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
论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与舆论监督权之关系

论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与舆论监督权之关系作者:李霞发布时间:2008-04-15 14:41:52内容摘要:在一个民主的法治社会,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与媒体的舆论监督权都有它的功能和价值。
在我国,两者的冲突是随着对表达自由与审判公开的强调而带来的必然结果。
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不仅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也是在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本文论述两者既有一致的价值追求,又呈现一定的冲突关系后,提出正确划分媒体的表达自由和法官的公正独立的审判之间的界线,从而构建两者的平衡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独立审判权表达自由舆论监督权新闻媒体因其职业发展的特点与需要,对于法院的事务往往有超乎异常的兴趣。
掌控社会重大传播资源的新闻媒体对于未结案件的散播,造就强大的舆论价值倾向极其容易形成有效的“新闻审判”,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不小压力。
近年来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唇枪舌剑屡见不鲜。
在一个民主的法治社会,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与媒体的舆论监督权都有它的功能和价值。
在我国,两者的冲突是随着对表达自由与审判公开的强调而带来的必然结果。
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不仅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也是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冲突中的几种权利(一)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司法权作为区别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一种国家权力,起源于资本主义发展的中后期。
资本主义国家根据孟德斯鸠、洛克等分权理论学说,在国家机构的设置上,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离,并规定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行使、相互制衡,从而确立了审判独立的原则。
我国司法权的独立主要表现为审判权的独立。
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对这些原则传统的理解是把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对外独立,而不是指法官的独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的思想也在逐步发生变化,人们在改革审判方式的同时,对审判独立也提出了新的见解。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是保障国家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之间既存在对立也存在统一。
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调动社会公众的力量,推动司法机关更加快速和公正的行使法律职责;而在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也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一、对立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并不和谐。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可能会对司法公正性造成不利影响,限制了司法独立的行使。
例如,一些审判案件会受到媒体的滥用,通过不实报道、偏见和情感引导等方式,影响了公众对案件的正常理解和对司法的信任。
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给法官造成舆论压力,导致审判结果出现偏向等问题,从而损害了司法独立的行使。
第二,司法独立可能会对新闻舆论监督带来挑战和冲击。
例如,一些新闻机构可能会过度报道一些敏感信息,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导致司法工作的不公正。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平衡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自身的权利,合理地控制新闻报道的内容,以保证司法独立的行使。
二、统一尽管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存在一些对立关系,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可以建立的共同点,这有助于两者之间的协同作用。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可以推动司法机关更加积极、公正地行使职责。
例如,当新闻媒体披露某一类或事件的情况时,公众会感受到一定程度的震动,从而调动决策者更积极推动司法工作,及时查处刑事、行政或民事案件,并严惩违法者。
第二,司法独立可以帮助新闻媒体更好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的职责。
司法机关可以提供相关案件的信息、证据和法律条文等,并通过相关法律监督机构的支持,协助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并对不同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地报道。
三、案例● 对立案例:2018年,香港一名年轻人李泽钜因透露香港警方的机密信息,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以“泄露保密文件”和“串谋公职人员泄露保密文件”等罪名起诉。
案件审理期间,某些媒体过度报道该案,将李泽钜描绘成英雄人物,从而引爆不少网民的情感动哀,一定程度上对该案审理造成不利影响。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民主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
两者既有对立又有统一之处。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对政府和社会现象进行评价和批判的关键手段。
而司法独立则是判断和制裁各种违法行为的基础。
两者之间可能产生对立的情况,例如当新闻舆论监督对一些人的指责被认为过于激烈或没有事实依据时,这些人可能会寻求司法救济。
另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是司法独立的重要支持。
媒体的持续监督和公众的不懈追问有助于检查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为人们提供更多的信息,加强对司法的信任。
同时,司法独立也可以对媒体和公众的批评做出回应,认真地考虑和解决问题。
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说明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对立和统一。
1. 美国选举舞弊案在美国2020年总统选举过程中,前总统特朗普和他的支持者声称发生了广泛的选举舞弊。
一些媒体也报道了这些指控。
然而,这些指控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此时,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产生了对立。
媒体继续关注选举舞弊的问题,特朗普则试图用司法途径推翻选举结果。
最终,法院维护了选举结果,也宣布了特朗普的败选。
2. 新冠肺炎信息处理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爆发的初期,有媒体和专家对中国政府的信息处理提出质疑。
中国政府则声称在及时公开信息,并尽可能地预防和控制疫情。
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处于一种不完全的统一状态。
虽然社会公众和媒体在传达信息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但国际社会也对疫情进行了广泛的关注和评价,从而促进了疫情信息的透明度和解决。
3. 黄之锋案2019年,香港民主活动家黄之锋被判刑入狱。
这件事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质疑,并在媒体上得到了广泛的报道。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相互支持,对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新闻媒体一直关注这个案件的进展,以及司法部门如何维护人权和公正。
同样,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得到了媒体和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综上所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不是绝对的对立和统一,而是一种相互支持、相互影响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是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它们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如何取得平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进行权衡研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有效地协调平衡。
我们来看一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并进行合理表达意见的行为。
司法审判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不受行政、立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现代社会中,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被看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大众的力量,可以及时发现社会问题,对不公正的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而司法审判独立则是通过法庭来解决冲突纠纷,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都是社会中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针对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权衡研究。
我们需要合理界定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的边界。
网络舆论监督应该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行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审判独立则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的独立判断,不能受到外部的干扰和施压。
我们需要建立起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协调机制。
在网络舆论监督的行为中,应该尊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不能对正在审判的案件进行干预;而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舆论的意见,并通过透明公正的审判来获得公众的信任。
我们需要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让他们在进行网络舆论监督的时候,能够理性表达意见,不轻易传播不实信息,避免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同时也需要加强司法公正的宣传教育,让公众能够深入了解司法审判的程序和原则,从而提高对司法审判的信任感和公正感。
在总体上,我们需要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合理的、理性的、制度化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协调机制。
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平衡

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平衡摘要:近年来,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愈演愈烈,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的审判或多或少都受到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合理监督。
但是,如果对网络舆论不加以引导,则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舆论导向;独立审判;监督机制;和谐社会一、司法裁判与舆论的关系司法与舆论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关系,法院的司法裁判是一个专业的有示范意义的逻辑推演过程,必须有内在的规律,必须能维持自圆其说的逻辑。
它是以独立审判为根本的价值理念;舆论监督则是以公民主要通过各种形式实现的表达自由为基本的价值理念。
独立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言论自由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一项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等方面的表达自由在现实活动中的体现。
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取舍关系,而是不和偏废的并存关系。
独立审判对于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舆论监督既体现了尊重、满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表达自由,又能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于防止和惩治司法腐败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舆论的发展对于司法的挑战当今中国是个开放的国度,市场经济浪潮下,人民接受更为广阔的知识且也有更加广阔的平台发表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意见关注。
“媒体”、“微博”的力量日趋强大,每个人都渴望自己的想法意见被大家提倡和关注。
人们更多地是站在道德层面而没有深入的分析案情,因为他们并非是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法律工作者。
法官对于网络、媒体关注的热点当然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并且谨慎处理,以免导入负面舆论的漩涡。
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而不是民意代表机关。
法院的首要职责是适用法律,严格地说,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是受制于舆论导向,也不是直接顺从民意。
但现在的网络舆论由于网络的随意性,某些潜在的负面因素都可能干扰独立审判,影响法官的理性判断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官不是法学家,不应对热点法治问题发表评论。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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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三:!:=:2:!!!!!竺2::苎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卢亮姜钧户旯要钧摘要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媒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一种新媒介都会产生新的生活方式.然而在现代社会,媒介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媒介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它肩负着社会守望者,传承教育,舆论监督的责任.然而,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妨碍了司法的独立,甚至有时无法达到司法公正。
在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国司法界与新闻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司法活动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40-01一、司法独立概述司法独立是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封建司法独断的主张之一,它的提出具有针对性与革命性,促进了西方实现自由民主的目标。
司法独立具体内涵是指:司法机关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非法约束。
司法独立已经成为人类司法目标与现代法治国家行使法律时普遍使用的宪法原则。
司法独立始于远古社会,有首长或部落族长对内部斗争进行调停。
随着社会生产与管理的需要,渐渐需要一个专门的组织进行审判活动。
但当时司法活动比较复杂琐碎,所以分派给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并受到各方的阻碍,宗教的干预比较严重。
知道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提出“三权思想”理论,才逐渐形成近代司法权的概念。
正义性、独立性是司法互动本质要求。
离开独立性,正义性也无从谈起。
孟德斯鸠对司法的独立性提出了恰当的阐释:“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利,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这说明司法独立的意义重大。
只有做到司法独立,法官才能不受外界环境干扰,公正、客观地进行审判。
浅议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浅议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新闻传媒的快速发展,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与日俱增。
舆论对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司法独立受到了舆论的挑战。
两者间的矛盾亟待政治体制的改革来予以解决。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政治体制一、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概述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大部分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司法独立。
我国在法律上也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笔者认为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必须由国家的司法机关来行使。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依据是法律,不能为行政机关和个人所左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律纠纷。
“从广义上讲,所谓舆论监督是指一定社会群体(公众)对社会现实普遍的、共同的意见,其实质是代表公众的意志对社会现实做出强有力的主动回应,因而在实施社会监督方面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在狭义上讲,舆论监督可以视为新闻媒体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对舆论监督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冲突实际上,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和舆论监督权的存在着冲突的现象。
舆论对司法的监督远远超过了其应有的范围,形成了对司法独立的挑战,而新闻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冲击尤为突出。
司法独立要求法官居中裁判,摒弃外界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舆论的导向,不能偏颇一方,严格依据法律纠纷中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司法。
然而新闻报道因其职业的特点,其追求的是眼球效应,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可能会对事实作夸张性的描述,变相地误导了民众。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摘要】近些年来,公众舆论在维护个人权利﹑表达民情民意﹑揭露事实真相﹑监督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等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也出现了很多媒体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
司法独立与舆论自由在维护人权和社会公正上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然而两者间却存在着张性。
本文试图从两者冲突的原因入手来分析调和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其中主要就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谈谈看法,以求加快媒体监督的立法和相关司法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舆论审判司法公正新闻自由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对审判公开的原则逐步得到落实,然而日益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却层出不穷,在这种复杂的环境下,被称为“第四种权力”的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正在不断地扩大,而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一﹑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1﹑司法独立在当今的西方社会,司法独立最基本的价值在于,它能够维护权力制约关系中司法体系的独立性,而这使得司法权可以不受行政权的干预。
司法独立即意味着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当中,司法实体拥有法律自主性。
司法独立应当包括两个层面: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
从制度层面上讲,司法独立又可被分为内部独立、外部独立和法官独立三个方面,而从观念层面上讲,司法独立就是形成司法机关自己的职业化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从这一宪法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独立只属于相对独立。
从现实情况来看,司法的独立性还比较差,比如政府与司法机关之间就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或调查取证时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配合,如果脱离政府,司法机关难以正常地开展工作;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通过政法委员会对司法机关施加一定的影响。
这一结构就是严重违背司法独立原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长期工作、生活在一定领域,从客观上必然会与周围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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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司法过程公开对于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正义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引入舆论监督机制则是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
但是,随着网络舆论的兴起并与传统媒体、民间媒体合流之后,一些社会影响力很大的案件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对法官形成道德绑架,影响司法独立,使得最终结果变得不那么“公正”。
这样的舆论向导所引起的结果往往被法律人批判为“舆论审判”,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下面,我将从法理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入手,阐述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问题。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由此看来,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受到了强烈的舆论压力,做出了重判或轻判的违背法律规范的判决,那么我们应认为做出不实报道或带有煽动性、倾向性报道的媒体利用其影响力对司法独立进行了干涉。
但是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
舆论的监
督是对众多监督形式中重要的一环,它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甚至能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起到推动作用。
实事求是、全面的报道不仅能起到正确的监督作用,还能起到很好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作用。
舆论或多或少都会对司法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个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则是判断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的区别了。
如果司法过程中有不合法的行为,舆论将其披露出去,敦促其改正,则是起到了正面的影响作用,不仅防止了权力的腐败还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应界定为舆论监督;但是如果媒体的报道肆意添加主观色彩,对案件做出主观判断,无视“无罪推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民众做出倾向性和煽动性的不良导向的,则应界定为舆论审判。
不论其是否对司法独立造成影响,这种舆论媒体的声音都是不能容忍的。
舆论的影响力如此之大,只有加以规范、引导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正确界定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不能任由不良媒体进行失实报道,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