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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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司法过程公开对于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正义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引入舆论监督机制则是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但是,随着网络舆论的兴起并与传统媒体、民间媒体合流之后,一些社会影响力很大的案件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对法官形成道德绑架,影响司法独立,使得最终结果变得不那么“公正”。这样的舆论向导所引起的结果往往被法律人批判为“舆论审判”,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下面,我将从法理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入手,阐述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问题。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由此看来,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受到了强烈的舆论压力,做出了重判或轻判的违背法律规范的判决,那么我们应认为做出不实报道或带有煽动性、倾向性报道的媒体利用其影响力对司法独立进行了干涉。

但是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舆论的监

督是对众多监督形式中重要的一环,它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甚至能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起到推动作用。实事求是、全面的报道不仅能起到正确的监督作用,还能起到很好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作用。

舆论或多或少都会对司法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个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则是判断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的区别了。如果司法过程中有不合法的行为,舆论将其披露出去,敦促其改正,则是起到了正面的影响作用,不仅防止了权力的腐败还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应界定为舆论监督;但是如果媒体的报道肆意添加主观色彩,对案件做出主观判断,无视“无罪推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民众做出倾向性和煽动性的不良导向的,则应界定为舆论审判。不论其是否对司法独立造成影响,这种舆论媒体的声音都是不能容忍的。

舆论的影响力如此之大,只有加以规范、引导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正确界定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不能任由不良媒体进行失实报道,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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