在春秋季水稻移栽和秧苗期实施物理阻截、人工捡拾、诱集、投放鱼鸭、喷洒药剂等方式降低福寿螺成体、幼体及螺卵的密度。

•在水稻分蘖末期、灌浆期保持稻田无水,采用人工捡拾,定点清除。

•已发生但尚未扩散至田间的区域应做好河道拦截,在稻田进出水口设置拦网,并安排专人及时清理,避免福寿螺蔓延至稻田内。

西溪湿地公园水体富营养化评价及防治

西溪湿地公园水体富营养化评价及防治

作 者 简 介 : 海 霞 (9 7 ) 女 , 北 武 汉 人 , 士 , 程 师 . 究方 向 : 境 监 测 . 余 17 一 , 湖 博 工 研 环
第 1 2期
余 海 霞 , : 溪 湿 地 公 园 水 体 富 营 养 化 评 价 及 防 治 等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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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西 溪 湿 地 采 样 点 位 示 意 图
2 富 营养 化 调 查 内容 与 方法
2 1 采样点 布设 .
式() T I : 为综合营养状态指数 ; 为 1 中:L ( ) w,
第 J种 参数 的 营养 状 态 指数 的相 关 权 重 ; L ( ) T I 为第 J种参 数 的营养状 态指数 . 湖 泊富 营 养 化 状 况 评 价 指 标 为 叶 绿 素 a 总 、
水 体叶绿素 a 总 磷 、 、 总氮 , 高锰 酸 盐 指数 逞逐 年 下 降趋 势 , 透明度逐 渐提 高 , 明湿 地 经规划 保 护后 , 表
采取缩减 人 口、 污纳 管 、 整 土地 利 用 方 式等 措 截 调
施 , ] 西溪湿地水体水 质得到 了一定程度 的改善.
根 据式 ( ) 7 可分 别 算得 叶绿 素 a c l) 1 ~( ) (ha 、 总磷 ( P) 总氮 ( N) 透 明度 ( D) 高 锰 酸盐 指 T 、 丁 、 S 、
水 样布 点和采 集依 据 国家环 境 保护 行 业标 准 《 表 水 和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 ] HJ T 9 — 地 _ l ( / 1 2
2 0 ) 行. 据 西 溪 湿 地 河 道 分 布 情 况 、 能 区 02进 根 功
划、 目前 整 治 现状 以 及今 后 发 展 规 划 并 经 现 场 踏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于一体的国家级湿地公园.第四条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示,标界立碑.第五条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湿地公园内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区域,应当按照湿地公约的要求,严格进行保护.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西湖区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纳入到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设立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二根据湿地公园永续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需要,参与湿地公园相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工作;三其他依法应当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第八条管委会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二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三行使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四行使西湖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西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余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派驻湿地公园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十条湿地公园的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湿地公园保护所需要的资金应当列入杭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区人民政府财政专项预算.鼓励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支持湿地公园的保护.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湿地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对在湿地公园保护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十三条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第十五条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六条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衔接.管委会应当参与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涉及湿地公园的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七条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按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中,建设项目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第十八条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划,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对已有的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依法改正.第十九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监管.确需在湿地公园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条在湿地公园内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设置游船码头、观景台等旅游、休闲设施;二恢复或新增石刻、碑碣;三设置雕塑或塑造塑像;四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及工棚等临时建筑物;五设置广告、宣传牌栏、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六其他建设活动.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第二十二条湿地公园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第三章保护第二十三条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公园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对湿地公园的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或限制人员进入.第二十四条湿地公园内河、塘、池、潭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进行整修或利用外,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整修或利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外围保护地带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应当限期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禁止将城市污水直接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间接排入湿地公园.第二十五条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外来物种信息系统,并建立和及时更新最危险的入侵物种名录,防止其扩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物种种源的培育研究和可持续利用工作.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捕捉陆生野生动物.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动物,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捕捞.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野生动物的保护.除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垂钓或者以其他方式捕捞鱼、虾等水生动物.第二十七条未经管理机构同意,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资源.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第二十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市林业、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绿化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相协调.第三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公园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妥善保护.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损毁湿地公园内的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第三十一条湿地公园内的桑基鱼塘、柿基鱼塘、竹基鱼塘等地形地貌应当予以保护.除湿地公园道路建设、设施维护外,不得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确需实施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第三十二条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现有的污染源,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十三条管理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第三十四条湿地公园内的宗教寺庙、历史遗址、特色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历史风貌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严加保护.第三十五条禁止改变湿地公园内的人文历史风貌,禁止增设与其无关的设施.人文历史风貌需要修缮的,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凡列入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的各种建构筑物、遗迹址等,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不得对其损毁、擅自迁移和拆除.第三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扶持具有西溪传统特色的农耕渔事的发展.在开展农耕渔事活动时,应当使用高效、低毒的药剂,采取自然生态的综合防治措施,以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第三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保护的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害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事件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第三十八条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攀折、刻划、钉拴、摇晃竹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笋、果实等;二在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等;三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四野炊、超过规定范围烧香点烛等;五未经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进行种植和养殖的;六游泳、洗澡、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和船舶的;七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第四章利用第三十九条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四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科普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对于依托湿地公园开展的宣传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条件.第四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第四十二条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第四十三条利用湿地公园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以参观、游览和科学考察等为主,限制将其用作商业活动.第四十四条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第五章管理第四十五条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第四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第四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禁止开设与湿地公园保护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项目.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游览管理制度,按照指定路线参观、游览.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数量.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由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湿地公园生态资源、人文历史风貌以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需要,对湿地公园内的经营性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第四十九条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湿地公园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禁止在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等行为.第五十条管理机构应加强湿地公园内交通安全的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配合.任何车辆和船舶未经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湿地公园.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和安全.第五十一条除治安、海事、抢险、工程等工作船外,经同意进入湿地公园的机动船应当采用电力等无污染的动力.湿地公园内水上运输经营、船舶和船员的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限制在湿地公园内举办群众性活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举办其他群众性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第五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经营者应当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第五十四条湿地公园内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保持与景观相协调.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窗栏等处不得设置、堆放、吊挂破坏景观、有碍观瞻的物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的,由所在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引进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湿地公园捕捞水生动物或者未按规定捕捞水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捕捞工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未按规定垂钓或者以其他方式捕捞鱼、虾等水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捕捞工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湿地公园放生动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违法本条例第二十八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或者超出指定范围、地点采集植物的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集物,处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从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所有权人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非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有第一、二、三、四、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二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有第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船舶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湿地公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驶离湿地公园,不听劝阻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车辆、船舶未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的,或者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群众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妨碍、抗拒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因管理不善、违规审批、违规建设等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典范_西溪模式_

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典范_西溪模式_

浙江林业2008年第8期12ZHEJIANGLINYE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典范———“西溪模式”□供稿/杭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笔整理/李朝秀西溪位于杭州市西部,距西湖不到5公里,曾与西湖、西泠并称杭州“三西”。

西溪湿地以其重要的生态功能、幽雅的自然景观、丰富的文化内涵于2005年2月1日被国家林业局批准成为中国第一个国家级湿地公园。

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规划面积10.08平方公里(实施面积11.5平方公里),由西溪湿地综合保护一期、二期、三期3大区块组成,计划总投资87.6亿元。

其中,一期工程于2003年8月开工,占地3.46平方公里,投资21亿元,已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对外开放,内有费家塘、虾龙滩、朝天暮漾三大生态保护区,占一期总面积的94%;另有科普展示馆和深潭口监测站等科普教育设施及秋雪庵、烟水渔庄、深潭口等8大人文景观。

2006年5月18日二期工程开工建设,二期工程4.89平方公里,投资36.6亿元,于2007年10月1日实现有限开园。

二期在吸取一期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秉承“生态优先、最小干预、修旧如旧、注重文化、可持续发展、以民为本”的六大原则,大力保护西溪湿地桑基、柿基、竹基鱼塘的生态环境,保留了合建港、包家埭约2平方公里的一级生态保护区(仅科考人员能进入),延续原有历史文脉,凸显独具西溪特质的生态西溪、人文西溪、科普西溪等三大功能,恢复和重建了杭州湿地植物园(2007年5月19日经浙江省林业厅批复)、绿堤、福堤、千斤漾-莲花滩观鸟区、高庄、河渚古街、洪钟别业等七大生态、科普、文化景观。

三期工程3.15平方公里,于2007年10月启动,计划投入资金30亿元,将于2008年10月1日实现有限开园。

目前,作为西溪湿地综合保护“收官之战”的三期工程正在紧张施工之中,预计今年国庆节实现有限开园,届时西溪湿地将得到全面有效保护。

三期开辟了4个湿地体验区块:湿地休闲体验村、湿地民俗体验村、湿地艺术体验村、生态农庄体验村。

浅谈西溪湿地保护措施(2)

浅谈西溪湿地保护措施(2)

浅谈西溪湿地保护措施(2)2统文化逐渐湮灭。

前人诗词、匾额、碑刻等不断流失,“冷、野、淡、雅”的意境不断湮灭。

为了保护西溪这个“杭城之肾”,重现西溪湿地的风采,杭州市委市政府于2003年8月正式启动了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

这是杭州市委、市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打造和谐杭州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一项保护环境的“生态工程”、传承历史的“文脉工程”、造福于民的“民心工程”、提升城市品位的“竞争力工程”。

工程分三期,其中一期、二期工程由西湖区实施,总投资近百亿,一期工程3.46平方公里于2003年8月正式启动,2017年5月1日竣工;2017年5月启动二期工程,面积4.89平方公里,2017年10月1日有限开园;三期工程由余杭区实施。

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严格遵循湿地保护国际公约,结合西溪实际,按照积极保护理念,努力做到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利用,通过适度利用实现更好地保护,打造了一条中国湿地保护与利用双赢的“西溪模式”。

科学规划,注重湿地特色。

制定完善《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一系列综合性规划和《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保护规划》等20多个专项规划方案,突出湿地恢复和生态重建,突出西溪湿地的特色和个性,充分考虑西溪湿地的环境容量,积极探索湿地可持续利用模式。

拆除农居,减轻生态压力。

累计外迁农户1802户,外迁企事业单位59家,迁移坟墓15000只,拆除建筑83.42万平方米。

根据规划,保留了少量的民居和生态游览②王国平:《保护西溪湿地造福人民群众——关于实施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的思考》,《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03期②3设施,对其余地块全部进行了复绿,一二期新增绿化面积40万平方米。

优化生态,坚持科学修复。

对西溪湿地中生态环境较好、最精华、最具湿地特色的区域,实行相对封闭保护。

设臵莲花滩、千斤漾、朝天暮漾三大观鸟区和水禽栖息地。

沟通一二期水系,建设水生生物自由流通的生态廊道,并结合局部环境的整治和改造,创造适宜多种生物生存的栖息地,营造适应生物多样性发展的环境等。

西溪湿地整修方案

西溪湿地整修方案

西溪湿地整修方案1. 背景介绍西溪湿地是杭州市郊的一处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因其独特的湿地生态系统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被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然而,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的影响,西溪湿地面临着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水体污染、湿地退化和物种丧失等。

为了保护和恢复西溪湿地的生态环境,制定一份整修方案势在必行。

2. 整修目标本整修方案的主要目标如下:•提升湿地水质,改善生态环境;•恢复湿地植被,增加生物多样性;•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促进湿地可持续发展。

3. 整修措施3.1 水质治理为了提升西溪湿地的水质,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污水处理,建设湿地人工湖泊用于废水处理和净化;•禁止工业废水和农业化肥的直接排放到湿地;•建立生态补水机制,保证湿地水位稳定。

3.2 植被恢复为了增加西溪湿地的植被覆盖和生物多样性,需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湿地植被调查,了解当前植被状况和物种分布;•根据调查结果,选择适宜的湿地植物进行引种和恢复;•引入湿地保护区管理制度,限制人为破坏和采摘野生植物。

3.3 保护与管理为了加强对西溪湿地的保护和管理,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制定西溪湿地保护规划,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和巡查;•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3.4 可持续发展为了促进西溪湿地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发展湿地生态旅游,提高湿地的社会经济效益;•推动湿地研究和科学监测工作,不断完善湿地保护管理策略;•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湿地保护经验。

4. 预期效果通过上述整修措施的实施,预期将实现以下效果:•湿地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恢复为适宜生物生存的环境;•湿地植被得到有效恢复,生物多样性逐渐增加;•湿地保护与管理机制逐渐健全,保护工作得到更好落实;•西溪湿地成为国内外湿地保护与研究的典范。

5. 结论综上所述,西溪湿地整修方案的实施将为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提供指导和支持,有助于实现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西溪湿地的环保文字

关于西溪湿地的环保文字

关于西溪湿地的环保文字西溪湿地是杭州市著名的自然保护区,也是国家级湿地公园。

它位于杭州市区的西南部,占地面积约11.5平方公里。

西溪湿地以其独特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闻名,吸引了许多游客前来观光和休闲。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类活动的增加,西溪湿地的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因此,保护西溪湿地的环境已经成为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西溪湿地的环境,当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他们加强了湿地的管理和监测。

成立了专门的保护机构,负责湿地的日常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他们定期对湿地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环境问题。

其次,他们加强了对湿地的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各种活动和展览,向公众普及湿地的重要性和保护方法,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此外,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力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

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湿地的保护水平,为后续的环境治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除了政府的努力,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到西溪湿地的环保工作中。

许多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团体组织了各种环保活动,如湿地清理、野生动物保护等,为湿地的生态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此外,一些企业也加入到湿地保护的行列中,通过资金和技术支持,为湿地的环境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环保工作中,保护西溪湿地的生物多样性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西溪湿地是许多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如白鹇、水鹿、黄鳝等。

为了保护这些物种,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他们设立了保护区域,划定了禁止猎捕和捕捞的区域,限制了人类活动对湿地的干扰。

同时,他们也加强了对这些物种的研究和监测,了解它们的生活习性和数量变化,为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水质的保护也是保护西溪湿地环境的重要任务。

西溪是钱塘江的重要支流,也是杭州市的水源地之一。

为了保护西溪湿地的水质,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对周边农田和工业区的环境监测,严禁乱排乱倒废水,加强废水处理工作等。

通过这些措施,西溪湿地的水质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为湿地的生态系统提供了健康的生存环境。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3)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3)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3)第三十三条管理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湿地公园内的宗教寺庙、历史遗址、特色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历史风貌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第三十五条禁止改变湿地公园内的人文历史风貌,禁止增设与其无关的设施。

人文历史风貌需要修缮的,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凡列入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的各种建(构)筑物、遗迹(址)等,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不得对其损毁、擅自迁移和拆除。

第三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扶持具有西溪传统特色的农耕渔事的发展。

在开展农耕渔事活动时,应当使用高效、低毒的药剂,采取自然生态的综合防治措施,以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

第三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保护的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害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事件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八条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攀折、刻划、钉拴、摇晃竹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笋、果实等;(二)在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等;(三)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四)野炊、超过规定范围烧香点烛等;(五)未经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进行种植和养殖的;(六)游泳、洗澡、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和船舶的;(七)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

第四章利用第三十九条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科普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对于依托湿地公园开展的宣传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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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溪湿地防治措施
简介
西溪湿地是中国杭州市著名的湿地公园,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是典型的城市湿地,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景观。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增加,西溪湿地面临着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水污染、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等。

为了保护和恢复西溪湿地的生态系统,采取一系列的防治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1. 水污染控制
水污染是西溪湿地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了控制和减少水污染,以下措施可
以采取:
•建设水质净化设施:在湿地的入口处建设水质净化设施,如人工湿地和生物过滤带,可以有效地去除水中的污染物质。

•禁止污染物排放:加强对周边工业企业和居民的监管,禁止任何形式的污染物排放,确保水源的纯净。

•加强水质监测:定期对西溪湿地的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水质异常情况,防止水污染的发生和扩散。

2. 生态恢复措施
为了恢复西溪湿地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以下措施可以采取:
•植被恢复:进行湿地的植被恢复工作,种植适应湿地环境的植物,加强湿地的稳定性和保护功能。

•鸟类保护:设立鸟类保护区,禁止捕杀和扰乱鸟类,保护湿地中的鸟类种群。

•引种与放流:在湿地中引入适宜的水生动植物,并放流适合的鱼类和水生动物,增加湿地的生物多样性。

3. 游客管理措施
西溪湿地是一个受欢迎的旅游景点,而过多的游客活动可能对湿地的生态系统
产生负面影响。

以下措施可以采取:
•限制游客数量:控制每天进入湿地的游客总数,防止过度游客活动对湿地环境的破坏。

•设置游览路线:规划合理的游览路线,引导游客有序地参观湿地,减少对湿地的破坏。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海报和讲解员等方式,向游客普及湿地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4. 社区参与与合作
保护西溪湿地需要社区和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合作。

以下措施可以采取:•组织清洁活动: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和志愿者开展湿地清洁活动,增强居民对湿地环境的关注和保护意识。

•湿地规划:与各利益相关者合作,制定湿地的规划和管理方案,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

•建立合作机制:与当地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企业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动湿地保护工作的开展。

结论
西溪湿地是一个珍贵的自然资源,也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采取以上防治措施,可以控制和减少水污染,恢复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有效管理和规划游客活动,以及加强社区参与和合作。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和维护西溪湿地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的城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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