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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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管理规定(3篇)

重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等各层次学生。

第三条重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重修管理应确保所有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对所有学生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

(二)鼓励进步原则:通过重修制度,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不断进步。

(三)严格规范原则:重修管理应严格规范,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第二章重修对象及范围第四条以下学生可申请重修:(一)因个人原因未通过课程考核的学生;(二)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缓考或免修课程的学生;(三)因课程安排不合理,学生申请调换课程,经学校批准后需重修的学生;(四)其他经学校批准需重修的学生。

第五条重修范围包括:(一)公共基础课程;(二)专业基础课程;(三)专业核心课程;(四)实践教学环节;(五)其他学校规定的课程。

第三章重修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请重修,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学院审核申请,对符合重修条件的学生,报教务处审批;(三)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重修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学生;(四)学生根据教务处通知,按时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七条学生申请重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重修申请表;(三)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缓考或免修课程的学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重修考核与成绩认定第八条重修考核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方式与原课程相同。

第九条学生重修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成绩,并计入总学分。

第十条学生重修考核成绩不合格,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再次重修。

第十一条学生重修课程成绩,计入学生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

第五章重修费用第十二条学生重修课程,应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天津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模板】

天津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为加强重修课程的管理,保证重修课程的质量,本着“重修班教学与正常教学要求相一致,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重修范围学生所选课程(包括实践教学)成绩不及格,一律实行重修。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但学生不得重修已及格的课程。

二、重修时间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原则上在一年内进行重修,并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

三、重修成绩成绩单上显示最后一次重修成绩。

不及格的课程没经过重修或重修仍不及格,毕业时不予删除。

四、教学管理1、需要参加重修课程学习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根据学校对重修课程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修选课。

2、对于考核成绩不及格学生人数(不包括缓考、缺考、违纪以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人数)达到一个自然班人数(按25人计)的课程,开课单位要在下一学期单独开设重修班。

各单位将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及其安排情况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审核,安排重修课程课表。

对于考核成绩不及格学生人数(不包括缓考、缺考、违纪以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人数)未达到一个自然班人数(按25人计)的课程,其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下一学年内随其它年级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重修,不再单独开设重修班。

缺考、违纪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随其它年级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重修,不能参加单独开设的重修班学习。

缓考学生在学校规定的重修选课时间内按要求选课后,随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考试,不能参加重修班的考试。

3、重修学生均应按规定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重修课程的考试如与本人其它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时,应首先保证重修课程的考试,另一门课程在考试前申报缓考,并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批,办理缓考手续。

4、四年制专业第七学期(五年制专业第九学期)所开的课程出现成绩不及格学生(不包括重修、缺考及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则由各开课学院负责在第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在第十学期)的第三周或第四周安排一次重修考试;对成绩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学校不再单独安排重修考试。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稿)(同名11014)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稿)(同名11014)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稿)(同名11014)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14151学期重修和编级选课工作的通知

关于14151学期重修和编级选课工作的通知

关于14151学期重修和编级选课工作的通知关于天津大学仁爱学院重修和编级选课工作的通知为保证我校课堂教学质量,确保课堂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切实提高学生自我管理学业的能力,从本学期开始,学校对重修和编级选课工作的流程的规则进行修订。

现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选课方式从本学期开始,所有重修和编级选课均由学生自行在网上完成,所有需选课学生通过登录网址/bm,在“自助选课”菜单下完成选课。

二、选课规则1.正常学生重修:登录网络自行选择未过课程,门数不限。

已经重修过的课程,不得再次重修。

其中,公共基础课重修以教务处安排的教学任务为准,专业课以当学期开课系开设的课程为准。

公共选修课、集中实践类课程不得进行网上选课。

2.编级学生选课:默认课表为原年级课程,在原年级课程的基础上进行重修选课,选课规则如下:①原年级课程总学分<20学分,可选择3门课程重修;②20≤原年级课程总学分≤25学分,可选择2门课程重修;③原年级课程总学分>25学分,可选择1门课程重修。

3.已选重修课程和正常课程不冲突,学生须按照重修要求参加课程学习,总评成绩按照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综合记载;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冲突,则一律采取重考形式。

学生须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和所在系同意后,可不参加课程学习,只参加期末考试,成绩按照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未办理重考手续者,一律按重修对待。

三、选课操作流程登录网址:/bm进入系统1.点【个人服务】下的“自助选课”菜单2.仔细阅读自助选课须知3.点击如图所示按钮进入“公共必修课”选课,有资格选课的同学“进入选课”按钮才能激活, ,选课只限于未重修过的课程。

4. 点击如图所示按钮进入其他课程选课(非公共必修课),选课只限于未重修过的课程。

5.网上自助选课完成可进入正方教务系统查询课表四、选课时间(本学期)1.公共基础课重修班:2014年9月12日下午至2014年9月16日2.专业课重修: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26日特别提醒:请同学们一定在选课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过时未选课则不具备参加学习和考试的资格。

XX大学普通本科生重修管理办法

XX大学普通本科生重修管理办法

XX大学普通本科生重修管理方法为更好地推进学分制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展学分制重修教学管理,根据《XX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在校期间,学生所修读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且未获得该课程学分绩点,必须重修;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及其绩点不满意,可以自愿申请课程重修。

第二条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均应重修。

必修课程须重修原课程, 且在基本学制4年内重修不得超过2次。

第三条选修课不合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四条重修课程原那么上跟下一年级相同课程重修。

重修选课与正常选课同期进行。

第二章教学组织第五条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根据教务管理系统公布的课程安排,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个人账户登陆选课系统进行选课,以获得课程重修资格, 课程一旦选定即纳入学生个人选课记录。

第六条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业计划选修相应课程。

假设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局部冲突,学生可申请办理重修课程免听手续,可免听重修课程三分之一学时,假设因免听导致重修课程不合格者,责任自负。

第七条重修课程免听办理程序:1、填写《重修课程免听申请表》;2、任课教师初审,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3、学生按要求完成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第三章考核第八条重修学生均应参加重修课程的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成绩记学业成绩表重修栏。

第九条在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学期,学校不另行组织毕业前不合格课程考核。

假设学生仍有考核不合格课程,可申请延期毕业,重修相关课程。

第十条课程重修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那么第十一条本方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高等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课程重新管理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保障学校学分制改革深入推进,强化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的重修(-)重修课程范围1.经补考后仍未及格的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课程。

2.因学籍异动未修习的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课程。

3.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课时的三分之一, 或者缺交作业(包括课下作业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经任课教师申报、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同意,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

4.期末考试过程中有作弊、替考等违纪行为者,被取消成绩的课程。

(二)重修方式重修分开班重修和自修两种方式。

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课程重修。

(三)重修筛查、修习和考核流程1.重修名单筛查:由教务处负责,每学年第一学期对毕业班学生筛查一次; 筛查范为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所有必修课课程。

2.重修名单公示:重修名单公示三个工作日,期间, 学生可对重修课程提出复议。

3.重修课程修习:选择自修的学生由学生自主修习,教学学院负责向学生推荐网络课程资源;开班重修的学生采用网络授课或跟班授课的方式进行重修,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4.重修课程考核:重修课程的考核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5.重修课程成绩:重修合格的课程,按实际记录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学分。

重修不合格的学生,随下届学生再次进行重修,合格后,给予相应学分。

二' 重修课程学费的收取及管理(一)收费标准按照课程学分计算,每学分的收费标准按该门课程学年制收费标准折算而成,计算公式为: 每学分收费标准=学年收费标准X学制÷专业总学分。

根据各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学分要求,按照就低的原则,每学分收费标准为85元。

(二)参加重修的学生,需到学校财务处缴纳重修费。

选择开班重修的学生,按照85元/学分缴纳重修费;选择自修的学生,参考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标准,按照25元/门缴纳重修考试报名费。

天津天狮学院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天津天狮学院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附件:天津天狮学院补考、重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补考、重修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学生参加补考、重修的具体要求,依据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补考第二条学生必修课(包含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教育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应参加补考。

通识教育选修课及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可重新选修原课程或其他课程。

第三条补考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具体考试安排以教学与科研处和各二级学院通知为准。

第四条参加补考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的,视为放弃补考机会。

第五条课程成绩标注为违纪、作弊、旷考或取消考试资格的不能参加补考。

第六条学生补考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并按补考卷面成绩记入该课程成绩。

因缓考参加补考的,按照正考成绩核算方式记入该课程成绩。

第七条重修期间参加重修考试仍未合格的,可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八条军训、体育、实习实训课、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安排补考,不及格的应重修。

第三章重修第九条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可申请重修。

学生在本年级学习期间,同一门课程只允许重修一次。

第十条课程重修方式(一)单开班重修通识教育必修课重修报名人数在30人以上,学科教育基础课、专业必修课重修报名人数在15人以上的,由教学与科研处统一开设单独重修班。

对于单独开设重修班的课程,申请重修学生须跟随重修班学习。

(二)跟班重修对于未单独开设重修班的课程,申请重修学生需跟随低年级相应课程教学班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

第十一条课程重修流程(一)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进行该学期课程重修网上报名。

(二)报名结束后,教学与科研处将公布重修选课名单,以及单独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安排。

(三)报名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须签字确认课程重修信息。

跟班重修的学生,应于报名结束后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并于下一周正式参加课程重修学习;参加单独开设重修班的学生,应于第一次上课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修对象(一)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申请重修:1.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2.必修课程经缓考不及格的;3.必修课程考试旷考的;4.必修课程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的;5.必修课程考试违规的;必修课程考核已合格,对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修。

选修课程不实行重修制,考核不合格则不计成绩和学分,可通过重选或改修其它课程修读获得学分。

第三条重修方式重修主要方式采取跟班重修、自学重修和编班重修三种方式,在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单门课程重修次数不限。

重修不及格者不得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

(一)跟班重修。

根据学校当前学期课程开设情况,学生跟班听课,参加课程的所有教学活动,并参加期末考核。

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不合格者,须跟班重修,原则上参加本专业低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学习或者由各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修。

(二)自学重修。

因课表时间冲突等客观原因不能跟班重修的学生,可申请自学重修,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不跟班听课,只随班参加课程考试。

(三)编班重修。

同一门课程申请重修人数达到60人,可单独开设重修班。

第四条重修课程的考核(一)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否则以旷考论处。

考核合格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二)已通过考核但本人对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再行重修,成绩就高记载。

(三)如所跟班级的重修课程考试时间和重修学生本班级的课程考试时间相冲突,则原则上应该参加本班级的课程考试,同时申请重修考试的缓考,教务处在开学初组织的补(缓)考中予以安排,成绩如实记载。

第五条重修的组织与管理(一)重修的办理程序学校于每学期开学第1-2周办理重修手续,学生须在教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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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为加强重修课程的管理,保证重修课程的质量,本着“重修班教学与正常教学要求相一致,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重修范围
学生所选课程成绩不及格,一律实行重修。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但学生不得重修已及格的课程。

二、重修时间
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原则上在一年内进行重修,并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

三、重修成绩
成绩单上显示最后一次重修成绩。

不及格的课程没经过重修或重修仍不及格,毕业时不予删除。

四、教学管理
1、需要参加重修课程学习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根据学校对重修课程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修选课。

2、对于考核成绩不及格学生人数(不包括缓考、缺考、违纪以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人数)达到一个自然班人数(按25人计)的课程,开课单位要在下一学期单独开设重修班。

各单位将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及其安排情况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审核,安排重修课程课表。

对于考核成绩不及格学生人数(不包括缓考、缺考、违纪以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人数)未达到一个自然班人数(按25人计)的课程,其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下一学年内随其它年级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重修,不再单独开设重修班。

缺考、违纪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随其它年级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重修,不能参加单独开设的重修班学习。

缓考学生在学校规定的重修选课时间内按要求选课后,随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考试,不能参加重修班的考试。

3、重修学生均应按规定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重修课程的考试如与本人其它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时,应首先保证重修课程的考试,另一门课程在考试前申报缓考,并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批,办理
缓考手续。

4、四年制专业第七学期(五年制专业第九学期)所开的课程出现成绩不及格学生(不包括重修、缺考及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则由各开课学院负责在第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在第十学期)的第三周或第四周安排一次重修考试;对成绩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学校不再单独安排重修考试。

5、重修课程安排后,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要求进行授课,学校在开课期间随时进行课堂抽查。

6、重修考试工作按《天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各院级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重修课程的教学与考试工作,切实落实学校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努力做好重修课程的教学与考试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大学
200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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