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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获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后,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以该区域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为由,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情简介1. 开发公司于2016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

2. 2018年,开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3.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2.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1)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拆除建筑,这一决定是否合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规划局作出决定前,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在本案中,规划局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论证,是判断其决定合法性的关键。

其次,规划局作出决定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合理需求,保障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日常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2.废水排放超标;3.固体废物处理不当。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情分析1.案情概述某市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调取了某化工企业的相关环境监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运行记录等资料。

经调查,某化工企业确实存在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废水排放超标、固体废物处理不当等环境违法行为。

2.法律法规适用(1)关于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关于废水排放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

”(3)关于固体废物处理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理要求,进行固体废物处理。

行政法律行为的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行为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废气;二是未按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废水;三是未按规定设置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固体废物。

某市环保局在调查取证后,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分析1.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某市环保局和某化工企业。

某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权,对某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某化工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负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义务。

2.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客体为某化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即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

3.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某市环保局的权利:依法对某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等。

(2)某化工企业的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污染物。

(3)某市环保局的义务: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行政案件。

4. 违法事实与证据某市环保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了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了某化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监测报告:某市环保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询问笔录: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确认了其违法行为。

5.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罚款:对某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1. 违法事实某化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环保局调查,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3)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某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某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3)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4)对某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

3. 争议焦点本案中,某化工企业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某化工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但由于设备故障导致排放超标,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某化工企业认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数额过高,请求降低罚款金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规划局决定征收某村集体土地。

该村共有村民300户,土地面积2000亩。

征收范围涉及该村全部土地,补偿方案由规划局制定。

在征收过程中,规划局与该村村民就补偿问题产生分歧,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同意征收。

随后,村民联名向市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市规划局经复议后,维持原征收决定。

村民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是否有权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案?2.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村民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三、案例分析(一)规划局是否有权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定,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此,规划局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但需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本案中,规划局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未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开始实施征收工作。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规划局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原用途、区位、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规划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仅考虑了土地的原用途和区位因素,未充分考虑市场价值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在本案中,规划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未明确列出各项补偿费用,且补偿标准低于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规划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村民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在该区某村征收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张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张某对此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评估补偿标准。

区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张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某的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张某的合法权益?三、案件分析1. 关于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区位、价值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的,其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章程和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场所和设备。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具备上述条件,其评估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3. 关于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张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下列费用:(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五)其他应当给予的补偿。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上述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张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未能充分体现其房屋价值。

针对此问题,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应审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3篇)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城市规划局在审批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该项目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经群众举报,该案件被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现将该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1. 项目审批阶段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拟在某市区开发一住宅项目,向某区城市规划局提交了项目审批申请。

在审批过程中,该局在未进行全面调查、评估的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违规审批了该项目。

2. 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批准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进行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问题:(1)项目用地面积超出批准范围,实际用地面积比批准面积多出1000平方米。

(2)项目建筑密度超过规定标准,导致周边居民生活受到影响。

(3)项目绿化面积不足,与规划审批不符。

3. 群众举报与调查2018年,周边居民发现项目存在违规情况,向某市监察委员会举报。

经调查,某区城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四、案例分析1. 违规审批原因某区城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原因:(1)审批程序不规范,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2)审批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导致审批决策失误。

(3)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 违规审批后果(1)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导致公共资源浪费。

(2)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引发社会矛盾。

(3)损害了政府形象,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3. 应对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审批人员素质。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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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与管理、设置者之 间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 律关系;
❖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的原 则,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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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设施 管理行为或 设置行为 虽然是行使国家 家权力, 履行公共管理 职能 的一种形式
该机构所设置 或管理的 公有公共设施 致人损害 必然纳入国家赔偿 的范围
❖ 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 损害”的表述来看:
《民法通则》应当采用的是广义的建筑物 概念,即“建筑物”既包括了狭义的建筑 物也包括了其他设施,不然就存在“其他 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 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不适用该条进行 处理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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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属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重要性
❖ 由于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并无明确 的规定,这样会造成本应适用第一百 二十六条规定(过错推定原则)予以 处理的案件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过 错责任原则”。
揣测立法者的用意
❖ 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 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 位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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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用意分析
❖《民法通则》制定的年份——1986年 ❖《国家赔偿法》制定的年份——1994年
❖当时我国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国家所有权和集体 所有权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主流地位。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当初设计建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的“管理人”作为责任主体也就是 公有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对于这些地上物件,其 管理者疏于管理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据《民 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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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适用行政赔偿, 还是民事赔偿?
公有公共设施侵权责 任形式选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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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有公共设施侵权责任形式选择 的问题,实质就是:
对于属于国家或国家机关所有或管理 的那部分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在造成 他人损害时,是适用《民法通则》中 第一百二十六条(《侵权责任法》) 的规定,还是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赔偿法》作为法律依据。
返Co回m第pan二y 个Log争o 议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建筑物:统称建筑,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一般是指供人居住,生产、经营、储藏物 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建筑。
❖其他设施:可解释为进行某项工作或满足 某种需要而营造的不直接供人们在其内活 动的附着于地面的建筑物。如水塔,桥梁, 码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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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
❖清醒的人,怎会大白天掉入河里?
被告认为:护栏失修是事实,但 田华东是因为酒后失控,自己掉 入天池河死亡的。一个清醒的人, 怎会大白天掉入河里?因此,田 的死亡与被告无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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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专业法律问题请法官 裁断:
本案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程 序,而非民事程序,原告 起诉程序错误。
——第四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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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原被告诉讼与辩词
法院判词
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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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跌入天池河
❖2001年12月5日,死者田华 东与朋友聚饮后走出饭店, 走到靠近名为天池河的护栏 缺口处。不小心从护栏缺口 掉入天池河,经抢救无效死 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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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亲属查明,天池河护栏 由县建设与环境局兴建。护栏 年久失修,县人大代表曾提出 议案,要求政府修护。但兴建 单位一直未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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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 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 的权利。 从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看,我国的国家赔偿 范围并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 Company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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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死者亲属 ❖被告:县建设局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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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护栏缺口是城市道路,被告负有管 理维护的职责,被告不仅未尽维护 之责,而且也没有采取防范警示措 施,致使田某跌入河中死亡。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
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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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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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公有公共设施时,应当注意:
(1)它属于公权力主体所有或归公权力主 体使用。
(2)它是有体物。 (3)它具有公众性即。公开性,开放对象是社会一般人即可 (4)它具有供用性。 因此:本案中的天池河护栏应属于 公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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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词
❖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本案既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
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原告有选择 权,被告认为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还认定田的死亡有被告疏 于履行职责和死者自己的原因,被告 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管理人维护人,对护栏 可能致人损害负有注意义务。未尽 到义务,致人损害,构成民事侵权, 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受 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按照民事 侵权处理也符合法律。驳回被告上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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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中的法理思考
❖(一)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适用 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
❖(二)护栏是否属于“建筑物或其 他设施”?本案能否适用《民法通 则》第126条?
❖(三)死者酒后失足落水,法理上 应否认定其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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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有公共设施?
❖公有公共设施,指国家为公共 使用目的而设置和管理的有体 物,如道路、河川、飞机场、 港湾、桥梁、堤防、水道、下 水道、办公场馆、公立学校及 医院等。[1] 参见张正钊主编:《国家赔偿制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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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 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 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 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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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学者的主张
❖主张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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