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律师解析一件房产继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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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56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某,女,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继承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兄妹关系。

其父李某某于2018年3月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原告张某某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其生活,而被告李某某则在外地工作。

父亲去世后,原告张某某发现被告李某某擅自将房产出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房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是否具有继承权?2. 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侵权?三、案例分析一、原告张某某是否具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为其父亲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子女、父母、配偶。

因此,原告张某某具有继承权。

二、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将房产出售,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被告李某某未取得房产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将房产出售,未取得房产所有权。

2.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对其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房产继承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房产继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迁,房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房产继承案件为例,分析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争议焦点以及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45岁,乙市人。

被告乙,女,40岁,甲的妻子。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199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2000年,甲与乙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乙市中心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甲名下。

2008年,甲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

甲去世后,被告乙与原告丙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产的继承权人是谁?2. 房产继承的方式是什么?3. 房产继承的具体份额如何分配?四、法律分析1. 房产的继承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甲去世后,其配偶乙和子女丙均享有继承权。

2. 房产继承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房产继承可以采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在本案中,甲未留下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

3. 房产继承的具体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和子女丙应各继承房产的1/2份额。

五、法院判决乙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甲去世后,乙和丙均享有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乙和丙应各继承房产的1/2份额。

因此,法院判决:1. 被告乙继承房产的1/2份额;2. 原告丙继承房产的1/2份额。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产继承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房产的继承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享有继承权。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和子女丙均属于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 房产继承的方式房产继承可以采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在本案中,甲未留下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

3. 房产继承的具体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继承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继承纠纷

案例:遗产继承纠纷案例一:王某遗产继承纠纷事实经过王某于2019年去世,留下了一笔巨额财产。

根据王某的遗嘱,他的财产应该由其两个儿子平分,但其中一个儿子却声称王某在生前曾答应把财产全部给他。

因此,这两个儿子之间发生了遗产继承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如果遗嘱有效,那么遗嘱的内容应当作为遗产继承的依据。

但是,如果儿子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父亲在生前确实有答应将所有财产给他,那么这个遗嘱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建议建议儿子在法庭上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声称父亲的承诺。

这可能包括父亲在特定场合的口头陈述、书面记录或其他相关证据。

如果儿子能够提供充分证据,那么这可能会影响遗嘱的有效性,并有可能使其获得全部遗产。

案例二:李某遗嘱的争议事实经过李某是三个孩子的父亲,并于2020年去世。

他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嘱,将他全部财产的50%留给了他最小的孩子,并将其他50%留给了他其他两个孩子平分。

然而,最大的孩子声称这份遗嘱是他操纵的结果,并寻求了法院的干预。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遗嘱应当是以自愿、合法和真实意思表示的。

如果最大的孩子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份遗嘱是他操纵的结果,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这份遗嘱为无效。

建议建议最大的孩子在法庭上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的声称。

这可能包括遗嘱起草时的目击证人证言、李某在遗嘱起草时的心理状态证明等。

如果最大的孩子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份遗嘱的无效性,那么他可能会分得更多的遗产。

案例三:张某与其父的继承纠纷事实经过张某的父亲去世后,他发现父亲曾与一位女性生育了一个私生子。

据该私生子称,他与张某的父亲有亲子关系,因此有权继承一部分遗产。

然而,张某对这一情况表示怀疑,并打算争夺遗产以确保其全部归自己所有。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私生子可以成为合法的继承人,但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与被认定为亲子关系。

这可能包括亲子鉴定、目击证人证言、相关文件证明等。

建议建议张某委托律师协助进行亲子鉴定,以确定私生子与其父亲的真实亲子关系。

法律遗产案例分析(3篇)

法律遗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960年出生,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均已去世。

李某生前在我国某市拥有房产一套,价值约100万元。

李某去世后,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及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等亲属均主张对李某遗产有继承权。

李某的亲属之间就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遗产范围2.李某的继承人范围3.李某遗产的分配三、法院判决1.李某的遗产范围法院认为,李某的遗产包括其房产一套,价值约100万元。

2.李某的继承人范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李某的继承人包括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及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等亲属。

但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不属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其主张继承李某遗产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李某遗产的分配法院认为,李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李某的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共同继承李某的遗产。

李某的遗产价值约100万元,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平均分割。

四、案例分析1.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仅包括其房产一套,价值约100万元。

遗产的范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限,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产生的财产。

2.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有继承权的人。

在本案中,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不属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其主张继承李某遗产缺乏法律依据。

3.遗产的分配遗产的分配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平均分割。

遗产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确保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五、启示1.明确遗产的范围,确保遗产的准确性。

2.了解继承人的范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服务工作者案例分析(3篇)

法律服务工作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男,50岁,某市居民。

张先生在生前曾与妻子王女士共同拥有一套房产。

张先生去世后,其子女李女士、王女士和赵女士三人就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李女士认为,作为张先生的女儿,她有权继承房产;王女士作为张先生的妻子,也要求继承房产;赵女士则认为,作为张先生的养女,她也有权继承房产。

三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找到了某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寻求帮助。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遗产的继承问题,具体包括:(1)张先生的遗产范围:房产是否属于张先生的遗产?(2)继承人的范围:李女士、王女士和赵女士是否都具备继承资格?(3)继承份额的确定:三继承人应如何分配房产?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本案的法律依据:(1)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房产作为张先生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属于其遗产。

(2)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本案中,李女士、王女士和赵女士均为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

(3)继承份额的确定: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按照继承人的亲等确定。

在本案中,李女士、王女士和赵女士均为张先生的子女,其继承份额应相等。

三、案件处理1. 律师服务工作者介入某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向当事人提供了以下服务:(1)解答当事人关于继承法的相关问题,明确案件争议焦点;(2)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为诉讼提供支持;(3)起草诉状,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2. 诉讼过程在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协助下,李女士、王女士和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1)审理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了房产属于张先生的遗产,确认了李女士、王女士和赵女士均为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

(2)判决阶段:法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判决李女士、王女士和赵女士每人继承房产的三分之一。

法律继承遗产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遗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70岁,生前居住在我国某城市,无配偶,有一子乙,女儿丙已经出嫁。

甲生前拥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股票若干以及一辆汽车。

甲于2023年2月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留下上述遗产。

甲去世后,乙、丙及甲的其他亲属均对甲的遗产产生了继承权。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的遗产范围如何确定?2. 甲的继承人有哪些?3. 甲的遗产如何进行分割?三、案例分析(一)甲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甲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这些都是甲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认定为甲的遗产。

(二)甲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甲无配偶,子女为乙、丙,父母已经去世,因此甲的继承人只有乙、丙两人。

(三)甲的遗产分割1. 房产分割甲的房产为乙、丙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乙、丙作为甲的子女,应均分甲的房产。

2. 存款、股票和汽车分割乙、丙应按照甲的遗产份额,对存款、股票和汽车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如下:(1)存款:乙、丙各继承甲存款的一半。

(2)股票:乙、丙各继承甲股票的一半。

(3)汽车:乙、丙各继承甲汽车的一半。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五、案例分析结论根据以上分析,甲的遗产范围为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继承人包括乙、丙两人。

乙、丙应按照甲的遗产份额,对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为:房产、存款、股票各继承一半,汽车各继承一半。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60岁,生前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工程师。

王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于2021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私家车。

王某去世后,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和性质;2. 遗嘱的有效性;3. 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的范围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私家车。

这些财产均属于王某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遗嘱的有效性王某生前曾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存款留给了小李。

李某认为该遗嘱无效,理由如下:1. 遗嘱缺乏见证人;2. 遗嘱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

针对李某的质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虽然该遗嘱缺乏见证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自行立遗嘱。

王某年事已高,且遗嘱内容明确,不存在误解或欺诈,因此该遗嘱有效;2. 遗嘱内容未违反公序良俗,王某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

(三)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应当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1. 房产:王某在遗嘱中已明确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因此小王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2. 存款: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王某的存款,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王某去世后,私家车已由李某占有使用,李某有权继承该车辆。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无争议,遗嘱有效,遗产继承份额分配合理。

因此,判决如下:1. 房产归小王所有;2. 存款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归李某所有。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有效性以及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等问题。

法律继承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系父子关系。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处房产。

张某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己作为父亲的儿子,有权继承该房产。

然而,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也声称自己有权继承该房产。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了一处房产,位于某市某区。

2.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前,未立遗嘱。

3. 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系张某某的父亲与王某某、李某某的母亲所生。

4.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后,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共同处理了父亲的丧事。

5. 在处理丧事过程中,王某某、李某某表示,他们也有权继承该房产。

6. 张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就房产继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有权继承房产?2. 王某某、李某某是否有权继承房产?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五、法院判决1. 张某某作为张某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产。

2. 王某某、李某某作为张某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有权继承该房产。

3. 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均等分配该房产。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为张某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继承。

本案中,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符合法定继承人的条件。

在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时,法院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均等分配该房产。

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继承人,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依法行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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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房产继承纠纷案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王惠与钱莹共育三子,分别为长子王石、次子王洱、三子王庚。

其中王惠于2000年去世,钱莹于2006年去世,王庚早已亡故。

王庚生前并未结婚亦未养育子女。

王惠的父母早于王惠去世。

王石和陈武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一子王泷。

涉诉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涉诉宅院之宅基地登记在王惠名下。

院内有北房五间,即案件涉诉房屋。

现王泷、陈武就涉诉房屋继承问题起诉至法院,并诉求法院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王惠名下宅基地内北房5间中东数2.5间由王泷继承。

审理过程:
本案庭审中,王洱称1994年1月10日,王惠夫妇、王石、王洱均在场的情况下,王石执笔写下了一份《关于王惠家产继承权问题》的材料。

该内容为:“关于继承权问题,房产北至道南至道西至道东,房两所,一所五间,一共十间。

以外所有财产均由王洱继承。

别人指王石在内不得干涉。

关于王惠的所有财产、地基、房产都由王洱继承。

以后两位父母均由王洱赡养。

立字人:王洱、王石。

中间人:陈光彩望渠村。

1994年1月10日立。


王洱在庭审中称此材料为分家单,上面的签名王洱是他的曾用名,涉诉房屋系1985年左右由王惠夫妇和王洱夫妇、王庚一起建造,是家庭共同财产,其中并没有王石的份额,因此王石家在1971年搬走了。

王泷、陈武一开始不认可王石写过此材料,后又承认该材料系王石依照父母意思亲笔书写,称诉争房屋系王惠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由王惠夫妇于1971年左右建造,王洱提交的材料是1994年签的协议,不论该协议是否为王石所签,当时继承尚未开始,王石放弃继承是无效的行为。

该协议上并无王惠、钱莹的签字且王石赡养过父母。

为此王泷、陈武提交了一份调解书佐证。

王洱则称赡养问题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因此调解书并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

王洱还提交了陈华祥的书面证言和申请证人陈光彩出庭作证正是当时现场情况。

证人李到庭作证称当年王惠夫妇让陈光彩到场作证,该材料由王石按照父母的意思亲笔书写,并由王石、王洱、陈光彩在上面签字。

庭审中,王洱称钱莹立有遗嘱将其全部财产都给自己了,王石并无份额。

为此王洱提交《遗嘱》加以证明,并申请在场证明人陈光彩和代书人王石出庭作证证实《遗嘱》形成情况。

《遗嘱》的主要内容为王石拖着不给赡养费和医疗费,钱莹将全部家产给王洱承用,别人无权干涉。

王泷、陈武认为王石对钱莹进行过赡养,不认可《遗嘱》,也不认可陈光彩、王石证人证言,提交陈方书面证词、村委会证明和殡仪馆收费收据以证明赡养情况。

对《遗嘱》真实性,王泷、陈武均表示不申请进行鉴定。

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只要房屋所有权,不要金钱补偿。

双方均同意法院对涉诉房屋份额进行分割,不进行实体建筑分割。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诉争房屋的三十六分之五份额由王泷继承。

一审判决后,王泷、陈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定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法定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的案件焦点在于涉诉房屋的权属及《家产继承问题》材料和《遗嘱》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关于诉争房屋的区属问题,王泷、陈武称应系王惠夫妇夫妻共同财产,王洱则称应为家庭共同财产。

王洱对此仅提交了陈华祥书面证词,但陈华祥并未到庭作证,对此书面证词,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宅基地登记情况和房屋建造情况,法院认定诉争房屋为王惠和钱莹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遗嘱》,王泷、陈武并未提供有效反证,根据证人陈光彩、王石的证言,可以证实代书遗嘱形成系钱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形式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因此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对于王洱提交的《家产继承问题》材料,王洱认为这是一份分家单,而王泷、陈武认为这是一份王石放弃继承权的协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陈光彩的证言,虽然材料书写认为王石,但其内容都是根据在场的两位父母即王惠、钱莹的意思表示来写的,该材料既不是王洱所成的分家单,也不是王泷、陈武所称的放弃继承权协议,因为其内容第一句提及,应涉及王惠、钱莹的遗产继承问题,而不是分家析产内容,更没有王石放弃继承权的内容。

该材料虽然涉及王惠夫妇遗产继承问题,但是该材料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该材料的形式不符合继承法的关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相关规定,因此综上所述,对王洱提交的此材料,因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因此法院未予采信。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王惠去世并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应该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涉诉5间房屋的一半份额是被继承人王惠的遗产,继承人为钱莹、王石和王洱三人。

王石赢得诉争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

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该份额转为王石与陈武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王石去世时,七个人遗产为涉诉房屋的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王泷、陈武、钱莹作为王石的继承人,每人获得涉诉房屋的三十六分之一份额。

陈武表示其应得份额全部由其子王泷所有,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钱莹应得的涉诉房屋份额,由于钱莹留有遗嘱,应该按遗嘱继承办理。

根据钱莹遗嘱,王泷无权代位继承涉诉房屋钱莹所有的份额。

综上所述,故王泷依法应继承涉诉房屋的三十六分之五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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