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违法案件移交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

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各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监管中的工作联系,保证监管信息交流畅通和涉案案件移送,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建立上下联动、横向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转办范围

(一)下级网格发现环境违法案件不能处理的,应向上级网格移送。

(二)属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向经济、工业主管部门移送;

(三)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向住建部门移送;

(四)属露天烧烤、焚烧垃圾、街头散烧的,向城管执法部门移送;

(五)属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的,应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应向工商部门移送,有供电设施的向供电部门移送;

(六)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有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

(八)涉及河道管理的向水利部门移送;

(九)其它依法应向相应职能机关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三条案件移送转办程序

各级网格成员单位发现符合移送条件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或上级网格移送,需要当场取证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取证,移送时一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有关部门。案件移送应建立移送记录,载明案件主要内容、移送的方式和日期、移送经办人和接案人等相关情况,经本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存档备案。

第四条案件受理单位接到移送案件后,要认真研究,对属本部门负责的,依法受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到位,对不属本部门负责的说明原因并向所属部门移送。受理的案件在形成查处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原移送部门。

第五条对不及时移送案件或者接受移送案件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