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主体之系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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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主体

论环境权主体

论环境权主体摘要:环境权理论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环境权主体是建立完整环境权的基础理论。

从环境权定义出发,得出环境权主体定义,即健康环境的享有者和维护环境的承担者。

人类、国家、单位、自然体成为环境权主体都存在一定缺陷,环境权主体应该只属于公民。

关键词:环境权;主体;公民作为“第三代人权”的环境权是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产物。

自从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上宣告环境权以来,围绕着环境权各项内容就在全世界引发了广泛的争论。

然而,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建立系统的环境权制度。

因此,在理论上,讨论环境权的相关内容就显得十分重要。

设定一个权利之后,就需要主体来行使,否则,一切都是空想。

那么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哪些呢?笔者运用对比、综合分析等方法,从环境权主体的概念出发,通过对现状的考察,揭示环境权主体的最终归属。

一、环境权主体的定义最早提出环境权是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称“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环境权的定义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环境的权利,即环境本身保持完整性,环境要素免于被任意破坏、长期持续的与人类协调相处,实际上就是环境权主体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应该履行的合理利用资源的义务。

二是主体对环境的权利,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发挥基础作用的环境提供适宜的空间而不被污染所困扰,即主体享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负有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义务的一项权利。

从环境权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环境权主体享有环境权是为了维存自身,即在一个充满污染和资源破坏的环境中,主体无法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求;第二,环境权主体在享有这些美好的同时,需要履行合理利用、不任意破坏环境的义务。

笔者为环境权主体下了一个定义:为了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健康舒适环境所带来的利益,并负担维护环境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

浅析环境权主体范围

浅析环境权主体范围

浅析环境权主体范围摘要: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的理论基石,但其一直存在争议,环境权主体范围则是其中之一。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律的确定性要求,环境权主体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只包括公民个人,广义的包括非营利组织和国家。

而营利组织、人类、自然体和后代人则不能作为环境权的主体。

关键词:环境权;公民;非营利组织1.前言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了我国“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之一。

同时,我国还处于法治建设过程之中。

因此,环境法对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都至关重要。

而环境权理论作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石却一直存在争议,其中之一就是环境权主体范围。

针对于此,有必要对环境权的主体范围进行分析。

2.学界观点学者们按照主体的不同对环境权进行不同的分类。

蔡守秋先生认为,按照主体可以将环境权分为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和自然体环境权。

[1]而吕忠梅教授则认为环境权仅指公民环境权,不包括法人环境权和国家环境权。

[2]而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公民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

[3]而郑少华博士在则认为,环境权包括自然的权利、后代人的权利和人类环境权。

[4]3.环境权主体范围的界定3.1 狭义的环境权主体狭义的环境权主体包括公民个人。

其中,学者们对公民作为环境权主体的争议不大。

原因在于,首先,环境权是作为一个人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在环境时代下人权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为维持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权利,具有人身属性。

这种人身属性使得公民具有了成为环境权主体的资格。

其次,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公民环境权在环境危机背景下为弥补自身私力的不足,将自身环境权转化为非营利组织的权利和国家公权力。

而转化目的仍是保护公民的环境利益。

因此,从利益指向上来看,环境权的利益指向对象为公民。

最后,无论是狭义的环境权主体,还是广义的环境权主体,其实质是公民的集合。

因此,公民才是环境权的实质主体。

3.2广义环境权主体广义环境权主体除公民之外,还包括非营利组织和国家。

环境系统分析小结

环境系统分析小结

环境系统分析小结环工卓越班章雷1302031005摘要:系统分析是对研究对象进行有目的、有步骤的探索和研究过程,它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确定一个系统所应具备的功能和相应的环境条件,以确定实现系统目标的最佳方案。

关键词:环境系统分析;环境生态;环境质量模型.环境系统分析是以环境质量的变化规律、污染物对人体和生态的影响、环境自净能力以及有关环境工程技术原理为依据,运用系统工程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如何建立起一个合理的环境污染预防控制系统的数学模型,并研究如何利用它来分析各种污染控制过程可调因素(或各种可替换方案)对环境目标或费用、能耗等的影响,以及寻求最优决策方案。

环境系统分析的理论基础和专门技术基础。

理论基础: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环境工程学和系统工程学的基本理论(如运筹学)。

专门技术基础:数学建模、计算科学、环境影响评估方法、生命周期评估、系统化的图与网络分析方法。

《环境系统分析》是我国高等学校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课程任务和教学目标包括:1.使学生了解污染物在水体和大气中的迁移、扩散和变化规律,建立相应的环境系统模型;2.使学生掌握建立环境数学模型的一般知识;3.使学生了解湖泊、水库水体富营养化的原因和水体富营养化的控制技术;4.使学生掌握区域性环境污染控制系统规划的基本原理和方法;5.使学生建立采用最优化技术求解水污染控制系统规划问题的概念,并有能力解决一般性问题。

本门课程一共有十一个章节,主要内容有:环境系统分析概论、数学模型概述、环境质量基本模型、水体水质模型、流域非点源模型、大气质量模型、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与模型以及环境规划,还有环境决策分析。

其中,水体水质模型主要指内陆水体模型,包括湖泊水库水质模型和河流水质模型;环境规划包括水环境规划和大气环境规划。

通过对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们对环境系统的分析方法有了一定的了解,它的最大特征是追求环境系统的最优化。

环境系统分析的最优化方法的选用主要有对确定性问题,可采用线性规划、动态规划、非线性规划、整体规划等。

环境系统分析教案

环境系统分析教案
环境系统分析教案
目录
CONTENTS
• 环境系统分析概述 • 环境系统分析的核心概念 • 环境系统分析方法 • 环境系统分析应用领域 • 环境系统分析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 环境系统分析案例研究
01 环境系统分析概述
CHAPTER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环境系统分析是一门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方法,旨在全面、系统地分析环境问题,寻求解决策略。
续发展。
06 环境系统分析案例研究
CHAPTER
案例一:某城市的环境规划与建设
总结词
城市环境规划的原则
城市环境规划与建设是环境系统分析的重 要应用领域,通过案例研究,学生可以了 解城市环境规划的原则、方法和实践。
包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
城市环境规划的方法
城市环境建设的实践
产业资源利用
利用环境系统分析方法,优化产业资源利用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产业资源消耗和 污染物排放。
资源开发与利用
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
通过环境系统分析,评估资源的开发潜力和环境承载力,为资源 的合理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资源可持续利用
利用环境系统分析方法,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段。
03 环境系统分析方法
CHAPTER
生命周期分析
总结词
生命周期分析是一种评估产品或服务在全生命周期内对环境影响的方法。
详细描述
通过分析产品或服务的原材料获取、生产、运输、使用、废弃等各个阶段的环 境影响,生命周期分析旨在找到优化和减少环境负荷的潜在机会。
环境成本效益分析
总结词
环境成本效益分析是一种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的财务和环境双 重影响的方法。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一、环境权环境权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一个由公权与私权、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所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它在程序上表现为国家环境管理的参与决策权,实体上则被赋予民事权利的性质。

它以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为中心,体现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对公民个人的客观价值,通过成本——收益的效用比较参与经济流通过程。

从各国环境权理论和实践方面分析,可以对环境权的内容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般是从权利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按照这种标准,环境权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环境资源利用权。

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对环境的利用,以获得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此,环境权首先要肯定其主体对环境的利用权,事实上,各国环境立法的实践也都立足于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展开。

将环境资源利用权确定为一项权利,才可以使义务主体承担义务,也才可以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滥用受到限制,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无限制的权利。

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为人类使用环境的合法性,对环境的利用就有污染物的排放和对自然环境的改变,只有在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基础上才能成立环境标准、环境许可、环境开发的各种制度,也才有以环境容量为核心的环境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的形成。

另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国家及其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个人和团体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的确定,国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将为其提供强制性保障,从而为国民向国家、向他人主张环境权奠定了基础。

现有的各国环境立法中关于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静稳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等都是关于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

在美国、日本、印度、菲律宾、哥斯达尼加等国也都有保护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司法实践。

学者们也对这些利用权进行了分类,日本的中山教授提出用“环境的共同使用权”来概括这一权利,并将它又具体区分为,“生活环境使用权”、“自然公物使用权”、“特定自然环境使用权”三类。

[环境权主体探究] 环境权

[环境权主体探究] 环境权

《[环境权主体探究] 环境权》摘要:到目前为止,学界对环境权的定义众说纷纭,究其原因是对环境权的内涵与外延不明确,尤其是在环境权主体这一问题上,(二)环境权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冯忠秋和尤俊生两位先生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社会团体组织、国家以及国际组织,个人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人类,而自然体不应当归于此范畴,下文就此进行探讨摘要:关于环境权的主体范围,学界主要有四种不同的看法。

个人认为,环境权的主体限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和人类,而自然体不能作为环境权的主体。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权主体;人类环境权;自然体到目前为止,学界对环境权的定义众说纷纭,究其原因是对环境权的内涵与外延不明确,尤其是在环境权主体这一问题上。

一、学界关于环境权主体范围的争鸣关于环境权的主体范围,学界尚无统一意见,综合各家之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环境权主体只包括公民吕忠梅教授曾指出:“公民环境权与环境权系统一概念,即环境权仅指公民环境权,不包括所谓的‘法人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

” 后来,吕教授又将代际的观点引入公民环境权:“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因为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它属于我们的后代,环境权应当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

” (二)环境权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冯忠秋和尤俊生两位先生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社会团体组织、国家以及国际组织。

(三)环境权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人类此种观点以陈泉生教授为代表。

她认为,享有环境权的不仅仅是公民,还有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

即无论是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还是国家乃至全人类均拥有享用环境的权利。

同时,陈教授还引入了代际公平的理念,将环境权的主体从当代人扩展到后代人。

(四)环境权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人类和自然体蔡守秋先生除认同上述第三种观点外,还将自然体纳入环境权的主体范围。

论环境权主体

论环境权主体

论环境权主体环境权主体,即具有环境权利和环境保护义务的主体。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环境权主体的范围也在拓展和界定中。

本文将从个人、组织和政府三个层面探讨环境权主体的定义、权利和义务,并分析其中的关系与互动。

个人作为环境权主体,拥有保护环境的权利。

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包括呼吸新鲜空气、饮用洁净水源和居住在无污染的地方。

同时,作为环境权主体,个人也有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个人应当遵守环境法规和规定,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积极参与环保活动,推动可持续发展。

在组织层面,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同样是环境权主体。

这些组织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活动中对环境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作为环境权主体,组织应当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

它们应当采取积极的环境管理策略,减少企业排放和废弃物产生,实施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

此外,组织也有权利参与环境决策、监督并且要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执法。

政府是最重要的环境权主体之一。

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主导作用,需要履行环境权利和义务。

作为环境权主体,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确保公民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

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建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污染源和环境质量,并确保环境信息透明和公众参与。

政府还有义务推动可持续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平衡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在环境权主体中,个人、组织和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和互动。

个人和组织对政府施加着环境保护压力,要求政府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政府则需要倾听公众的呼声,加强与个人和组织的合作,形成共同推动环境保护的力量。

只有个人、组织和政府密切合作,形成多方参与的合力,才能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综上所述,环境权主体是指具有环境权利和环境保护义务的个人、组织和政府。

个人应当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并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组织应当采取积极的环境管理策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政府则需要制定和执行环境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个人、组织和政府之间存在着互动和合作的关系,共同推动环境保护的进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

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

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王蓉[摘要]本文在对已有研究进行评述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的界定标准,并根据界定标准将环境权的主体界定为社会,将环境权的客体界定为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环境品质。

[关键词]环境权主体客体[作者]王蓉,女,1972年生,湖北钟祥市人,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权利主体和客体对于法律具有实质意义。

一切法律规则皆因主体而设,环境法在权利配置时规定哪些社会存在为权利主体,以及他们在环境法上享有何种法律地位,是环境法能否具有独立性和价值性的核心。

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对应概念,是权利的支配力所涉及的范围,是权利主体利益的载体。

其作为权利的构成要素,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划分权利类型、界定权利行使范围的逻辑作用,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

因此,理性地认知和确立环境权主体和客体是环境法必须认真思考和慎重抉择的基本问题。

一、环境权主体应为社会〔1〕(一)对已有研究的总结和反思至今,对于环境权主体的争论和探讨从未停止过,因环境权主体的确立对于环境权从应然走向实然,具有“在先于”其他权利要素的地位。

纵观环境权主体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环境权主体范围遵循着一个由“自然人”到“公民、国家和人类”再到“自然人、组织团体、国家、人类(包括后代人)和自然体”〔2〕的过程。

1.有关环境权主体只包括公民的理解。

吕忠梅先生在其1995年所著的《论公民环境权》一文的注中指出:“本文所称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1〕对于社会的界定,我们在此引用孟德斯鸠的定义作为基本界定,即“社会是人的集合,而不是人”。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65页。

同时,在此基本界定上,我们作三个方面的拓展:一是这一集合体是一种有机统一体,而非消纳体,即社会作为集合体的人与个体人之间是一种在各自具有不同功能价值基础上的互动、合作与制约关系,而非取代关系;二是将人扩展为自然人和拟制的“人”;三是将社会的范围界定为一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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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 况国家本 身就是公 民权 利的义务主 体,因此其更 是责无
加 以必要 限制 。仔细分 析,我们 能够 发现法人和其他 组织享
有 法 的是 一种 对 环境 有 限度损 害 的权 利 。在 生产 力高度 发
达 的今天 ,能够对 自然 环境造成 可被 感知损害 的 已经大多是 社 会化 的大 生产 ,一般 的个人生产几 乎可 以被忽 略不计 。减
无法抛开 国家意识 团结在人类这 一大旗之下。 同样 ,基 于上述理 由,后代 人也应 作为环 境权 的权利主
虽然微 小 ,但 是局 部可 以组 成整体 ,微 小也可 以叠加成 巨大 的力量 。每个人 虽然无法 以一己之力对环境造 成什么影 响,
但是至少 可 以对环 境保持应有 的克制 ,不做损 害环境 的事 ,
承担最起 码的消极 义务 。同时,我们应该清 楚任 何权利都不 是没有代 价的 ,即使是宪法上 的基本权利也 需要我们承担 一 定的宪法 上的义务 ,尽管这种义 务与权利 比起 来实在是毫不 起眼 。更 何况个人 的无节制浪 费生活方式往往才 是导致企业
宏观热点 _

个 具体 的单 数人 的叠加 ,而 是一个不 可分割 的整 体 。那 么
因此我们 可 以认 为 ,环境权 既是集 体的权利 ,也是个体 的权利 ,且不 因个 体的渺小而必须 被分割行使 ,因为环境本
这个 “ 人类 ”应该包括所 有存在 过 的人 类、现存 的人类 以及 未来 的人类 。但是这 一整体难道 不能是 具体到某 一时 间问隔 中的具体个人 么 ?答案 是肯定 的。这里 的 “ 人类 ”既可 以具
过度生产 的罪魁祸 首,相信人们 还是可 以通过 改变生活方式
来间接影响环境的。 法人和 其他组织 虽不享有环 境权 ,但 因其享有 资源利用
基本 权利 ,而管理权 则属于权 力的范 畴。此处所 谓的 国家应
是抽 象 的一个 国家所 有 国民的集合体 ,例如平 时所称呼 的中
国人 、美 国人等 ,其权 利是相 对其他 国家而言 的。而每个 国
且一 旦环境持 续遭破坏 导致人类无 法延续其 整体存在 ,再 区
分现代 人与后 代人将没 有任何意义 。确 实如 同不 少学者所认
为的那样 ,即使 不确定 后代 人作 为环境权 的主体也可 以保护
其利益 ,也就 是通 过保护 当代人 的利益从事 实上保护 后代人
而政 府作 为国家环境 主权的 实际管理者 ,在获得管理权

三、环境权 的义务 主体 环 境权 的体 系与一般 人权不 同的地方还在 于环境权 的义 务主 体不仅仅 限于对公 民权 利负有义 务的国家 ,还包 括其他
主体 。相对而 言,环境权 的义务主体就 要多 的多 ,笔 者认为 其 应 包括 所有 权利 主 体 以及法 人和 其他 组 织 、政府 和联 合
环 境权本 身 。因为环境权 正是生存权 的客观基 础 ,抛 开环境 空谈生存 是不切 实际也是 根本不可 能的 。同样,把环境 权具
体 到每一个 公 民不 是要否 定人类 的整体 存在 ,而是 因为环境 的整体性存 在 ,人类 和具体某 个公 民在 享有环 境权时是 不可
首先 ,环境权 的义务是 每一个 公民的义务 。个人 的力 量
家享 有环境权 应 以不损 害他 国国民 的环境 权为界 限。因此 ,
从 这个 角 度来 看 , 公 民环 境 权 与 国家环 境权 并 不是 相 冲突 的,而只是个 体与群 体的区分 。以 国家 来作为分 享环境权 的 标准 也只是无 奈之举 ,毕竟在 国家仍然存 在 的情 况下人类还
和排污等 可能造成 环境污染 的经济权利 ,E因此有 必要对其 1 ]
分 的 。人类 无法生 存,具体个 人更不用 说 了;而一旦个人 因
环境 问题 而生存堪忧,整个人类 的末 日也许就不远 了。
其 次 ,国家也应 是环境 权的权 利主体 ,但这里 所指 的国
家 并不是政 治上 的国家政府 。从学理 上而言 ,学 界普遍认 为 政府 是没有环 境权 的,只有对 环境事务 的管理权 ,环境权 是
权 。从 整体宏观 的角度来 看 ,环境权 可 以具 体到不 分时空 的 每一个 公 民身上 ,他所享有 的环境权 并不是 部分权利 也不是
某 一种相 关权利 ( 如环境参 与权 、环 境知情权 等 ),而 就是
国。但 是这些 义务主体 因其 自身的不 同身份 承担 的义务也 有
所不 同,需要分别予 以透彻分析 。
的同时,也必然 要对 国内所 有公 民承担起 保护环境 的义 务。
的生存环 境 。但 是 ,这样 的做法只 是把后代 人的环境 权益 当 做一种 反射利益 ,没有 自己独立存 在的价值 ,这是一 种对后 代 人权利 极不尊 重的看法 。人类生 存和繁衍 的最终 目的还是 使这一物 种和文 明能够持续 延续下 去,可 以说每一代人 最能 体现 自己价值 的地 方就是 为下一代人 作 出贡献 。 因此 ,将 后 代 人设为 环境权 的权利主体 不是 出于道德层 面的考虑 ,而是 有着 非常现 实的动机 。
体 ,不但 因为 与现代人 相 比,后代 人总是 处于弱者地 位 ,而
少 污染 、保护 环境不仅 是企业 的社会 责任 ,更是企业 应该承 担 的宪法上 的义务 。毕竟所 谓社会责 任只是一种道德 上的义 务 ,是否履行 全凭企业 家的品德 。而 与宪法权利对应 的义务
却 要沉重 的多,因此一般 都是加诸于 国家政府 的。不 过,环 境 问题 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我们突破这一限制。
体到 古希腊 的某一个奴 隶 ,也可 以具体 到近 现代 的某一个公 民,当然也可 以具体到未 来的某 一个人 。只不过在环 境权产 生之 前人们没 有意识到他 们有这种 权利 ,那 也只是 意味着再 去讨 论过去人 的环境权没 有意义 ,并不表示 他们就 没有环境
身就 是一个整体, 环境权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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