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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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救、勘查和清理秩序,保障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办案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的执勤民警以及参与抢救的人员(以下简称现场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现场人员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持高度警惕,在保证及时抢救伤员、准确记录现场数据、采集证据的前提下,应当迅速完成现场的勘查和清理工作,撤离现场,确保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恢复通行。

第四条现场人员应当穿着带有反光标记的勘查工装或反光背心;赶赴现场的车辆应当携带封闭现场专用的移动式交通警示标志和发光或反光隔离器材。

第五条驾驶车辆赶赴交通事故现场,应当开启警灯,谨慎驾驶,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确保人员和车辆安全。

第六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辖区交警大、中队执勤民警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执勤民警应当立即做好标记,责成驾驶员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路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车辆不能移动或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立即将无关人员疏散至道路以外;督促或协助事故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在现场前、后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抢救伤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七条现场人员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按照下列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抢救伤员,封闭现场:(一)中心现场应当使用警戒带或发光、反光锥筒设置隔离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级以下公路或城市街道的现场,白天应当在距中心现场前、后50米外,夜间在80米外设置发光或反光锥筒;二级以上公路和城市主干路的现场,白天应当在距中心现场前、后80米外,夜间在100米外设置移动警示标志和发光或反光锥筒,同时设专人负责外围警戒,提示过往车辆减速或停车;高速公路和设有中心隔离道路的现场,应当在白天距中心现场来车方向100米外,夜间150—200米外连续设置不少于2处的移动警示标志或发光、反光锥筒,移动警示标志或锥筒间隔不少于15米,同时设专人负责外围警戒,在道路边或中心隔离区提示过往车辆减速或停车。

《高速公路事故处置安全警戒警示规范》

《高速公路事故处置安全警戒警示规范》

高速公路事故处置安全警戒警示规范消防救援局作战训练处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编者按:近年来,消防救援队伍在处置高速公路车辆火灾及交通事故过程中,相继发生后续车辆冲入警戒区致使指战员伤亡的案例,为深刻汲取教训,在研发配备高速公路警戒车及相关警戒器材提高本质安全的同时,消防救援局作战训练处会同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研究编制了《高速公路事故处置安全警戒警示规范》,从警戒技术层面予以进一步规范,供各地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为切实强化高速公路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安全警戒警示措施,确保救援行动科学高效、安全有序,有效杜绝指战员伤害事故的发生,研究制订本规范。

一、器材配备参与高速公路事故救援的消防车辆应配备必要的警戒警示器材装备,以满足现场警戒警示工作要求。

(一)发光指挥棒、警示旗或警示灯不少于2件套,主要用于向后方来车发布示警信号,提示减速避让。

(二)发光或反光警戒桶(收缩式)不少于8个,主要用于现场设置警戒区,避免无关车辆、人员进入。

(三)示警信号发布器材2件套,主要用于警戒人员向操作区指战员发布危险信号,提示紧急避险。

(四)望远镜1只(选配),主要用于警戒人员观察来车方向车辆动态,便于及时示警或发布危险信号。

二、路线选择一旦接到高速公路事故警情,指挥中心应调派不少于2辆消防车编组赴现场开展救援,并及时通知公安交警、高速路政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协同做好处置工作,出动车辆全程开启警灯、警报器,打开“双闪”等警示灯光。

指挥员应根据事故地点具体位置、道路交通状况和灾害事故形式,确定进入高速公路的最佳路径。

路径一:首选从事故车辆所在车道的后方匝道同向驶入,从后方接近事故车辆。

路径二:如同向车道发生严重拥堵,可从事故车道左前方的异向匝道顺向驶入,从对面车道接近事故车辆。

路径三:如事故车道完全堵塞或已实施交通管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公安交警或高速路政等执勤车辆引导下,由事故地点前方同向车道的匝道逆向驶入,从前方接近事故车辆。

路径四:如高速公路附近有地面辅路,可从地面辅路同向接近事故地点,翻越隔离栏接近事故车辆。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2019)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2019)

• 第八条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在执行任 务前和任务结束后应当检查佩(携)带装 备、使用车辆及车载装备,确保装备和车 辆齐全良好,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 常使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防护装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装备的 登记、检查、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预警区和警戒区长度,距执勤点来车方向50米外开始设置安全防护 区域和安全防护装备设施 根据实际条件确定
在收费岛内开展工作, 并适用四级或者五级防护。
警戒区或者安全防护区域上游应当设置防撞掩体。警用车辆开启 车载显示屏,可以使用警报器,并确定专人在重点点位负责警戒。
•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执勤点适用四级防护。 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恶劣道路通行条 件时适用三级防护,并根据服务区、停车区面积、形状及 可用场地等实际条件划分区域。
Hale Waihona Puke •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现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严重交通 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 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停车区或者收费站广场 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可以将 车辆引导至应急车道进行查处。警用车辆与交通违法车辆 并行时,应当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保持横向间的 安全距离,注意前后车辆间距,确保行车安全。
• 各地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科技研究,推动在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中应 用先进的安全防护技术、手段和装备设施。
•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教育培训,设区的 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至少每季度、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至少每月 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防护实战训练,重点讲授和训练风险评估意识、安全防护技能、人员协同配 合、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帮助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增强安全防护意识,提升安全防护技 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

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

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

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路部分)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路部分)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公路部分)1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要求1.1 一般要求1.1.1 事故勘查警员接警后,出车前须穿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服,检查车内反光锥形交通路标、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备是否齐全。

1.1.2 停车前应开启警灯、警报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车载显示屏。

1.1.3 车辆应停放在交通事故发生处上游50m以外或能见到事故发生处的相对安全位置,人员下车前应穿着防护服,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下车。

1.1.4 放置警示标志时应有专人负责现场观察,提示现场人员和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1.1.5 夜间、雨雪、雾霾天气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应使用主动发光式警示标志。

1.1.6 警示标志发光面、反光面应面向上游方向。

1.2 现场道路具备通行条件或者短暂处置后能够恢复交通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作业要求1.2.1 设置临时通行车道在交通事故现场有通行条件的,应设置临时通行车道。

在临时通行车道起始端应设置限速标志。

1.2.2 设置警戒区应在事故现场周围使用警戒带或符合GA/T 415 反光锥形交通路标等设备,设置隔离警戒区域,警戒区内禁止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

1.2.3 设置预警区为防止高速行驶的车辆闯入警戒区,应在警戒区上游一定距离设置预警标志,设定限速行驶的预警区。

1.3 警戒区设置1.3.1 在警戒区前端从左侧(或右侧)护栏处至事故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沿约45 °斜线,每隔1.5m~2m放置1个锥形交通路标至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

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上应从来车方向起,每间隔10m~20m放置一个锥形交通路标,参见附录A中图A.1~图A.6。

1.3.2 在交通事故现场锥形交通路标上由前至后,设置车辆闯入报警设备。

1.3.3 在警戒区前段,锥形交通路标后2m~3m处,面向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对临时通行车道限速。

1.3.4 警戒区设置见表1。

1.4 预警区设置1.4.1 预警区应设置在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上游,预警区前方及警戒区上游100m处应设置预警标志,预警标志设置在预警区相应位置的应急车道内,面向来车方向,参见附录A中图A.1~图A.6。

最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讲义概要

最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讲义概要

最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讲义概要尊敬的各位同志大家好:今天,我非常高兴能在此和各位同仁一起学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及技术装备应用,由于我个人水平有限,讲解不到位的地方,还请同志们多加批评指正。

下面我们就一起开始学习。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制订《规范》的背景:(一)近年来,全国交通民警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工作时,因发生二次事故而因公受伤、牺牲的案件时有发生。

(据公安部交管局不完全统计,2004年至2013年十年间,全国共发生交警执勤执法伤亡事故109起,有114名交警、15名协管员献出了宝贵生命,逾千名交警和协管员因公负伤。

今年以来,全国已发生交警执勤执法伤亡事故11起,导致14名交警牺牲。

特别是2014.6月至8月,短短60天,天津、江苏、山东、河南、XX、四川、宁夏相继发生7起交警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被撞身亡的事故。

其中,2014年8月10日晚,天津津蓟(ji)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7人被困,汽油泄漏,天津市公安交管局高速支队民警成功将伤员救出后,再次勘查现场时,一辆大货车从后方冲入事故现场警戒区,致4名民警牺牲、1名清障人员殉职、1名民警和1名路政人员受伤。

8月14日23时30分,宁夏高速交警支队民警在处理一起车辆追尾交通事故时,一辆轿车冲入事故现场警戒区后将1名民警和1名事故当事人撞伤,经抢救无效民警殉职,当事人死亡。

这些事故的发生,令人痛心,教训深刻。

)做好一线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减少因二次事故伤亡事件已经成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次事故与一般交通事故不同,二次交通事故中只要防护措施正确有效,一般情况下伤亡事件是可控可防的。

(为什么说二次事故是可控可防,从二次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可知:一是没有重视安全防护工作。

这里包括思想认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监督问责不到位。

二是存在麻痹侥幸思想,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设施、警力不足,安全防护能力不强。

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制度规范

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安全防护工程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提高公路运输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路安全防护工程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第二章安全防护工程设计第四条公路安全防护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合理布局,结构合理,强度满足要求。

第五条在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道路交通量、交通流状况、交通事故频发路段等因素,科学确定安全防护工程的类型和布设方式。

第六条在设计过程中应当注意与道路交通设施的连接,确保安全防护工程与道路畅通无阻。

第七条在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合理配置绿化带或防护屏障,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影响。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方案进行认真审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要求,并明确设计的技术要求和施工要求。

第三章安全防护工程施工第九条公路安全防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施工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证书。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影响道路通行。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恶劣天气,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工具,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和工具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安全防护工程验收第十四条安全防护工程的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资质。

第十五条验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的安全防护工程应当及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安全防护工程管理第十七条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防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公路的安全通行。

第十八条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防护工程管理。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路部分精编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路部分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公路部分)1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要求一般要求事故勘查警员接警后,出车前须穿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服,检查车内反光锥形交通路标、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备是否齐全。

停车前应开启警灯、警报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车载显示屏。

车辆应停放在交通事故发生处上游50m以外或能见到事故发生处的相对安全位置,人员下车前应穿着防护服,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下车。

放置警示标志时应有专人负责现场观察,提示现场人员和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夜间、雨雪、雾霾天气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应使用主动发光式警示标志。

警示标志发光面、反光面应面向上游方向。

现场道路具备通行条件或者短暂处置后能够恢复交通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作业要求设置临时通行车道在交通事故现场有通行条件的,应设置临时通行车道。

在临时通行车道起始端应设置限速标志。

设置警戒区应在事故现场周围使用警戒带或符合GA/T 415 反光锥形交通路标等设备,设置隔离警戒区域,警戒区内禁止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

设置预警区为防止高速行驶的车辆闯入警戒区,应在警戒区上游一定距离设置预警标志,设定限速行驶的预警区。

警戒区设置在警戒区前端从左侧(或右侧)护栏处至事故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沿约45 °斜线,每隔~2m放置1个锥形交通路标至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

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上应从来车方向起,每间隔10m~20m放置一个锥形交通路标,参见附录A中图~图。

在交通事故现场锥形交通路标上由前至后,设置车辆闯入报警设备。

在警戒区前段,锥形交通路标后2m~3m处,面向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对临时通行车道限速。

警戒区设置见表1。

预警区设置预警区应设置在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上游,预警区前方及警戒区上游100m处应设置预警标志,预警标志设置在预警区相应位置的应急车道内,面向来车方向,参见附录A 中图~图。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及快速处置


驾驶警车巡逻的交通民警遇有交 通事故现场时,将警用摩托车横向、 设有横排警灯警车顺向停放在现场来 车方向50米的地方,开启警灯、危险 报警闪光灯。确需勘查现场的要保持 高度警惕,随时注意其他来往车辆。
安全防护措施 (警用车辆停放方法)
(二)伤亡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处警人员应当根据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在 现场来车方向由远至近、由路边到路中设置 锥筒或警示标志,撤除时由近至远撤除。二 级以上道路、城市主干道和高速公路、汽车 专用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事故现场有通车条 件的,应当及时开辟一个通道,指挥疏导车 辆缓速通过现场或绕行分流。为了维护交通 畅通,在不影响现场勘查取证的前提下,应 当照相固定后,快速开辟通道。
谢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路口事故须在现 场四周按规定设 置红色反光(或 发光)锥筒或反 光警示标志
二、交流思考的问题
当前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群众反响最 大的问题有哪些,最大的期盼是什么,咱们 如何回应,应当在哪些方面下工夫,如何通 过改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模式来服务民生, 改善民生。
三、如何快速处置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树立服务于道路 秩序的工作理念,在“快”字下工夫,在“ 快接快处快撤”上做文章。 1.实行接处警平台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远程劝导 指导当事人自撤现场模式; 2.民警、协警和其他过往交通参与者利用《短 信见证卡》见证处置模式; 3.利用包括摄影测量、三维激光扫描等科技手 段快速处置现场。
4、混合路段事故安全防护措施 (警用车辆停放和锥筒设置方法)
混合式道路须在现场 两端来车方向,按规 定距离分别设置红色 反光(或发光)锥桶 或反光警示标志
5、急弯路事故安全防护措施 (警用车辆停放和锥筒设置方法)
急弯路须在急弯路 段来车方向一侧设 置红色反光(或发 光)锥桶或反光警 示标志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现场安全防护技术框架

规定来进行的。 主要 是 要 求 交 通 民警 采取 措 施 , 对 事 故 现
路交通事故现场通常较为广阔 , 遇到较大事故 时 , 现场人
场 的过往车辆进行警示诱导 , 具体做法 为 : 交通警察到达 员和救援设施也较多, 而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民警的主要精 现场后 , 根据现场情况 , 划定警戒区域 , 白天在距离现场来 力集 中在事故现场调查和指挥救援上 ; 并且预警接收设备 车方 向2 0 ~1 0 0 m # b 或路 口处放置发光 、反光锥筒 ( 交通 般 只有交 警持有 , 当接收到车辆入侵预警信号时 , 现场 锥) 和警告标 志, 指挥过往车辆 、 人员绕行 , 必要时封闭道 人员作出撤离反应的时间极短 , 在第一时间全体采取撤离
中图分类号: U 4 9 1 .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6 — 8 9 3 7 ( 2 0 1 3 ) 1 7 - 0 0 1 5 - 0 2
二 次交 通 事故 ( 简称 二 次事 故 ) 是指 发 生 交通 事 故后 ,
用的警示诱导方法 , 主要有几种形式 : 一是利用交警 进行
要 和迫 切 。
在于 : 首先 , 进行现场指挥的交警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 ; 其
次 占用 了大 量 的警 力 。
1 交通事故安全防护的被动模式
②用车载诱导屏警示诱导时 , 虽然具有诱导的灵活
在交通 民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 , 其首要任务是及时 性 , 但需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来回移动( 包括逆 向行驶 ) 对 交通 事故 现 场采 取 有效 的防护 措 施 , 在高 速 公路 上 尤其 进行警示诱导 , 其警示车辆受来车冲撞的危险 l 生 很大
人工警示诱导形式 ; 二是利用车载诱 导屏 无关车辆 因过失撞人事故现场 , 再次造成事故 的事件 。 二 人工现场指挥 , 次 事 故发 生 时 , 往 往对 前次 事 故 现 场 的处 理 人员 、 救 援人 对事故现场过往车辆进行文字警示的车载诱导屏警示诱 三是在事故现场摆设反光锥筒 和警告标志 , 指挥 员和其他人员造成严重 伤害。 据调查分析 , 二次事故 占事 导形式 ; 人员绕行的交通信号警示诱导形式 。 四是使 用 故总数 的5 %左右 , 仅2 0 1 0 年 ~2 0 1 1 年, 全国因高速公路二 过往车辆 、 次事故死亡的民警就达2 5 人。 二次交通事故 由于其发生率 车辆侵入预警装置 , 当车辆 闯入警戒区域 时, 侵入预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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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路部分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公路部分)
1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要求
1.1 一般要求
1.1.1 事故勘查警员接警后,出车前须穿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服,检查车内反光锥形交通路标、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备是否齐全。

1.1.2 停车前应开启警灯、警报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车载显示屏。

1.1.3 车辆应停放在交通事故发生处上游50m以外或能见到事故发生处的相对安全位置,人员下车前应穿着防护服,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下车。

1.1.4 放置警示标志时应有专人负责现场观察,提示现场人员和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1.1.5 夜间、雨雪、雾霾天气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应使用主动发光式警示标志。

1.1.6 警示标志发光面、反光面应面向上游方向。

1.2 现场道路具备通行条件或者短暂处置后能够恢复交通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作业要求
1.2.1 设置临时通行车道
在交通事故现场有通行条件的,应设置临时通行车道。

在临时通行车道起始端应设置限速标志。

1.2.2 设置警戒区
应在事故现场周围使用警戒带或符合GA/T415反光锥形交通路标等设备,设置隔离警戒区域,警戒区内禁止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

1.2.3 设置预警区
为防止高速行驶的车辆闯入警戒区,应在警戒区上游一定距离设置预警标志,设定限速行驶的预警区。

1.3 警戒区设置
1.3.1 在警戒区前端从左侧(或右侧)护栏处至事故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沿约45°斜线,每隔1.5m~2m放置1个锥形交通路标至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

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上应从来车方向起,每间隔10m~20m放置一个锥形交通路标,参见附录A中图A.1~图
A.6。

1.3.2 在交通事故现场锥形交通路标上由前至后,设置车辆闯入报警设备。

1.3.3 在警戒区前段,锥形交通路标后2m~3m处,面向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对临时通行车道限速。

1.3.4 警戒区设置见表1。

1.4 预警区设置
1.4.1 预警区应设置在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上游,预警区前方及警戒区上游100m处应设置预警标志,预警标志设置在预警区相应位置的应急车道内,面向来车方向,参见附录A中图A.1~图A.6。

1.4.2 夜间(日落后15min至日出前15min)、雨雪、雾霾天气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预警标志应开启主动发光装置。

1.4.3 预警区设置见表2。

1.5 交通事故现场交通中断情况的安全防护
在交通事故现场上游来车方向的就近匝道前设置警示标志,实施交通分流,引导车辆绕行。

1.6 危险物品车辆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
载有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并视情在距中心现场周围1000m外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因专业施救需要移动车辆或物品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做好标记,待险情消除后再勘查现场。

严禁在险情未消除前进入现场。

2.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
2.1 直线路段
直线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1。

2.2 弯道路段
2.2.1 弯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2。

2.2.2 当事故地点距弯道距离小于500m,且弯道区域视线不良时,警戒区应设置在弯道前方。

2.2.3 当事故地点距弯道距离大于500m小于1000m,且弯道区域视线不良时,预警标志应设置在弯道前方。

2.3 隧道路段
2.3.1 隧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3。

2.3.2 隧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在隧道进口处立即封闭道路,避免更大事故发生。

2.3.3 隧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开放通行车道时,应在隧道入口醒目安全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2.4 匝道路段
2.4.1 匝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4。

2.4.2 入口匝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封闭匝道时,应在匝道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并在进入收费站前设置警示标志提前告知。

2.4.3 入口匝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开放通行车道时,应在进入收费站前设置警示标志提前告知并按相关要求限速通行。

2.5 坡道下坡路段
2.5.1 坡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5。

2.5.2 当事故地点距坡顶距离小于500m,应在坡顶前来车方向设置警戒区。

2.5.3 当事故地点距坡顶距离大于500m小于1000m,应在坡顶前来车方向设置预警区。

2.6 收费站路段
2.6.1 收费站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6。

2.6.2 当事故地点发生在驶出收费站分流过渡路段,应封闭相应及相邻收费口并在收费口前设置警示标志,并在相应收费口至高速公路入口范围内设立警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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