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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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大众舆论:公众对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司法审判:司法机关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全部法律过程从三部分论述:大众舆论保证司法审判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得一句话,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司法审判中,法官裁定案件便赋予了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利,不加以制约,定会导致腐败。

舆论具有公开、广泛、便利、迅捷的特点。

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让司法全过程在聚光灯下进行,利用舆论强大的威慑力,能有效制约司法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使审判严格根据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条文,从而保证审判的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被毒打而死,官方却坚持他是正常病死。

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

如果不是舆论的关注,从而保证了司法公平,孙志刚或许如今仍死不瞑目。

大众舆论反应民众意愿,关注司法能增强大众的法制意识,对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德国的学者强调: “法官以国民的名义宣示法律, 必须倾听宣告在国民间所引起的反响。

”--转引自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0年1 月版, 第145 一146页请大家仔细想一想:为什么会有司法?司法用以解决社会中的纠纷与问题,其结果理应让大众信服。

如果司法不倾听大众舆论,导致的必定是民众不解、不满与怨气,进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

试想,一个不相信司法的社会会是怎样?人们将以自己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争吵,争斗,甚至武力解决便会成为常事。

这还是现代文明社会吗?一个动荡不安社会,这样的严重后果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吗?倾听舆论的声音,符合社会共同的利益。

在大众关注司法的过程,其实也是不断学习法律,更清晰地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过程。

这样,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法律愈发明晰,增强了民众的法律意识。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精编版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精编版

……………………………………………………………最新资料推荐…………………………………………………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今天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还是弊大的标准就是看能否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首先,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对于大众舆论,无论法官接受还是拒绝,在权衡利益时,无形已经受到舆论的影响,这就影响法官判案所要保持的中立性。

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而大众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对于司法审判的案件来说,大众舆论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网络审判,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看药家鑫案,面对采访,一个堂堂七尺男儿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药家鑫父母也积极凑钱来弥补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

从受害人方面,在对被害人父亲张平选的采访中,能够看出被害人父亲张平选也不希望药家鑫判处死刑。

药家鑫应该受到刑罚的制裁,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能够达到预防犯罪。

在药家鑫杀人案中,如果没有外界的干扰,法官作出理智的独立审判,结果不一定是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公正具有破坏。

审判活动本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法官要保持中立态度,而大众舆论,一方面对法官直接影响,案件尚未审判舆论已经形成相应的评价,对法官以形成心里压力,司法公正无法保证,另一方面,舆论引起相关部门及领导的关注,进而向司法人员传递压力,迎合舆论判断,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损害。

如李昌奎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最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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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x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2 分 30 秒陈词: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xx 年 3 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 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

5 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xx 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

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

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xx 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

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

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

20xx 年 4 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xx 年 12 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

截止12 月 24 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

重审判决改判 5 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20xx 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第一篇: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媒体介入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一辩稿

媒体介入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一辩稿

媒体介入对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

就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首先明确几个概念。

媒体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

介入意为参与、参加。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

而利弊大小的比较在于某一事物对另一事物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所以今天我方评判的标准是:人民通过媒体这一渠道参与到中国司法体系中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的落实和进步。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人民可以通过媒体更好地推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首先,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但现行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且存在可优化空间,法律制度也有健全的需求。

如现行刑罚制度中,对于罪行的判定和量刑的不确定,导致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人民作为法治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且应该参与到我国司法建设中去,而媒体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渠道。

媒体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集中起来,进行报道和发布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使得一些没有被发现的漏洞暴露出来进而得到司法部门的解决,从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二,媒体介入能有效监督司法行为,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开公正。

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公诸于众,如证据的收集渠道是否正当,审讯方式是否合理,审判流程是否完整,从而,提高司法腐败的风险,增加司法腐败的难度,降低司法腐败发生的几率。

就好比“躲猫猫”事件中,随着舆论抨击热潮迅速掀起,最终查明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后导致死亡。

媒体介入作为公开案情事实的手段之一,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正是媒体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媒体的监督作用视为医治司法病疾的一方良药。

第三,媒体介入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法官所做出的判决是否紧密的切合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因此媒体就成为了监督司法结果落实的眼睛。

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是无法落实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人民对于司法结果存在异议的重要原因。

例如“捡金案”和“许霆案”中,在媒体的质疑之下,使得司法结果避免了法制本身漏洞带来的缺陷,使他们得到了应有的审判。

网络舆论一辩稿

网络舆论一辩稿

网络舆论一辩稿一辩稿123谢谢主席,向在场的各位问好,今天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事件为核心,具有及时性,广泛性,开放性等特点,体现网民对事件基本观点的综合性表达。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达到理想状态,体现出公平正义的原则。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首先,网络舆论具有开放性、广泛性的特点,促使大家对司法事件关注,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减少司法腐败,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河南安阳中院副院长受贿54万元却被人为私下减刑,正是因为网络舆论持续关注评价与更新处理,促使其受到应有惩罚,促进司法公平与正义。

因此,网络舆论作为一种社会力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权利的不正当使用,能够对司法审判过程进行的适当监督,减少权力对司法的干预,促进司法过程合理化及司法体制的完善其次,网络舆论思维的多元性能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更多思维视角,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在网络上,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与看法,给司法机关在审判时以不同的思维视角,使其更全面考虑问题。

网络舆论代表着各个社会阶层民众对事实客观的普遍看法,为司法人员提供了更多的思维视角,避免他们因囿于专业思维而有失偏颇,促进了司法公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精神和法制社会的建立与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司法的日趋成熟与完善,二者终极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司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网络舆论是基于公众对公平正义普遍认知和追求评判以追求公正。

二者虽然方式不同,但其深层次目的都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归复与实现,都是致力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无论网络舆论与判决结果是否相一致,都能够促进司法工作人员的深入思考一类案件,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甚至可以促进国家法律的完善;同时民众在网上讨论案件过程中,能有效促进法律意识传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网络舆论更加理性化,这些无异于为司法的公正起到巨大作用。

大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一辩稿

大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一辩稿

⼤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辩稿谢谢主席,现场的各位⼤家好!听完了对⽅辩友⼀番慷慨激昂却漏洞百出的论述,让我更加坚信了我⽅观点,⼤众舆论对于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

让我们看看对⽅的错误所在,其⼀,……,其⼆,……只有明确了定义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让我对对⽅的定义进⾏补充。

(当社会出现某⼀新问题时,社会群体中的个⼈,基于⾃⼰的物质利益和⽂化素养,⾃发地、分散地表⽰出对这⼀问题的态度。

持有类似态度的⼈逐渐增多,并相互传播,相互影响,凝聚成引⼈注⽬的⼤众舆论。

由此可见,)⼤众舆论具有⼀定的社会影响,强烈的倾向性和情感⾊彩。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司法公正建⽴在司法独⽴的基础上,⼜包含程序公正,即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和实体公正,即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前者为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后者为根本⽬标。

基于上述概念,再让我们来看看⼤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带来的不利之处为什么说是全⾯⽽不可控的。

⾸先,要谈司法公正,就要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即司法的独⽴性。

司法权的独⽴性是其基本属性之⼀,我国宪法第126条,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都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独⽴⾏使审判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司法权的独⽴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

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公众毕竟不是法律⼯作者,⼤众舆论往往带有很⼤的随意性和情绪性,对事物的评价标准具有很⼤的主观性。

是否甚⾄会出现“舆论审判”的情况?回顾马加爵案,案件尚未定论,媒体⽹络上便充斥着暗⽰马加爵将被判处死刑的⾔论;甚⾄在张⾦柱⼀案的判决书中出现了“不杀不⾜以平民愤”之类的⾮法律⽤语,舆论是否绑架了审判结果?⽽《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

”今⽇被舆论左右丧失了独⽴性的司法权将来⼜会被什么左右?司法公正⼜从何谈起?其次,⼤众舆论⾃⾝存在其全⾯的不可控的弊端。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谢谢主席,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

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

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

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

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

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

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網絡輿論的非理性、主觀性、不可控性都與司法的理性、客觀、規則等精神相衝突,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给司法活动提供理性的参考和监督,而且还破坏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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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

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

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

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

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

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

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網絡輿論的非理性、主觀性、不可控性都與司法的理性、客觀、規則等精神相衝突,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给司法活动提供理性的参考和监督,而且还破坏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它對于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折射出的是當前司法體制的不完善,我们只有从体制上釜底抽薪,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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