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规及典型案例解析
环境执法与违法案例解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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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剂再生塔,DN900,HN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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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剂回收塔,DN1400/1800,HN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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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土塔,DN1300,HN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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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塔,DN1600,HN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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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苯塔,DN1300,HN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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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氢压缩机,Q=13000N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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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入2.19MPag,出3.39MPag
——多轮多级、力度空前、动真碰硬、真抓真管 3 ——不是现在管得严了,而是要还过去欠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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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会越来越紧、越来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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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保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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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检查主要目的
查环境守法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打击、 督促纠正。
废45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缺失,超标排放,排气筒破20损20/3泄/29 漏。
危废4库6 ?一般固废库?杂乱无章,标识标签缺失,2分020/3类/29 规 范贮存无从谈起!
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 发环境事件调查的;……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 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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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企业拒绝环保检查,被罚40万, 负责人被拘留
2017年7月25日,武城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武城某玻璃 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该企业工作人员拒绝引领 执法人员进行喷漆现场,执法人员在多次警告,并告之其有配合 现场检查义务后,企业工作人员依旧拒绝引领执法人员进入喷漆 现场,带着执法人员绕圈子。
法律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无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某化工企业环境污染事故为例,对法律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案例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化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的生产、销售。
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导致周边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受到影响。
2018年,当地政府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认定其排放的污染物超标,并造成了环境污染事故。
随后,受害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化工企业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该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超标,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
因此,该企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2. 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关键。
本案中,受害居民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化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与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居民身体健康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表现在:(1)污染物排放时间与生态环境破坏、居民身体健康受损时间基本一致;(2)受害居民居住在污染源附近,长期暴露在污染物环境中;(3)受害居民身体健康受损症状与环境污染相关疾病相符合。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该化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与环境污染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三)恢复原状;(四)赔偿损失。
”本案中,该化工企业应承担以下责任:(1)恢复原状:该化工企业应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恢复生态环境原状;(2)赔偿损失:该化工企业应赔偿受害居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一、佛山市三英精巧资料有限企业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2011 年 12 月 2 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巧资料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三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企业作出《限时治理决定书》,要求 2012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查收合格;逾期未申请查收或未完成限时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休业、关闭;要求该企业解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拟定限时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 年 2 月 9 日,三英企业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查收。
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 4 月 26 日、6 月 28 日对该企业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
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查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检查问问,见告该企业查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时治理方案、废气办理技术不能够保证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吻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经过限时治理查收。
2013 年 1 月 11 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见告书》,同年 3 月 18 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企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休业、关闭。
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央求法院撤掉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企业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照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
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吻合法定要求,未能消除其他搅乱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够作为定案依照。
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拥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地址为三英企业厂界敏感点,吻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
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典型案例目录1. 内容综述 (2)1.1 目的与意义 (3)1.2 国内外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的现状 (4)1.3 文档结构与内容概述 (5)2. 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 (7)2.1 国家层面相关政策 (8)2.2 地方相关政策和实践 (9)2.3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10)3. 河湖生态环境复苏面临的挑战 (11)3.1 水质问题 (12)3.2 生物多样性丧失 (13)3.3 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14)3.4 社会经济发展的压力 (15)4. 典型案例分析 (16)4.1 案例一 (17)4.2 案例二 (18)4.3 案例三 (20)4.4 案例四 (20)5. 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的关键措施 (21)5.1 水污染防治与治理策略 (23)5.2 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行动 (24)5.3 生态系统服务恢复与重建 (26)5.4 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 (27)6. 典型案例的成效与经验教训 (28)6.1 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与影响评估 (29)6.2 社会支持与参与情况 (31)6.3 环境指标的变化趋势 (32)6.4 实施中的问题与挑战 (33)7.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34)7.1 科学技术的支撑 (36)7.2 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 (37)7.3 生态河湖建设的持续推进 (38)7.4 可持续发展路径探索 (40)8. 结论与建议 (41)1. 内容综述本段落旨在概述一系列成功恢复河湖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为读者提供实际例证与深刻见解。
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是对抗水生生态系统退化、提升水质和生物多样性的关键措施,对于维系区域内的自然平衡与人类福祉至关重要。
在此内容综述中,我们涵盖河湖生态系统的不同方面,包括水体净化、防洪减灾、生物多样性恢复和公众参与要素。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本综述将展示科学方法与政策框架相结合有效促进了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
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历史重要性:强调每个案例的历史背景及其对所在社区或生态区域的重要性。
关于噪音的中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噪音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
噪音扰民纠纷也成为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噪音扰民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我国噪音扰民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同一小区邻居。
张某家装修时,使用的装修材料噪音较大,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
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张某采取措施降低噪音,但张某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三、案件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使用的装修材料噪音较大,确实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噪音扰民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消除噪声污染。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扰民行为,已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噪音扰民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使用的装修材料噪音较大,对李某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噪音扰民行为是指在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干扰和损害的行为。
2. 噪音扰民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噪音扰民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噪音扰民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公众误解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法规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众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知往往存在偏差,导致误解和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解析,揭示公众误解法律法规的现象,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案例一:交通违章罚款误解【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民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在市区内行驶,因超速行驶被交警部门查处。
交警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以罚款500元,并扣6分的处罚。
该市民认为处罚过重,认为自己的行驶速度并未达到严重超速的程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公众对交通违章罚款的误解主要表现在对超速标准的不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超速行驶是指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限速标准的行为。
在该案例中,市民对超速标准存在误解,认为自己的行驶速度并未达到严重超速的程度,因此对处罚结果产生质疑。
【解决对策】1.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超速标准的认知;2. 交警部门在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时,应详细告知违法者超速标准,避免误解;3. 媒体加大对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三、案例二:合同纠纷误解【案例背景】2020年6月,某公司(甲方)与某供应商(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货物,导致甲方生产进度受到影响。
甲方认为乙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由于市场原因导致货物价格上涨,故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货物,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公众对合同纠纷的误解主要表现在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上。
甲方认为乙方违约,而乙方则认为自身无违约行为。
这主要是因为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对违约责任的认定产生分歧。
【解决对策】1. 加强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因理解偏差产生纠纷;2. 增强合同双方的沟通与协商,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3. 鼓励公众学习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法律案例多选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例,请根据案例分析,选择最合适的答案。
【案例】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在小区内开设了一家餐饮店,因生意兴隆,经常产生噪音,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多次协商无果后,业主王某等10位居民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噪音污染,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李某的餐饮店进行了现场勘验,确认了噪音污染的存在。
请根据以下选项,选择最合适的答案:1. 案件属于以下哪种诉讼类型?A. 民事诉讼B. 行政诉讼C. 刑事诉讼D. 仲裁诉讼2.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遵循以下哪个原则?A. 公开审判原则B. 合议制原则C. 民主集中制原则D. 民主监督原则3.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以下哪种证据不具有证明力?A. 当事人陈述B. 证人证言C. 法院勘验笔录D. 餐饮店营业执照4. 若法院判决李某停止噪音污染,以下哪种措施可能被采取?A. 责令李某安装隔音设施B. 责令李某调整经营时间C. 责令李某赔偿居民损失D. 以上都是5. 若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下哪种途径可以上诉?A.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B. 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C.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D.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二、判断题以下是对上述案例的判断题,请根据案例内容,判断正误。
1. 案件中,业主王某等10位居民的行为属于集体诉讼。
()2.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优先考虑居民的合法权益。
()3. 案件中,李某的餐饮店营业执照可以作为证明其经营活动的证据。
()4. 若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居民损失,李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5. 案件中,法院勘验笔录具有同等证明力。
()三、简答题请根据以下问题,简要回答:1. 简述民事诉讼的特点。
2. 简述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3. 简述证据的种类及其证明力。
4. 简述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适用。
四、论述题请根据以下问题,进行论述:1. 试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在保护居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2. 试述法院在审理环境侵权案件时应遵循的原则。
法律竞赛典型案例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竞赛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学生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原理和实务操作。
本文将以“XX市一起环境污染纠纷案”为例,对法律竞赛典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参赛选手和法学爱好者有所启发。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XX市某工业园区内,一家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受到严重影响。
居民们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2018年,部分居民联合起来,将化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化工公司是否构成环境污染侵权?2. 化工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受害居民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案例分析(一)化工公司是否构成环境污染侵权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污染环境。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化工公司存在违规排放废水、废气的事实,且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化工公司已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二)化工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2. 案例分析本案中,化工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化工公司应立即停止违规排放废水、废气,恢复环境原状。
(2)排除妨碍:化工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的行为再次发生。
(3)消除危险:化工公司应采取措施,消除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潜在危险。
(4)赔偿损失:化工公司应根据受害居民的损失,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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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亮点
2、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十二条)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
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 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 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 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 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亮点
11、包庇环境违法,官员引咎辞职(第六十八条) 根据新修订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 许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将对直接负责主管 的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给以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 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新法亮点
9、严格法律责任。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第五十九条) 新环境保护法实行“按日计罚”,即企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的, 责令改正的,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自责令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 连续处罚,上不封顶。 按照现行法律,不少企业违法排污后受到的经济处 罚最高只有50万元。新环保法首次将“按日计罚”内 容纳入。企业违法排污后,将首先遭到一笔罚款,比 如5万元;如果还是没改正,企业必须每天都罚5万元, 直到整改完成。这个处罚上不封顶。
环境保境保护主要法律法规解读 二、典型案例分析
一、环境保护主要法律法规解读
(一)实体法律法规(含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 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12月 28日修正)
3.《环境影响评价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新法亮点
8、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第六十一条) 新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
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 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新法亮点
6、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第五十三条至五十 八条)
新的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 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建立了“黑 名单”制度。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 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 动公开环境信息;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 公众参与。
新法亮点
4、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第二十九条) 新修订的环保法引人注目的规定是首次对“生态保
护红线”的设定。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或脆弱区等区域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新法亮点
5、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第四十四条)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不开物质的支撑。
对于公民,低碳生活需要从每一个人做起。
新法缓冲期
对于执法机构,认识与手段都需要跟上。这就需要 对环保监察机构和执法机构的人员加强宣传和培训, 在理念和素养上与新环保法的要求实现对接。同时需 要各级政府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在人员配备 和技术检测手段方面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对于企业,减少排污才是出路。当前企业超标排
新法三大突破
突破二、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新环保法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
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 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 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 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新法三大突破
突破三、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 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
新法亮点
10、环境机构担责(第六十五条) 新环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
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 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亮点
7、公益诉讼主体扩大(第五十八条)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
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 牟取利益。 新修订环保法还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 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 害时起计算。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修法过程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 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 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
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修法破例进行了 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
新法亮点
12、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 针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的问题突出,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 处罚力度。 新环保法通过前,排污企业惩罚很少直接落到企业 法人头上。新环保法规定了四种违法行为,这些行为 如果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企业法人也将遭到行 政拘留,其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最长达15天。而如 果这些行为较重,构成了犯罪,环保法也与刑法进行 了衔接,相关负责人,将被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
新法缓冲期
新修订的环保法于4月24日通过,但正式施行却是 从2015年的1月1日起,中间预留了8个多月的时间。 也许有人会问,环境问题不是很严峻了吗?为什么时间 还要拖那么长?
实施这样一部涉及面如此之广、与每个人的利益
息息相关的法律,无论是执法部门还是企业、公民,
都面临着理念转变的问题,既需要精神的准备,也离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部分条款解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 1.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
任; 2.环境污染责任所保护的是广义的环境; 3.污染行为人是污染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4.被侵权人范围是“造成损害”而不是“造成他人损
新法亮点
3、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 二十五条)
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增加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 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1)被侵权人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当程度的可能性 ;
(2)法官对因果关系实行推定; (3)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没有
因果关系; (4)污染者举证的不同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 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法亮点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污现象较为严重,这就需要企业转到绿色发展的轨道
上来,做好迎接“最严”环保法的准备,切实采取除
尘、治污等技术,减少企业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企业
如果在这期间仍旧无所作为,遭遇新法的重处也就是
咎由自取了。
给各方充足时间做准备,让相关各方在这期间弥
补自身的短板,以使法律更好地施行,这正是立法者
的良苦用心。
侵权责任法
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 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环保法”,一部“长牙齿”的法律。
新法三大突破
突破一、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 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分阶段、有步 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 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 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害”; 5.责任方式范围广泛。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
三个要件: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3.须有因果关系
诉讼时效: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 损害时起计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退订与举证责 任倒置)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 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新法亮点
1、保护环境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第四条)
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相比,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 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 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 原则。”可见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 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 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 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第一次被提到与政治、经济同 等的高度上来,意味着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迫在眉 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