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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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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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x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2 分 30 秒陈词: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xx 年 3 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 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

5 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xx 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

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

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xx 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

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

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

20xx 年 4 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xx 年 12 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

截止12 月 24 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

重审判决改判 5 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20xx 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第一篇: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超全 网络围观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正四辩反驳稿

超全 网络围观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正四辩反驳稿

网络围观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正四辩反驳稿谢谢主席,谢谢在场的各位。

首先感谢对方辩友们刚才精彩的陈词,但是对方辩友在理论中明显存在几个错误!对于。

问题我方早已经解释过了。

我想第。

次请问对方辩友,对方。

次阐述,。

的错误论题。

一、纠错1.概念混淆;首先网络围观不等同于网络,围观就是围着观看,不会给事情带来解决方法。

对方辩友这样的论述是不正确的,网络围观包含三个层次,前两个层次可以说不能带来利处,第三个层次正是说明了,网络围观能产生一定的利处和弊处。

2.辩论主题不明确,没抓住重点,我方自始至终都是承认利弊都是存在的。

3.我方所指的利大于弊是从事情发展的长远角度,注重的是事件发展最终的结果。

从事情最终结果上看,是否利大于弊。

对方辩友很多现象问题都是从事件的过程中,出现的弊端加以阐述。

我方认为,事件的过程都是为事件的最终结果铺垫的。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网络围观利大于弊。

4.对方辩友阐述很多案例表明:围观使得家人、无辜者造成伤害,但是网络围观具有时效性、短暂性,所以我方认为这种伤害都只是暂时的。

对方请不要以偏概全。

5.网络围观不同于网络,伤害性不能混淆概念,更不能以此论证对方辩友的弊大于利的观念。

二、再次阐述论题1.曾有媒体响亮地提出了“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的口号。

2.网络围观现象可以划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的网络围观的主要特征是围观者观而不语(虚拟静态围观)。

比如平时网上看新闻、泡论坛、看影视视频等,这一围观人数一般较少,围观者大多不发表或极少发表言论。

这种围观由于不会产生激烈的话语论争和现实影响。

(利)第二个层面的网络围观的主要特征是围观者既观且评(虚拟动态围观)。

在这一类围观中,围观者通常会在一定的虚拟场景内(通常是BBS论坛)针对客体展开激烈的论争,但这种围观只停留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之中,围观者的行为不会延伸到现实生活。

(利)第三个层面的网络围观是影响最大的一类。

其主要特征是围观者既观又评且行(动态围观)。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一、定义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二、论证思路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

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

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

(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

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

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

四辩总结

四辩总结

尊敬的主席、评委、霸气的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同学们,大家中午好:很高兴能够和正方进行这场辩论,对方所陈述的一切,我们并不否认,诚然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司法公正,但是对方显然是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没有客观的看待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弊端,身为当代大学生,看似可爱,但却可悲。

网络舆论本身的职责是给予社会大众提供一个思考方向,一个负责的媒介,并没有权利将自己的三观强加给网民。

试问哪部法律赋予网络舆论对一个正在审理的案件评头论足甚至在审理结果之前先行审判的权利?又是谁赋予了那些所谓的意见领袖将那些所谓的民意强加在法官身上的权利?又有谁让网络舆论主宰了司法,让司法的公正被所谓的民意肆意践踏?又是谁告诉我们网络舆论就等于民意?正如对方一二四辩回答的那样,任何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网民在无意中被媒体审判绑架却不自知,用世俗的观念来绑架司法,对案件评头论足,严重影响了司法审理的独立,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网络舆论以正义自居,但却矫枉过正,给司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一些人甚至在网络中将自身神圣化,在网络中无所不能,其影响力甚至超过了案件审理的法官,甚至能够主宰生死,我无法想象这样的公正又有何公正可言?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却不知网络舆论越是无限制的对司法干预,越是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正,矫枉过正的结果是畸形的司法,进而造就一个畸形的社会。

而缺少法律的专业性,使得网络舆论倾向的结论并不符合法律规范。

每当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公众心中的结果不一致时,便会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攻势,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谴责之声,激愤的情绪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尤其是当非理性的观点在传播过程中相互感染,使其影响不断加大,最终形成“舆论审判”,此时网络舆论就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追求的是司法公正,但却更多的是妨碍了司法公正,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却绑架了司法,让司法偏离公正越来越远,这不正是说明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吗?所以,我方坚持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陈词

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陈词

人们从古至今就有一种思维定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就是对的。

我想对方辩友也是受了这种偏见的影响,犯下了不少错误。

下面我来为大家一一指出:第一,对方辩友理论上不清,概念上混乱,认为舆论一定能遏制司法腐败。

我想请问:舆论中所认定的所谓法官被收买,审判员与当事人有交易,证据何在?没有确凿证据就只凭舆论或是主观臆断来看问题是不是有些片面呢?第二,事实上的问题。

认为舆论就是民意。

请问,当舆论不分青红皂白,谩骂司法人员时;当舆论不顾公民隐私权,任意人肉搜索时;当舆论蔑视司法程序,认为直接枪毙嫌疑人才好时,这就是所谓的民意吗?第三个,对方辩友忽视了媒体对舆论的误导。

经过某些个人和媒体的片面报道,普通家庭背景的药家鑫成为了富二代,16岁的李天一变成了19岁,杀害警察的杨佳成为了英雄。

引起舆论的,到底是司法不公,还是不实虚假的报道?下面我继续总结我方观点。

首先,为什么我们需要司法公正,因为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因为司法的平等与正义,而事实上当司法人员为了迎合强势的舆论,而做出偏离审判时,我们失去的是恰恰是司法的独立性。

当舆论被操控,司法被舆论绑架时,我们失去的又是司法的公正。

我们再看,舆论与司法,舆论更关注主观猜测,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当法官进行证据收集,综合考量时,有人散播谣言,企图制造舆论,向司法施压;当审判员分析案件,了解实情时,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妄加评论;当法院长监督审理过程时,不明真相的舆论开始未审先判,盖棺定论。

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想让大家真正意识到舆论对司法公正强制的干涉行为。

当审判结果与舆论期待有所出入,“阴谋论”“司法不公论”等甚嚣尘上的时候,当有甚者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并对司法制度大肆抨击的时候,难道这就是舆论对司法公正所谓的益处吗?我们常把司法当做天平,天平两端是当事人双方,而舆论的干涉如同往一方加上一个砝码,导致天平倾斜。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

十分感谢对方辩友的慷慨陈词,我们都达成了一个共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对方的辩友还有许多不妥之外。

的确,如对方辩友所说那样的,网络舆论是网民们行使其监督权的一个途径,网络舆论的确是将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多样化,扩大了其平台,这一部分利处我们不可忽视。

但对方辩友却错误的将网络舆论与网络舆论监督对等起来。

在司法过程中网络舆论真的只扮演着监督这一角色吗?其实不然,如今网络舆论是网民们通过网络对某些事件发表自己的意见,“网络舆论未申先判”的现象屡见不鲜,甚有“肇事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类的尖锐词语,面对这样的现象,对方辩友还认为网络舆论仅恪守与监督这一位置吗?再者,对方辩友将网络舆论可以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力这一效果扩大化了。

其实仔细想想,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并不止于一种,还有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信访制度等等。

并没有说只有网络舆论可以保障到群众的监督权的,也就是说,对方辩友所说的这一点利处,其实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不是吗?第二,对方辩友一直将跟我们讲,网络舆论中涵盖了很多人的观点,网络舆论中众向所指的的判断,代表着公正。

的确,是一种公正,但是这个叫社会公正,并不等同于司法公正啊,对方辩友。

司法公正是针对司法本社而言的是通过法律本身来判定的。

也如对方辩友说的一样,在网络舆论下部分冤假错案是得到了翻案的机会。

但是这部分案子到底有多少呢?用手指头都数的出来。

但是细想网络舆论的本身,他是极具主观性的,第一,网民得知案件内容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新闻媒体的报道二是当事人或亲属在网络上的求援。

这两种方式,要么是媒体为了博得眼球站在社会道德的角度上报道的;要么就是依据个人色彩的控诉,单从来源上看,网民就难以做到对案件充分的了解与客观的对待。

第二网民自身的法律知识欠缺,群体年龄结构偏小,的确如对方辩友所说他们可以在网络中不断学习,但是在这个学习的过程中,知识水平还是不达标的,他们如何做出正确的抉择?当这种不理智的言论汇集时,便就容易成为一种网络暴力,导致个案的重判或错判。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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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们承认网络舆论确有其价值,对方说得很精彩,也很热血。

但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在规定的轨道内理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更不能是一场司法娱乐,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的网络舆论那样,这是扫黄期间舆论表现出来的荒唐。

综上,网络舆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情绪性和非理性的言行俯拾即是,对司法公正来说这是弊,大于利!为了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应该是更多地关注事实而非表达情绪,也许,我们需要如同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那样,舍舆论而去维护司法的尊严!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但实际上破坏程序公正的事例并不少见。

一是扰乱级别管辖,使本该由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被中院、高院提审了;二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舆论常以“正义使者”的角色自发地拓宽当事人的诉求;三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舆论热情鼓动了当事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让一个月可以审结的案子拖延到20年甚至更久。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但影响法官情感,破坏“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个结论。

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严重损害了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着,我们一起来关注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们承认网络舆论确有其价值,对方说得很精彩,也很热血。

但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在规定的轨道内理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更不能是一场司法娱乐,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的网络舆论那样,这是扫黄期间舆论表现出来的荒唐。

综上,网络舆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情绪性和非理性的言行俯拾即是,对司法公正来说这是弊,大于利!为了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应该是更多地关注事实而非表达情绪,也许,我们需要如同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那样,舍舆论而去维护司法的尊严!最后,如果舆论利大,那么请问辩论赛的结果是否评委需先听观众评判后,再离席打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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