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环境基本法及其实施中的司法能动(精)

合集下载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四个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四个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四个主要内容环境保护基本法是指国家对环境保护所进行的立法,为了保护人类居住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四个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权益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

环境权益保护是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一内容强调保护每个人的环境权益,包括呼吸新鲜空气、饮用安全水源、生活在洁净的环境中等。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享有良好的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环境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中国近年来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力度。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环境监测和治理、环境行政处罚等,以保护环境免受污染的侵害。

第三,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生态环境的保护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等。

为了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资源管理是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合理利用和管理资源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环境保护基本法明确了资源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循环利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四个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权益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

这些内容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对人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共同营造一个美丽的家园。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绿色、健康的地球家园。

印度环境管理的制度分析

印度环境管理的制度分析
面 ,一方 面使 现 存 的生 态环 境 不 再 继 续 遭 到 破
15 9 0年颁 布 的 印度 宪 法 规定 ,国家 的最 高理 想 是实现 平等 、公正 和 友爱 ,但 是直 到 1 7 斯 9 2年
坏 ,另一方 面是使 已经遭 到破坏 的生 态环境恢 复 到破 坏前 的状 态 ,以实现 自然 界 的生 态平衡 。 良 好 的制度设计是 成功 的环境管理 的根本前 提 。制 度是综合 性 的 ,可分为 三个 层次 :根本制度 、体 制制度 和具 体制度 。根本 制度属 于宏 观层次 的体 系 ;体制制 度属于 中观层次 的组织制 度和社会 分 系 统方面 的制度 ,具体 制度则 属于微 观层 次 的规 程或行 动准则 。制 度 分析 方法 包 括历 史 分 析法 、 结构分析 法和社会 文化分 析法 ,核 心是把 制度作
为变量 ,分析制度 的差异 、注重历史 、容纳 观念
德哥尔摩 大会 召 开 ,17 印度 通 过宪 法第 4 96年 2
条修正案 ,第一次把环境问题纳入宪法当中。该 条修 正案增 补 了第 四章 4 ( 8 A)条款 ,声 明 “ 国
家将努 力保护 和改善环 境 ,并保 护 国家 的森林 和 野生 动物” ,第 四章 5 ( ( 1 A) G)关 于公 民的基 本 义务 部分讲 到 “ 每一位 公 民都 有义务来保 护和 改 善 自然环 境 ,包括 森林 、湖泊 、河 流和野生 动 物 ,并对所有 的生命 物体 怀有 爱 心 ” ,还 在 23 5
2 1 年第 1 00 期
No 2 0 .1 01
南亚研 究季刊
S uh As nS u i o t i t de Q ̄rel a s tr y
总第 1o 4 期
S m NO 1 0 u .4

环境基本法

环境基本法

【法规名称】环境基本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2-12-11【正文】环境基本法第 1 条为提升环境品质,增进国民健康与福祉,维护环境资源,追求永续发展,以推动环境保护,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本法所称环境,系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之各种天然资源及经过人为影响之自然因素总称,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陆地、矿产、森林、野生生物、景观及游憩、社会经济、文化、人文史迹、自然遗迹及自然生态系统等。

永续发展系指做到满足当代需求,同时不损及后代满足其需要之发展。

第 3 条基于国家长期利益,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均应兼顾环境保护。

但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对环境有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之虞者,应环境保护优先。

第 4 条国民、事业及各级政府应共负环境保护之义务与责任。

环境污染者、破坏者应对其所造成之环境危害或环境风险负责。

前项污染者、破坏者不存在或无法确知时,应由政府负责。

第 5 条国民应秉持环境保护理念,减轻因日常生活造成之环境负荷。

消费行为上,以绿色消费为原则;日常生活上,应进行废弃物减量、分类及回收。

国民应主动进行环境保护,并负有协助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相关措施之责任。

第 6 条事业进行活动时,应自规划阶段纳入环境保护理念,以生命周期为基础,促进清洁生产,预防及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及其他有益于减低环境负荷之原 (材) 料及劳务,以达永续发展之目的。

事业应有协助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相关措施之责任。

第 7 条中央政府应制 (订) 定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策定国家环境保护计划,建立永续发展指标,并推动实施之。

地方政府得视辖区内自然及社会条件之需要,依据前项法规及国家环境保护计划,订定自治法规及环境保护计划,并推动实施之。

各级政府应定期评估检讨环境保护计划之执行状况,并公布之。

中央政府应协助地方政府,落实地方自治,执行环境保护事务。

第 8 条各级政府施政应纳入环境保护优先、永续发展理念,并应发展相关科学及技术,建立环境生命周期管理及绿色消费型态之经济效率系统,以处理环境相关问题。

印度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

印度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

人 数为 52 46人 , 过 医 科 、 科 、 资 培训 专 业 的学 超 工 师 生 总数 。4当时 的印 度法律 教育 多为二 年 制 的本科 教 - l
育, 取得 学士 学位 的学生 如果 想继 续深 造则 需 要 去英
济模式 、 民主化 和法 治 化 的政 治形 态 、 市化 和商 业 城
化 的社会 发 展 方 向 , 以及 理 性 化 和 世 俗 化 的价 值 观 念, 这些 都 为 印 度 法 制 现 代 化 的 演 进 奠 定 了社 会 基 础 。 印度 法制 现代 化 则 主 要 是通 过 外 来 法 律 系 统 对 固有 法律体 系 冲击 的外发 推动力 而展 开 。
训 练有 素 的律师 、 官 和法学 家在 古 老 的宗教 社会 都 法 是 闻所未 闻的 。随着英 国法 律体 系 于 12 76年后 被 英
国殖 民者 逐渐 输 入 印度 , 量 的英 国法 被 翻 译 , 系 大 一
列 以英 国法 为参 照 的印度 法律 得 以颁行 , 印度 近代 的 法 律教育 也 随之 逐 渐 展 开 。起初 法 律教 育 的主 要 任 务 和培养 目标 在 于 培训 熟 练 掌握 英 语 并 理 解 英 国法 的专业 律师 , 随着 在公 立埃 尔芬斯 通 学 院基 础上 建 立 的公立法 学 院于 16 80年并 人庞 培 大 学成 为其 下 属 学 院之 一 , 印度 的法 学 教 育 正式 拉 开 了帷 幕 。 18 80
年前后 , 读 法 律 的学 生人 数 迅 速 增 加 , 2 攻 至 O世 纪 初, 法律 专业 的人数 已远 远超 过其 他 专业 的人 数 。统 计 显示 ,96年至 1 1 11 9 7年间 , 大学 攻读 法律 的学生 在

印度环境法的主要内容

印度环境法的主要内容

印度环境法的主要内容由于贫困是发展的对立面,因此如何平衡经济与环境的关系在印度成为了基本课题。

发展地区的人们正处于这种担心的境况之下,发展与生态对立的窘境不再是毫无依据的争论了。

一个现代且更加平衡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已经被国际法所接受,尽管有必要将它引入到实践中,当主题为预防主义、污染自付主义、根除贫困和预防原则时。

在印度,自从1992年的《里约宣言》接受了可持续发展原则之后,法庭就将这项原则融入到审判之中。

依照印度的环境法规,审判的决定能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被认为是对这项原则最好的遵从。

在印度工业活动已经成为了导致环境毁坏的主要实践活动的动机。

在这种形势之下,最基本的是要有一部明确原则指导的框架性法律来应对公共健康和环境面临的危险。

在这个意义上,最高院所坚守的预防主义和污染自付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必要特征和应对环境问题和行政部门所指定的规则在它的权领域最终失败的具体情形时的重要工具。

印度的环境保护体系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客观义务。

这意味着并非总是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对环境的危害来阻止这种危害的发生,因为这种危害可以基于一个有根据的怀疑而得到制止。

工业活动用地在印度是引起工业和财产对环境的高度污染的部分原因。

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污染控制委员会不顾现存的工农业活动设立的行政审批程序,最高院采取了在得到任何机关授权前强制对该活动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的办法。

印度的生产模式和经济进步造成了巨大的外部负面影响,而污染自付原则代表了控制污染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

这是一个费用分配的经济原则因为它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因污染内部消化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它同时也是一个行政措施由于它需要通过制定税收政策来征收环境污染的经济费用和制定规章制度来阻止或限制与经济活动相联系的环境毁坏方面得到公权力的介入。

部分印度的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明确采用了污染自付原则和预防原则,特别是前者,在印度的环境破坏责任体系中被作为对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

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启示

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启示

·域外法苑·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吴卫星*[内容摘要]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障环境人权、实现环境正义、促进印度社会变革和法律制度的创新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该制度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非对抗制的诉讼模式;原告资格的高度扩张;书信管辖权制度的运用;司法能动主义。

与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制度相比,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值得我国关注和借鉴。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宪法基本权利环境法印度法一、引言:为什么要研究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自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以来,我国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

中国的环境法制有一个吊诡的现象:一方面是环境立法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则是环境事故和环境纠纷的不断发生。

该现象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法的实施不力,国家的环境立法遭遇地方保护主义的抵抗,这是我国环境法制面临的瓶颈问题。

自2007年11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以来,无锡、昆明等地也相继设立了环境审判庭,有的地方还开放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通道,以加强我国环境法的实施。

公益诉讼目前是我国法学界的时髦话题,环境公益诉讼也不例外。

然而,由于我国法学研究中长期存在“欧美中心主义”的倾向,导致我国许多学者的目光过多地聚焦于发达国家。

笔者认为,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虽借鉴了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citizens’suits),但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美国相比毫不逊色,并且更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这不仅是因为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更主要的是中印两国与中美两国相比存在更多的相同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中国与印度同为发展中大国,人口众多,贫困人口比重较大,因此两国共同面临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艰难抉择。

*吴卫星,南京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环境权理论的新展开”(项目号09CFX0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其次,中国与印度都有着社会主义的理念。

试分析我国环境法四大原则概念、内容及其具体适用。

试分析我国环境法四大原则概念、内容及其具体适用。

试分析我国环境法四大原则概念、内容及其具体适用。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一)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和灵魂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具有独特的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

其中,基本原则属于调整方法的范畴,是调整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确立完备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独立性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使其具备法理基础。

环境法基本原则指导着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可以根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的精神来进行处理。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弥补功能由于法律上环境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环境法调整范围的相对性,具体法律规范对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通过适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予以弥补。

正如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在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通常援引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来弥补法律之不足。

我国环境法体系还很不成熟,相关的法律规范非常欠缺,如果没有完善的基本原则作为后盾,会使其处于尴尬境地。

(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环境立法作用重大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环境关系需要纳入环境法调整规范,而具体立法可能一度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可以推动立法进程,亦可以直接适用有关的法律规定。

所以,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四)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可以防止法律滥用环境法律规范内容非常庞杂,在法律的实施中容易产生一些偏差。

例如,过分重视一些环境技术法律规范,可能导致“法律役于技术”[2]的歧途;其次,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相比,具有高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涉及广泛的利益冲突与决策权衡;此外,还有一些现实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在现阶段可能并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

在这些情况下,脱离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而片面地运用具体的法律规范,可能会减损法律适用的效率,甚至造成法律的滥用。

可喜的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从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之后颁布第一个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73年),规定环境保护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至今经历30余年的发展过程,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已经从单项的基本原则发展成为科学体系;适用范围在不断调整和扩大;含义和内容也在改进和深化。

环境基本法

环境基本法

环境基本法环境基本法引言环境保护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法律和法规。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制定一部全面而有效的环境基本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必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讨论环境基本法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制定环境基本法的几个关键要素。

环境基本法的定义环境基本法是一项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具有基本原则性和指导性的法律文书,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它将各种环境保护与管理措施集中起来,并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原则和制度安排。

环境基本法的主要目的是推动环境保护,建立长期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环境基本法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环境基本法的制定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环境基本法的几个重要方面:生态平衡的保护环境基本法通过确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维护生态平衡。

它对经济发展的限制和约束,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质量的改善环境基本法规定了环境质量的管理要求和控制措施,加强了环境监测和评估的标准,以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

通过加强污染治理,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空气、水质和土壤的质量,改善人居环境。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环境基本法强调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务。

通过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公众可以行使环境监督的权利,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信息公开也能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度,增强环境保护的合力。

制定环境基本法的关键要素制定环境基本法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法律框架与原则环境基本法应当建立在法律框架和原则的基础上。

它应确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如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标准原则等。

同时,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

权责分工环境基本法应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的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应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和职责,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相关机构和部门应加强协同合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印度环境基本法及其实施中的司法能动谷德近【学科分类】环境保护法【出处】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3期【摘要】作为环境基本法,印度1986年《环境保护法》及其附属立法形成“伞形结构”,旨在加强现有环境法律体系、理顺执法体制、提高执法能力和加强执法意愿。

可是,行政执法效果并未实现这些目标。

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管辖权,印度的司法机关奉行能动主义,部分校正了行政执法的不足。

【关键词】印度;环境基本法;司法能动【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印度同我国都处于发展中世界,经济社会条件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其环境状况亦持续恶化,公民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汲取印度环境基本法及其执行的教训,分析印度环境司法能动的实践,对于完善我国的环境基本法具有借鉴意义。

一、印度环境立法的演进(一)印度环境法律的渊源和立法体制印度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保留了大量殖民地时期的法律。

印度独立后,从印度宪法肇始,环境法律既以制定法为主,又包括普通法,后者又包括联邦立法和邦立法。

根据印度1949年《宪法》,联邦和邦各自的专属立法权和共享立法权由宪法文本明确列举。

其中,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立法权的配置是:联邦对核能、跨邦交通、船舶运输、主要港口、交通管理、油田开发和管理、矿藏和矿产开发、跨邦河流、公海渔业等享有专属立法权力;邦对公共健康和卫生、农业、供水、灌溉和排涝、渔业享有专属立法权;共享立法权涵盖森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小港口、工厂,以及联邦不享有专属立法权的矿藏和矿产开发事项。

未列举事项的立法权由联邦专属。

另外,为了“国家利益”,联邦议会的上院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由联邦议会行使邦专属的立法权。

即使不经联邦议会上院多数决定,只要两个以上邦的议会同意,联邦仍然可以行使邦的专属立法权,且只有联邦议会可以修改、废止此类立法,邦议会无权。

立法之时不同意的邦也可以嗣后同意,使该法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

例如,下文述及的1974年《水污染防治法》就是邦同意的联邦立法。

可见,尽管印度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邦的立法权划分明确。

可是,根据“国家利益”条款和邦议会授权条款,联邦几乎享有完全的立法权,已经接近单一制国家。

因此,仅在联邦层面,考察印度环境法律的演进,作为分析印度环境基本法的立法背景。

(二)殖民地时期的环境法律印度现代环境法律出现之前,其保留的殖民地法律体系已经包含应对环境问题零星规范。

主要可以援引妨碍、过失、侵犯等普通法规范和刑法中的公害,来救济环境损害。

然而,普通法的侵权法却存在以下缺陷:1,在殖民地时期倾向于通过刑法和制定法解决纠纷,侵权法适用较少,尤其是涉及到环境纠纷; 2,侵权诉讼拖沓冗长,不能及时救济环境破坏的受害者; 3,由于侵权法没有系统编纂,很多律师不能熟练援引侵权法判例。

4,由于环境侵害多是历史性和累积性污染造成的,同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存在证明注意义务困难、不能救济间接损害等弊端。

运用刑法方式惩罚污染者,效果更不理想。

1,对污染者的处罚过于轻微。

根据1860年《刑法典》,对公害的最高罚金数额是200卢比(大致相当于人民币37元)。

相对于高昂的污染防治成本,污染者完全没有守法的激励。

2,一旦启动刑事调查程序,排污企业就会关闭污染源,加之政府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的不足,很难证明污染者有罪。

(三)后殖民地时期的环境法律1950年1月26日独立后,印度仍然沿用殖民地法律解决零星出现的环境问题,直到印度开始工业后,殖民地法律无力应对现代环境问题的状况才开始出现。

因此,印度于1970年底开始了现代意义上的环境立法。

截至1984年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之前,印度主要环境立法包括1972年《野生动植物保护法》、1974年《水污染防治法》、1980年《森林保护法》和1981年《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6年5月印度联邦议会通过了第一部综合性环境立法——《环境保护法》,该法于同年11月19日生效。

尽管该法序言陈述的立法目的是实施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实质则是博帕尔事件后,印度面临制定综合环境法律,以管理有毒和危险物质的巨大压力所致。

至此,印度的环境立法已经初步具备现代环境法律体系的雏形。

可是,印度的环境立法和执法仍然存在巨大不足,主要是执法体制存在缺陷。

二、印度环境基本法的内容及其实施(一)1986年《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印度1986年《环境保护法》共26条,除了适用的领土范围、生效方式和时间、执法人员的法定身份等技术事项外,其基本内容包括六类。

第一,适用范围。

1986年《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包括水、大气、土地及其这些环境要素之间以及与人类、一切生物体和财产之间的关系。

“污染”指任何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出现。

可见,该法突破以前环境立法仅仅适用于某些污染物或环境要素的立法体例,使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污染防治和立法的任何方面。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1986年《印度环境法》是一部综合性环境立法。

第二,联邦政府的权力和义务。

1986年《环境保护法》是典型的授权立法,它授予联邦政府以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为目标,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措施的权力。

这些广泛的职权既包括制定宏观政策,也涵盖具体执法,具体如下: 1,制定并执行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计划;2,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定特定保护区、制定保障危险物质安全处理和防止一般环境事故的程序;3,检验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原料、工艺流程等;4,建立和认证环境实验室;5,调查、视察、收集和散发环境信息、守法宣传和指导。

第三,附属行政立法。

为了履行以上职责,联邦政府可以制定实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

目前,印度联邦政府已经制定了1986年《环境保护规则》,并形成了以1986年《环境保护法》为龙头,涵盖污染防治、危险物质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海岸和生态脆弱地区保护的“伞形”环境立法体系。

第四,个人和企业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同联邦政府的职权对应,任何从事可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个人和企业都义务遵守1986年《环境保护法》和联邦政府据其制定的各种实施细则,并遵守联邦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的各种命令、指令。

同时,1986年《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比以往环境立法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

第五,执法体制安排。

以执行1986年《环境保护法》为目的,联邦政府可以设立任何合适的机构、任命相关官员,并授予其执行该法的职权。

同时,联邦政府还可以寻求与各邦及其相关行政机构的合作,并可以授予其除制定实施细则之外的一切执法该法的权力。

第六,司法执行。

司法机关获得管辖的情形有两种:1,联邦政府或作为其代表的机关、官员为执行环境法提起诉讼。

2,任何人向联邦政府通知起诉意图60天后,可以针对违法个人、企业或政府提起诉讼。

从印度1986年《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可见,该法不仅规定了政府和企业各自的权力义务,而且规定了执法体制、公众参与和司法执行的程序,可以认定为印度的环境基本法。

(二)1986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障碍《环境保护法》颁布20多年来,从该法的实际实施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非但没有克服其立法背景中的环境执法痼疾,并且产生了更多弊端。

首先,附属立法体系混乱。

实施1986年《环境保护法》的附属立法往往都是随意起草的,其中充斥着很多令人费解的立法语言。

例如,1991年《海岸规定》的第6(2)条规定:禁止在现有道路朝向海洋的一侧进行建筑,也禁止在现有许可构筑物朝向海洋的一侧进行建筑。

另外,在其他附属立法中,还有“灌溉用地标准”、“内陆地表水标准”等奇怪用语。

更令人难以想象的是,印刷错误、条文序号混乱也是司空见惯。

这造成了规则的极大不确定性,使执法者无所适从。

其次,同原有联邦立法不协调。

除了实施《环境保护法》的附属立法规定的企业义务同1974年《水污染防治法》和1981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冲突时有发生之外,最具有争议和歧义的是《环境保护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该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根据24条第2款,本法和实施本法的规定即使同其它立法不一致,也是有效的。

而第24条第2款又规定:如果违反本法的行为同时也违反其它立法,其法律责任适用其它立法,不适用本法。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条款,违反该法及其附属立法和有关命令者,最高可处以1万卢布的罚金,或最高5年的监禁,或并处。

如果违法行为连续,则额外处以每天5千卢比的罚金;如果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监禁最高可达到7年。

但是,印度关于公害的刑事处罚幅度、以及其他立法规定的法律责任都比该法宽松很多,在违法行为出现后,如何适用这一自相矛盾的规定是一个难题。

最后,行政执法体制的障碍。

1,执法能力欠缺。

印度环境和森林部是联邦政府执法的核心机关,可是由于财政预算不足,该部门既缺少必备的监测、研究设备、设施,也没有足够的经过专业训练的执法人员。

这导致联邦和各邦的环境执法机关不能开展有效的监督、加查和获得相关信息。

尤其是有关机构的领导者几乎对环境问题一无所知,仅仅是政客。

加之,政府各层次的腐败、官僚主义和低效率,几乎不可能有效执法环境法律。

2,体制不畅通。

在1984年博帕尔惨案之后的1985年,印度联邦政府设立了环境和森林保护部。

可是,其职权与交通部、工业发展部、农村发展部、农业部等交叉重叠。

而这些传统强势部门往往忽略联邦政府根据宪法设立的环境目标,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同环境和森林部产生竞争和冲突。

这大大削弱了联邦政府的环境执法效果。

3,缺乏执法意愿。

同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印度政府也是将经济增长作为优先事项。

为了吸引国际资本,开发就业机会,环境规范往往成为最容易忽略的法律,同时,由于公民环境意识淡薄,在政府内外都缺乏执法政治意愿的情况下,环境质量和居民健康就成为牺牲品。

例如,博帕尔农药泄露之初,联邦政府根本未意识到该化工厂早以关停了防止有毒物质泄露的设备。

在此之前,相关部门只是听生产商说设备一切运转良好就不再过问。

实质上,农业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同样受到1974年《水污染防治法》和1981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范。

与之说,缺乏专门立法导致了1984年博帕尔惨案,不如说这是执法体制造成的惨剧。

有的学者称1986年《环境保护法》是一条满口毒牙的眼镜蛇,可是毒牙里却没有毒液。

因此,印度仍然是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三、司法能动对行政执法不足的回应(一)司法执行的必要与可能印度1986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状况是其整个环境执法效果的典型体现。

从印度环境行政执法反观,保障公民环境利益的根本途径是政府积极、有效的执法。

否则,司法机关就成为唯一的司法执行者了。

其实,1986年《环境保护法》也为司法执行提供了可能。

可是,印度环境执法的最大问题是政府缺乏执法意愿,如果行政机关具有提起诉讼的普遍意愿,则一定不会怠于行政执法。

至于公民诉讼,60天通知的限制给了涉嫌违法的企业足够时间,来掩盖违法证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