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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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于2005年取得了某市某区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规划局的要求进行土地开发。

甲公司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土地开发。

2009年,甲公司完成土地开发后,向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规划方案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遂以《规划许可决定书》的形式,驳回了甲公司的申请。

甲公司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维持了规划局的《规划许可决定书》。

甲公司不服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撤销了规划局的《规划许可决定书》,并要求规划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规划许可。

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是否具备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书》的法定职权;2. 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决定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3. 市政府是否正确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

三、案例分析(一)规划局是否具备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书》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案中,规划局作为市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定职权。

因此,规划局具备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二)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决定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规划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法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决定在该区范围内实施绿化工程。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绿化工程需要经过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然而,某区人民政府在未取得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启动绿化工程,导致部分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部分居民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区人民政府的绿化工程决定。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法律适用等。

1. 行政主体:本案中,行政主体为某区人民政府,其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相对人:本案中,行政相对人为提出行政复议的部分居民。

3. 行政行为:本案中,行政行为为某区人民政府未经审批擅自启动绿化工程的决定。

4.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二)法律适用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某区人民政府在未取得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启动绿化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中,部分居民认为某区人民政府的绿化工程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依法认定某区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并撤销其绿化工程决定。

同时,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对受损居民给予相应的赔偿。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行政法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该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保要求,多次违法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对此反映强烈,要求政府部门予以查处。

2018年5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发现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环评要求进行“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2. 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超标排放废气;3.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二、案件处理过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企业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看了企业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等相关资料,并现场检查了企业的生产设施和排污情况。

2. 责令改正根据调查结果,某市环保局认为化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于是,环保局依法责令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 行政处罚化工企业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虽表示愿意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于是,某市环保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停产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某市环保局要求化工企业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期限为6个月。

4. 复查验收停产整治期满后,某市环保局对化工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经检查,化工企业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

于是,某市环保局决定解除对其的停产整治措施。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化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2. 案件特点(1)违法行为严重:化工企业多次违法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为实施一项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征用某村集体土地。

在征用过程中,由于补偿问题引发了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村民认为政府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就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案例分析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听证,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政府在此环节存在程序违法。

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过低。

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未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导致村民权益受损。

因此,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某市政府撤销征地补偿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征地补偿。

六、案例启示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行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三(以下简称张三)在A区某街道开设了一家餐饮店,经营面积约为100平方米。

2019年3月,张三向A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城管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张三的餐饮店位于居民区,且附近已有两家餐饮店,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城管局认为张三的餐饮店不符合相关规定,遂于2019年4月作出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

张三不服城管局的决定,于2019年5月向A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A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城管局的决定合法,遂于2019年6月作出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张三仍不服,于2019年7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城管局是否有权对张三的餐饮店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2.城管局作出的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一)城管局是否有权对张三的餐饮店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1.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二)维护城市容貌,保持市容整洁;(三)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功能;(四)加强城市绿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四)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

”2.分析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城管局作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权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监管。

在本案中,张三的餐饮店位于居民区,附近已有两家餐饮店,若再增加一家餐饮店,可能会对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且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因此,城管局有权对张三的餐饮店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城管局作出的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是否合法?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日常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2.废水排放超标;3.固体废物处理不当。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情分析1.案情概述某市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调取了某化工企业的相关环境监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运行记录等资料。

经调查,某化工企业确实存在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废水排放超标、固体废物处理不当等环境违法行为。

2.法律法规适用(1)关于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关于废水排放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

”(3)关于固体废物处理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理要求,进行固体废物处理。

行政法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居民李某,因不满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对其房屋的评估价格,多次上访。

区政府在接到李某的上访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李某的房屋评估价格符合相关规定,遂作出维持原评估价格的决定。

李某不服,向甲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甲市政府经复议后,维持了区政府的决定。

李某仍不服,遂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区政府和甲市政府在处理李某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争议过程中,是否依法适用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一)区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1.区政府在接到李某的上访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李某的房屋评估价格符合相关规定,这一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

”2.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评估价格的决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二)甲市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1.甲市政府在接到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复议后维持了区政府的决定,这一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维持。

”2.甲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维持。

”(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是否合法1.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区政府和甲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1. 违法事实某化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环保局调查,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3)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某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某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3)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4)对某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

3. 争议焦点本案中,某化工企业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某化工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但由于设备故障导致排放超标,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某化工企业认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数额过高,请求降低罚款金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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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陈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

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陈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陈某应以上海市海关为被告。

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

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

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2)错误。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3.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卫浴设备、黄铜阀门及水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的生产。

其中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

因此,在审批该项目时,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其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杏林冶炼厂(距离居民区较远)生产。

1990年下半年,路达公司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其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恶臭气体污染着周围环境,尤其是与其一路之隔的福建省体育学院时常受到恶臭气体的侵袭,不少师生夜里经常不能入眠,口干、喉痛、咳嗽、胸闷等病症增多,一些班级无法正常训练,大运动量项目成绩下降。

该院师生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厂排放恶臭气体,干扰该院教学、生活秩序,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迁。

问:福建省体育学院是否为行政公产?路达公司(集美分厂)对其承担何种性质的义务?4.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B与C,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

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B与C都超标排放了某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物质致害。

于是,市环保局做出一项决定,B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C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并责令B与C赔偿农民损失5万元,每人一半。

B 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征收显失公正,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市环保局重新做出合理的行政征收费额。

并认为B厂处于河流下游,所以不应当与C 平均承担农民损失,而且农民的损失根本没有5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费重新做出确定。

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性质上有什么差异?(3)假如你是B的律师,如何实现不B的权益?答:(1)不应该。

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行政征收是否合理的问题。

而行政征收是否合理应当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外,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不能侵犯。

B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关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是民事性质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行政诉讼,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

前者处理的是诉讼主体行政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处理的是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后者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前者依据行政诉讼法。

两种诉讼请求不能一并提起,应分别提起。

(3)对于行政征收行为自由裁量权的不服,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服,应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本案中应向市政府或向上级环保局提出复议。

对于民事赔偿问题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星沙市政府正筹建本市中心公园,鉴于资金短缺,便做出一项决定,要求本市所有公务员每人捐助100元,违者给予警告或降级处分。

该市税务局公务员王某,因拒绝交纳,该市政府给予警告处分。

王某不服,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市政府的决定,并责令撤销市政府给予的处分请问:(1)星沙市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理由是什么?(2)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3)公务员王某的权利怎样才能得到救济?依据是什么?答:(1)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市政府的决定表面上看是非特指的,其实,该决定所指的对象是明确具体的、特定的,就是全市的所有公务员,而不是其他人。

而且该决定只适用一次,不能在以后的情形中反复适用。

因此,该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2)不应该。

因为,虽然王某可以针对市政府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对市政府对其所作的行政处分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3)王某可以以市政府的决定侵犯其财产权为由,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而对该市市政府所作的行政处分,王某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6.万某于某日参与流氓斗殴时将二人打成重伤,该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万某为躲避追捕逃往外地。

后公安局侦查人员了解到万某从外地潜回其表兄刘某家中,便至刘某处追查,却未发现。

于是侦查人员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将刘某的运货用东风卡车一辆扣押,并告诉刘某必须将万某找到并送交公安局机关后才能发还车。

刘某多次与公安局交涉要求返还被扣车辆,均遭拒绝。

后万某在潜回家取日用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万某拘留。

请问:(1)公安机关扣押刘某车辆的行为是否是刑事侦查行为?因此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在手续完备,又有刑事诉讼法依据的情况下为扣押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2)万某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理由何在?答:(1)不是,该扣押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引发的争议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不可诉的刑事侦查行为不仅要有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依据,更要满足其授权目的,不然就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不可以,公安机关对万某所采取的拘留行为是由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侦查行为,目的是要防止万某逃避侦查和审判,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7.1994年,某市防疫站检查了两辆载有8吨猪肉的汽车,并将其扣押在市城东关的一个大院内。

防疫站认为这批肉有疑点并抽样20余袋去检验,但24小时后检验结果仍未出来,某公司提出天气炎热猪肉易于变质,请求防疫站解除扣押,将猪肉送往肉制品加工厂冷藏后由防疫站查封,待检验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

防疫站不同意并于当地对这些猪肉进行了查封。

该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查封其两车猪肉的行为,并同时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院审理中认为在本案中如果不对被告的强制措施利益停止执行,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但如果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又有可能放行质量存在问题的猪肉,由此对公共利益带来威胁。

法院应如何运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制度解决这一问题?答:法院应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同时对该批猪肉依职权做出诉讼保全,将其查封于肉制品加工厂冷藏库内。

8.2005年8月,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依据举报到该市甲印刷厂查封了一批未经“新飞集团”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30万个“新飞”牌空调的商标标识,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并对该厂和厂长李某分别作出了罚款20万元和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从行政法基本原则视角分析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的行为。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甲市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因为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管理权,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而依据法律规定,查处制造假冒商标行为的权力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不是技术监督行政机关。

9.甲市乙区公安局交通警察王某一天在下班骑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摩托车违章便将车拦住,要求驾驶人刘某出示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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