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变得极快,信息的获取也变得极为方便。
这种趋势使得舆论监督的力量得到了极大的增强,同时也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使司法公正的追求更加严格。
互联网为广大民众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使得他们能够随时随地参与到舆论的讨论中。
这一舆论的力量,使得司法机关被迫在决策和裁判过程中更加慎重和谨慎。
他们需要更多地考虑到公众的意见和期望,避免了过去司法决策过于封闭和自我中心的问题。
这种公众参与,的确有助于减少司法决策的偏颇,更加客观和公正地对待案件。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使得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公开。
过去,司法机关的工作往往是隐秘而封闭的,公众对于司法裁决和程序了解甚少。
现在的互联网时代,人们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找法律法规和判决案例,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和决策过程。
网络舆论的监督和关注,也使得司法机关不敢进行不公正的操作和暗箱操作。
这种公开透明的司法过程,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多的证据和信息。
在过去,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仅依据受限的证据和信息进行判断和决策。
现在通过网络平台,各种各样的信息和证据被广泛传播并共享。
这些信息不仅包括公众对于案件的评论和观点,还包括了各种证据的曝光和公开。
这些证据和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有助于揭露和防止司法腐败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辩护材料,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也带来了一些困扰。
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广泛性,使得人们能够随意发布和传播各种言论和信息,包括一些错误和不实的内容。
这些信息可能会误导公众和影响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也可能受到一些恶意和不理性的力量的操纵,从而导致舆论偏向和不客观。
这些问题都需要司法机关和公众共同努力解决,保障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构建舆论对司法裁判的正向影响

构建舆论对司法裁判的正向影响司法裁判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对于司法裁判的公正、专业和有效能否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直接关系到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构建舆论对司法裁判的正向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提高司法公正性舆论对司法裁判的正向影响,体现在能够提高司法公正性。
舆论可以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促使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不偏不倚,认真细致地审查案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受权力或利益干扰,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同时,舆论可以引导社会公众对司法案件进行合理的评价,避免出现过度扩大或缩小社会影响、影响司法裁判的情况。
二、提升司法专业性舆论对司法裁判的正向影响,还可以提升司法机关的专业性。
舆论可以在公开审判、公开调查和公开问责的过程中,引导司法工作人员积极投入司法实践,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只有通过有效的舆论引导,才能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确保司法裁判的制度性做法得到规范并得到推动,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加强司法效率舆论对司法裁判的正向影响,还可以加强司法机构的效率。
舆论可以通过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司法案件的预防和调解工作,促进司法案件的快速审理和有效解决;同时,舆论可以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为司法机关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四、保障司法公信力舆论对司法裁判的正向影响,还可以保障司法机构的公信力。
舆论可以及时、准确地传达司法机关公布的司法信息和结果,形成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舆论引导组织更多的群众观看、参与,让司法裁判的过程更加透明、公开,进一步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并促进司法制度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构建舆论对司法裁判的正向影响,关乎司法机关的公正、专业、有效和公信力,是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以此为契机,公共媒体、社会各界应全力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参与司法裁判工作,利用社交媒体、互联网等新媒体手段,促进司法公正、专业、有效和公信力的持续提高。
舆论监督下的司法审判

舆论监督下的司法审判作者:张圆雪王薇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1期摘要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审判独立又是保证审判公正的重要原则之一,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社会现状对如何把握舆论监督权和司法审判独立性之间“度”的问题进行研究,以便发挥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审判公平正义作者简介:张圆雪、王薇淇,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337近来,雷洋案、“杀辱母者案”等案件在微博、微信等引起热评。
对于此类现象,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徳咏在山东调研时指出“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感情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司法审判应当如何尊重人民群众的情感和道德诉求?如何把握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两者之间平衡?一、司法审判概述司法审判是由《宪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客观事实进行公正审判的活动。
审判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通过审判活动,惩罚犯罪、解决纠纷,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利,实现法治的公平正义。
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对公平正义的实现作用,司法审判也需要保证公平正义。
首先,需要保持其独立性。
社会是由复杂的社会关系密切交织联系的集体,社会中团体或个人的行为必然会受到各密切关系人的影响,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也不例外。
故此,《宪法》赋予了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利。
其次,权力需要制约,审判公正离不开有效监督,司法机关除了需要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机关的监督外,更需要公民的监督。
《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权利。
最后,我国《宪法》还规定了法院公开审判的制度。
公开审判的设置和媒体网络的发展为社会舆论监督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更多的公民开始关注司法审判,发表自己相关见解和看法。
二、舆论监督及其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舆论,《辞海》中的解释是:公众的言论。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加强了司法公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互联网,信息的产生、传播和获取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
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到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对司法判决进行监督与评价。
这使得司法活动更加公开透明,有助于减少滥权和腐败现象,提高司法公正性。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推动了司法决策的合理化和民主化。
互联网为公众提供了广泛的表达意见的平台,使得公众可以对司法决策提出批评、建议和质疑。
司法机关在面对公众监督的也会更加审慎地考虑和权衡各方意见,推动司法决策的合理化。
这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减少决策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增加司法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一定的干扰和困扰。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往往以个别案件的声势浩大为特点,容易引发热点、敏感、甚至是虚假的舆论。
这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在面对舆论压力时,难以保持冷静和客观的判断,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由于参与者众多,缺乏专业性和专业判断,容易出现错误和偏见。
这可能导致对司法活动的不正确评价和不公平批评,对司法公正产生误导和消极的影响。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复杂且多样化的。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舆论监督的优势和限制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应鼓励公众参与司法监督,同时加强对舆论监督的引导和管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专业判断能力,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机关也应加强自身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主动回应公众关切,增加对外的沟通和解释,以建立司法信任,稳定司法秩序。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有益影响。
构建舆论对司法裁判的正向影响

构建舆论对司法裁判的正向影响【摘要】舆论在司法裁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司法裁判产生着积极的正向影响。
舆论监督可以促使司法部门更加公正、透明,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舆论能够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公正性,增加人们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舆论还可以加大对司法腐败和不当裁判的监督力度,促使司法机构遵守法律、保持廉洁。
舆论可以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水平,促进司法体制的健康发展。
舆论可以增加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接受度,使人们更加理解和尊重司法决策。
舆论对司法裁判具有积极的正向影响,舆论监督是建设更加公正司法系统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司法裁判, 舆论监督, 公正, 透明, 公信力, 司法腐败, 监督力度, 司法改革, 司法水平, 接受度, 正向影响.1. 引言1.1 了解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舆论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对司法裁判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可以对司法裁判造成负面的影响。
了解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舆论在司法领域的作用,并为建设更加公正的司法系统提供参考和借鉴。
舆论在司法裁判中所扮演的角色不仅仅是传递和反映信息,更重要的是其监督和引导作用。
舆论可以通过监督司法部门的工作,促使其更加公正、透明地进行裁判。
舆论的监督作用可以有效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公正性,从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了解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对于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水平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当我们深刻认识到舆论在司法裁判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更好地利用舆论的力量,推动司法改革,提升司法水平,建设更加公正的司法系统。
1.2 舆论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舆论在司法裁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深远的影响力。
舆论的力量可以直接影响到司法部门的裁判结果,使其更加公正、透明。
舆论监督可以促使司法部门更加慎重地处理案件,避免主观情绪和不当因素的干扰,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舆论的持续关注还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让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机构的裁判结果。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在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的力量日益强大,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舆论监督通过信息传播的快捷和广泛,使得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更加科学和公正,提高了司法机关的依法公正办案水平。
互联网舆论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该角度对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方面,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可以帮助人们对司法公正进行评判和监督,减少司法机关的滥用职权和不公正行为。
互联网的快捷和广泛传播使得事件的信息可以迅速传递到全社会,人们可以迅速了解到各种案件的细节和状况。
通过各种社交媒体平台和网络论坛,公众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和观点,对司法机关的办案行为进行评判和监督。
这种舆论监督形成了一种公众参与的机制,使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更加慎重和公正,以免受到舆论的压力和批评。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也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网络上的信息可信度难以确保。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信息的真伪难以判断,虚假信息和谣言很容易传播。
一些人可能会利用网络进行恶意诽谤和抹黑,对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这会给司法公正带来困扰,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受到错误的舆论压力导致判决不公。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容易被操控。
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可能会通过网络攻击和造谣来影响舆论,干扰司法正常的运作。
还有一些人可能会使用网络匿名身份进行诽谤和攻击,导致舆论出现偏向性,使司法公正受到负面影响。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需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提高网络信息的可信度。
公众也应该保持理性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在面对舆论时不盲从,不轻易受到舆论的影响。
司法机关也应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关注和分析,及时纠正网络上的误导和错误信息,保证司法公正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呼格吉勒图案中的媒体审判与舆论监督

呼格吉勒图案中的媒体审判与舆论监督本文从2014年在全国引发了广泛社会影响的呼格吉勒图案出发,探讨再审案件中的媒体审判与舆论监督现象。
文章首先对媒体审判作了概念上的界定;其次,通过逐一例举本案中的媒体审判实例,分析了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并重点对“两审”与再审过程中的案件作出性质上的区分,探讨了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代表的再审案件中媒体审判因素的特殊性所在;再次,文章分析了媒体在再审案件中应该如何合理履行舆论监督职责,避免二次伤害;最后的余论部分,笔者对媒体报道一般冤假错案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做出说明,并着重提出了两点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媒体审判,再审,监督引言呼格吉勒图案1(以下简称“呼格案”),是指1996年内蒙古自治区一名18岁青年呼格吉勒图被错误地认定为一起奸杀案的“凶手”,并于当年被执行死刑的冤案。
2005年,该起奸杀案真凶赵志红落网,并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引发了社会对呼格案的广泛关注。
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开始对呼格案进行复核调查,并于当年得出结论,认为呼格案当年的判决证据不足。
然而此后长达9近年的时间里,呼格案并未进入再审程序。
直至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对呼格案重新立案再审,并于次月15日对已遭冤杀18年的原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作出了无罪判决。
呼格案平反后,公众对该案被发现明显疑点(2005年真凶赵志红落网)后近9年时间内未被立案再审提出了诸多质疑。
事实上,由于1996年呼格案的办案人员随后几乎都得到了职位上的提升,成为内蒙古公检法机关里的重要把关人,这就使得翻转案件阻力重重。
呼格案是否进入再审程序,似乎演变成了一场舆论对抗国家机器的拉锯战。
在这一拉锯过程中,媒体所表现出来的特殊作用受到广泛关注:有人认为,是媒体促成了冤案平反,值得肯定;也有人认为,媒体先于法院“再审”了该案,不符合新闻专业主义精神。
由于呼格案在这些关注乃至质疑中表现出的独有的代表性与特殊的里程碑意义,该案入选了“2014年中国新闻法治十大影响力事件”。
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作者:徐敏来源:《商业文化》2012年第01期摘要: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1年9月29日,李昌奎被依法执行死刑。
舆论对这两个案件连篇累牍的报道让广大民众意识到案件的影响力,舆论监督促使了个案司法审判的结果不仅仅是对个案的终局判决,也扩大了个案司法审判结果对社会广泛的教育意义以及突出了舆论监督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性。
但是,司法权是一种特殊的判断权,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舆论监督是一种事实监督,不能替代法律监督,司法审判需要舆论监督,但不能被社会舆论的压力左右案件的法律裁决。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审判中图分类号:DF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024-02首先回顾一下“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以下简称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再审案”(以下简称李昌奎案)两个案件。
药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45分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包括受害人张妙丈夫王辉在内的近30位亲属到庭旁听,中央电视台等数十家中省媒体及400余名在校大学生到场旁听。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药家鑫在讯问中说,自己于2010年7月拿到的驾照,轿车属于他名下,2010年6月购买。
他承认在案发时内心非常害怕,杀人只是一念之差,而作案的凶器是一把长二三十公分的单刃切肉刀,是他在案发当天在超市买的。
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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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介入在我国已悄然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集中反映最广泛民意的新闻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开透明。
在“呼格案”的发展历程中,新闻媒体持续的报道促使广大民众形成了自己的认知,网络上各种意见层出不穷,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舆论场,从而推动“呼格案”再审,重塑了司法公信力。
关于“呼格案”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毛纺厂的职工呼格吉勒图在值夜班时,听到女厕内有呼喊声,便急忙前往。
当他赶到时,女子已遭强奸且身亡。
61天后,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
2005年,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被抓获,其落网后交代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是“4.9”女尸案。
但赵志红在一审被判死刑后,始终未进行二审。
直到2014年10月,内蒙自治区政法委在获得多个信源的消息证实后,决定自11月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
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无罪。
12月16日,呼市检察院经对1996年“4·9”案进行审查,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决定成立调查组,对“呼格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
12月3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元。
“呼格案”形成的舆论监督格局1、舆论领袖的意见引导舆论领袖亦被称为意见领袖。
这一概念由拉扎斯菲尔德等人在《人民的选择》一书中提出,其认为,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二级传播”现象,承担“二级传播”使命的是舆论领袖,其模式是“大众传播→舆论领袖→一般受众”。
[1]舆论领袖是意见的生产者,舆论领袖将生成的意见传播给媒体,再由媒体传播给大众或大众中的人际传播说服者。
公众舆论的大规模形成,需要舆论领袖的引导,将局部舆论演化为社会舆论。
[2]舆论领袖向广大受众提供其预设立场,是受众获取信息、知晓事件的关键。
没有舆论领袖,绝大多数受众很难及时知道千里之外的事情,更难以对这些事件形成自己的判断。
在“呼格案”的长期演变过程中,有两位尤为重要的舆论领袖,他们的每一次报道都引起广大受众的关注,是受众获取有关该案信息的重要来源。
(1)汤计——“呼格案”最早报道者新华社内蒙古分社政文采访部主任、高级记者汤计是“呼格案”最早的报道者。
9年来,汤计针对“呼格案”共发了6篇内参(如表3.1所示),一直呼吁再审“呼格案”,不仅将呼格吉勒图案由幕后推向前台,更以深入、翔实、准确、权威的调查推动此案进程。
2011年5月5日,汤计发表《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一文,引起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高度关注,其后成立案件复查小组,成为推动案件再审的关键。
表3.1 汤计为查明“呼格案”所发的6篇内参时间内参名称内参内容内参影响2005.11.23 《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如实反映采访毛纺厂命案的相关内容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的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于2006年3月初,成立了以副书记宋喜德为组长的“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复查组2006.12.08 《呼市“系列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讲述了赵志红当年作案时的经过和心态,办案干警的笔录,对赵志红、呼格吉勒图谁是“毛纺大院杀人案”真凶的分析,以及自治区政法委对呼格案的复核结论等内参发出8天后,赵志红从看守所递出一份写给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偿命申请书,称自己是4·09杀人案的凶手,请求检方彻查2006.12.20 《“杀人狂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如实反映赵志红的偿命申请呼市中院对赵志红的一审被暂时“休庭”2007年初《死刑犯呼格吉勒图被错杀?——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上)》以及《死者对生者的拷问:谁是真凶?——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下)》重新梳理呼格吉勒图案件的相关材料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新华社《瞭望》新闻周刊的关注对此进行报道,致使此案成为国内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2007.11.28 《内蒙古法律界人士建议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呼吁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没有实质性进展2011.05.05 《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再度梳理案件,呼吁重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让真凶受到应有的惩罚引起最高院领导重视,批示下来,内蒙古高院新任院长胡毅峰成立五人复审组(2)朱顺忠——率先报道“呼格案”将启动重审程序北京《法制晚报》深度部主任朱顺忠是继汤计之后又一位推动该案进展的舆论领袖。
从2005年至今,朱顺忠一直关注“呼格案”,不断地为案件发展奔波。
每当有新的发现,朱顺忠都以文字的形式通过媒体向外界传达,成为引领“呼格案”发展的重要人物。
2014年10月30日,朱顺忠在《法制晚报》上发表《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即将启动重审程序》一文,在社会及网络上引起轰动。
随后,还发表了《呼格案再审结果审判现场:其父母抱头痛哭》、《呼格案18年前专案组组长已近30天未公开露面》等多篇文章,推动了“呼格案”的再审。
2、媒体重视传播规律,巧设议程设置大众传播具有有公众“设置议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
[3]在“呼格案”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大众传媒设置多重议程,分别覆盖了追责、赔偿、反思、功臣等方面,如《法制晚报》针对“呼格案”设置了“聚焦呼格案”专栏,及时报道案件的最新进程。
此外,新华社于2015年1月22日对“呼格案”做出巨大贡献的汤计予以表彰,记个人一等功等等,引发了舆论持续热议。
在“呼格案”发展过程中,传媒作为探照灯,设置多重议题进行传播,以独特的功效影响着案件的推进,不仅使得社会对“呼格案”有了全面的认知,而且还对案件的再审、澄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网络媒体舆论彰显出巨大力量网络作为一种自由表达意见的公共平台,由于独特的交流性、沟通性、交互性、及时性以及隐匿性等特点,舆论的形成更迅速、更广泛,而且更接近读者和网民的真实表达,更能体现出民意。
[4]在“呼格案”中,网络媒体保持着高度的关注。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之后,网络上形成了一股舆论热潮,大力推动了案件进程。
在新浪网上,网民自发设置了多个话题,如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呼格案嫌犯受审、呼格案再审、呼格案国家赔偿205万、呼格案赔偿决定书曝光等等,其中“呼格案嫌犯受审”话题自2015年1月5日创建至1月28日,阅读达2393.1万,3447人参与讨论,话题置顶微博被多次转发,曝光量高达12774487。
此外,各大网站如搜狐、网易、澎湃新闻等都对此案进行了相关报道。
4、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互动,形成媒体联合力量在2014年前,除了汤计、朱顺忠两位舆论领袖持续跟进“呼格案”外,鲜有传统媒体进行报道,而网络媒体上质疑之声不断,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传统媒体,使关注“呼格案”的媒体越来越多。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不少媒体纷纷就“呼格案”进行了相关报道。
《法制晚报》率先发表《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即将启动重审程序》的的报道,被各大网络媒体进行转载,众多网友也纷纷就此案件发表意见。
在“呼格案”中,传统媒体及时发声,反映、影响、引导了社会舆论,而网络媒体的介入更是起到了“聚合”、“放大”的作用。
网络汇集了各大媒体的报道,将它们的声音扩大,从而把舆论推向了高潮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新闻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治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5]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分为两个方面:良性的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与非理性的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综观“呼格案”的整个演变过程,不管是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的新闻舆论监督,都是具有理性的。
不管是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还是微博上的话题讨论乃至网络论坛中的跟帖,都呈现出渴望案件早日水落石出,还蒙冤者以清白的正能量。
这种良性的新闻舆论监督在“呼格案”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促进其进入复审程序。
随着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兴盛,传统的把关人作用不断弱化,舆论信息的传播更及时、便捷,网民可以自主设置议程。
借助网络舆论场,网民可以自由地在网络时空的任一时段、任一地点发布信息,信息一经发布就能立刻产生“场”力作用,迅速形成舆论。
[6]在“呼格案”中,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与网络上的发声相联动,媒体的每一次报道都引起成千上万人的关注,从而共同促进“呼格案”朝着公开透明的方向行进。
结语法治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现代化程度、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号召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司法实践必须不断倾听社会的呼声,接受民众的检验,而新闻舆论监督是民意的“聚合器”与“反应器”,尤其是在推动重大冤案的平反过程中不可或缺,其能够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信力。
为此,应正视新闻舆论监督在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真正实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平衡。
注释:①刘建明.纪忠慧.王莉丽.舆论学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②刘建明.舆论主体、舆论泡沫与舆论领袖的历史之境[J].新闻爱好者,2014年第8期.③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版.④王梅芳.舆论监督与社会正义[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⑤江宜怀.舆论监督与公开性[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⑥王越,梁刚.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互动——以“邓玉娇案”为例[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