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一、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一)司法独立的涵义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问题的专门活动[1]。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且这种运用司法权的权利非因具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专门规定。
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述种种规定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2.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它应该是由两部分构成:(1)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2)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
它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只要真正实现上述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会就能走入长久法治。
(二)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行使的是一项集合性的国家权力,是其它性质国家权力的来源,通称人大所具有的“四权”即“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实际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性质做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
论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薪水相差无几 ,而 国外普遍的做法 是实行高薪制 ,薪水甚至和 总统一样 高 ,就 目前我国法官队伍庞大 , 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 ,应实行有 限的 高薪 ,即和其他行政公务员相 比较 ,司法人员 的薪资水 平应稍微高 些 , 并不得随意的下调工资且应当考虑各省的物价水平等因素而作相应 的调
论 司法 独 立 的保 障机 制
张
摘
俊
要 : 司 法独 立一 直是 社 会 争 论 的 焦点 ,而 美 国等 发 达 国家 早 已建 立 了比较 完善 的 司 法 独 立 保 障机 制 , 我 国 司法 并 不独 立 已成 为 不
争的事实,相 关配套 的保 障机制也 不完善 ,因此本文将 围绕 司法独立的基 本 内涵进行分析 并最后提 出要 完善 我国的 司法独 立保 障机制 ,以 期为我 国以后 立法提供参考 。
机关 可 以监 督 经 费 的使 用 情 况 。
司法机关独立是指司法机关 具体 审判案件 时不受任何外 界因素 的干 扰 ,司法机关为了作出被人接受的裁判 ,必须远离尘 世的干扰 。而且这 种干扰也包括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 ,上级法 院对下级法 院只能根据法定 的上诉和审监程序改变原判决 ,上级 法院不 能对下级 法院的审判 活动进 行直接的干预。 ( 三) 法官个人 独立 法官个人独立是司法独立最为关键的一环 ,因为司法裁判过程决 定 它是一种个性化活动 ,只能依赖法官个 人独立 判断 ,司法 公正才可能 实 现。 所 以笔者认 为 ,法 官个人独立首先要保 障法官地位 的稳定性 ,即法 官享有司法豁免权 ,不得因法官在庭审活动的言行而遭受免职或 者刑事 追究 ,除非查明法官确实存在徇私枉法或者重大过失 ,也必须依法定 程 序追究法官的责任 ;另外 ,法官在具体审判案件时不允许任何人施加 压 力或者想法影响法 官对案 件形成 自由心 证 ,法 官有 权排 除任何 干扰 因 索 ,似 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 、完善我 国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对于 司法独立基本 内涵的把握 ,有利于概括分析我国司法独 立进程 所 面临的困境 :一是行政权对司法权 的强制干预 ;二是权力机关 通过个 案监督干预司法独立 ;三是新 闻媒体的不当监督影响司法独立 。这三个 主要 困境鉴于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在此不赘述。针对上述我 国司法独 立运行 中所面 临的困境 ,若没有相应 的机制突破困境 ,我 国司法 独立也 不可能真正实现 ,鉴于此 ,笔者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与咨探讨 ,以期 更好 的保 障司法独立 的运行 。 ( 一)改革现有的 司法体制 ,保障 司法独立 ( 1 )改革 司法人事管理 、保障体制。 目前 ,我国的司法人员 ( 指法 官 和检察 官) 的产生 ,首先 由地方的党政机关提出推荐 人选 ,然 后经权 力 机关选举通过并任命 。因此 为了更好的保障司法的独立性 ,我 国应 当 改革司法人事 管理体制 ,即由司法机关 内部讨论产生推荐人 选 ,将推荐 名单报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由其差额选举并对本省的司法人员 进行统 任命 。此外还应完善 司法人员保 障机制 ,即法官应享 有司法豁 免权 、 职务的终 身制 、高薪制 :法 官在庭 审活 动 中的言行 不受 法律 追究 的制 度 ,当然对法官 的司法豁 免权必 须受 到一定 限 制 ,仅 限于一 般过失 行 为, 不包 括故 意和重大过失行 为。然而我 国法律并没有 明确规 定法官享 有司法豁免权 。应在 未来立法 时加 以明确 ,以保障法 官地位 的稳 定性 ; 当然就我国的现状 而言 ,并不适合普遍实行法官终身制 ,由于当前我 国 各级法院仍充斥 着许 多业务 能力差或职业道德低下 的法 官 , 若 完全实行 法官职务终身制 , 将 不利于我国法 官的淘汰更新 。所 以我 国应 循序渐进 的实行法官终 身制 , 待 我国的法官遴选机制更为科学 、合理的时候 ,我 国应全面实行终身制 ;就 目 前 我国法官 的薪水而言 ,和行 政公 务人员 的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摘要】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从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内涵、实现途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保障体系,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常常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面临着很多挑战。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实现司法独立的目标。
维护司法独立,不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更是为了建设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司法独立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法治社会而奋斗。
【关键词】司法独立、重要性、内涵、途径、现状、挑战、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它涉及到司法公正、政府权力制衡和人权保障等多个方面。
在一个拥有司法独立的社会,法院和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或其他行政机构的干涉,其判决应当只受法律的约束,而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扰。
司法独立的保障不仅是司法制度本身的要求,更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只有在一个具有真正司法独立的国家,民众才能获得公正的审判,政府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和正义。
实现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一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司法独立的内涵和实现途径,同时了解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和现状,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法治的社会做出贡献。
2. 正文2.1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司法独立的确立,保障了司法机关能够独立于其他政治力量的干预,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公正性,确保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独立保证了公民的司法平等权利,避免了司法权力的滥用和歧视。
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司法独立有助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法治和稳定。
论司法独立

论司法独立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权摆脱侵扰专司裁判并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基础。
本文从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特征以及与司法相连的各方面的因素,探索如何进一步促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素质;党的领导一、司法独立的理念司法主要是指司法权的配置与运行、司法机关的设置与活动、司法主体的地位与意志的独立。
司法独立的理念是由孟德斯鸠奠定的。
他将国家最高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它们彼此应该是分立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
司法权由于其被动性,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该独立,以防立法权与行政权侵犯。
二、司法独立的内容。
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分析,司法独立的标准可以概括为:法官的实质独立、法官的身份独立、法院的整体独立和法院的内部独立。
第一、法官的实质独立,即法官在执行职务时,除法律和良知外,不受任何干预。
这可以被看做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境界,“司法独立本身并不具有终极价值;它本身并不是一种目的,而只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法官无私的审理案件。
”在我国,对法律绝对服从的理念得到了一致的认同,强调审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其实,“良知“对于法官断案是必不可少的,司法独立不仅要求司法者惟法是崇,而且应该使良知上升为制约司法独立的力量,是对法官提出的更高要求。
所以,司法不能独立于良知,否则,就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第二,法官身份的独立,保障法官的职位及任期,以确保法官不受行政干涉。
身份独立是法官能够在实质上独立的基础。
汉密尔顿曾说,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就等于对某人的意志有控制权,这里的“意志”便是一种对法律和良知的理解。
因此,不实行法官终身制和最低工资制,不可能实现司法独立。
“身份独立”作为一项制度性要求,其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法官不可随意更换、免职和调离,法官的薪俸应有充分的保障,法官原则上的终身制,以及法官的专职制等。
这两项是保证法官身份独立的最关键要求,如果继续任由相关部门钳制,司法独立永远都只是镜花水月。
论孙中山的司法独立观及其对现在的启示

准构建新 的司法 体制 ,改 刑部 为法 部 ,
主 管 全 国司 法行 政 ;同时 变 大 理 寺 为 大
直致力 于使 中国资本 主义化 的思 想。
在 1 8 9 4年 .孙 中山就 上 书李鸿 章 ,主 张 “ 人能尽其才 ,地能尽其利 ,物能尽 其用 ,货能畅其流 ” 。但上 书失败 以后 , 积极 要求 社会变 革 的孙 中山开 始革命 。 1 9 8 5年 1 1月 。孙 中山领导的广州起 义 因事泄而未及 爆发 就被清 政府 镇压 了。 孙中 山也因此被清政府通缉 ,不得不东
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思想的传播作 出了
很大贡献 ,并将 传 统 的民本 思想 与之 相结合 ,上书变法强烈要求实行三权分 立。清政府也认识到其与中国传统 司法 与行政不分体制相较之优越性 ,而将实 行司法独立作 为修律 中变革司法制度 的
一
是 以其 所创 制 的 “ 五 权分 立 ”或 “ 五 权宪政” 理论 为基础 的。 “ 五权 分立 ”
早在 2 0世纪 8 O年代 ,孙 中山就在
英 国伦 敦 的 《 东 亚季 刊 》 杂 志上 发表
法修律 。
孙 中 山作 为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民 主 派 ,
一
了一篇题 为 《 中国之 司法改革》 ( J u d i —
c i a l R e f o r m i n C h i n a ) 的论 文 。 在 文 中 , 孙 中 山 开 门见 山地 指 出 : “ 在 今 日中 国 的 社会 生 活部 门 中 ,也 许 没 有 什 么部 门 比司 法 制 度一 如果 能称 之 为 制 度 的 话 一
政 机 关 、立 法机 关 和 任 何个 人 的 干涉 。 司法 独 立 思 想 源 于 1 8世 纪 法 国 资
论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

▲ 制 缸金
◆ 学 术前 沿
论 司 法 独立 与司 法监 督
的框 架下 , 应该对立 法 、 司法 、 行政 等各种 权力 的行 使进行 明确 的 法 定条件 、 法 定程序 对 司法 运行 过程来 进行 监督 。 司法 的独 立行
界定 , 让权 力时刻 处于监 督和相 互制约 的状态 , 才 能防止 权力 的 使之 所 以可 以“ 忍受” 所谓 的司法 监督 , 是 司法独 立 的一种 妥协 ,
司法 独立 与 司法监 督两 者 的根 本本 质 都是为 了实 现司法 公
刺 史制度 ; 此后, 中 国各朝代 都建有相 应 的权力监 督制度 。 由此 正 , 从本质 上来 看两者 又是 统一 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司法权 在行 使过程 中依据 既 可见, 对权 力进 行监督 自古到今 就一直 存在 。在现 代的法 律制 度 定 的制度 设置和程 序规则 来进行运 行 , 司法 监督 也是按照 一定的
( 二) 司法监 督
按照 自身程序 来进行 运作 。 而监 督 必然要对 司法独 立作 出干预 , 对 司法人 员在司法 过程 中的行为进行 干预 , 若认为 司法行为 是不 妥 当的 , 那 么司 法监 督在此 刻必将 产生 作用 , 甚 至改变 原有 的司
为 了防止过度 的司法 独立 最终导致 司法 正义无法 实现 , 对 司 法 结果 。因此 , 司法独 立与 司法监 督从 这样看 来是 对立 的, 矛盾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

岫I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霪篓翼霪霪瑟瑟罢覆黧夏霪纛渤己o、o年9月(下)i▲{;I占缸会镒汹函汹缢翰毯瑟醴绣罄毡翘幽遴。
山三:!:=:2:!!!!!竺2::苎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卢亮姜钧户旯要钧摘要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媒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一种新媒介都会产生新的生活方式.然而在现代社会,媒介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媒介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它肩负着社会守望者,传承教育,舆论监督的责任.然而,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妨碍了司法的独立,甚至有时无法达到司法公正。
在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国司法界与新闻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司法活动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40-01一、司法独立概述司法独立是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封建司法独断的主张之一,它的提出具有针对性与革命性,促进了西方实现自由民主的目标。
司法独立具体内涵是指:司法机关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非法约束。
司法独立已经成为人类司法目标与现代法治国家行使法律时普遍使用的宪法原则。
司法独立始于远古社会,有首长或部落族长对内部斗争进行调停。
随着社会生产与管理的需要,渐渐需要一个专门的组织进行审判活动。
但当时司法活动比较复杂琐碎,所以分派给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并受到各方的阻碍,宗教的干预比较严重。
知道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提出“三权思想”理论,才逐渐形成近代司法权的概念。
正义性、独立性是司法互动本质要求。
离开独立性,正义性也无从谈起。
孟德斯鸠对司法的独立性提出了恰当的阐释:“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利,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这说明司法独立的意义重大。
只有做到司法独立,法官才能不受外界环境干扰,公正、客观地进行审判。
论司法独立的有限性——以法官选任为视角

法院, 作 为 维 护社 会公 正 的最 后 一 道 防 线 , 如果“ 不 能 以某 种 方 式 摆 脱 社 会 中行 政 机 构 或 其 他 当权 者 的摆 布 , 一 切 现 代 法律 制 度 都 不 能实 现 它 的法 定 职 能 , 也无 法 促 成 所 期 望 的 必 要 的 安 全 与稳 定 ” 。 因此 , 司 法 的独 立 性 与受 制 性 之 相 互 关 系就 影 响 着 一 个 国家 的 司 法 公 正 能 否 有 效 达
司 法 独 立 与 法 官 选任 之 间 的这 种 微 妙 互 动 关 系就 仍 然是 可 欲 的 。 中 国 法 官 选 任 机 制 的
缺 陷 对 审判 的独 立性 产 生 了一 定 的抑 制 作 用 , 应 当加 以 改进 。
关键词 : 司法 独 立 法 官 选任 有 限性 政 治性
了研 究 者 的极 大 重 视 , 并 被 视 为 中 国 向现 代 国家 转 型 过 程 中 的 一 项 基 本 价 值 追 求 与 基 本 度 建
设 。而 长 期 实 践 中所 形 成 的 极 浓 厚 的 司 法 从 属 于 政 治 的 传 统 氛 匍 , 尤 其 是 政 治 领 导 机 构 和 决 策 者 对 司法 人 事 安 排 以服 从 政 治 需 要 为直 接 目的 的 集 中 操 控 , 通 常 都 被 视 为妨 碍 我 国落 实 司法 机 关 独 立 审 判 权 的一 大 障 碍 。故 而 法 官 选 任 制 度 改 革 早 已被 学 界 视 为 打 造 中 国 司法 独 立 机 制 的 第
致, 而 法 官 选 任 机 制 则 首 当 其 冲 。基 于控 制 法 官 人 选 与 保 障 独 立 审 判 之 二 元 关 系 所 产 生 的 冲 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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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
【内容提要】伴随着中国整个社会的改革,中国的司法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废到兴的过程,但是,环顾整个发展过程,这种改革并不是很乐观。
我们的司法制度并不是我们宪法所赋予的那种独立的司法制度,在实务中,它受制于各种外力,使整个社会对我们的司法产生了信任危机。
所以,司法独立被广泛的法学界学者所呼吁,也被众多的司法实务人员所期待。
【核心词】司法独立法官专业化行政力文化舆论
正文:近年来,我国推出了一项重要措施,要提高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选任素质和标准,而这套标准就是我们今天耳熟能详的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不仅在形式上实现了选任的公平,能够使天南海北的人共同接受一套法律知识的检验,同时,这套标准也是检验被试者是否具备进入法律实务界的素质。
着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对于司法独立也是具有一定的意义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自1950年以来,我们的司法官员几乎是没有法律背景的,由此导致了我国司法人员素质的普遍低下,自1995年颁布《法官法》后,司法人员的素质才有所提高。
法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能够是法律的运用更为精准,另一方面,也使同行之间存在了相互的理解,促使司法独立。
若是一个法律人和一个军人同时判决一个案例,试想一下,他们的判决将会产生多大的区别,整体法官素质若都如非法律人一样的话,那么仅有的少数法律人又如何独立判案,那时,非法律人的意见将会左右法官的司法,司法又怎么会独立。
相比提高法官的素质而言,行政力的干预的改革将是难于登天了,这是司法独立改革中最难以触动的一部分利益。
在我们的历史发展中,古代的司法官员与行政官员是合二为一的,并没有分离出独立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从行政中分离出来,还是近代以后的事情了。
长期的行政司法不分家,让我们这个国家形成了行政干预司法没有什么不可的态度。
虽然我们的宪法中赋予了司法独立审判的权力,但是在实务中,地方政府控制着地方法院的财政,试想,财政无法独立,那么审判权如何独立。
以致于在近年来,我们的报纸上出现了法院主动上门为企业解决法律难题、主动揽案的现象,我们的各大报纸把这种现象当做是一种好事来宣传,但其实这违背了民事不告不理的原则,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的法院财政紧张,只能上门服务了。
如果我们的国家不给法院以独立的财政支持,那么我们的法官如何去独立审案?
除了法官素质、行政力的干预,还有另一大干预司法独立的因素:民众舆论。
我们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了对权力的崇拜,始终念念不忘“包青天”,可是却不知道,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这种理念是错误的,若是法官有这种思想,更是危险的。
我们的审判制度要的是一种正当程序,而正当程序的要求之一就是角色分化,也就是说法庭上的一切人都是带着角色的面具的,他们是在这种角色的背后进行活动。
不能产生对受害人的同情或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憎恶,这将极大的影响量刑与定罪。
但是在实务中,要摒弃这一切的舆论导向是完全不可能的,“全国人民一声吼,法院也要抖三抖”。
我们的许多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是受制于舆论的导向的,然而我国的民众与美国的民众是完全不同的,美国的民众法律意识是极为强大的,而我们的民众更多的民间正义。
民间的正义是感性的,并不是理性的,这是极大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
比如药家鑫案中,我们是应该分析药家鑫杀人捅了被害人几刀,这几刀哪一刀是故意的,哪一刀是失去理智的,而民间正义是不管的,捅了几刀都一样,人死了,就该偿命,这是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相容的。
这种最朴素的民间正义很容易变成草菅人命的工具,这种说法并不夸张,
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要有法必依,当审判不是依照现代法审判而是根据民众好恶来审判甚至杀死一个人,那么依法治国便是空谈,程序正义便是笑话。
我们国家法制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法治才开始不久,这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历程,需要几代人的努力。
若是要说司法独立的最关键因素是什么,我想说就是要保证程序正义或者说是程序正当性。
实现法官的角色分化、排除程序外因素的干扰、展示直观的公正、充分保证对立意见的交涉。
这种程序的正义不仅仅是法律人的自娱自乐,更应该变成整个国民的一种信仰,
参考文献:
司法独立审判需要广泛的公众认知_贺卫方
中国的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_一个参与者的观察与反思_贺卫方
司法的政治力学_民众_媒体_为政者_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_孙笑侠论司法独立杨际平
中国司法制度的两个问题贺卫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