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呼和浩特万通汽车技工学校申请举办高级工班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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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技工学校调整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技工学校调整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技工学校调整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0•【字号】内政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区技工学校调整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1)41号2001年4月2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的《全区技工学校调整改革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技工学校调整改革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一年三月八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动技工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高技工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对全区技工学校调整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调整改革的指导思想及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调整改革的意见,坚持职业培训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坚持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方针,努力提高全区技工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加快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布局结构合理,特色突出,职业(工种)齐全,办学质量效益较好,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对应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职业培训新体系。

二、调整改革的内容(一)优化办学格局。

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培训资源的原则,调整和重组各级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

通过联合、撤并、改制、协作等方式,改革技工学校的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起以高级技工学校为龙头,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组成的职业培训综合基地(集团)为骨干的职业培训新格局。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内劳社办字[2005]275号•【施行日期】200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5〕275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方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者系统掌握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具体要求、操作办法,规范申办的相关程序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二○○五年十二月二日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一、申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内劳社办〔2004〕171号)。

二、申办条件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旗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培育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培育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培育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213号•【施行日期】202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培育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提升全区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培育和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提升城乡劳动者培训后就业能力,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培育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培育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实施方案根据国家、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和《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为进一步提升全区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以就业为导向培育和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提升城乡劳动者培训后的就业能力,增强培训后实现就业效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全方位培育和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就业重点群体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工作任务到2025年,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职业技能培训品牌评价指标体系,均衡培育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完善培育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工作机制;着眼区域特色、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品牌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产业发展和职业技能培训有机结合、良性互动,发挥技能培训品牌带动效应,品牌培训效果和就业质量明显提升,形成市场培训有标可循、转型升级有技能支持的良好格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单位名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单位名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单位名单的通知根据我厅《关于组织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1〕348号)文件要求,在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行业协会推荐基础上,经自治区评审组评审,决定呼伦贝尔高级技工学校等16家单位为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单位(名单附后),有效期三年。

各培训基地要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设备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建设,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高技能人才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研培训,并在每年12月初向当地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工作实施情况。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培训基地提供政策和技术服务支持,指导、帮助各培训基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在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管理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业务培训等活动中,分配专门名额,免费培训基地相关人员,在中央、自治区资金投入上,优先考虑培训基地。

自治区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培训基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一年内未开展培训工作的基地,将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2012年11月6日附件:2011年度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名单培训机构(13所):呼伦贝尔市高级技工学校通辽市高级技工学校内蒙古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技工学校锡林郭勒盟民族技工学校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呼和浩特市技工学校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鄂尔多斯煤炭技校内蒙古巴彦淖尔职业技术学校内蒙古煤炭安全培训中心企业(2家):包钢集团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内财社〔2014〕1807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14〕1807号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才强区工程”,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实施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3〕141号)精神,现就我区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资金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

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和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重点培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的企业、高技能人才成绩显著的企业和生产一线的骨干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提升培训。

(二)体现优先。

围绕“五大基地”建设,优先资助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区域经济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急需紧缺行业新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和具有技能传承作用、地方特色产业新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

(三)注重实效。

鼓励高级工、技师通过专项培训获得相应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提升其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

二、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和用途(一)补贴职业(工种)范围。

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的职业(工种)。

具体补贴职业(工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见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29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8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05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全区专项行动自2023年7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全面排查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开展的各类补贴性培训和各类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打击虚假培训骗取补贴、售卖证书、“吃”培训的“黑色利益链”等行为,依法依规治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中的乱象问题,进一步突出就业导向,推动培训和评价工作提质增效。

二、专项行动范围(一)培训专项行动范围。

全面排查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二)评价专项行动范围。

全面排查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开展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发证情况,全面排查自治区范围内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力水平评价及发证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发布2024年上半年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信息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发布2024年上半年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信息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发布2024年上半年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4•【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发布2024年上半年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信息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发布2024年上半年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教师培训信息的函》(中就培函〔2023〕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2〕9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111号)要求,摸清本地区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底数,统筹推进本地区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各项工作。

要把工学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作为本地区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重要抓手,积极组织院校教师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的师资培训,要加强国家级、自治区级师资培训成果转化,广泛开展本地区、本院校工学一体化师资培训。

要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30号)规定,核定工学一体化教师工作量,并在同等条件下对承担工学一体化教学的教师参评条件予以倾斜。

二、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指导技工院校严格按照专业设置、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开展技工院校各专业教学工作,根据此次公布的2024年上半年师资培训信息,及时关注师资培训基地培训安排,选派教师参训。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师资培训项目资金,推动本地区工学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2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2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2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内人社办函〔2022〕191号•【施行日期】202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2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2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秋季招生工作。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技工教育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切实担负起推动建设辖区技工院校的责任,以服务本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乡村振兴实际需要为目标,在科学处理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前提下,统筹部署本地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职业技能培训等不同类型招生工作,指导辖区技工院校对照年初制定的招生目标,层层压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成年度招生工作任务。

二、加强领导,积极做好秋季学期开学准备。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本区对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指导辖区内技工院校在组织开展秋季招生和新生报名过程中,做好安全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要在秋季学期开始前,组织技工院校对校园疫情防控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做好自查工作。

要合理储备新学期师生学习生活必需品,要充足储备疫情防控物质。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工作要求,在开学前落实各院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国家统编教材到位情况。

三、拓宽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数量、结构、升学意愿等情况,主动对接当地教育部门,依托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开展技工院校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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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呼和浩特万通汽车技工学校申请举办高级工班请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12.27
•【字号】内人社办函〔2023〕281号
•【施行日期】2023.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呼和浩特万通汽车技工学校申请举办高级工班请示的批复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呼和浩特市万通汽车技工学校申请举办高级工班的请示》收悉。

经认真研究,同意呼和浩特市万通汽车技工学校开设新能源汽车检车与维修(专业代码0435)、铁道运输管理(专业代码0423)等2个专业全日制高级技工班,在确保全日制高级技工班招生、培养、就业等工作高质量完成的前提下,可开设非全日制高级技工班。

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你局要根据《关于做好全区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招生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42号)要求,指导呼和浩特市万通汽车技工学校规范技工院校精品专业开设高级技工班学制,按照要求进行学籍注册,做好资助管理、教材使用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

二、你局要指导呼和浩特市万通汽车技工学校加强教学研究,全面推行工学
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工学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逐步提升承担高级技工班教学、实训教师的职业技能等级水平,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推动学校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你局要对开设的高级技工班进行常态化督导,确保高级技工培养质量。

要协调多方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学校做好招生、就业工作。

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加大对呼和浩特市万通汽车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在师资培养、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支持。

要鼓励辖区内其他技工院校精品专业积极探索高一层次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形成呼和浩特市梯次发展、有序衔接的技工教育格局,为呼和浩特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技能人才保障。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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