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安全文化

合集下载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原则和制度
减量化原则
要求采取合理的管理和技术措 施,以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资源化原则
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加 工、再利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 资源化利用。
无害化原则
要求采取合理的技术和措施, 确保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后不 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有害影 响。
谢谢您的观看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01
民事责任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
行政责任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03
刑事责任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将依法追究刑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汇报人:文小库 2023-12-24
目录
•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2015修订)
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 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
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
根据水环境状况和水污染趋势, 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 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和 措施。
建立水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对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和 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防范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

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2020年10月整理)

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2020年10月整理)

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2020年10月整理).pdf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2020年10月整理)简介本文档整理了2020年10月份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

其中包括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旨在为各界人士提供一个方便查阅的参考资料,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法律责任,旨在保护大气环境,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法律责任,旨在保护水环境,预防和减少水污染,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法律责任,旨在加强固体废物的排放、利用和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规指导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旨在预防、减轻和补偿环境影响,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标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通过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规范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保护大气环境和人民健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通过设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行为,保护水环境和人民健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控制标准》该标准通过设定固体废物的排放、利用和管理的标准和控制要求,规范固体废物处理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法规规定了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税率和征收方式,旨在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来促进环境保护,推动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目录

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目录

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目录1.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核安全法》
2.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 自然资源保护相关法规
《森林法》
《草原法》
《水土保持法》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自然保护区法》
《海洋渔业法》
4. 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
《生态保护红线法》
《大别山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法》《海洋生态保护与利用法》
5. 水资源保护相关法规
《水法》
《水环境治理办法》
《水资源保护条例》
《水土保持条例》
《水产养殖管理条例》
《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条例》
6. 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大气环境管理条例》
《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是一些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目录,这些法规的宗旨是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维护生态环境的持续稳定。

希望能够加强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共同努力保护我们的环境。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1. 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89年颁布实施,近年来经过多次修订,内容更加完善。

该法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生态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等内容。

主要内容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民为中心的原则;鼓励绿色生产和消费;实行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提高环境管理和监察能力;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

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

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承载能力的环境质量标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工业企业、农村生活污染源、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管理。

重要修订为了适应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环境保护法多次进行修订。

其中,2014年的修订对法律中的很多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提高了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增加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强化环境监管:加强对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监管;增加了对企业环境责任的追究;加强对环境保护机构的监督。

推动绿色发展:鼓励绿色生产和消费;支持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循环经济和资源利用。

2. 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于1987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目标、控制范围以及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等方面内容。

主要内容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综合治理和源头控制;加强监测和管理;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公众参与和科学研究。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清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总纲,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国家环境保护的任务和责任、环境管理制度等内容,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和义务、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等内容,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旨在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维护水环境的良好状态,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的质量。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水污染源的排放标准、水污染的监督管理等内容,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并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旨在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污染,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理和处置等内容,强调对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保护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轻行为对环境带来的不良后果,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披露、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检查等内容,加强了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和防控。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野生动植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野生动植物法是为了保护和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原则和措施、野生动植物的分类和等级保护、对非法收购和运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罚等内容,加强了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清单汇总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清单汇总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清单汇总一、概述随着社会进步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各国政府纷纷制定并实施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以保护自然环境、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汇总了一些重要的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以帮助读者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对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管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同时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以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公众的生态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了限制工业排放、治理机动车尾气、减少农业油品燃烧等措施,旨在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明确了对水污染源的防治责任、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要求对水环境进行保护、治理和恢复,以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人民的饮用安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和尾矿处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要求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控和处置,以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三、生产安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生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工人和公众的生命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该法规定了矿山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要求,要求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矿山环境、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管理,以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规定了对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和火灾危险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以确保公共场所和个人的火灾安全。

四、责任与处罚以上列举的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责任与处罚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停产整顿、行政拘留等不同的处罚措施,甚至构成犯罪行为的,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2020版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301页)

2020版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301页)

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environmental protection汇编| 法律| 法规共计301页,40万字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和监管措施,包括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等方面内容。

2.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的专门立法,旨在保障大气环境质量,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排放标准和监管制度等。

3.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针对水污染问题制定的专门立法,主要用于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安全。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的标准、水污染的治理措施以及水环境保护的监管机制等。

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用于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要求,以及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

5. 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噪声排放的限制标准、噪声污染的监测与控制措施,以及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等。

6.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是用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包括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生态修复和游客活动的规范等内容。

7. 森林法森林法是为了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包括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等方面内容。

8. 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和措施,包括对海洋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生态修复等方面内容。

9.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是为了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饲养繁殖和贸易管理等措施,以及对非法狩猎和非法采伐等行为的惩罚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有限公司MS-CARE-01社会责任及EHS手册(1.0版)制订:审批: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6)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 (83)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8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96)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18)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7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200)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2007) (23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7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79)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28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1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19)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 (3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330)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34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34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