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乌政办字〔2016〕154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字〔2016〕154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日乌兰察布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66号)精神,提升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降低城市硬覆盖率,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促进城市与自然和谐共生,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结合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发展实际,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综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2016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乌兰察布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
到2017年底,编制完成乌兰察布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和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全面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示范区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示范区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1.坚持生态优先,自然循环。
结合我市生态条件,突出原生态保护,充分发挥我市“三山两河”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科学选用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透水铺装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利用雨水湿地、多功能调蓄设施充分发挥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我市水体的自然循环。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7年1月22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行为,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旗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建立市、旗县审查审定工作机制,对重要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审定。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划定。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工作规划(2017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工作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乌政字[2017]26号【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2.27【实施日期】2017.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工作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乌政字〔2017〕26号 2017年2月27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乌兰察布市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工作规划(2017-2020年)》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2月27日乌兰察布市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工作规划(2017-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72号)精神,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全爱卫发〔2016〕5号)部署和自治区爱卫会《内蒙古自治区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和促进人的健康为宗旨,通过建设健康城市健康村镇,营造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优化健康服务、发展健康文化,提高人群健康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健康乌兰察布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实施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健康优先。
坚持以人的健康为中心,针对当地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需求,制定有利于健康的公共政策,将健康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之中,促进健康服务的公平。
坚持政府主导,共建共享。
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促进部门协作,鼓励、组织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家庭和居民参与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活动,提高社会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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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关注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乌兰察布市规划局二〇一三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4第四章建筑间距12第五章建筑物退让22第六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30第七章建设用地绿地、出入口和停车33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36第九章附则39附录一名词解释40附录二计算规则42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44附表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48表一居住建筑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4表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5表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5 表四工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 6表五核定容积率与提供开放空间所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11表六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23表七居住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23表八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24表九居住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24表十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29表十一各类建筑停车位数指标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城乡规划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乌兰察布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以及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乌兰察布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当按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该工程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如需变更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规模、位置、高度、平面、立面、建筑外墙材料及其色彩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及其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活动。
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控规)12.06.12

第一章概述一、规划背景商都县属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地区,位于乌兰察布市东部,属后山地区。
北部与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镶黄旗为邻,东北部与乌兰察布市化德县接壤,东部与河北省康保县、尚义县相连,南部与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衔接,西部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毗邻。
商都县区位优越,交通便捷。
地处冀、蒙交汇处,是连接京、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西部和北部以及东三省和蒙古的重要枢纽;是承接中国经济发展第三极“环渤海经济圈”辐射大西北的前沿地带。
集通铁路贯穿全境,呼满省际通道、商张、商集、商化、商土等级公路四通八达。
集通铁路及省际通道、商都—张北、商都—乌兰哈达、商都—土牧尔台、商都—化德五条公路干线穿过县城七台镇。
依据《商都县七台镇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城区规划总用地为28.5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为17.33平方公里,本次规划区位于七台镇城市建设用地及部分规划总用地范围内的12.76平方公里用地。
商都县有电力、重化工、农畜产品加工和矿产品四大主导产业。
农村经济发展势头正劲,第三产业蓬勃发展,以物流运输和商贸餐饮为重点的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社会事业不断进步,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得到不断加强。
2009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完成32亿元,同比增长16.3%;财政收入完成7088万元,同比下降38.5%;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5亿元,同比增长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249元,同比增长1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354元,同比下降20.2%。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全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城镇规划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商都县在县委和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了城镇建设步伐.坚持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相结合,2009年,投资4.1亿元,新建混凝土道路13条,面积7.6万平方米,同步铺设了排污管道6632延长米、供水管道。
7900延长米、供热管道6000延长米;更新和栽植各类树木2.8万株,安装路灯332机,对街道两侧路林中毁坏枯死的树木进行了更换补植,新建道路全部实现了绿化亮化;在七台大街绿化带建防护栏4200延长米;完成了府前广场和文化公园广场改造任务;新建了华都、廉租房等住宅小区,实施了万福花园、新都佳苑等商住小区二期工程。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乌政办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4〕40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5日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在成功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基础上,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把我市建成国家园林城市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宜居、宜业、生态型城镇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良好人居环境的总体要求,调动全社会力量,加快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建成国家级园林城市,为我市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创建目标中心城区力争2014年申报,2015年实现成为国家园林城市的奋斗目标,各旗县市政府所在地争创自治区园林县城。
(一)综合管理目标:强化组织保障、资金保障,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义务植树等各项园林绿化制度,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水平,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二)绿地建设目标:加大公园绿地建设力度,精心实施各类园林绿化工程。
2014年中心城区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8%以上,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建城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达到60%以上,公园绿地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达到0.25以上。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乌政办发[2014]40号【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5【实施日期】2014.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4〕40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5日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在成功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基础上,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把我市建成国家园林城市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宜居、宜业、生态型城镇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良好人居环境的总体要求,调动全社会力量,加快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建成国家级园林城市,为我市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创建目标中心城区力争2014年申报,2015年实现成为国家园林城市的奋斗目标,各旗县市政府所在地争创自治区园林县城。
(一)综合管理目标:强化组织保障、资金保障,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义务植树等各项园林绿化制度,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水平,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二)绿地建设目标:加大公园绿地建设力度,精心实施各类园林绿化工程。
2014年中心城区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8%以上,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建城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达到60%以上,公园绿地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达到以上。
最新乌兰察布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乌兰察布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适应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市中心城区的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规划区以外村庄、集镇的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旗县市所在地、镇和建制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多层及低层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下所述建筑间距均为最小建筑间距)。
(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15°),建筑间距:新建区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9—2.1倍,改建区为1.75—1.9倍。
(在规定范围内,层数高按上限,层数低按下限)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在15°—6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执行。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间距:新建区为相邻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4—1.7倍,并且不小于20米(在规定范围内,层数高按上限,层数低按下限)。
4、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或等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建筑间距从遮挡建筑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的阳台;当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从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
5、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原则计算:(1)平屋顶算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2)坡屋顶坡度小于30°,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0°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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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适应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市中心城区的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规划区以外村庄、集镇的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旗县市所在地、镇和建制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三)工业用地(M)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四)对外交通用地(T)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1、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3、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五)道路广场用地(S)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1、道路用地(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六)仓储用地(W)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1、普通仓库用地(W1)指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1、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包括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八)绿地(G)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九)特殊用地(D)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3、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1、水域(E1)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2、耕地(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3、园地(E3)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4、林地(E4)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5、牧草地(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6、村镇建设用地(E6)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7、弃置地(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8、露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项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进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审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多层及低层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下所述建筑间距均为最小建筑间距)。
(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15°),建筑间距:新建区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9—2.1倍,改建区为1.75—1.9倍。
(在规定范围内,层数高按上限,层数低按下限)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在15°—6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执行。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间距:新建区为相邻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4—1.7倍,并且不小于20米(在规定范围内,层数高按上限,层数低按下限)。
4、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或等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建筑间距从遮挡建筑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的阳台;当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从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
5、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原则计算:(1)平屋顶算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2)坡屋顶坡度小于30°,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0°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
(二)住宅建筑垂直布置且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长边重合大于等于短边的1/2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小于1/2的不计遮挡因素,但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同时满足本规定的其他要求;1、住宅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2、住宅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3、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4、如相对开窗的应考虑视线干扰,具体由规划部门另行确定。
(三)住宅建筑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规定执行(四)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车库等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要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计算。
(五)处于被遮挡位置的住宅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且错位布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面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等于6米时,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款执行,但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1、南北向布置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2、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六)多层住宅布置的山墙间距多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该条主要考虑消防及其它防灾通道要求及交通要求)。
对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网埋设的由规划部门确定。
山墙开窗,不考虑日照;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但要考虑相应的消防要求。
(七)点式住宅作为遮挡建筑时,其间距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款执行,取其下限值,并可适当放宽,具体由规划部门确定。
第八条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东西向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如为旧区改造性建筑,由规划部门根据日照、防火、防灾、视线干扰等要求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一)单幢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30°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36米;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包括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向30°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环境由规划部门确定,并且要满足消防、防灾、视线干扰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