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一种司法观的嬗变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既是学术界的热门话题,也是法院系统改革实践的重要内容。
既“被认知为我国司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形式……也是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司法乃至法治的一个重要视角,因为能动司法关及到司法及法治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然而,由于在能动司法基本含义这一核心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又很少有人从认识论角度阐释当代中国能动司法实践的基本要素,导致能动司法在理解和操作上的不统一。
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能动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健康发展。
有鉴于此,笔者根据当代中国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从当前法院系统能动司法的实践出发,结合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探讨当代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素,探寻实现能动司法的理想路径。
一、实践映象:一呼百应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更多的是法院系统在司法实践意义上倡导和践行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积极倡导能动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站在全局高度,多次要求在法院系统践行“能动司法”。
他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用发展的眼光阐释能动司法,他指出:“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行动,也是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
司法能动作用的加强,是当代司法的重要发展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强调能动司法的人民性和时代性。
他认为,坚持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所决定的,是时代对司法的新要求、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以及司法权运作规律所决定的。
坚持能动司法既意义重大、前途光明,又大有作为、使命光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充分认识到能动司法的社会性,指出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等案件时运用能动司法,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落实了“司法为民”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倡导能动司法,法院领导及广大法官纷纷就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发表讲话或文章。
司法能动主义与能动司法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学界 学界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
学界多将能动司法和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相对 比,认为能动司法是司法能动主义的全球化影 响在中国的体现。“在总体上应当把中国能动 司法看作是世界法治语境中的司法能动主义在 中国的特殊形态。” (顾培东) 而对能动司法的批驳也主要是从我国是否具备 司法能动主义所要求的先决条件入手。
如何对待能动司法
现实主义的态度:即使能动司法只是一种司法 政策,但它毕竟被定性为司法系统的主流,法 学界与其着力批驳或置之不理,还不如积极寻 求应对策略。 如顾培东在“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中所提 到的:宏观上,建立良性的司法与政治的互动 机制;中观上,建立有效的最高司法机构指导 机制;微观上,建立合理而有序的法院内部审 判运行机制。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
能动司法的表现:马锡五审判方式 深入农村、深入基层调查案情,弄清纠纷事实 真相;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教育群众,向当 事人说理讲法,消除对立情绪;实行审判与调 解相结合,司法机关与群众共同处理案件,使 群众意见与法律规定在判决中有机融为一体, 彻底解决纠纷;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巡 回审判,就地办理等。
能动司法
——对学界对此问题的 立场和策略的讨论
主要内容
问题背景 问题原因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 不同解读产生的原因——立场不同 如何看待能动司法 如何对待能动司法 如何应对能动司法
问题背景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 能动司法的主张要求。 法院系统开始了对能动司法理念的推广和具体 行动方式的探索。 与此相对,学术界对能动司法则保持了沉默, 即使有所回应,也多是批评之声。
如何看待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的好处: 1.克服法律的僵化,弥补法律的缺陷。 2.在一个人情社会,能动司法可能更有利于纠 纷从根源上的解决。 3.维持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 4.符合一般人对法官角色的期待。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导言能动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能够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积极运用各种手段收集证据,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准确和高效。
能动司法的意义在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
本文将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提高司法效率能动司法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动调查取证:传统司法模式中,往往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司法机关则负责审查和评估。
而能动司法的理念则是司法机关主动收集证据,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证据负担,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2.快速审理案件:能动司法注重主动发现案件事实,及时采取行动,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手段,快速收集证据,加快案件审理进程,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3.智能化辅助:随着科技的发展,能动司法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可以对案件进行智能化辅助。
例如,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预测,可以提前发现潜在的法律问题和案件风险,从而提高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
保障司法公正能动司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正审判:能动司法强调司法机关主动发现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性。
司法机关不仅要保持中立,还要积极主动地寻找并采纳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2.权益保护:能动司法注重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信息公开: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增加司法透明度,提高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度。
维护社会稳定能动司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化解纠纷: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及时采取行动。
这有助于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2.预防犯罪: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
能动司法典型做法

能动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行使司法权力,尽可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能动司法的典型做法包括:1.主动介入:司法机关应当主动介入案件,积极调查取证,
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合法的处理。
2.创新工作机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创新
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处理案件,如采用调解、协商、仲裁等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3.加强司法建议:司法机关应当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针对
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相关单位或部门加强管理和改进工作。
4.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与
相关单位或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5.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
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公民的维权意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能动司法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循的一种理念和方法,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能动司法的模式与实践——从基层法院的视角切入

能动司法的模式与实践——从基层法院的视角切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作为社会调节的工具,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的运用法律保障人民权益,构建起一个更加完善的司法体系,能动司法模式应运而生。
从一线基层法院的实践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到能动司法模式的内涵与实际应用。
一、能动司法模式的概念及特征所谓能动司法模式,就是指在司法实践中,以法官为中心,倡导积极主动的司法态度,通过调查取证、加强预审与主动调解等多种方式,实现案件的快速审理及公正裁判的一种司法模式。
能动司法模式具有以下特征:(1)高效:能动司法模式鼓励法官积极主动,强调对案件的快速处理和及时救济,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质量:能动司法模式要求法官对案件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取证,保证审判的公正、客观、全面。
(3)加强预审:能动司法模式增加了案件预审的环节,有效筛选出重点案件,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二、能动司法模式的实践案例1.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通过申请海外司法协助,成功追回5亿外逃资金案根据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的统计,自2015年底至2018年底,该院共受理、审结跨境金融案件40余件,涉案金额近1700亿元。
其中,湖南某企业跨国逃废债案、一起洗钱案件、涉案金额最大的香港某公司向内地存管案件等,都对法院的创新力、综合能力、审判水平等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破案,这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们通过了解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关系,以及国内外司法协助程序等方法,不断完善办案方式,最终顺利将跨国外逃资金追缴回国。
2. 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市人民法院拟定“1+2+10”工作机制,多方协作共同加强诉讼管理为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快诉”制度,海口市人民法院组建了“1+2+10”工作机制,即以院长为第一队,副院长和秘书长为第二队,分别与管理、办案、保障等部门构成10个团队,全面协作,共同加强法院的诉讼管理。
通过多方合作,该法院成功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判决效率。
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

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能动司法理念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还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案件的办理和审判活动中,通过有效的解决问题和互动沟通,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下面是一些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内容的参考。
首先,法官应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地收集、研究证据。
据材料和调查,法官可以通过向当事人发出询问函、举行庭前调解等方式,积极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
此外,法官还可以主动要求专家提供鉴定意见,以确保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完整性。
其次,法官应该在案件审理中积极主动地与各方沟通。
法官可以与当事人、辩护人、检察官等进行多次面对面的沟通,了解各方的观点和意见,解决争议和冲突。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该给予各方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确保每个人都能公平地发言。
第三,法官应该在判决阶段积极主动地提出法律观点和理由。
法官可以针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主动寻找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运用法律逻辑进行分析和论证,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如果案件中存在法律空白,法官可以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裁判,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第四,法官应该在执行阶段积极主动地监督案件的执行情况。
法官应该关注案件的执行进展,监督执行的合法性和效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法官可以采取电话、邮件、约谈等方式与执行部门和当事人保持联系,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第五,法官应该在审判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倡导司法透明和公开。
法官可以定期发表审判公报,向社会公开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接受舆论监督。
在特定的案件中,法官可以适当地邀请公众参与庭审活动,提高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理解和信任。
在实践能动司法理念的过程中,法官还应该注重与各方的合作和协调,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坚守法律的边界和底线。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双赢。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

一
个 程 度不 ~ 而 非性 质 不 同的 问题 。”5 ’ []
二、 当代 中 国语境 下能 动 司 法的 要 义
是 法 院 ( 官 ) 待 其 权 力 的一 种 态 度 。此 种 理 论 法 对
为了应对 日趋复杂的社会情势, 世界上多数国
[ 收稿 日期 ]2 1- 5 0 00 0- 5
[ 基金项 目] 江苏省 哲学社会科 学规划项 目 构建和谐社会过 程 中利益反哺 的法律机制研 究”0F C 1)江苏省 高校哲 “ (7 X 02 , 学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司法制度 的政治功能”osB 2o5 , (9J80O )负责人李炳烁。 [ 作者简介] 李炳烁(90 )男, 18一 , 河北邢 台 , 苏大学法学院讲师 、 人 江 法学博士 , 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 学、 治社会学。 政
司法理念反 晚出在我 国政 治制度 中司法功能 的社会担 当。能动 司法在 当代 中国的 实践路径 包括 : 以
司法解释 的方式 回应社会 需求 , 以司法建议 的形 式协 助参 与社 会管理 , 改革诉讼机 制特别是 加 大调
解 力度等 。 [ 关键词 ] 能动 司法, 司法克制 , 调解 , 诉讼 机制
法 治建 设
《 理论探 索)00 21 年第 4 ( 期 总第 14 ) 8期
当代 中 国语境 下 的能动 司法
李炳烁
( 苏大学 ,江苏 江 镇江 22 1 ) 103
[ 摘要 ] 现代社会 的能动 司法强调 法官具有创 制规则的权 力 , 以及 司法机 关形 塑公共政策和参 与政 治治理 的主动性 。 当代 中国, 在 社会发展 的转型特征 和创 新特征决定 了司法的能动性 , 能动 司法 强调 改变法院被动 审判 的 固有模 式, 围绕 经济发展 、 社会稳 定 , 综合考量 、 益衡平 、 利 柔性 司法 , 这种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是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律得以贯彻执行。
以下是能动司法的一些重要意义:
1. 解决争议:能动司法提供一个公正的平台,帮助当事人解决各种争议和纠纷,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通过公正的司法决策,能动司法有助于平衡个人权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2. 维护法治:能动司法是法治社会的体现,司法机关在执行判决和裁决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维护和强化法律的权威。
司法官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及审判的公开和透明,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靠性,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3. 保护公民权益:能动司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和公平的法律保障。
司法机关通过审判和裁决,惩罚违法行为,保护被侵害者的权益,修复社会秩序,为受害者赢得公正赔偿。
4. 制衡政府权力:能动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制衡政府权力,避免政府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司法机关对政府及其代表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事,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司法通过审查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证执政者在行使权力时不违法滥权,为执政者的合法行动提供法律依据。
5. 司法改革推动社会进步:能动司法通过持续的司法改革,促
进法律的完善和先进司法制度的建立,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提供更好的审判服务。
这有助于消除司法滞后和不公正现象,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能动司法的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治、保护公民权益、制衡政府权力以及推动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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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01 能动司法:一种司法观的嬗变 ——以司法功能主义为视角
论文提要: 能动司法的理念一经提出,在学界和实务界引起广泛的讨论,支持能动司法的人众多,但也不乏一些质疑或对能动司法持否定态度的声音。从功能主义出发,司法不能脱离社会这一大的复杂的系统,而成为没有支撑的空中楼阁,司法的目的不在于司法本身,而在于满足社会的需要。功能主义要求司法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功能,而实现这些社会功能,必然要求能动司法。我国的司法实践正是如此,可以说,我国法院的多重功能决定了能动司法的必然性。(全文共 8 301字。) 关键词:能动司法 功能主义 维度
以下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渊源与纷争 2009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我国经济受到严重冲击。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维护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在这种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宁夏、河北、江苏等地调研时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和司法界关于能动司法的大讨论。 (一)司法能动主义的渊源 追索渊源,能动司法肇始于美国,称之为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2
activism)。美国记者亚瑟·史列辛格根据大法官所持理念的不同,将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分为三派,其中布莱克、道格拉斯、墨菲、罗特里吉被划为司法能动主义者;法兰克福、杰克逊以及伯顿被划为司法克制主义者;里德及首席大法官文森被划为中间主义者。关于促进社会福祉,布莱克等司法能动主义者认为,最高法院在促进社会公共福祉方面应当有积极地作为,应当运用司法权力为社会服务,应当将法院看作是实现理想的社会目标的一种制度或工具。大法官法兰克福在内的司法克制主义者认为,司法无非是要实现立法者的意图,即便是恶法也应遵照其进行裁判,司法应当恪守自己的权限,改善公众生活的事情应当由其他政府机构去实现。1此后,学者们纷纷围绕司法能动主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分别以卡多佐和奥斯汀的理论为基础形成两派。2以卡多佐为代表的支持司法能动主义者认为,法律和政治是不可分割的,任何案件根本不存在完全正确的无懈可击的答案,政策考量往往会左右其决定。既然政策在案件中的作用无可避免,一个明智的法官应当主动客观并有意识地运用司法权力去追求社会效果。3司法克制主义的代表法兰克福则认为,法院只能从个案诉讼中窥视社会问题的冰山一角,无法获知或理解全部的社会问题,既然如此,就根本不可能有能力来找到充分的解决方式。因此,司法应当避免涉入当今时代的政治冲突,否则不但将招来争议,甚至会因为陷入政治纠纷而损害司法的合法性。4 (二)我国能动司法的内涵 起源于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与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能动司法是有所区别的。司法能动主义并非是司法机构运行的基本指导原则或规律,更多的是每个法官对司裁判理念的选择以及其本人的价值取向。5其主要
1、See Keenan D.Kmiec,The Origin and Current Meanings of Judicial Activism,CALIF LR2004,第1440页。 2、罗东川、丁广宁:《我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评述》,法律适用2010年第02-03期,第15-16页。 3、同上注,第16页。 4、同注1。 5、同注2,第17页。 3
是指法官造法、司法审查、司法权的扩张等方面的能动,重点解决的是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及其边际问题。6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立足于审判职能,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着重解决如何提供保障和服务的问题。司法权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执政权,胡锦涛总书记深刻地指出:“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7我国司法的性质决定了我国能动司法有其特殊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认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王胜俊院长指出,我国能动司法有三个显著特征:即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服务性司法;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的主动性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8最高人民法院沈徳咏常务副院长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能动司法是要在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能,严格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司法的前提下,根据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有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9因此,我国能动司法的核心
6、周溯:《能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http://www.dffy.com/faxuejieti/zh/201005/20100513161254.html,访问于2010年5月30日。 7、胡锦涛:《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扎扎实实开创我国政法工作新局面》,2007年12月25日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的讲话。 8、王胜俊:《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2009年3月28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9、沈徳咏:《立足中国国情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09年9月10日在“陇县能动司法”研讨会上的讲话。 10、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http://theory.people.com.cn/GB/41038/10930539.html,访问于2010年5月31日。 4
在于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能动司法抑或司法克制 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是司法权运行中客观存在的一对矛盾,正确处理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关系,对司法权的合理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传统的法学理论突出强调司法的被动性(消极性),认为从司法权运作方式看,主要采取不告不理、不诉不判、恪守中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模式,故被动性被认为是司法权的基本特征,司法克制成为司法的内在规律,并因此与具有主动、积极特色的行政权形成鲜明的对比。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近现代以来司法能动主义的观念在西方日渐受到重视,主张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根据社会的需要, 采取灵活的方法,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理性地做出判断,从而不断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的变革和发展。10当今中国,是能动司法还是谨守司法克制,是积极司法还是消极司法,争论一直不断。能动司法支持者从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所处特殊的历史阶段的国情出发,认为能动司法是对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进一步发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的深化,是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能动司法的反对者则认为,当前我国法制不健全,法律权威尚未确立,法官职业化尚未形成,社会公众对法律、法院、法官的信赖度较低。这种状况下,必须要求法官坚守司法克制主义的立场,法官的任务就是根据法律——哪怕是残缺不全的法律——解决当下的案件。11还有一种观点一定限度内支持能动司法,认为将能动司法限定于“法官不要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和程序,还应当在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
11、陈贵贤:《克制抑或能动——我国当下应当奉行什么样的司法哲学》,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9年3月第30卷第2期。 12、苏力:《关于能动司法》,法律适用2010年第02-03期。 5
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仅就此而言,能动司法是必要的,有积极意义的。但却反对能动司法是司法运行规律的本质所在的提法,认为司法并不可能总是能动的,有时司法仍然要消极、被动。12笔者认为,能动与克制在司法运行过程中是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能动与克制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各有其积极意义和存在的土壤,绝对的司法克制主义是不存在的,否则裁判就是“产品”,法院和法官就变成生产产品的“流水线”了。中立性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提倡能动司法不会改变司法中立的本质属性,更不会改变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构造。司法克制更多地体现在司法的某个阶段的程序要求,13如:诉讼程序的启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对抗都需要法官保持克制,但是即使是在司法的某个阶段,克制也不是绝对的,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依然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把握矛盾的焦点,控制庭审的进程以及尽力查清案件事实等等。从国家权力结构的角度,就司法权的行使以及司法的整体价值判断来看,司法的目的不仅仅为了实现法律,司法必然承担一定社会功能,在整个国家机构中扮演一定的角色,这就要求司法必须是能动的,也可以说能动性是现代司法的基本特征和运作规律。同时,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都决定人民法院的司法应当是能动司法,这也是时代发展对司法的新要求,更是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14 二、必然的选择:以功能主义为视角 (一)为功能主义司法辩护 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社会学理论的一个流派。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可以说是社会学中功能主义的滥觞,借用当时盛行的生物学跟
13、同注10。 14、同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