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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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侵犯姓名权纠纷案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侵犯姓名权纠纷案

案例:侵犯姓名权纠纷案事实经过:甲公司发布了一篇关于乙公司创始人某某的报道,报道中对某某的个人经历、家庭背景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对他进行了贬低、诋毁的言论。

乙公司认为该报道严重侵犯了某某的姓名权,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因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个人享有姓名权,个人姓名的使用需要得到个人的同意。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创始人某某的同意,便将其个人信息进行披露并发表了贬低、诋毁的言论,属于侵犯了某某的姓名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9条的规定,受姓名权侵害的个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建议:乙公司可以首先向甲公司发出书面的侵权警示信,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并公开道歉。

如果甲公司不予理睬或拒绝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甲公司侵权行为进行制止、赔礼道歉和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案例:消费合同纠纷案事实经过:甲先生在乙商城上购买了一台电视,并支付了全部款项。

然而,乙商城未按约定的时间将商品送达,并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商城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商城未按照约定时间将商品送达,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甲先生有权要求乙商城履行合同,并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建议:甲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商城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同时,甲先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乙商城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案例:工伤赔偿案事实经过:甲是乙公司的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工伤,经医院诊断为4级伤残。

乙公司未向甲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金,并拒绝为甲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关于姓名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关于姓名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一、引言姓名,是每个人独特的标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我国,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姓名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姓名权的法律保护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甲在结婚后随夫姓改为甲某,乙在结婚后随妻姓改为乙某。

甲与乙的儿子丙出生后,甲认为儿子的姓氏应该随母姓,于是要求乙将丙的姓氏改为甲某。

然而,乙认为儿子的姓氏应该随父姓,拒绝甲的要求。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丙的姓氏为甲某。

三、案件分析(一)姓名权的法律性质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姓名权包括姓名的使用权、变更权、署名权等。

姓名权具有专属性、人格性、不可转让性等特点。

(二)本案中姓名权的争议焦点本案中,甲与乙对丙的姓氏产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在于:1. 丙的姓氏应当随母姓还是随父姓?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将丙的姓氏改为甲某?(三)法院判决及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本案中,丙的姓氏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考虑到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曾随夫姓改为甲某,乙曾随妻姓改为乙某,双方均认可了对方姓氏的变更。

因此,法院认为丙的姓氏应当随父姓,即乙某。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将丙的姓氏改为甲某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在结婚后随夫姓改为甲某,是基于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然而,在丙出生后,甲要求乙将丙的姓氏改为甲某,并未经过乙的同意。

因此,甲无权要求乙将丙的姓氏改为甲某。

本案中,法院判决丙的姓氏为乙某,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体现了姓名权的法律保护,以及夫妻双方在子女姓氏问题上的协商权。

以下是对本案的总结:1.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2. 子女的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蔡某某诉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

蔡某某诉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

蔡某某诉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当通知人采取满足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通知方式向其通知侵权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承担“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的义务。

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不能仅以其提供的服务中出现了侵权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

对于非故意对本人人身权造成侵犯的网络服务不应被禁止。

正文蔡某某与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作为政协委员公开发表假日改革提案后,引起社会舆论关注。

网络用户于百度贴吧中开设的“蔡某某吧”内,发表了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和图片信息,且蔡某某的个人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个人信息也被公布。

百度公司在“百度贴吧”首页分别规定了使用“百度贴吧”的基本规则和投诉方式及规则。

其中规定,任何用户发现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

蔡某某委托梁文燕以电话方式与百度公司就涉案贴吧进行交涉,但百度公司未予处理,梁文燕又申请作“蔡某某贴吧”管理员,未获通过,后梁文燕发信息给贴吧管理组申请删除该贴吧侵权帖子,但该管理组未予答复。

2009年10月13日,蔡某某委托律师向百度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删除侵权言论并关闭蔡某某吧。

百度公司在收到该律师函后,删除了“蔡某某吧”中涉嫌侵权的网贴。

蔡某某起诉百度公司请求删除侵权信息,关闭蔡某某吧、披露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百度贴吧服务是以特定的电子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网络服务,法律并未课以网络服务商对贴吧内的帖子逐一审查的法律义务,因此,不能因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中出现了涉嫌侵犯个人民事权益的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该侵权事实。

姓名权的侵权法律后果(3篇)

姓名权的侵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以及保护自己姓名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当姓名权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姓名权的侵权法律后果。

二、姓名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 干涉姓名权干涉姓名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干涉他人选择姓名,如强迫他人改名、干涉他人使用笔名、艺名等;(2)干涉他人变更姓名,如擅自变更他人姓名、阻止他人变更姓名等。

2. 盗用姓名权盗用姓名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冒用他人姓名进行经营活动;(2)冒用他人姓名发表文章、作品等;(3)冒用他人姓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3. 假冒姓名权假冒姓名权是指冒充他人姓名,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冒充他人姓名签订合同、办理手续等;(2)冒充他人姓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姓名权侵权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因侵害他人姓名权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4)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害他人姓名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侵权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行政拘留:在特定情况下,侵权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3. 刑事责任(1)假冒他人姓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构成诈骗罪、盗窃罪等,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他人姓名用于公司名称,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

以他人名义写匿名信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完整版

以他人名义写匿名信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完整版

以他人名义写匿名信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你知道姓名权吗?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姓名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以他人名义写匿名信侵犯他人姓名权案例某医院护士李某与同院药剂师赵某因工作上发生矛盾,李某对赵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一天,李某发现有一患儿王某由其父母带着来到医院看病,这天药房正是赵某值班。

李某晚上回到家中,便以患儿王某父母的名义给医院院长办公室写了一封信,信中说药剂师赵某对待病人态度恶劣,工作漫不经心,以致错发药品,致使患儿王某服药后发生呕吐,腹泄等不良病症,要求医院给予处分。

写好后,李某怕被人发现,又用左手抄写一遍,然后发出。

医院接信后,检查了处方,认定患儿王某服用的药品确系赵某所发,因此,对赵某作了通报批评,赵某迫于压力,写了检查,影响了职称晋升。

最后,赵某几经曲折,找到来医院看病的患儿王某的父亲王甲和母亲余某,说明匿名信一事,王甲和余某均感意外,说明自己根本就没有写过任何信给医院。

赵某回院后向院长说明此事,要求调查,院方几经查找,才知道李某所为。

患儿父母王甲余某认为,李某假借自己之手诬陷别人,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要求李某赔偿。

但是,李某辩称自己并未在信中写王某父母的名字,根本不构成侵犯姓名权,拒绝赔偿。

那么李某只是用王某家长的名义,而未用其真实姓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呢?分析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是公民用以区别其他公民的“符号〞,公民除了“真名〞以外,有人也有“别名〞、“笔名〞,这也是代表自己的符号,在进展民事活动中,它们同“真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民在进展民事活动时,可以运用自己的真名,也可以运用“别名〞和“笔名〞。

法律保护公民的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制止他人干预、盗用、假冒〞。

起名字法律案例(3篇)

起名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

李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因起名问题与民政局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李某认为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以其名字中含有不良寓意为由拒绝登记,侵犯其姓名权。

而民政局则认为,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姓名进行登记。

现将案情详细叙述如下: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姓名是否含有不良寓意?2.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姓名权?三、法院审理过程1.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李某的起诉进行审查。

2.法院通知民政局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公告送达。

3.法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了各自的观点。

4.法院依法组织质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5.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李某的姓名是否含有不良寓意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的姓名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姓氏,第二部分为名字。

姓氏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寓意。

而名字则是父母根据对子女的期望、寄托而起的,具有一定的寓意。

李某的姓名虽然可能存在一些寓意,但并不属于不良寓意。

2.关于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姓名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姓名进行登记。

李某的姓名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以其名字中含有不良寓意为由拒绝登记,侵犯了李某的姓名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民政局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2.责令民政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民政局就起名问题产生纠纷,涉及到姓名权的保护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使用和保护的权利。

2.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对姓名的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的原则。

侵犯姓名权案例

侵犯姓名权案例

侵犯姓名权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侵犯姓名权的案例。

侵犯姓名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行为。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侵犯姓名权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某市一家餐馆因为经营不善,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在这个过程中,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名为“某市著名餐馆老板涉嫌食品安全问题”的文章,其中点名批评了该餐馆的老板张三。

文章中指责张三对食品安全问题漠不关心,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此举导致张三的声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对其个人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张三的姓名权受到了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利用他人姓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网友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在社交媒体上使用了张三的姓名,并且发布了侵害其名誉的言论,这显然已经构成了对张三姓名权的侵犯。

其次,对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的姓名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三可以依法要求网友删除侵权言论,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远远超出了传统媒体。

因此,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对于公民而言,保护自己的姓名权,不仅仅是维护个人名誉和权益的问题,更是在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网络用户而言,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不得利用网络传播信息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综上所述,侵犯姓名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对于受害者来说,需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侵权行为人来说,需要自觉遵守法律,不得以言论自由为借口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法律十种侵权行为案例(3篇)

法律十种侵权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概述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以下列举十种常见的侵权行为案例,以供参考。

二、案例一:侵犯著作权案例简介:某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取得了著作权。

某出版社未经作家同意,擅自出版了该小说,并获得了巨大利润。

侵权行为分析:出版社未经作家同意,擅自出版小说,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处理结果:作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侵犯商标权案例简介:某公司注册了“XX”商标,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

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与“XX”商标相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

侵权行为分析: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公司的商标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处理结果: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

四、案例三:侵犯专利权案例简介:某公司研发了一项新技术,并取得了发明专利。

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该技术,侵犯了原公司的专利权。

侵权行为分析: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公司的专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构成侵犯专利权。

处理结果: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

五、案例四:侵犯名誉权案例简介:某记者在报道某事件时,未核实事实,发表了对某人的诽谤性言论,严重损害了该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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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玩笑假冒他人姓名刊登征婚广告
是否侵犯姓名权?
【案情大概】
原告李欣
被告刘志光
被告王峰
原告与被告属同事关系且三人平时关系很好。

2004年2月,被告刘志光与王峰为同原告李欣开个玩笑,让原告大吃一惊,商定以原告的名义刊登一则征婚广告。

于是,二被告共同起草了一则征婚广告,按照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等情况,并以原告名义寄给了某青年杂志社。

三个月后,某青年杂志社在“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

广告登出不久,原告便收到很多异性来信,要求与他建立恋爱关系。

此时,原告已婚并有一个女儿,其妻得知后同他大吵大闹,单位的领导和同事也纷纷指责其行为不道德,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

直到此时,二被告才向原告说明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同原告开开玩笑而已,没有造成多大的后果。

后经原、被告所在单位调解无效,原告于2004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分歧]
二被告认为,主观上我俩没有直接的故意,只不过想与原告开个玩笑让原告大吃一惊而已,且没有造成原告多大的后果,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姓名权。

原告认为,尽管二被告没有直接的故意,但二被告开玩笑假冒我的姓名刊登征婚广告,已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且遭到单位领导和同事的指责。

二被告已侵犯了我的姓名权,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本案二被告尽管只想与原告开开玩笑而已,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但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假冒原告的姓名在杂志上公开刊登征婚广告,已存在过错,且给原告家庭和单位上造成了不良后果,给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了损害。

因此,法院应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责令二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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