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第一篇: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地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地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成才杯”第二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近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监督日益彰显出巨大的力量,一方面它有效推进民主化进程,为公民积极参与民主政治,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在另一方面,我们看到舆论与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又确实存在着一些冲突。
民众激愤的情绪容易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
究竟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如何呢?让我们期待辩手的精彩阐释。
【名词解释】1.网络舆论网络舆论也具有舆论的本质属性。
因此,网络舆论是公众(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
释义舆论的本质是公众对某一事务一致意见的表达。
网络舆论也具有舆论的本质属性。
因此,网络舆论是公众(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
特点同时,网络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具有许多传统媒体所没有的新特征。
而基于网络之上的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崭新的、特殊的舆论形态,也具有区别于传统舆论(基于报刊、电视、广播以及其他传统媒体形成的舆论)的新特点:1、时间和空间上更具广泛性。
这是由网络媒体本身的特质决定的。
因为网络舆论总要建立在一定的网络信息基础上。
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直接导致了舆论的广泛性。
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空间上,网络传播不受国别疆域的限制。
只要在网上发布一条信息,即使收件方远隔重洋也能轻松获取。
作为网络舆论主体的数亿网民散布于世界各国、各个地区,构成一张四通八达的信息网;时间上,网络舆论所受的束缚也越来越小,这是网络传播追求时效性和全时化的结果。
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网络传播时间和空间上的广泛性呈逐倍增长的趋势。
在这基础上形成的网络的主体、对象以及影响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2、形成和反应的快速性。
网络本身传播的迅速性是网络舆论形成和反应快速性的根本原因。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一、定义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二、论证思路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
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
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
(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
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
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
四辩总结

尊敬的主席、评委、霸气的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同学们,大家中午好:很高兴能够和正方进行这场辩论,对方所陈述的一切,我们并不否认,诚然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司法公正,但是对方显然是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没有客观的看待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弊端,身为当代大学生,看似可爱,但却可悲。
网络舆论本身的职责是给予社会大众提供一个思考方向,一个负责的媒介,并没有权利将自己的三观强加给网民。
试问哪部法律赋予网络舆论对一个正在审理的案件评头论足甚至在审理结果之前先行审判的权利?又是谁赋予了那些所谓的意见领袖将那些所谓的民意强加在法官身上的权利?又有谁让网络舆论主宰了司法,让司法的公正被所谓的民意肆意践踏?又是谁告诉我们网络舆论就等于民意?正如对方一二四辩回答的那样,任何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网民在无意中被媒体审判绑架却不自知,用世俗的观念来绑架司法,对案件评头论足,严重影响了司法审理的独立,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网络舆论以正义自居,但却矫枉过正,给司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一些人甚至在网络中将自身神圣化,在网络中无所不能,其影响力甚至超过了案件审理的法官,甚至能够主宰生死,我无法想象这样的公正又有何公正可言?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却不知网络舆论越是无限制的对司法干预,越是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正,矫枉过正的结果是畸形的司法,进而造就一个畸形的社会。
而缺少法律的专业性,使得网络舆论倾向的结论并不符合法律规范。
每当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公众心中的结果不一致时,便会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攻势,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谴责之声,激愤的情绪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尤其是当非理性的观点在传播过程中相互感染,使其影响不断加大,最终形成“舆论审判”,此时网络舆论就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追求的是司法公正,但却更多的是妨碍了司法公正,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却绑架了司法,让司法偏离公正越来越远,这不正是说明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吗?所以,我方坚持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网络舆论四辩稿

四辩稿谢谢主席,各位观众,大家好!很感谢正方的提问,但我方依旧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是利大于弊”。
众观整场辩论赛,对方辩友的发言可谓十分精彩,但还是有几个观点我方不敢苟同。
第一:很显然今天对方辩友犯了主观的错误,把一切归结于现今网民的素质不高,司法制度不完善,因此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但是如果网民的素质提高了,司法制度完善了,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说网络舆论于公正司法利大于弊了呢?那我可不可以认为对方辩友先是坚持了您方的观点,而后又赞同了我方的观点呢?再说了这只是在国内,我们放眼世界,中国人口虽多也就是全世界的五分之一,面积就只有7.7%了,希望对方辩手不要以偏概全,模糊视听。
第二,对方辩手今天一直试图用网民不理性,存在主观性和情绪偏向来说服我方,明显你们单薄的辩驳无法征服我们强悍的心嘛,从立法的角度促进司法的公正,这些无不是网络舆论固有的特质,不会因为参与的人不同而改变,更不会因为网民的情绪问题而发生改变。
而司法公正需要的是阳光司法,需要将司法程序透明公开,以便于人民的监督;需要在司法与人民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与人民进行沟通交流。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特质,二者才会一拍即合,一见钟情,相得益彰的。
下面有我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首先,2003年的孙志刚案,2005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2006年的彭宇案,2008年的“周老虎”事件,2009年云南晋宁县的“躲猫猫”事件,他们那个案件不是在民众的监督下,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而完成的.试问对方辩手,要是你遇到这种事情,你没钱没权,难道就不想依靠民众的力量么?难道你就坐以待毙么?难道你就看着他们逍遥法外么?再者,我们知道,上网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正是这种便捷的方式,能够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对司法的讨论中来,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公平正义是一个时代的主流价值观,网络舆论提供了一个互动的平台,能够在法律与人民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让法律倾听民声,让人民理解法律,有利于公正的实现.例如在”邓玉娇案”中,正是由于广大媒体和无数网名的关注,才使得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审理,使民众看到了正义的曙光,因此,社会舆论在扩大办案效率,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执法能力,促进司法人员文明办案,办好案,办铁案,办精案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最后我只想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网络舆论能有效的防止暗箱操作!”所以我方坚持”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是利大于弊”.这样才不会导致案件久述不立,久立不审,久审不结,久结却无果的现象的发生.谢谢大家!。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
十分感谢对方辩友的慷慨陈词,我们都达成了一个共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对方的辩友还有许多不妥之外。
的确,如对方辩友所说那样的,网络舆论是网民们行使其监督权的一个途径,网络舆论的确是将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多样化,扩大了其平台,这一部分利处我们不可忽视。
但对方辩友却错误的将网络舆论与网络舆论监督对等起来。
在司法过程中网络舆论真的只扮演着监督这一角色吗?其实不然,如今网络舆论是网民们通过网络对某些事件发表自己的意见,“网络舆论未申先判”的现象屡见不鲜,甚有“肇事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类的尖锐词语,面对这样的现象,对方辩友还认为网络舆论仅恪守与监督这一位置吗?再者,对方辩友将网络舆论可以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力这一效果扩大化了。
其实仔细想想,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并不止于一种,还有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信访制度等等。
并没有说只有网络舆论可以保障到群众的监督权的,也就是说,对方辩友所说的这一点利处,其实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不是吗?第二,对方辩友一直将跟我们讲,网络舆论中涵盖了很多人的观点,网络舆论中众向所指的的判断,代表着公正。
的确,是一种公正,但是这个叫社会公正,并不等同于司法公正啊,对方辩友。
司法公正是针对司法本社而言的是通过法律本身来判定的。
也如对方辩友说的一样,在网络舆论下部分冤假错案是得到了翻案的机会。
但是这部分案子到底有多少呢?用手指头都数的出来。
但是细想网络舆论的本身,他是极具主观性的,第一,网民得知案件内容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新闻媒体的报道二是当事人或亲属在网络上的求援。
这两种方式,要么是媒体为了博得眼球站在社会道德的角度上报道的;要么就是依据个人色彩的控诉,单从来源上看,网民就难以做到对案件充分的了解与客观的对待。
第二网民自身的法律知识欠缺,群体年龄结构偏小,的确如对方辩友所说他们可以在网络中不断学习,但是在这个学习的过程中,知识水平还是不达标的,他们如何做出正确的抉择?当这种不理智的言论汇集时,便就容易成为一种网络暴力,导致个案的重判或错判。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对于“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个争论点,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反映民意,是社会中大多数人对于当前发生的公众普遍关心的具有争议性问题的共同意见。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即指过程和结果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进而,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网络舆论的及时性,开放性,广泛性促进司法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
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司法活动程序性较强,要经起诉,受理,取证,评议,审判等过程,按部就班进行,需较长审理期。
而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一旦司法事件引起关注,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进司法程序快速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在民众的监督下,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2005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2006年的彭宇案,2008年的“周老虎”事件,2009年云南晋宁县的“躲猫猫”事件,2013年的李天一事件等等。
这些都是因网络舆论的曝光产生了巨大的轰动,最终让人们了解到事情的原委,有利于司法公正。
其次,网络舆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比司法机关往往是社会弱智,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论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2010年的“渭南书案“谢朝平因编写书籍涉嫌政府官员挪用公款等敏感问题被抓,后警方迫于网络舆论压力释放了谢朝平,因此,司法个案在网络舆论监督下,使司法机关在行驶权利时更加谨慎负责,充分保护了案件受害者的权利,也让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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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们承认网络舆论确有其价值,对方说得很精彩,也很热血。
但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在规定的轨道内理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更不能是一场司法娱乐,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的网络舆论那样,这是扫黄期间舆论表现出来的荒唐。
综上,网络舆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情绪性和非理性的言行俯拾即是,对司法公正来说这是弊,大于利!为了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应该是更多地关注事实而非表达情绪,也许,我们需要如同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那样,舍舆论而去维护司法的尊严!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但实际上破坏程序公正的事例并不少见。
一是扰乱级别管辖,使本该由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被中院、高院提审了;二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舆论常以“正义使者”的角色自发地拓宽当事人的诉求;三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舆论热情鼓动了当事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让一个月可以审结的案子拖延到20年甚至更久。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但影响法官情感,破坏“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个结论。
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
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严重损害了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着,我们一起来关注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们承认网络舆论确有其价值,对方说得很精彩,也很热血。
但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在规定的轨道内理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更不能是一场司法娱乐,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的网络舆论那样,这是扫黄期间舆论表现出来的荒唐。
综上,网络舆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情绪性和非理性的言行俯拾即是,对司
法公正来说这是弊,大于利!为了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应该是更多地关注事实
而非表达情绪,也许,我们需要如同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那样,舍舆论而去维
护司法的尊严!最后,如果舆论利大,那么请问辩论赛的结果是否评委需先听观众评判后,再离席打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