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2020年2月修订)

广州市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2020年2月修订)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三同时”制度、举报相关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违法排污行为1.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2.举报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3.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或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4.举报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5.反映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经济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的。
以上事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罚信息。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的批复》。
等。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1.举报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或未经同意擅自生产。
2.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3.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应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4.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密封源、非密封源及射线装置。
以上事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
对其中属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穗府办函〔2018〕188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9日广州市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8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剿灭黑臭水体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33号)要求,在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全市“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
为规范有效推进相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场所:“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的规模以下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摊点、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场所),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场所)。
一、工作思路与目标(一)工作思路。
加强统筹协调,在市“河长制”体系及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落实各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以街镇为落实责任主体开展“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
排污系统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排污系统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管理透明度,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公开范围排污系统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
第三条信息公开主体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重点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指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或者环境风险较高的排污单位。
第四条信息公开内容(一)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信息。
(二)排污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排污设施的运行状态、处理能力、设施工艺等信息。
(三)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污染物去除效率等信息。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信息公开方式(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重点排污单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定期填报和更新相关信息。
(二)甘肃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重点排污单位应通过甘肃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实时上传监测数据。
(三)企业官方网站或公告栏:重点排污单位应在企业官方网站或公告栏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公布环境保护相关信息。
(四)其他方式:重点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新闻发布、公众开放日等方式,主动向公众披露环境保护信息。
第六条信息公开时限(一)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每季度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排污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每月公布排污设施运行情况。
(三)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重点排污单位应每年公布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随时公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信息公开义务重点排污单位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隐瞒、谎报环境信息。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监测[2017]86号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邮箱:******************.cn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5日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2日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全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人员。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7]86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7.11.25【实施日期】2017.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邮箱:zhiguanchu@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5日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生效)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11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建立、运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第四条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二)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或者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第六条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排污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因素确定。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监测[2017]86号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5日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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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单位名称(盖章)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报出日期:2016 年4月19 日
表1 基础信息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
码
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广州兴森快捷电
路科技有限公司-7 邱醒亚
广东省广州市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光
谱中路33号
年产高密度互连积层样板40万平方米,刚挠结
合板6万平方米及研发设计
1页
表2-1上年污水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
数量(个) 2 排放口名称
(排放口1 01
废水排放口)
(排放口2名称
02废水排放口)
(排放口3名
称)
(排放口4名
称)
年度污
水排放量(万吨)
135.3391
其
中
直接排入
海量
(万吨)
直接排入
江河湖库量
(万吨)
排入城市
管网量
(万吨)
135.3391
其他
去向量(万
吨)
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年度平均排放浓度
(毫克/升)
年度核定排放量
合计达标排放量超标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0毫克/升40 16.8293吨16.8293吨0 铜0.5毫克/升0.3 0.4132吨0.4132吨0 氨氮15毫克/升10 0.487吨0.487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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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上年废气及污染物排放信息
排放口数量
(个) 25
其中工艺废气排放口数量
(个)
25
其中燃烧废气
排放口数量(个)
年度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 163546.8
其中工艺废气排放量
(万标立方米)
163546.8
其中燃烧废气排放量
(万标立方米)
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排放标准年度平均排放浓度
(毫克/立方米)
年度核定排放量(吨)
合计达标排放量超标排放量
硫酸雾80毫克/立方米 3.66 6.916 6.916 0 氯化氢30毫克/立方米10.67 12.72 12.72 0 甲苯40毫克/立方米0.10 0.41 0.41 0 二甲苯70毫克/立方米0.09 1.21 1.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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