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的软法之治
司法能动的软法之治

还 能 为 司 法 裁 量 提 供 一 定 的 标 准 和 依 据 . 防 止 司 法 裁
量 权 的 滥 用 . 过 软 法 治 理 提 升 司 法 能 动 的 品 质 . 止 通 防
司 法 过 分 能 动 , 进 司法 能 动 的 规 范 化 与 合 理 化 。 促
、
软 法 之 治 的 界 定 : 于 司 法 能 动 视 角 的 考 量 基
度
当 下 中 国 正 经 历 着 由 传 统 社 会 向 现 代 社 会 转 型 的 历 史 进 程 。 社 会 转 型 时 期 . 对 社 会 变 迁 和 新 型 权 益 在 面
实 现 司 法 所 承 载 的 社 会 及 经 济 目 标 。ipo 司 法 能 动 [(3从 ]4 )
的视角看 , 法治 理有 三个层 次 的内涵 : 软
中 图 分 类 号 :D 1 . 9 61
收 稿 日期 :2 1 一 6 01D一
文 献 标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0 1 9 09 - 5 0 7 8 0 2 1 )0 — 0 7 0
作 者 简 介 :丁 万 志 ( 9 8 ) 男 ,安 徽 广 德 人 ,江 苏省 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助 理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商 法 、 司 法制 j7一 ,
3. 法 治 理 是 需 要 技 术 支 撑 的 . 无 论 是 将 软 法 规 软 则 应 用 到 一 个 个 非 常 具 体 的情 境 中 确 定 软 法 在 当 下 情
就是 其本 身 是正 当 的 、 法 的。 合
一
境 中 的 真 确 含 义 .还 是 将 制 定 于 过 去 情 境 中 的 规 则 应 用 于 崭 新 的 社 会 现 实 和 社 会 关 系 使 之 符 合 立 法 者 的 本
能动司法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能动司法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能动司法的意义及其重要性1. 能动司法的定义和背景能动司法是指在司法审判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和主动权,能主动寻求证据、积极发现事实、调查犯罪以及维护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传统上,司法应该是被动的,依法审理案件,但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始倡导能动司法的理念,认识到它对司法体系和社会的积极意义。
2. 能动司法的价值和重要性2.1 优化司法效率能动司法能够加快审判进程,提高司法效率。
传统的被动司法模式可能会导致审理重复、过程冗长,往往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才能得出判决结果。
而能动司法,通过主动寻求证据,积极调查事实,能够迅速搜集到更多的证据和信息,从而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审判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
2.2 公正和权威性的维护能动司法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在能动司法的模式下,法官不再仅仅依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而是能够主动寻找其他证据和线索,从而减少了重要证据被隐瞒、删除或篡改的可能性。
这有助于保持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并增强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2.3 探索真相和实现正义能动司法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资源来探索真相和实现正义。
通过主动寻找证据和积极调查事实,法官能够更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和争议点,从而做出更准确、公正的判决。
能动司法还有助于揭示被告人的真实行为和意图,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判决的准确性。
3. 能动司法的挑战和应对3.1 法官和司法机关的能力和素养要求较高能动司法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能够准确判断案情和争议点,并有效地寻找证据和调查事实。
法官还需要具备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避免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为。
3.2 需要平衡权力关系能动司法虽然可以加强法官的裁量权和主动权,但也需要平衡权力关系。
司法机关不能滥用权力,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推行能动司法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纠错机制,确保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结语能动司法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理念和实践,对于优化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性,实现正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应对社会变化,满足人民需求的司法模式。
它强调在保障法律实施的同时,追求对社会公正、公平和效率的积极影响。
以下是关于能动司法基本概念的详细解释。
1. 探索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
能动司法首先强调对时代发展需求的积极响应。
在保障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注重研究和适应社会变化,将法律原则与实际社会情况相结合,寻求最能满足社会公正、公平和效率需求的司法模式。
2. 推行普法教育
能动司法强调通过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也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法律纠纷,增强社会的法制观念。
3. 强化审判责任制
能动司法强调审判责任制的强化,明确法官在审判中的责任和角色。
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官考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保证法官在审
判中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4.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应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的外部干扰。
这是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的关键,也是能动司法的核心原则。
5.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能动司法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处理案件时,不仅关注法律事实和规定,也注重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同时,能动司法也关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努力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
总结: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的、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
它以普法教育为基础,强化审判责任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满足社会对公正、公平和效率的需求。
司法能动

2009年8月,最高院院长王胜俊提出能动司法以来,引起了各界的热议,对于以社会导向中国式能动司法的评价,主要遵循着以下思路:先对能动司法的内涵的内涵做一个简单的界定,继而分析我国能动司法的独特性,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提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能动司法的内涵《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对司法能动的定义表述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遵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理念及基于此理念的行为。
但是我国的司法能动并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在问题意识、司法能动主体、司法权性质的理解以及最高法院的功能定位等问题上方面不同,具体内涵可以概括为三方面,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政策,它以解决当下司法突出问题为直接目的;能动司法是一种司法理念,它树立了“能动”和“服务”的司法新理念;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战略,它以谋求中国司法的自主道路为最终目标。
具体来讲,即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
二.我国能动司法的独特性一是具有目的和指导原则的上的确定性,它以我国的根本政策为价值取向,而且强调不能超越法律,由此可以避免能动司法的的手段化和随意化。
二是我国能动司法具有实施的高度统一性,有自上而下的监督和指导,可以避免结果的混乱。
三是强调社会矛盾的化解,要求法官在恰当的时机,运用正确的方法处理纠纷,高效化解矛盾。
四是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强调凡属于司法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指导。
三.我国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首先,能动司法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
,回答了司法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司法的问题,亦即司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从而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
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治性的基础之上,更好地体现人民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

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软法的背景和概念软法是近年来法律领域的一个新概念,它是指不具有直接个体适用性的规则、标准、指引、建议等非强制性法律范畴的文本,是强制性法律的补充和完善,可以引导和影响社会行为。
它的兴起源于我们生活中的不同需求和不同视角的发展,具有广泛意义。
软法的兴起背景源于法律本身的不足,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惯性,有些情况下,硬性法律无法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这就需要出现类似软法的补充性法律,在国际法领域,软法的发展也在不断加强,国际组织、政府间合作、普通公约等形式下的软法正在成为跨国合作的重要手段。
软法的种类和作用软法的种类软法种类繁多,总体可分三类:1.政策性法规,如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不具有直接权利和责任效应,只是指引性的。
2.行业规范、行为准则、自律协议等,如风险管理制度、诚信标准等,可以指导相关从业者开展商业活动。
3.推荐性文书,如标准、标准规范等,可使一项事物达到其他文明地区或国家所达到的最高水平,推动事物的发展。
软法的作用软法作为法律的补充性文本,有多重作用:1.起到了补充性的作用,对于政策性法规和规范性法规的局限性进行了有效的补充。
2.作为规范行为的准则,可以引导和影响社会行为,缓解社会矛盾。
3.起到了指示性、提示性的作用,对于经济和商业行为的合理、规范、高效有促进的作用。
4.可以促进科技进步、文明进步,推动国内行业和社会进步。
软法之治由于软法是非强制性法律范畴的文本,其应用和治理具有很高的复杂性和问题。
特别是,市场主体对于软法的认识和遵循程度普遍不高。
为此,软法需要一种能够使软法得到有效体现的规范性管理机制,这就是“软法之治”。
软法之治的基本特点软法之治实质上是一种软件式的监管模式,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软法之治需要保证软法的有效性,加强与强制性法律的衔接,避免软法被忽视。
2.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一系列配套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体系,以促进软法在各领域中的有效实施。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导言能动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能够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积极运用各种手段收集证据,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准确和高效。
能动司法的意义在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
本文将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提高司法效率能动司法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动调查取证:传统司法模式中,往往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司法机关则负责审查和评估。
而能动司法的理念则是司法机关主动收集证据,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证据负担,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2.快速审理案件:能动司法注重主动发现案件事实,及时采取行动,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手段,快速收集证据,加快案件审理进程,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3.智能化辅助:随着科技的发展,能动司法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可以对案件进行智能化辅助。
例如,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预测,可以提前发现潜在的法律问题和案件风险,从而提高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
保障司法公正能动司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正审判:能动司法强调司法机关主动发现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性。
司法机关不仅要保持中立,还要积极主动地寻找并采纳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2.权益保护:能动司法注重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信息公开: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增加司法透明度,提高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度。
维护社会稳定能动司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化解纠纷: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及时采取行动。
这有助于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2.预防犯罪: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
能动司法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

能动司法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能动司法是指法官在判断案件时积极、审慎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原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裁判活动。
能动司法需要遵循一系列价值理念,这些价值理念不仅体现了法治精神,也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保障。
下面是一份关于能动司法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的文章。
一、法治精神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也是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
能动司法需要遵循法治精神,即依法裁判,贯彻法律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治精神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能随意发挥,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能凭主观意志做出判决。
二、独立自主独立自主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能动司法需要遵循的重要价值理念。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独立思考,不受外部压力和干扰,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判。
独立自主的司法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也是维护司法尊严和威信的基础。
三、公正公平公正公平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能动司法需要遵循公正公平的价值理念,即不偏袒、不偏私,对待每个案件都要以公正的态度处理。
法官应当在裁判案件时绝对客观、绝对公正,不受任何利益和干扰影响。
四、权责相统一权责相统一是现代司法体制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
能动司法需要遵循权责相统一的价值理念,即行使司法权力时要担负相应的责任,权力与责任相互对应、相互制约。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来源和责任承担,切实做到权责相统一。
五、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司法能动性的重要标准。
能动司法需要遵循社会效果的价值理念,即在司法活动中充分考虑案件对社会的影响,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当以社会效果为出发点和依据,不仅关注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也要注重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篇示例:能动司法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积极主动地进行司法活动,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1. 公正与独立:现代能动司法强调法官的公正和独立性。
法官应当对所有案件持公正的立场,遵循法律原则,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干扰,确保公众信任司法系统。
2. 法治与民主:现代能动司法将法治与民主原则作为基石。
它保证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司法权利和法律保护,法律要广泛参与并反映社会意愿,民主程序和法治原则相互促进。
3. 司法效率:现代能动司法追求高效和快速的司法决策。
为了满足公众的合理期望,案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申辩机会。
4. 透明与信息公开:现代能动司法倡导透明和信息公开。
法院应当主动公示案件情况、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让公众对司法活动有所了解,通过监督促使司法系统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创新与技术应用:现代能动司法推崇创新和技术应用。
通过引入现代化技术,如电子立案、电子庭审、电子证据等,提高司法效率,简化程序,提供更便捷的司法服务。
6. 司法教育与培训:现代能动司法将司法教育和培训视为关键。
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应接受全面系统的职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法律知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变革的需求。
7. 司法公正与纠错机制:现代能动司法强调司法公正和错误修复。
当司法决策存在问题时,应设立纠错机制,包括申诉和复议等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8. 国际交流与合作:现代能动司法倡导开放和合作。
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提升自身司法水平,为全球司法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是现代能动司法的一些核心理念,它们是为了适应社会变革和需求而提出的,旨在推动司法系统的发展和进步,并真正为公民提供公正、高效、可信赖的司法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能动的软法之治作者:丁万志来源:《行政与法》2011年第09期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转型,司法者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但过分司法能动又会损害司法权的地位。
治理司法能动的手段可以是硬法,但更多的是软法。
软法治理就是要通过普遍认同的方式来谋取司法裁量的正当性,并寻求多种治理路径,通过建立一定的软法保障机制,发挥软法的“软约束力”,推动司法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司法能动;软法治理;正当性;机制构建中图分类号:D91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9-0097-05收稿日期:2011-06-30作者简介:丁万志(1978—),男,安徽广德人,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司法制度。
当下中国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
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社会变迁和新型权益纠纷,司法者一味地恪守司法被动的原则并不能获得社会体认。
司法者还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合理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
但是,司法者的司法能动性并非是无限度的。
司法者的能动司法,要获得社会体认的正当性,不仅要基于理性的判断,而且要遵循正当性的原理。
但司法过分能动、极端能动可能会造成司法权滥用,也可能造成司法权膨胀,进而损害司法权的地位。
治理司法能动的手段可以是硬法,但更多的是软法。
因为如果硬法对司法能动进行了严密的规制,司法能动的空间就会大大缩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能动不复存在,由于司法能动不可避免,对司法能动的治理就不可或缺,软法就成为治理司法能动的最重要的工具,故对以软法途径治理司法能动的意义就不言而喻了。
当然,首先要说明的是,软法本身也有一个受司法规制的问题,但本文仅限于软法对司法能动的治理。
也就是说,本文中所说的软法,有一个前提预设,那就是其本身是正当的、合法的。
一、软法之治的界定:基于司法能动视角的考量司法能动主义认为,单一的法律维度难以对复杂的事实或现象作出合理和恰当的评价;鉴别是非或者权衡利弊也不能仅仅依凭于法条或先例所确定的标准。
同时,司法的功能不在于简单地找寻和发现案件事实与法条或者先例的对应和相符之处,更在于追求和实现司法所承载的社会及经济目标。
[1](p430)从司法能动的视角看,软法治理有三个层次的内涵:⒈软法治理意味着法律规范从具体规则向抽象原则转化,法律的强制性特征得到部分消解,在法律维度以外,政治规则、公共政策、行业规则、民间规范等都应作为司法能动的参考因素。
司法能动中的“软法”不但包括上述这些静态的软法,还应包括一些动态的软法手段,如调解、和解等纠纷解决方式。
另外,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经验和方法等法院内部的一些司法指导性文件,也应当纳入到软法的范畴。
⒉软法治理意味着法官要自觉地将软法的适用置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逻辑框架中,在硬法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软法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衡量,对法律争议、纠纷进行裁决,促进法律目标的实现。
软法还能为司法裁量提供一定的标准和依据,防止司法裁量权的滥用,通过软法治理提升司法能动的品质,防止司法过分能动,促进司法能动的规范化与合理化。
⒊软法治理是需要技术支撑的,无论是将软法规则应用到一个个非常具体的情境中确定软法在当下情境中的真确含义,还是将制定于过去情境中的规则应用于崭新的社会现实和社会关系使之符合立法者的本意与实践的需求,这都需要高度的软法治理技术。
因此软法治理需要在一定的司法环境中建立一定的软法运行的保障机制,促进软法治理的正当性与实效性。
二、司法能动引入软法治理的正当性分析法律制度资源配置因软法的崛起而得以优化,规则之治的功能也因软法的崛起而得以全面发挥。
软法的崛起,有力地松动了规则之治即硬法之治的传统理解,认识到法治不仅是硬法之治,同时还应是软法之治;硬法与软法在法治化过程中应当并行不停,各展其长、各得其所。
[2]如果说硬法因其国家意志的血统而自然拥有一种似乎不言自明的正当性,那么软法的制度安排则就是通过普遍认同的方式来谋取正当性,司法能动引入软法治理的正当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⒈促进司法能动的实效性。
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多元利益关系冲突频繁、信息不完全的现代社会,仅仅依靠硬法显然不足以满足人们对规则的依赖、对秩序的需求和对正义的渴望。
尤其当部分硬法束之高阁、而软法又普遍地游离于法治之外时,法律至上的权威就不得不大打折扣。
而理性的软法的兴起,能够通过强化法律的正当性来提高法律实效。
[3]法官的司法能动性不仅要界定在宪政体制和法律的权限之内,而且其具体的裁判行为还要具有合理性,做到合法与合理的统一,以真正地获得正当性。
法官能动地发现法律、理解法律原意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不仅仅是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问题,还有一个理性的价值判断的问题。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决不是一种极为简单的逻辑推论的进程,即不是对某种事实以法律规范形式所作的归纳,而是一种基于理性的复杂的价值选择过程。
在法官的判断视野中,价值判断较之事实判断在实现司法权的社会整合功能方面有着更为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4](p50)这就要求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在正义理念的指引下,积极地去发现法律,当然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硬法,还应当包括游离于法治之外的大量的软法,在硬法不足的情况下,借助于软法努力寻找能够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和理解的价值判断标准,而不是根据自身的主观臆断任意解释,才能够使法官的能动司法具有一种合理性。
⒉促进司法能动的规范性。
司法能动的核心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软法可以为司法裁量提供一定的标准和依据,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作为或滥用,促进司法能动的规范化。
法律赋予法官裁量权是要求法官根据一定的,但难于为硬法确定的规则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衡量,对法律争议、纠纷进行裁决。
这种“一定的规则”主要就是软法。
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裁量基准就是专门为规范司法裁量制定的具体判断、裁量标准,司法裁量基准虽然是软法,但在一般情况下,法官办案必须遵循。
司法能动在我国是新生事物,为了使法院、法官及早掌握司法能动的理念与规则,上级法院应该及时发布指导性文件,完善司法内部指导与约束机制以规范司法能动。
例如,面对世界金融危机的预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08年9月起,先后出台《关于积极应对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等多个具有软法性质的指导性文件,就司法能动的应对措施范围、应对措施的可操作性、应对措施的重心、应对措施的规范、应对措施的协调等进行指导,使江苏省法院系统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复杂经济关系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5]⒊促进司法能动的开放性。
“在回应法之下,法律制度既是目的也是手段,与完全封闭的自治法相比,法律制度变成了一个开放的系统,衡量法律制度的标准和推动法律制度前进的动力不仅在法内而且也在法外,看法律制度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有利于经济和政治目标的完成。
一个开放的法律制度显然要求一个开放的司法权,司法过程再也不能仅仅就法论法,而必须从推动社会进步的角度来能动地行使司法权。
”[6]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不能仅仅就法论法,要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工具作用,在从法律规则中推演具体裁决结果时不单考虑法律条文的规定,应该综合考虑法律原则、社会发展、公民权利等多方面的因素以后作出最后的决定,通过法官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促进法治化的实现。
软法的创制、实施、解释、适用过程基本上是一个强调双赢的博弈过程,注重对话与沟通,强调共识与认同,能够最大限度地基于合意作出公共决策。
[7]司法能动的开放主要是一种认识上的开放,很显然,软法的兴起必然会对法官的认知和裁判产生诸多影响,软法将在司法审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认识上的开放要求法官除了熟悉普通法律知识和具备一般业务能力以外,还应该对软法的个性特征和创制方式等有清醒的认识和理解,并在自己的思维和行动中自觉地把软法作为一种知识构成或经验法则,丰富自己的思维视角,考虑政策或制度目标的实现,关注司法裁决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和后果,正确处理好硬法与软法、法律条文与法律原则、法律条文与现实需要等方面的关系,而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则。
三、司法能动的软法治理路径司法的目的和功能不是显示现有法律规则的约束力,而是追求法律所要实现的生活目标,而司法在这种追求中能够超越法律形式的局限,把社会目标直接导入到具体案件的处理之中,并激活除法律规则之外的多种规范资源,从而消解法律缺失的影响。
[8]“除法规规则之外的多种规范资源”,应该属于软法的范畴,软法治理就是法官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将软法引入到一定的司法裁决机制中,借助价值衡量等途径,发挥其“软约束力”,从而补充硬法的不足,推动司法目标的实现:⒈以法律原则指导和规范司法裁量行为。
法官能动司法的依据是既能克服法律规则僵化性的缺陷又能避免法官专横或受到各种不当影响的法律原则或标准。
“法律是一种过程而不单是规则,它是一种将规则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辨证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综合了逻辑、道德和政治等因素的法律原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可以“判断、改正甚至消除某些现成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法律原则指导之下的辨证的法律过程“与教条式地适用法律规则大异其趣。
”[9]司法裁决的硬法规则往往是有限的,立法者通常会留给法官广泛的裁量余地。
立法赋予法官解决纠纷以广泛的裁量权,一方面有利于司法判决兼顾法的普遍性与法的适用的特殊性的统一,保障法律适用的平等与个案公正的平衡;另一方面有利于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创造性,能动地运用自己的法治理念、法律知识和智慧,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消除社会冲突,构建和谐的法律秩序。
在双方当事人就某一法律问题争执不下,而法律对该问题又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无论是调是裁,都必须适用法的一般原则。
如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平等和反歧视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以及民法中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等。
这些原则可以说都属于软法的范畴,其对于公正法秩序的建构、维系和保障,几乎具有与硬法相同的意义。
[10]⒉以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追求法律目的的实现。
由于立法者主观上水平有限,客观上受到种种制约,立法机关制定的许多法律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过于笼统、抽象、原则;还有的法律规定的不严谨、有漏洞、不合法理。
[11]这就需要法官创造性地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以最大限度保障法律目的的实现。
卡多佐法官指出,“无论是由这个或那个部门,无论是通过成文法还是判决建立起来的规则,不管它多么确定,如果在公正的审判后发现它的作用与法律所服务的目的之取得不一致,那就必须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