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司法的能动性
浅论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对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

浅论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对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作者:张剑蓉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能动司法理念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做出判断。
贵阳市清镇环境保护法庭是全国首家专门审理设计环境保护案件的法庭,对能动司法理念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司法实践效果,通过对其调研分析研究,以期在能动司法实践方面做出一定的理论探索。
【关键词】能动司法;环保法庭;司法实践当前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正在对能动司法进行热烈的讨论。
“能动性”是指对外界或内部的刺激做出积极的、有选择的反映或回答。
全国首家环境保护审判(法)庭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于2007年11月20日正式成立。
环保法庭成立三年以来,相继审理了一批涉及贵阳市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等具有全国范围影响力的案例。
为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做出了一定的探索。
一、能动司法的内涵近一两年来,在司法领域出现了一种很流行的哲学观,即“司法能动”的哲学观。
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
因此,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
在当代中国,由于具体的社会制度和国情与西方国家异同,能动司法的内涵有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能动司法本质上包含了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
从根本上理解能动司法的根本内涵是有效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基础,是建立符合中国现实国情和当代社会发展的司法制度的有益探索二、清镇市环保法庭能动司法创新实践的背景2007年11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授牌暨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揭牌仪式在清镇市红枫湖畔举行,作为全国首个环保法庭,几年来,清镇环保法庭共受理了各类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案件300多件,其中全国四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清镇环保法庭就审理了三起,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
能动司法的方法论指南

能动司法的方法论指南一、能动司法的内涵。
1.1能动司法啊,它可不是什么玄乎的概念。
简单来说呢,就是法官不能光坐在那等着案子上门,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文判案。
这就好比厨师做菜,不能只按照菜谱,还得根据客人的口味、食材的新鲜度等灵活调整。
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主动去了解案件背后的社会关系、当事人的真实需求。
1.2它体现的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司法态度。
就像热心的邻居,看到有人遇到麻烦了,不是袖手旁观,而是主动上去帮忙想办法。
在司法领域呢,就是法官主动去探索如何更好地解决纠纷,实现公平正义,而不是仅仅在法律的条条框框里打转。
二、能动司法的方法。
2.1深入调查研究。
这就如同探险家探索未知的领域一样。
法官要深入到案件的各个角落,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当事人的生活状况等。
比如说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得知道两家之前有没有什么过节,周围邻居对这件事的看法等。
不能只听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一面之词,要像福尔摩斯破案一样,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
2.2注重调解的力量。
这可是咱们老祖宗传下来的智慧,“和为贵”嘛。
很多时候,判决虽然能给出一个结果,但可能会让当事人心里憋着一股气。
而调解呢,就像是在双方之间搭起一座桥梁,让他们心平气和地商量出一个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法官在这个过程中要像一个和事佬,但又得秉持公正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2.3灵活运用法律解释。
法律条文有时候就像一块璞玉,需要法官去雕琢。
不同的案件可能对同一条法律有不同的理解。
这时候法官不能死脑筋,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合理地解释法律。
这就好比给一件衣服量身定做一样,让法律条文能够完美地适用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做到“量体裁衣”。
三、能动司法的意义。
3.1对当事人来说,能动司法就像是一场及时雨。
它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而不是冰冷冷的判决。
比如在一些家庭纠纷案件中,如果法官能动地去调解,可能就会挽救一个濒临破裂的家庭,这对当事人来说那可是天大的好事。
3.2从社会层面看,能动司法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能动司法的方法论指南

能动司法的方法论指南一、能动司法的内涵。
1.1 能动司法啊,可不是什么玄之又玄的东西。
简单来说,就是法官不能光坐在那儿等案子来,然后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文判案。
这就好比厨师做菜,不能只是把食材按菜谱简单拼凑,得根据食客的口味、食材的新鲜度灵活调整呢。
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主动去了解案件背后的社会关系、当事人的真实情况。
1.2 它体现的是一种积极的态度。
就像社区里热心的大妈,看到邻里有点小矛盾,不会袖手旁观,而是主动上去调解。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也要有这种热情,不能冷漠地对待当事人的诉求。
二、能动司法的方法。
2.1 深入调查事实。
这就如同探险家深入丛林探索一样。
不能只听当事人一方的陈述,得全面去了解情况。
比如说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不能光看合同上写了啥,还得去调查合同签订时的背景、双方的交易习惯等。
有时候,这些隐藏在背后的事实才是解决案件的关键所在。
2.2 合理运用法律解释。
法律条文有时候就像一把万能钥匙,但不是每把锁都能直接打开。
这时候就需要法官像能工巧匠一样,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
不能死抠字眼,要根据立法的目的、社会的发展需求来解释法律。
比如说在处理一些新型的网络侵权案件时,旧的法律条文可能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就要通过解释相关的侵权法原则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能动司法的挑战与应对。
3.1 面临的挑战可不少。
一方面是来自传统司法观念的束缚。
有些法官习惯了墨守成规,觉得按老一套来最安全,要打破这种观念不容易,就像要让老顽固改变想法一样难。
另一方面,社会舆论的压力也很大。
现在信息传播快,一个案子可能还没判呢,网上就议论纷纷了,法官得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同时,应对好舆论压力。
3.2 应对这些挑战,法官得不断学习提升自己。
不能坐井观天,要了解社会的新变化、新需求。
同时呢,司法系统也得给予法官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就像打仗的时候,士兵在前线冲锋,后方得有坚实的保障一样。
这样法官才能更好地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让司法判决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论纲

能 动 概 念 是 由最 高 人 民法 院前 院 长 王 胜 俊 在 《 充 分 发 挥 司 法 能 动 作 用 保 障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 4 ]一 文 中首 次 提 出 来 的 ,其 目 的 在 于 强 调 司 法 的 社 会 作 用 ,注 重 司 法 的 社 会 功 能 评 估 。
中 国 司法 改 革 的呼 声 从 来 没 有 停止 过 ,改 革路 径 的选 择 争 议 不 断 ,各 种 思 想 和 观 点 碰 撞 都 属 于正 常 现 象 ,毕 竟 这 场 改 革 涉 及 面 十 分 广 泛 ,但 归 根 结 底 ,朝 着 法 治 的 方 向 前 进 是 大 势 所
趋。 n 维 护 环 境 法 的权 威 和 弥 合 环 境 法 与 现 实 社 会 间 的鸿 沟 是 中 国 环 境 司 法 的 当代 使 命 ,充 分 肯 定 与合 理 规 制 环 境 司法 能 动 符 合 我 国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时 代 主 题 。依 据 宪 法 ,我 国 司法 机 关 包 括 人 民法 院 与 人 民 检 察 院 ,因 而 我 国环 境 司法 能动 不 仅 指 人 民 法 院 环 境 司 法 能 动— — 环 境 审判 权 的能 动 实 践 ,也 指 检 察 院 环境 司 法 能 动— — 环境 检 察 权 的 能 动 实 践 。学
对 于 这 些 问题 , 目前 学 界 还 缺 乏 系 统 性 的 回应 。本 文 试 着 对 这些 问 题作 一 些 整 体 性 的 阐 发 ,以
*作 者 简 介 :方 印 ,贵 州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贵 州 大 学 人 口 ・ 社 会 ・ 法 制 研 究 中心 研 究 员 。
基 金 项 目 :贵 州 省 2 0 1 2年 哲 学 社 科 规 划 项 项 目编 号 : 1 2 G Z YB 0 4 ) ;贵州 大学 文科 2 0 1 2年 重 点 学 科 及 特 色 学 科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 环 境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救 济 制 度 体 系 化 研 究》( 项 目编 号 :G DZ T 2 0 1 1 0 0 2 ) ;2 0 1 3年 贵 州 省 教 育 科 学 规 划 重 点 项 目:《 高 校 环 境 保 护 与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通 识 教
论法院处理环境纠纷案件中的司法能动

论法院处理环境纠纷案件中的司法能动
王世进;于齐敏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司法能动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我国法院在发挥司法能动性,处理环境纠纷案件方面作出了大量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但法院在发挥司法能动性处理环境纠纷案件中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把握法院在环境纠纷案件处理中司法能动的向度,落实司法独立,引导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努力培养环境司法专业人才,发挥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动性.
【总页数】5页(P64-68)
【作者】王世进;于齐敏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341000;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34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82
【相关文献】
1.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论纲 [J], 方印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诸问题--兼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不足 [J], 叶莲;莫宗艳;周蹈
3.环境侵权违法性要件的再探讨——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背景 [J], 钟卫红;王静霞
4.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要注意清理欠税工作的通知 [J],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新《环保法》实施的能动性司法保障机制论析

新《环保法》实施的能动性司法保障机制论析作者:尹玺灯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摘要:4月24日,历经四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终获表决通过。
这意味着中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业已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
然而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史上最严环保法”要做到执行中的“最严”,关键就在于完善保障法律实施的机制。
作为全国第一家环保专门法庭,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走在了实践创新理论的前沿。
其首创的环境案件回访制度,是司法能动主义在我国实现本土化的一次尝试,为我国新环保法的实施探索出了一个可行性的司法保障机制。
此文是笔者基于对清镇环保法庭的调研成果,在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之际而作,通过对环境案件回访制度的阐析,以求为新环保法的实施探索行之有效司法保障机制,并最终在司法实践中能动性地落实好新环保法。
关键词:司法能动主义;回访制度;法律实施保障机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4日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该法自1989年颁布实施,到25年后的首次修订,从最初的小步走到如今的大步跑,立法试水与改革的力度越来越大,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有效实践。
在某种程度上说,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新中国历史上最严厉的部门基础法之一。
但是如何在现实工作中切实贯彻好新法,使之成为当前环境治理工作的一把利剑,仍需要实践考验。
一、“司法能动主义”理论及其在我国的诠释(一)司法能动主义理论法院传统上的角色定位,给人印象往往是中立的、被动式的、消极的。
但是近年来兴起于美国并渐渐引入中国的一种法哲学意识即是强调司法部门应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表现出的是一种积极的、主动性的趋向。
这种意识趋向被称为司法能动主义。
权威的《元照英美法词典》给“司法能动主义”下的定义是:“它是一种鼓励法官摆脱对于司法判例的严格遵从,允许法官在制作判决时考虑其个人对于公共政策的观点以及以其他因素作为指导,通过判决来保护和扩展与立法意图或先例不符的个人权利的司法理论。
浅析印度环境法庭的司法能动性

CHINACOLLECTIVEECONOMY 浅析印度环境法庭的司法能动性姻袁菲菲摘要:印度,作为较早引入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到创新发展。
印度法院通过发挥司法能动主义创设了书信管辖制度和多样的救济方式等,并且其判决执行效率也是令各国羡慕,当然有权力,无约束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为此文章通过对于印度环境法庭司法能动主义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印度环境法庭;司法能动性;绿色环境法庭一、印度环境法庭的简介(一)立法背景1984年发生于印度中央邦的博帕尔市的工业化学事故导致2.5万人直接死亡,55万人间接死亡。
除此之外,还导致20多万人残废的悲剧。
该事故的发生让印度开始重视环境问题给社会带来的严重问题,遂于1986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
1989年、2000年颁布了《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理细则》、《噪音污染规范与控制细则》等关于污染防治和控制的环境立法; 1991年颁布了《公众责任保险法》、《公众责任保险细则》等关于环境救济的环境立法;1995年、1997年颁布了《国家环境法庭法》、《国家上诉权力机构法》等解决环境争议的环境立法。
至此在印度形成了层次齐全、错落有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其中《国家环境法庭法》颁布多年后,没有有效任命审判成员、环境法庭也未设立;《国家环境上诉机构法》并没有催生出国家环境上诉机构,立法目的没有实现,这两部立法成了摆设。
由此,为了满足国家对于环境法庭的需要,印度议会于2010年4月30日通过了《国家绿色法庭法》废除了上述两部立法。
(二)绿色法庭的相关制度在《国家绿色法庭法》中规定,设立国家绿色法庭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国家绿色法庭主要是由三类固定成员和一类非固定成员组成的。
其中固定成员包括庭长、审判成员和专家成员,任期均为五年;非固定成员主要是特邀专家,法院认为审理的该环境案件较为特殊且有必要依职权邀请一位或多位相关领域专家。
环境法庭的正当性分析——以能动司法为视角

被 动性 、 中立 性 的 特 质 规 定 成 为 当 前 司 法 应 对 转 型 社 会 纠 纷 失 灵 的 主 要 原 因 。 司法 应 从 中 国 国情 出发 回应 转 型 社 会 , 调 整 司 法 方 法 , 现 社 会 正 义 , 司 法 能 动 主义 的道 路 。 实 走 司 法 是 将 静 态 的法 律 规 范 作 用 于 动 态 的程 序 及 鲜 活 的
纪 以来 , 着 科 技 进 步 、 会 变 革 和 立 法 对 民 权 保 护 的增 多 , 随 社
美国社会 的矛盾和 纠纷 日益增加 , 司法 管辖案件 的诉讼 种类
和 范 围也 日渐 扩 大 , 院 的 作 用 和 地 位 也 日益 突 出 , 起 了 法 掀
型时期 , 社会 纠纷呈现 出普遍 性 、 冲击 性 、 变异性 的特 点 , 各
审查制度而来 的 , 虽然 其本 质上强 调法 官造法 , 其前 提却 但
是 司法 审查 权 的 获 得 , 者 说 , 院 的 司 法 能 动 以 拥 有 对 宪 或 法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的判决 , 确立 了联邦最高法院拥有 对 国会
立法 和州立法 进行 审查的权力 。法 院司法 审查权的确 立 , 可
第 9卷
第 3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a f n nJ dca P l eV c t n l olg o r l a u ii o c o ai a l e n o He l i o C e
21 年 9月 01
S pe e. 0 e tmb r2 1 1
司法 能动主义作 为概 念第 一次使 用 ,是 由一 位非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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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司法的能动性论环境司法的能动性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越来越严重,许多地方的环境状况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而由于地方政府的政绩压力,环境问题得不到很好的重视。
虽然环境保护口号很响亮,但环境保护措施的施行依然步履维艰。
环境司法作为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充分发挥其能动性。
关键词司法能动性第三人参与刑罚创新环境调解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98-02一、环境司法能动性的定义司法能动性这个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文章中第一次提出的。
司法能动性,其实指的是美国司法审判中的一种理论。
它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
其基本宗旨是: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的运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
此外,法官有义务通过运用手中的权力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
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司法能动性,是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的。
随着我国的社会发展进入关键期,各类矛盾层出不穷,新的矛盾也是日益显现。
而司法途径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我国社会矛盾高发期应该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成文法的固有局限性和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等因素,我国的司法工作一直进展的不太好。
正是由于我国的现实情况,使得我国的司法能动性与美国的相比有着很大的不同。
我国的司法能动性主要不仅解决司法裁判的理论问题,而且还要解决法院如何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政治功能。
人民法院的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调整司法政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等等都是能动司法的表现。
豎环境司法能动性作为司法能动性的下位概念,是在环境司法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积极性,理性的对环境法律问题进行解决。
下文主要从环境司法能动性的几个方面来论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二、环境司法中的第三人参与监督执行环境司法执行难是众所周知的,而解决环境司法的执行难问题,引入第三人参与监督执行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
这不仅可以解决法院的沉重负担,而且对被害人的权利可以维护,对致害人也可以促使其更好的履行。
引入第三人参与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第三人参与监督执行,对于清除少数判决执行人员的腐败行为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环境司法中的执行不好很大程度上是执行人员的原因,这些执行人员与致害人勾搭在一起,谋取个人利益。
另外,第三人参与监督执行也可以促使法院内部启动监督制约机制,铲除内部的腐败分子。
第二,引入第三人参与监督执行,可以说是让外部人员参与进来,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开透明,保障程序正义。
第三,引入第三人参与监督执行,这样执行的结果可以通过第三人传递到外界,维护判决执行结果的公正。
引入第三人参与监督执行,也可以说是一种制约,这种制约能够弥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缺陷,促进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尽可能避免“暗箱操作”。
但是引入第三人参与监督执行,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引入第三人参与监督执行,这样当事人的隐私就被第三人知道了。
如果第三人将他所知道的信息泄露出来,这就极易造成当事人的隐私被侵犯。
如何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是一个急需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二,第三人的中立地位值得关注。
在被执行人的利诱下,必受到利益诉求的影响,不一定秉持客观公正的姿态,极易造成权利人的损失;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进行恐吓,也难保第三人的超脱地位。
第三,第三人的个人素质问题也是应该予以考虑的。
目前我国公民的整体素质不高,选取哪些人作为第三人也是一个头疼的问题,即使有合适的第三人,这个人也不是十分情愿的参与到执行监督中来。
执行的过程比较漫长,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这不仅是对第三人个人素质的考验,也需要第三人一颗热心公益的心。
中国人的常态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如果指定某一个第三人参与监督执行,未必能够付诸实施。
第四,赋予第三人怎么样的权利。
如果第三人仅仅只是被当做一个摆设,这就有违引入第三人参与监督执行的初衷,这就需要法律赋予第三人应有的权利,能够保证在参与监督执行的过程,能说的上话,表的了态。
第五,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要维护与第三人的良好关系,不要因为第三人是来参与监督执行的就产生抵触情绪。
三、环境司法中刑罚手段的创新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主要是惩罚性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干预环境问题的范围会越来越宽,越来越深。
但是,对环境犯罪采取传统的刑罚手段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对环境犯罪的刑罚手段进行创新。
一方面,环境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不可逆转的,采取传统的自由刑并不会对环境损害有所弥补。
另一方面,刑法作为惩治严重危害环境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环境犯罪是人类在创造社会财富过程中发生的,不宜设置自由刑。
因此,我觉得在环境犯罪的刑罚手段中借鉴香港的一些刑罚手段,设置非监禁性刑罚很有必要。
香港的非监禁性刑罚主要包括:社会服务令、罚金、补偿或赔偿、感化、具保守行为、刑事破产令、没收、吊销驾驶执照等。
在我国具体的应用中,例如盗伐林木罪的,对之采取自由刑已经不能弥补生态造成的损失,法院可以在从轻判决自由刑的同时,应该还判决一些非监禁性刑罚,比如让罪犯对之造成的林木损失进行弥补,在原地或者某个地方种植同样数目的林木,这样对生态造成的损失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
在环境司法中采取这样的刑罚手段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一,执行成本低。
对环境犯罪者判处自由刑,对我国的监狱来说是一种负担,可以说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如果采取非监禁性的刑罚措施,这不仅节约了社会成本,而且也起到了矫正的效果。
第二,有利于环境犯罪者的改造。
环境犯罪者一旦被关入监狱,与其他传统的罪犯比如抢劫犯等,关押在一起,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此外,减少了环境犯罪者因在监狱服刑而引发的家庭破裂、子女失学失教、老人无人赡养等社会问题,化解了环境犯罪者及其家属对政府的仇视和对立情绪,调动了他们的改造积极性。
第三,环境效果。
对环境犯罪者判处自由刑甚至生命刑,只能起到惩罚的效果,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于事无补,还可能造成环境犯罪者对社会的仇恨。
因而,引入非监禁性刑罚措施,迫使环境犯罪者做一些对环境保护有益的行为,对环境的破坏也是一种弥补。
四、调解在环境司法中的运用调解,是指由第三者主持并促成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在此,主要就司法调解解决环境纠纷问题进行相关阐述。
(一)运用司法调解解决环境纠纷的原则采用司法调解解决环境纠纷并不是随心所欲,它必须有它遵循的原则,这样才可以更具有严肃性。
1.司法调解具有严格性司法调解也是有相关法律可以参考的,法律本身就具有严格性,所以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调解也同样具有严格性。
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环境纠纷问题,才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司法调解的保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该条款被视为确立调解保密原则的标志。
豏司法调解保密原则的确立是维护调解中当事人意愿自由的重要手段,它可以保障调解程序的安定性和诉讼的公正。
3.司法调解的自愿原则司法调解虽然是交由法院进行调解,但是不能把它就认为是法官说了算。
就司法调解来解决环境纠纷,调解员还是首先考虑环境纠纷当事人的意愿,不可以通过任何手段给他们施加压力,如果当事人发现调解员正在冲破界限试图对调解结果施加自己的意愿时,当事人享有随时单方面中止调解的权利。
自愿原则赋予当事人完全的能力来约束调解员的行为。
豐(二)运用司法调解解决环境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司法调解解决环境纠纷,虽然有它的积极的一面,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它的弊端。
1.立法的不足关于环境纠纷调解的法律法规很是简单,环境纠纷的妥善解决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依据,而无论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还是单行性污染防治法律,对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法律规定,都相当简单,过于原则。
豑司法调解是把案件交给法院处理,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调解就很难做到有法可依。
同时对于调解人员的职权也是没有相关界定会模糊权力的界限。
2.相关工作人员素质低下在处理环境纠纷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专业部分,但是就目前来说,没有一些专业人士就一些环境纠纷进行处理,这就不能很好的解决社会矛盾。
导致人民对司法调解失去信心而转向其他的方式来解决。
所以,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知识培训,以便可以很好的解决问题。
3.环保法庭被架空可以说,一些省环保法庭的建立已经是一大突破。
但是自从有的城市建立了环保法庭,与理想中的预期反差很大,环保法庭没有案件可审;或者说是出现案件很少、门庭冷落和“等米下锅”的尴尬。
虽然司法调解对于保护环境、惩治污染行为、维护人民的生存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现在的这种现状不能满足人民对于环境正义的诉求,这就等于让环保法庭被架空,有等于无。
所以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自己规划从而可以让环保法庭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五、结语坚持环境司法能动性,有助于司法权力的正确使用,确保司法机关以最小的成本,最高的效率实现环境纠纷的解决。
而环境司法的能动性,对于广大司法者来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环境司法能动性不能破坏司法的被动性。
注释:秦前红,周伟.中美司法能动主义比较研究.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1(1).王胜俊.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2009(8).最高人法院黄松有副院长就《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004年9月16日)。
根据其回答,《规定》遵从了调解自愿、调解合法、调解保密和灵活性四大原则.周建华.司法调解的保密原则.时代法学.2008(5).张戈跃.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重构.法制论坛.2010(3).------------最新【精品】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