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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建设论文(完整版)

生态环境建设论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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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生态环境建设是指在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方法,通过人类自身的努力和科技手段,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本文探讨了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应采取的措施。

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
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生态环境直接影响人类的健康。

空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

其次,生态环境对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着关键的支撑作用。

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提供丰富的生态资源,为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此外,生态环境也关系到人类文明的传承与发展,对于保护文化遗产和多样性至关重要。

生态环境建设的措施
为了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1.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通过教育宣传和社会活动,增强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

2. 严格监管和执法: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执法
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惩处。

3. 加强污染治理: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减少污染物排放。

同时,加大对环境友好型产业的扶持力度。

4. 促进可持续发展:将生态环境建设纳入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

结论
生态环境建设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只有通过广泛的合
作和切实的措施,我们才能为后代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
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以上是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论文概要。

希望这份文档对您的研
究有所帮助。

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建议论文

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建议论文

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建议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生态环境处于复杂多样性的特殊时期,决定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一方面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同时更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应当对立法进行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重新调整司法与执法过程,让公众参与到我国生态环境的法制建设过程中。

关键词: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司法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人们开始注重环境的保护,逐渐将环境保护提上日程,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让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赋予了很多新的内涵。

虽然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了,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态环境的法制建设可以松懈,相反,我们应当探究当前环境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以此共同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长足进步。

1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存在的问题1.1立法转型滞后我国《环保法》自颁布以来,基本上没上实质性的变化,不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改进,《环保法》中的好多规定没有针对性,实施起来比较模糊。

这样以来环保部门也只能对污染行为进行制止,不能从根源上去预防生态环境污染的行为。

由于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的建设问题不属于环保部门管理,当出现问题时只能靠司法机关处理,这样不利于自然环境的保护。

1.2法律监督力度不够就我国的法律监督而言,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督的力度明显不够,其监督形式不外乎权利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

尤其是权利机关的监督作用,在近些年来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全国人大环资委在汲取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提出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而且为使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得到很好的发挥,组织环境执法大检查以及中华环保世纪行等活动,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的健康持续发展。

1.3司法功能偏差就我国当前的环境司法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领域的内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破坏自然资源刑事案件、环境行政赔偿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事案件等五个方面。

生态环境怎么治理的形势与政策论文(2)

生态环境怎么治理的形势与政策论文(2)

生态环境怎么治理的形势与政策论文(2)生态环境治理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新时期生态环境治理的政策创新》摘要:环境政策是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所采取的一切对策和行动。

合理利用市场机制,完善综合环境政策,是当前世界各国生态环境治理的新趋势。

中国生态环境形势严峻,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政策,提升政策效能,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实现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资源的整合,建立健全国家环境管理与社会环境管理的良性互动机制,以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关键词: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创新中国正处于建设“两型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转型新时期。

在当前经济迅速发展、城镇化和工业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缓慢,重化工业仍是工业化的主导形式,各种盲目发展和低水平发展的现象泛滥,资源消耗的集中度仍然很高,资源和环境面临的压力依然很大。

在“十五”期间,中国各项经济指标都超额完成,但是,环保指标却没有完成;“十一五”前四年,中国经济克服了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仍然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尽管累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了14.98%,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了9.66%和13.14%。

可是,生态环境状况整体变化不大,局部地区仍在不断恶化,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常发态势[1]。

“中国正承受扭曲发展观带来的恶果”,环境问题成为“已到眼前的危机”。

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强化生态建设与环境管理工作,迅速扭转当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确保环境质量不断提高,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是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一、现行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主要缺陷1.侧重于具体事务与专项目标,缺乏全面的统筹协调。

中国环境政策起步于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形成于改革开放的过程中。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指导下,制定环境政策的目的在于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生的具体环境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8篇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8篇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8篇1. 文章一: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保护是当今全球面临的最重要的挑战之一。

本文将探讨生态环境保护的定义、意义和必要性,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来改善生态环境。

2. 文章二: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加重,对生态系统产生了不可逆转的破坏。

本文将重点讨论工业化、生活方式变迁和城市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解决方案来减轻这些影响。

3. 文章三: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关系有人认为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是对立的,然而,本文将介绍如何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关系,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本文将分析一些成功的案例,如中国的绿色发展政策。

4. 文章四: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角色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和义务,并提出如何改进政府的监管和管理,以实现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

5. 文章五: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生态系统是维持地球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正面临许多威胁。

本文将介绍一些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方法,并讨论其重要性。

6. 文章六: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旅游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生态旅游的定义、特点和意义,并介绍一些成功的案例,如巴厘岛的生态旅游模式。

7. 文章七: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社会参与是生态环境保护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探讨社会参与的定义、规模和方式,并强调社会参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8. 文章八: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分工全球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全球协作和责任分工。

本文将探讨各国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承担的责任和角色,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以促进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的合作。

以上是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八篇论文的简要介绍。

每篇论文都具体涉及了生态环境保护的不同方面和相关的主题,如重要性、影响、协同关系、政府角色、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生态旅游、社会参与和全球责任分工。

这些论文旨在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并为保护地球生态系统提供解决方案。

最新-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精品

最新-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精品

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高军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常州213001摘要文章从良法之治和普遍守法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行论述,提出了作者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一些具体设想。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蓝图的实现。

对于如何进行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案固有多种,可谓见仁见智。

本文笔者试图围绕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所做的经典阐述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的角度,具体而言,即从普遍守法和良法之治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

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前提——良法之治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行驶在快车道上,没有哪一个法领域能像生态环境法那样,几乎年年有法律通过,甚至一年有几部法律出台。

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我们就已经十分自豪地向世界宣布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法体系。

但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生态环境立法发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

笔者认为,引起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当初在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自身尚存在诸多缺陷,已严重影响到实施的效果,因此必须加以完善。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主要应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生态环境立法的价值合理性——确立可持续发展为生态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由于立法时所处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时代背景,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行《环保法》第1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

虽然,从理论上来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极其丰富,但实践中,衡量现代化程度的标准却往往被庸俗化。

经济增长的数据成为现代化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同时也是考核地方官员政迹的关键标准。

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摘要:文章从“良法之治”和“普遍守法”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行论述,提出了作者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一些具体设想。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蓝图的实现。

对于如何进行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案固有多种,可谓见仁见智。

本文笔者试图围绕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所做的经典阐述“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的角度,具体而言,即从“普遍守法”和“良法之治”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行驶在“快车道”上,没有哪一个法领域能像生态环境法那样,几乎年年有法律通过,甚至一年有几部法律出台。

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我们就已经十分自豪地向世界宣布: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法体系。

但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生态环境立法发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

笔者认为,引起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当初在“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自身尚存在诸多缺陷,已严重影响到实施的效果,因此必须加以完善。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主要应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由于立法时所处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时代背景,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行《环保法》第1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

虽然,从理论上来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极其丰富,但实践中,衡量“现代化”程度的标准却往往被庸俗化。

经济增长的数据成为“现代化”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同时也是考核地方官员“政迹”的关键标准。

众所周知,促进经济增长的途径有很多,其中通过资源高投入、高消耗、环境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亦能达到,美国、日本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以前曾走过这条路,我们在计划经济年代基本上走得也是这条路。

环境与生态论文(精选五篇)

环境与生态论文(精选五篇)

环境与生态论文(精选五篇)第一篇:环境与生态论文环境与生态论文坏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坏境的恶化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严重的灾难,如何保护坏境,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地球上每个人都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作为21世纪的地球公民,我们有责任共同努力,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世界。

近年来,随着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防止环境污染保护坏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的家乡是河南,不久前豫皖两省发生跨省污染事件,近日安徽获得来自河南的首笔400万元污染赔款。

近年来,类似跨省界水污染纠纷呈逐年增加之势。

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以部门管理与行政区管理相结合的流域管理体制,束缚了管理效力的发挥,加上流域上下游间的污染转嫁,存在流动性和不好定性等问题,增加了协调治理污染的难度。

前段时间,留言板接连收到不同地区有关地下水污染问题的留言。

3月14日,有浙江绍兴网友称,当地一在建污水沉井由于施工工艺原因,使用后可能会泄露,造成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建议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3月15日,河南网友发帖称,位于开封市通许县的某公司将工业污水通过深井排入地下,给周围居民的饮水安全造成威胁。

两则留言都得到了当地有关部门的回应,表示“未发现污水排入深井的情况”、“不靠的。

但类似留言的集中出现却实实在在地反映出民众对于当前地下水污染问题严重性的担忧。

据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项目《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显示,华北平原浅层地下水综合质量整体较差,几乎无Ⅰ类地下水。

其中,直接可以饮用的Ⅰ—Ⅲ类地下水仅占22.2%,且沿地下水流向下游逐渐变为以Ⅳ类地下水为主,至中部平原下游和滨海平原主要分布为Ⅴ类地下水。

这说明在华北平原人口稠密地区地下水污染已经到了一个很严峻的地步。

几乎是与此项研究相佐证,近日,山东、河北等地相继爆出地下水污染事件,而当地环保部门的一些回应,更是引起媒体和网友的质疑。

小议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优化

小议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优化

小议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优化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

为了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相关的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得以全面加强。

本文将从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优化角度出发,探讨如何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加强,以期达到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的目的。

一、现状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当前中国最为突出的污染问题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

尤其是在某些重点地区,如钢铁、水泥、化工等工业园区,这些企业对周边的环境污染严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被提出来并实施。

二、发展建议1. 加强法规制定完善法规制定机制,逐渐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系统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

应当加强对于环境污染的监管,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提高违法成本的目的。

2. 加强法律效力落实目前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并不充分,法律效力落实不到位,应考虑通过设立生态环境专门法院来加强对于环境污染案例的审理和执法。

这样,可以提高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赔偿水平,加快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体系。

3. 建立绿色金融机制在全社会形成环保护理念,提高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认知度同时,创造支持绿色发展的金融机制。

例如,建立绿色贷款制度,提高节能环保类项目的融资比例,鼓励银行向环保领域进行投资和融资。

4. 加强国际合作全球共赢大势下,我国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扩大国际公约达成范围,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力度,积极引入国际社会先进的先进管理经验,来筑建国际上新型的环境保护平台。

三、结语“美丽中国”是我们党的明确目标,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长期而言,实现良好的可持续发展,为下一代创造美好的自然环境与良好人居的社会环境,这是我们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各级政府和企业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齐心协力、持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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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简介:文章从“良法之治”和“普遍守法”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行论述,提出了作者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一些具体设想。

关键字:生态环境环境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蓝图的实现。

对于如何进行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案固有多种,可谓见仁见智。

本文笔者试图围绕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所做的经典阐述“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的角度,具体而言,即从“普遍守法”和“良法之治”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

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前提-“良法之治”(一)、生态环境立法的价值合理性-确立可持续发展为生态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由于立法时所处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时代背景,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行《环保法》第1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

虽然,从理论上来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极其丰富,但实践中,衡量“现代化”程度的标准却往往被庸俗化。

经济增长的数据成为“现代化”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同时也是考核地方官员“政迹”的关键标准。

众所周知,促进经济增长的途径有很多,其中通过资源高投入、高消耗、环境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亦能达到,美国、日本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以前曾走过这条路,我们在计划经济年代基本上走得也是这条路。

但是,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的所谓“经济发展”和“繁荣”是虚幻的,最终是得不偿失的。

(二)、生态环境立法的工具合理性-整合现行环境资源立法长期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一直受到非理性思路的影响,其后果表现为在立法时容易就一时一事做出规定,缺乏深厚的理论基础以及体系化的通盘考虑和综合平衡,所立之法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诸如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之间互相冲突等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实施的效果,对造成实践中的执法困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法律来说,“法律将容忍事实上的困难,而不能容忍不一致性和逻辑的缺陷”[3],因此必须对现行生态环境立法加以重新整合。

1、注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之间的沟通与融合,保持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

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已制定了众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却并没有形成科学、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其突出的表现就是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地位非常尴尬。

《环保法》地位的尴尬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环保法》是1989年由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与其他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处于同一立法层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法起到基本法的统领作用。

其次,从内容上来讲,虽然现行《环保法》在立法体例上包括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两大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部由国家环保机构负责起草修订的环保基本法却基本上是一部污染防治法,并没有规定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因此无法适应自然资源综合性、整体性保护的要求。

实践中,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基本上是针对单项污染防治和单项资源要素保护进行的,缺乏对污染的全面控制和资源整体保护,形成了分部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重重。

例如,按照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上人为地分割为土地、农牧、矿产、林业、水利等众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

这些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的第一职能并不是保护环境资源,而是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必然与环保部门发生权力冲突。

生态环境立法上如此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很多部门经常从部门利益出发,对本部门有利可图的,往往互相争夺审批、发证、收费、处罚、解释等权限,闹得不可开交,而无利可图的则往往无人愿意负责,互相扯皮、推诿,人为造成许多工作漏洞,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其职能根本无法落实。

2、注重生态环境立法的现实性,使所立之法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能够顺利实施。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中,有关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一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实践中难以把握。

例如《环保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但对于何谓“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

其他的一些如排污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制度、集中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更是充满了弹性,增加了落实的难度。

其次,立法中缺乏程序性规范。

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环保程序法,甚至连作为环境纠纷非诉讼处理重要方式之一的环境仲裁制度都无法可依,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

而环境自力救济因没有统一、明确的程序,实践中受害者经常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因为没有明确、合理、完备的实施方式和途径,环保实体法中的内容便无法落实,其效力便无法得到保障,其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便成了空中楼阁。

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却对公众参与的程序、方式、对公众表达意见的处理、公众意见的效力等均未加以规定,因此,该规定在实践中远未起到立法预期的效果。

又如,《环保法》第6条在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时,却未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向何部门检举、控告以及有关部门对检举、控告处理的程序、期限、有关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等等都未做出任何规定,最终使得该规定在实践中根本无法落实,其实际的作用就是除了宣示立法者的立场外,基本上是一纸空文。

针对上述情况,在整合现行生态环境立法时应注意对其中原则性的规定予以细化,以便于在实践中操作。

另外,在当前制定统一的环保程序法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应针对环境资源法中实体性规定,通过在本法中或在其实施细则中及时地补充相应的、完善的程序性规范,以确保实体性规范的实施。

3、消除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冲突的现象。

我国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存在的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法律规定之间常常自相矛盾。

例如《环保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从该条文的表述来看,如果排污单位没有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并非违法。

但是,依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4].因此,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无疑又是违法行为。

这种法律规定之间互相冲突的情况,在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中不是个别的现象。

由于立法上的冲突,实践中常常让人无所适从,法律的尊严也因此而被大打折扣。

因此,在整合现行生态环境立法时必须尽力消除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冲突的现象,以维护法律规定的统一性,便于法律的实施,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核心-“普遍守法”“良法之治”仅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前提,实现了“良法之治”也仅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第一步。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依然不能法治”[5],对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来说,其最终实现的标志是“普遍守法”的形成。

具体而言,“普遍守法”又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环节。

(一)、“普遍守法”的关键-严格生态环境执法学者在分析我国环境法的实施实效时严肃地指出[6],当前,我国在生态环境执法方面存在普遍不力的情况。

一些地方政府和综合经济部门及其领导狭隘地从发展本地经济的角度出发,没有坚持“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基本原则,自觉不自觉地走上了“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的道路,在进行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时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甚至知法犯法,作出明显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经济发展决策。

个别政府部门和领导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极其淡薄,以权代法、以亲代法,干预、阻碍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对企业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听之任之,有些领导还为之说情护短,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息事宁人办法,帮助企业和有关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

可以说,对于当前严重的环境问题的产生,执法不力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治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没有这一原则,就等于什么也没有”。

我国生态环境执法中的执法不力所带来的不仅仅是环境污染和生态资源破坏愈演愈烈的恶果,而且还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动摇了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因为民众如果从经验中得出连政府都带头不守法的法律经验,将会从根本上动摇他们关于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心,更不必说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了。

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去除那种将“发展就是硬道理”庸俗地理解为经济增长就是发展的全部内涵,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在评定干部政迹方面,不能仅以经济增长数据为标准。

同时,执法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在环境执法时做到勇于执法、敢于执法、严格执法、依法执法。

为此,必须建立一套人民检察院环境司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执法的监督,以切实保障环境执法依法进行。

此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保证严格执法的实现,在立法确立生态环境法律中有关规定的实施主管部门时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不能主观意想,要切实考虑该部门是否适合行使主管职能,在制度设计时充分地考虑到“制度防恶”,从源头上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产生。

(二)、“普遍守法”的根本-公众环境守法意识的养成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法不只是*国家来加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的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

-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

[7]学者梁治平先生在论述我国法实施时指出,“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们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剧的。

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

”[8]而由一群具有浓厚传统意识的人来执行先进的法律,其后果诚如现代化学者阿历克斯·英格尔斯一针见血地指出的那样,“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

”[9]以上学者鞭辟入里的分析仿佛专门针对我国生态环境法的实施状况而发,我国生态环境法的实施现状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公众的普遍守法意识,如果公众还继续把生态环境法看作是可有可无、可遵守可不遵守的“软法”,那么,再完备的生态环境立法也仅仅是纸面上的东西,而绝不可能隽刻在公众的心里和落实到他们的自觉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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