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国家防洪标准[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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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流域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湖北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水旱灾害,规范水情预警发布工作,依据《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汛[2013]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水情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情预警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洪水、枯水等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水情预警信号、预警内容等。
第四条水情预警依据洪水量级、枯水程度及其发展态势,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即:洪水蓝色预警(小洪水)、洪水黄色预警(中洪水)、洪水橙色预警(大洪水)、洪水红色预警(特大洪水);枯水蓝色预警(轻度枯水)、枯水黄色预警(较重枯水)、枯水橙色预警(严重枯水)、枯水红色预警(特别严重枯水)。
湖北省水情预警发布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
涉及跨地级行政区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省水文机构负责。
市(州)水文机构负责其管辖行政区内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
红色和橙色两级水情预警发布需经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第六条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根据发布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各媒体应当按照湖北省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情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水情预警信息。
第七条有关地区和部门应依据水文机构发布的水情预警信息,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响应。
社会公众应及时做好避险防御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第八条非法或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水情预警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各市、州(神农架林区)防办、水文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内水旱灾害的特点,增加预警发布站点,发布水情预警信号。
第十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水文水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水情预警发布标准依据《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汛[2013]1号),制定湖北省洪水、枯水两类水情预警发布标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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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我部水文司会同水利部信息中心对原水利部水文局2008年制定的《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附件: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
——结束——。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公布日期】2006.04.14•【文号】国汛[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汛[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细化相关工作制度,增强各级防指对突发险情、灾情的应急处置能力,现将国家防总组织制定的《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的报告工作。
附件: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为防汛抗旱减灾决策提供依据,保障防洪安全和应急供水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
第三条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
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围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
当涉及重大人员伤亡(一次过程死亡10人以上);城市被淹(城区受淹面积达50%以上,城市交通、通讯、电力受损30%以上);大量群众被洪水围困(被围困群众人数超过50人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城市供水主要干线、饮用水源遭到严重毁坏或污染,造成居民大范围用水困难或长时间停水(城市居民或城区范围半数以上、预计持续3天以上)等情况的为重大突发灾情。
黑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2021

黑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2021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2 市(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2.3 基层防汛组织2.4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2.5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预防预警信息3.2 预防预警行动4.1 应急响应的分级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4.3 Ⅳ级响应4.4 Ⅲ级响应4.5 Ⅱ级响应4.6 Ⅰ级响应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4.8 信息报送和处理4.9 指挥和调度4.10 抢险救灾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3 信息发布4.14 结束应急行动5.1 通信与信息保障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5.3 技术保障5.4 国际沟通与协作5.5 奖励与责任追究6 善后工作6.1 救灾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6.3 水毁工程修复6.4 灾后重建6.5 防汛工作评价7 预案管理7.1 宣传7.2 培训7.3 演练7.4 预案更新7.5 预案实施时间8 名词术语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洪水灾害工作机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做好洪水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洪涝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国汛[19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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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正文:---------------------------------------------------------------------------------------------------------------------------------------------------- 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1991年5月26日国汛[1991]5号)我国水旱灾害频繁,防汛抗旱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为了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把水旱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汛抗旱工作必须实现正规化、规范化。
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要建立健全保证防汛抗旱工作正常进行的指挥决策系统、调度系统和实施系统;把防汛抗旱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并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把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常年抓,常备不懈。
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就是把多年积累的一套行之有效的防汛抗旱工作经验、办法、制度加以总结提高,形成法律、法规和工作制主度,使用权防汛抗旱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要实现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就民必须面对整个防汛抗旱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责任制和工作制度,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和法律法规建设。
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建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指令,制定各级防汛抗旱措施,落实防汛抗旱物资经费,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投入防汛抗旱斗争,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须有常设办事机构。
并根据防汛抗旱任务的大小确定人员编制,由责任心强,精通防汛抗旱业务的人员组成。
中小河流“预测-预警-预报”模式探讨--以郁江支流镇龙江镇龙水文站为例

中小河流“预测-预警-预报”模式探讨--以郁江支流镇龙江镇龙水文站为例吴立愿;黄建波;滕培宋【摘要】分析了郁江支流镇龙江镇龙水文站“2015.10”暴雨洪水过程,总结了这次洪水“预测—预警—预报”服务模式的经验,探讨了该模式在镇龙站这次洪水预报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预测方面需要强化气象知识的学习及应用,预警方面需要滚动分析预测,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方面需要对中小河流尽快建立降雨~水位(涨幅)预估方案并掌握三角形入流等传统方法的建议。
%The Zhenlong hydrological station on Zhenlong River,one of the tributaries of Yujiang River,had seen a storm flood in October of 2015. The authors analyze the progress of this storm flood and summarize experience in rainfall amount and river regime prediction,alarm and forecast of this time;probe into the forecasting problem of Zhenlong station. It is put forward that more meteorological knowledge and application are required for prediction;rolling analysis and prediction as well as timely warning are required for alarm;rainfall-water level prediction scheme shall be established for middle and small rivers as soon as possible;traditional methods such as triangular inflow are also suggested.【期刊名称】《广西水利水电》【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4页(P1-4)【关键词】中小河流;洪水预测;洪水预警;洪水预报;镇龙江【作者】吴立愿;黄建波;滕培宋【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南宁 53002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南宁 53002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南宁 53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3382012年之前,广西开展的洪水预报范围较小,一般只注重大江大河、重要防洪地区的洪水预报,中小河流、非重点防洪区的洪水预报很少关注。
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明确各级水文机构的预报职责,满足防汛指挥调度决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洪水作业预报工作实行职责分级管理、预报分级制作、成果内部共享。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职责、水情分级标准、预报分级制作、预报会商、预报发布与成果共享等内容。
第四条水利部、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水文机构)开展洪水作业预报工作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水文机构负责向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作和提供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成果。
第六条水利部水文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负责制作国家防总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成果,负责向国家防总提供全国各级水文机构所发布的洪水预报成果。
第七条流域水文机构负责制作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成果,负责向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各级水文机构所发布的流域片内洪水预报成果。
第八条省级(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文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内洪水作业预报工作,负责制作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成果,负责向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各级水文机构所发布的辖区内洪水预报成果。
第三章水情分级标准第九条为使各级水文部门及时启动相应的洪水预报制作程序,根据雨情、水情和汛情发展程度,水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水情三个等级。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水情:(一)全国主要江河干流重要预报站(重点大型水库或湖泊)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汛限水位),主要江河干流一般站(一般大型水库或湖泊)或支流重要预报站水位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正常高水位);(二)全国主要江河干流重要预报站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流量,主要江河干流一般预报站或支流重要预报站流量达到或超过保证流量(或安全泄量);(三)全国主要江河干流一般预报站或支流重要预报站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历史最大洪水的最高水位(实测最大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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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水旱灾害,规范水情预警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水情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情预警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洪水、枯水等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水情预警信号、预警内容等,水情预警信号附后。
第四条水情预警依据洪水量级、枯水程度及其发展态势,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即:洪水蓝色预警(小洪水)、洪水黄色预警(中洪水)、洪水橙色预警(大洪水)、洪水红色预警(特大洪水);枯水蓝色预警(轻度枯水)、枯水黄色预警(较重枯水)、枯水橙色预警(严重枯水)、枯水红色预警(特别严重枯水)。
第五条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
全国涉及多流域(片)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
流域(片)内涉及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流域水文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省级水文机构负责。
红色和橙色两级水情预警发布需经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第六条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根据发布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各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情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水情预警信息。
第七条有关地区和部门应依据水文机构发布的水情预警信息,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响应。
社会公众应及时做好避险防御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第八条非法或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水情预警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各流域、省级水文机构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流域(片)或辖区内水旱灾害的特点,具体细化洪水、枯水等级预警标准,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并报水利部水文局备案。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增设凌汛、潮位等水情预警种类。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水情预警信号
水情预警信号分为洪水、枯水两类,依据洪水量级、枯水程度及其发展态势,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水情预警信号由预警等级、图标、标准三部分组成。
一、洪水预警信号
1 洪水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水位(流量)接近警戒水位(流量);
(2)洪水要素重现期接近5年。
2 洪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流量);
(2)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5年。
3 洪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流量);(2)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20年。
4 洪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最大流量);(2)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50年。
二、枯水预警信号
1 枯水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水位(流量)接近旱警(限)水位(流量);(2)30天来水量比常年同期偏少4成以上。
2 枯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水位(流量)降至或低于旱警(限)水位(流量);(2)30天来水量比常年同期偏少6成以上。
3 枯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水位(流量)降至或低于常年同期最低(小);
(2)30天来水量比常年同期偏少7.5成以上。
4 枯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水位(流量)降至或低于历史最低(小);
(2)30天来水量比常年同期偏少9成以上。
备注:本标准中重现期为设计重现期或经验重现期,资料系列长度一般应多于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